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详细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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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详细的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

2015-06-24 leonduan文章来源阅 13008 转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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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并购全程指引

一、新三板并购政策、风险解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行渐近。国家通过出台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建立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整个框架在某些方面仍需坚持和沿用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但是在某些方面,例如在监管制度,相比上市公司制度更灵活,也更鼓励中小微企业在尽可能宽松的制度环境下积极参与并购重组,实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做大做强。需要注意的是,并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资本交易,还涉及到并购的法律、政策环境、社会背景和公司的文化等诸多因素,企业必须注意并购前后的风险事项。

1.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并购重组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行渐近。作为我国实体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我国并购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并购以及给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并购重组具体的法律以及法规指导,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建立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

其中,《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方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方法》明确规定了非上市公司收购的整体程序,信息披露要求,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并购与被并购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图表1 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和重组的制度体系(节选部分)

资料来源:《新三板市场运作与创新》

由于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已经运行多年,在实践上被证明是成熟且行之有效的制度。在设计非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时,在某些方面仍需坚持和沿用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例如,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制度在收购人准入资格要求、充分发挥财务股份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退出的管理要求、收购人的股份限售要求、违法违规的处罚等方面向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进行沿用和借鉴。

但是,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企业数量较多。这导致公众公司的并购情况与上市公司相比有所差异,在某些方面的制度设计应根据公众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例如,在监管方面,公众公司收购的监管范围广而且难度大,监管要求不宜过多、过高,应根据公众公司的特点进行相应调整。另一方面,公众公司所蕴含的收购机会可能更多,其所涉及的金额可能更小,收购监管制度安排应简便、灵活、高效,鼓励公众公司对外收购。

图表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分并购重组监督行为对比

资料来源:《新三板市场运作与创新》

灵活的监管制度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并购重组市场的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在尽可能宽松的制度环境下积极参与并购重组,实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做大做强。

2.企业并购风险不容忽视

尽管企业可以通过并购做大做强,企业在做出并购决定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背后的风险。因为并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资本交易,还涉及到并购的法律、政策环境、社会背景和公司的文化等诸多因素,企业必须注意并购的风险事项。

并购开始前,并购双方首先要确定目标企业的并购价格,其主要依据便是目标企业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这些报表是否存在隐瞒损失信息或夸大收益信息对于并购价格的合理性有着严重的影响,企业必须保证报表的准确性,对目标企业的资产或负债进行正确的评估。但是,并购方不能过分依赖报表的账面信息,须确认资产在法律上是否存在,避免并购后出现大量的不良资产。另一方面,由于并购方在并购成功后要承担目标企业的原有债务,并购方必须确认清楚目标企业的现有负债以及未来负债,避免将来出现债务问题。

并购完成后,并购方的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但是在处理目标公司原有客户以及雇员问题上须小心谨慎。能否保留目标公司原客户会影响到预期的盈利性,而目标公司原有雇员是否过多、在岗职员的业务能力是否熟练以及雇员是否会在并购之后离开等都是影响到预期生产能力的重要因素。同时,由于不同企业之间存在不同的企业文化,并购完成后,并购方须注意文化整合的风险,如果并购方不能对被并购企业的企业文化加以整合,并购企业的决策就难以在被并购企业中得以有效贯彻,无法实现企业并购的协同效应和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由于未来经营环境的多变性,例如行业的变化、技术的进步以及国际经济形势的改变等,这些都有可能使得企业并购后的经营无法实现既定目标,从而产生经营风险。

二、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

一、收购制度概述

(一)制度体系

(二)制度特点

? 不设行政许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自律监管

? 调整权益变动的披露要求和触发比例

? 自主约定是否实行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

? 调整自愿要约收购制度

? 简化披露内容

? 加强责任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市场自律监管

(三)收购人资格要求

? 良好诚信记录、法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得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财务顾问

? 收购方

——原则上必须聘请,且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例外情况: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被收购方

