厦门市新三板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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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14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14号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2018〕114号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集美区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2018年7月9日集美区推动企业上市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集美区企业上市步伐,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促进上市公司发展,推动集美区经济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号),结合集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力争到“十三五”期末,集美区的境内外上市公司超过8家,新三板挂牌公司超过15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司超过100家。

第三条集美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统筹协调、指导服务集美区企业上市过程的相关事宜。

涉及企业改制的重大事宜,开辟“一企一议”上市绿色通道,及时帮助企业协调改制上市的具体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集美区上市办”),负责牵头做好企业上市的宣传、协调、推动、服务、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以及兑现扶持政策等具体工作,挂靠区发改局。

第四条区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各项扶持措施。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注册及税收缴纳地在集美区,第六、七、八、十一条所称的企业还需纳入集美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厦门一企一策补贴

厦门一企一策补贴

厦门一企一策补贴近年来,厦门市政府以促进企业发展为目标,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了“一企一策补贴”计划。

该计划旨在支持本地企业的发展,提高其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进一步推动厦门市经济的发展。

“一企一策补贴”计划的实施主要通过提供资金补贴和政策支持的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该计划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行业和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补贴政策。

首先,针对初创期的企业,厦门市政府提供了创业孵化基金的支持。

这个基金可以为初创企业提供初期发展所需的启动资金,包括办公场所租金、设备采购、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

通过该基金的帮助,初创企业可以更好地实施其创新项目,并顺利进入市场。

其次,对于有一定发展基础的中小企业,厦门市政府设立了技术创新补贴基金。

该基金的目标是支持企业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等方面的投入,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通过申请该基金可以获得资金补贴,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包括研发设备购买、技术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费用。

此外,对于正在进行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厦门市政府推出了产业升级补贴政策。

此政策主要针对传统制造业和传统服务业,通过提供一定的资金补贴和政策支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提高其产业竞争力和产品质量。

最后,对于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厦门市政府设立了特别的发展基金和政策扶持。

这些基金和政策主要用于支持新兴产业的发展和创新,包括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

通过提供资金补贴和政策支持,厦门市政府鼓励企业在这些领域进行技术研发、产品创新和市场拓展。

总之,厦门一企一策补贴计划是厦门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提供资金补贴和政策支持,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提高其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同时,该计划也为企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进一步推动了厦门市经济的发展。

企业可以通过申请相应补贴,得到资金支持,实施各种创新项目,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使企业健康发展。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一、纳税奖励1.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自当年起5年内,前2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自第二年起后4年,企业年纳税总额未达到10万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以上所指的税收总额和集美区级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

(来自政策二)二、鼓励企业尽快入驻1.对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装修使用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来自政策二)2.经审批新入驻厦门软件园(三期)并租赁研发楼用于自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按租用厦门软件园(三期)研发楼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

(来自政策一)三、扶持企业做强做大1.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含新迁入)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来自政策二)2.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到1亿元、1亿元(含)到3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来自政策二)3.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 亿元、5 亿元或10 亿元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来自政策一)4.对年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对年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

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1•【字号】厦府办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11日厦门市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推动建设具有特色的供应链示范城市,提升供应链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供应链平台建设(一)鼓励供应链数字服务平台及实验室建设。

支持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与行业领先数字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合作,打造供应链数字服务平台。

按其年实际支付技术服务费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验室。

支持供应链试点企业应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互联网等新技术,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验室,对项目技术投入符合条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审认定的,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二)鼓励企业加快供应链数字化转型。

鼓励企业加快供应链数字化转型,打造数字化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提升供应链数字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水平。

支持数字化重大项目投入,推进打造大宗商品供应链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商务局)(三)推进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建设。

支持供应链企业进行商业模式、服务业态创新,推进智慧物流与智慧制造、智慧商贸的深度融合,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拓展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等功能,实施采购执行、物流服务、分销执行、融资结算、口岸通关等一体化服务。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4.10.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
量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积极申报。

对于规上企业(以上年末统计部门公布的规上企业名单为准),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非规上企业,首次通过或重新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激励提档升级。