——可以聘请(要约收购中),可以是主办券商,但影响独立性、顾问资格受限的除外;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

(五)关于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如果存在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做出弥补安排,对不部分应提供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避表决)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针对收购所决策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六)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主要义务

——披露义务和保密义务

? 泄密处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转让出现异常的,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公众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二、权益披露规则要点

(一)首次触发条件

? 触发条件(其一即可):

——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 披露要求: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二)持续触发条件

制度要点:

——前提: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后

——触发条件: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

——披露要求:应当依照首次触发权益披露的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三)特别说明

? 持股比例计算——间接持股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持股合并计算

? 几种特殊情况:

——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导致触发权益变动的,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投资者虽不是公众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进行收购触发权益变动的,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发行新股或减资达到应披露比例的,无需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三、控制权变动规则要点

(一)适用条件

? 通过证券转让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安排等方式,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

(二)披露要求

? 基本披露要求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 特殊情况

——收购公众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三)协议收购的过渡期问题

? 定义: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

? 对被收购公司过渡期的要求:

——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除正常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决事项外,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及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股份限售要求

? 原则要求

——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例外情况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五)对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特殊要求

? 尽职调查要求

——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 消除损害要求

——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四、要约收购规则要点

(一)类型及基本要求

? 两种类型——全面要约、部分要约;差异在于要约收购的股份数量不同

? 基本要求:

——预收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同一种类股票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收购人披露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

(二)基本流程

(三)信息披露要求

? 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

? 要约收购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 没有事先核准或事后备案要求

(四)支付手段

? 手段种类——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

? 证券支付的特殊要求

——披露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或者其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收购人以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五)履约保障

? 至少要有一项:

——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

——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支付

(六)对被收购公司的要求

? 董事会——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

? 董事——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七)收购期限

? 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自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将取得的本次收购的批准情况连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在取得全部批准后2日内披露,收购期限自披露之日起开始计算

——承诺期限内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披露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后2日内,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八)要约变更

变更收购要约需遵守的规定:

——重新编制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

——变更后的要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要约收购价格

——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九)竞争邀约

? 关于竞争要约的披露时间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需履行披露义务? 关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的延长

——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能力

(十)预受股东及要约期满后的处理

? 关于预受股东:

——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

——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2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 关于要约期满后处理:

——部分要约: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全面要约:应当购买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五、其他规定

(一)一致行动人、公众公司控制权及持股比例计算等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二)为公众公司收购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做市商持有公众公司股份相关权益变动信息的披露,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四)股票不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内容比照《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新三板并购重组分析报告

近一段时间以来,新三板市场战绩辉煌,引起券商、中小企业、上市公司、VC/PE 机构、银行、信托等各路英豪的密切关注,已成功晋身成为年度最具人气话题王!在闪耀光环背后,大家更加关注这匹黑马的爆发力源自何方?哪些因素将持续助推其发展?哪些环节还有待优化?投资机会有多少,在哪里?

依托对新三板市场多年深入观察,投中研究院综合归纳与各方英豪沟通探讨之精华,全面梳理新三板市场的前世今缘,通过对其刚需诉求、发展特点、定增交易/转板/并购等资本运作特点、投资机遇与参与模式等角度进行全面剖析,复盘新三板市场发展历程,探求影响其发展的最关键因素,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分析,以供各方参考。

1 新三板市场概述

本章主要从新三板定义、多层次资本市场架构、新三板发展历程三个方面复盘新三板成长历史,探究推动其发展的主导力量。

1.1 新三板市场定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Quotations,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NEEQ”)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不断改善中小企业金融环境,大力推动创新、创业,积极推动我国场外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沪深证券市场的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市场有所差异,在股份转让模式上接近于一些券商提供的股权转让服务,与原三板市场有所区别,通常被市场各方称为“新三板”。

1.2 多层次资本市场架构

研究新三板市场的发展,首先得站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视角来观察,或许有些同仁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概念还很陌生,但这一概念早在2003年就已提出。作为指导我国资本市场建设的总方针,其核心目标在于建立满足大、中、小、微型企业需求的综合性资本市场体系。