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第一项政策基础上,再给予2万元奖励。

三、强化培育孵化。

对于资格有效期内的规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孵化一
家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本通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各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1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发布《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发布《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发布《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
(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经投[2006]390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发布日期】2006.12.04
【实施日期】2006.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发布《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厦经投〔2006〕39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科技大会精神,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厦门市优秀新产品奖奖励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市科技大会精神,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依据《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2次会议修订)和《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奖励条例》(闽经贸科〔1997〕414号文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在一定年限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

二、市优秀新产品奖评选时综合考虑新产品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6•【字号】厦府办〔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鼓励开展中介招商第三章项目引荐人奖励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支持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鼓励开展中介招商第二条招商中介机构招商中介机构指接受我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自贸区、火炬高新区、重大片区指挥部委托开展招商活动的境内外专业投资促进工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经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海外专业招商代理机构等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

我市各级各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招商平台公司除外。

第三条招商中介服务招商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委托方在境内外开展各类投资促进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提供投资环境、政策导向、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效项目信息,组织投资者来厦考察,以及委托方委托的其它招商服务。

第四条委托招商服务协议鼓励我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自贸区、火炬高新区、重大片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与一家或多家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商服务协议。

第五条中介招商统筹市商务局负责统筹全市中介招商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2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2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有关金融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金融业是我市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是培植和壮大区域产业、实现厦门经济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促进我市金融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金融业加快发展目标和思路(一)金融业加快发展的目标。

厦门市人民政府推动金融业积极参与“美丽厦门、共同缔造”发展战略,抓住福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有利时机,科学利用厦门特区经济金融改革发展的良好基础,充分发挥金融在参与市场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打造和壮大厦门金融服务业千亿产业群,巩固和提高金融业在厦门支柱产业的地位,进一步强化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功能。

(二)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思路。

厦门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金融工作力度,积极整合厦门市社会、经济、政府各种资源,调动金融业市场积极性,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通过争取政策与努力实践相结合、引进机构与鼓励辐射相结合、盘活金融客源市场存量与提高增量相结合、做强传统金融与发展新兴金融相结合,加快金融发展与防控金融风险相结合,逐步实现厦门金融业加快发展目标。

二、加快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三)吸引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在厦集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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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厦门市新三板奖励政策“大汇总”
30万厦门市❂《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2013年1月24日
1.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进入厦门地区的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进入外地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50万集美区❂《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企业上市的意见》 2016年3月24日
1.区上市后备企业,聘请保荐机构正式签定协议,并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资金补助。

2.区上市后备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金补助。

3.区上市后备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募集资金的50%(含)以上在本区投资的,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奖励,同时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给企业高管人员。

①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及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700万元;
②融资金额在5亿(含)-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400万元;
③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300万元;
④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00万元。

企业高管在税收归属我区的证券营业部转化个人限售股的,按照限售股减持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给予同额奖励。

4.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区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0万元,同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给企业高管人员。

5.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间接上市的,募集资金的50%(含)以上在本区投资的,可参照享受本《意见》第三条企业上市扶持办法的第2、3款。

6.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挂牌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30万元。

7.企业依法进入厦门地区的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进入外地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场外市场挂牌后,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可另按本《意见》第三条企业上市扶持办法的第2、3款申请扶持。

120万思明区❂《思明区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 2015年11月25日1.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20万元。

2.进入厦门地区的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一次性奖励
20万元。

3.进入外地服务非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市场挂牌且实现交易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00万湖里区❂《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 2015年4月28日
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挂牌后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80万海沧区❂《海沧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做大做强的若干意
见》 2014年8月23日
对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

100万同安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
市的若干意见》 2015年9月28日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后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80万翔安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的补充意见》 2013年11月15日1.企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完成改制及尽职调查后,向监管机关或交易所完整提交备案材料并被受理,给予30万元奖励;
2.企业成功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后,将募集资金的60%以上实际用于我区投资的,给予50万元奖励;
3.市域外企业在成功挂牌交易后,当年度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迁回翔安区,并将募集资金的60%以上实际用于我区项目投资的,给予50万元奖励,并一次性给予高管人员10万元奖励。

80万(30万+50万)火炬❂《厦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企业改制上市的暂行办法》2008年1月28日1.企业完成改制,并已进入挂牌或上市辅导期的,每家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

2.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资助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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