在这一体系中,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是绝对支柱力量,这三个板块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呢?其背后的逻辑关系是什么呢?早在1990年,中央政府主导设立主板市场,其核心目标是满足大中型企业的融资诉求。这些目标企业能覆盖哪些群体呢?绝大多数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当时身处改革开放大环境,传统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自我发展和转型过程中对资金的诉求与日俱增,此前政府主要采取“输血”机制,由商业银行给予贷款支持,但这种单向资金流动机制无法持续运作。

伴随着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建立,众多大中型国有企业获得新的融资通道,凭借分配而来的“上市指标”,顺利登陆资本市场募集大量资金,中央政府期望以升级版“输血”+“造血”的新机制推动大中型企业取得更好的发展成绩。此后,考虑到主板市场只面向大中型企业,覆盖面太少,陆续开展扩容操作,于2004年推出中小板,于2009年推出创业板,历经约二十年探索,初步建立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资本市场架构。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场内市场已经初具规模,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协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现代金融体系、推动混合所有制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我们仍需清醒的看到,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市场化程度不高,直接融资比重偏低,市场层次不完善,产品不够丰富等。迫切需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在完善体制过程中,加大对新三板、四板等基础市场建设是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这也是推动新三板市场快速发展的核心动力所在。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市场化的流动机制,最终构建形成由市场自发推动的综合性资本市场服务平台!

1.3 新三板发展历程回顾

2006年1月23日,中关村(000931,股吧)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股权转让。此后2006年10月25日,中科软和北京时代正式公告定向增发,这标志着新三板融资大门正式打开,随后新三板市场保持每年1-2家的增发审批通过率,在这一阶段,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处于摸索阶段,并没能得到完美解决。

2009年7月,中关村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正式实施。一个月后,久其软件(002279,股吧)成为新三板第一家通过IPO登陆深圳中小板市场的公司,此时新三板逐渐受到资金关注。同年10月30日,创业板正式推出,完善场外建设的呼声增高,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牵制,新三板加速推进的意愿并未切实落地。

新三板真正引起市场关注是在2012年。2012年8月新三板新增三家试点园区,分别为,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产业开发区以及天津滨海高新区。随后在2012年9月,证监会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13年2月底发布并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同年6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颁布。管理层在一年时间内,迅速发布三条重要政策,初步将新三板运行管理框架搭建完成。

2013年底,国务院继续颁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新三板挂牌企业试点迅速扩大至全国范围。截止2014年12月15日,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接近1500家,是2013年挂牌公司数量的近4倍,总市值合计超过2000亿元。

2 新三板市场发展核心亮点剖析

经过前些年的铺垫,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基础已经夯实,在各方推动下,今年取得了非凡的成绩:挂牌企业数量骤然提速,在年初三百余家基础上,年末突破一千五百家;交易模式取得重大突破,做市商交易于八月份顺利推进,竞价交易积极准备中,伺机推向市场。总体来看,企业池规模和交易流动性取得了质的飞跃!

2.1 企业挂牌条件很宽松,定性为主&少设门槛

相比与主板及创业板市场严苛的审查条件及长时间的排队等待,新三板宽松的挂牌条件成为吸引公司的重要因素。创业板、中小板的上市条件众多,在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投向等方面都有严格限制,而目前新三板挂牌的法定条件多为定性指标,具体尺度由主办券商把握。

另外,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成本低、周期短。根据数据显示,挂牌新三板企业平均支付的中介费用仅150万元左右,且地方政府一般会提供财政补贴,总体费用不及创业板挂牌的十分之一。新三板挂牌审核周期较短,目前股转系统日均审核通过近10家企业,而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监事长邓映翎透露,到2015

年1月底,股转系统将审核通过700家企业,总挂牌企业数量将达到2100家,新三板会上演真正的“速度与激情”。

四、新三板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要点

一、并购前的税收筹划

1、横向并购

横向并购,涉及在同种商业活动中经营和竞争的两家企业。从税收的角度看,横向并购的企业经营范围一般不发生变化,因此并购后应纳税种与纳税环节将保持一致。但由于企业并购后规模的变化,横向并购将可能导致企业的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人属性的变化。

在增值税税种中,上市公司收购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并购后规模扩大,可变为一般纳税人,从而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经测算若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减

低税负,则将目标企业设为子公司;若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税后利益最大,则将目标企业设为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中,上市公司收购的小型微利企业可能随着企业规模扩大,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使企业所得适用的税率上升,此时,应将目标企业设为子公司,与并购企业分别缴税。

2、纵向并购

纵向并购,发生在处于生产经营不同阶段的企业之间。从税收的角度看,纵向并购将给并购企业带来如下影响:

首先,纵向并购的企业与横向并购相同,会面临因规模扩大而导致纳税人身份和属性的变化问题。其次,对并购企业来说,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增值税、消费税原有的纳税环节可以减少。尽管从理论上讲,其总体税负是不变的,但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如果能使企业纳税时间推迟,也能使企业获得节税利益。此外,如果目标企业有大量期初存货可以用于抵扣,则并购企业在并购当年的应纳增值税额就会减少。再次,由于纵向并购使企业延伸到了其它领域,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和纳税环节。例如,钢铁企业并购汽车企业,将增加消费税税种,增加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石油行业中的石油生产企业并购上游采矿企业,就需要缴纳资源税。由此看来,由于企业并购后规模的变化,其所适用的税率和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相应变化。因此选择纵向并购时,必须同时考虑纳税人身份、属性、纳税环节以及适用税率的变化,比较综合的成本和收益。

3、混合并购

混合并购是从事不相关业务类型的企业间的并购。从税收角度看,混合并购由于跨入其他行业,其对并购企业造成纳税影响是最大的,混合并购可能大大增加企业的应税种类,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例如,机器制造企业如果并购了一家房地产公司,那么并购后的企业除要缴纳原先的增值税和所得税,还要缴纳营业税、契税、房产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如果被并购企业有未抵扣的进项税,则并购企业也无需缴纳所得税,可以实现双赢的局面。

另外并购前也应当关注关联方和亏损弥补方式等税收筹划,因为后者比较简单,而为避免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上市审核机构对前者要求较高,上市后也需要对关联方进行必要的披露,在这里就不涉及了。

二、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与税收待遇密切相关,不同的支付方式会导致不同的税收待遇。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来确定应税与免税交易。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股票支付、混合证券支付等。由此带来以下几个问题:

1、现金购买资产还是现金购买股票?

现金支付有两种形式①现金购买资产,是指并购方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部分或全部资产,将其并入并购方或对目标公司实施经营管理控制权②现金购买股份,是指并购方用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票,对目标企业实施经营管理控制权。当并购企业决定采用现金收购后,就必须决定用现金购买资产还是用现金股票,二者在税收上负担截然不同。如果收购者在应税收购中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目标企业就要确认应税收益或损失,并就其应税收益或损失缴纳企业层次税收。此外,企业股东还必须为其从目标公司收益中取得的清算收入缴纳税款。因此,现金购买资产产生了双重征税即目标公司股东实际上就其收入被课征了两次税,第一次是以公司名义,第二次是以清算分配名义。

相对而言,如果收购者在直接从目标企业股东手中购买股权,则不论是应税收购还是免税收购,其在公司层次均不需要确认应税收益或损失,目标公司股东仅就其收入缴纳一次所得税。在暂不考虑流转税的情况下,采用现金收购股票比现金收购资产税收利益更大。

2、现金并购还是定向增发并购

整体资产转让中,相对于现金并购,股权支付并购对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在税收上有如下优势:

对于目标企业而言,可以不确认全部转让资产的所得,只需就所转让资产中包含的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上缴所得税,无需就全部所得缴纳税款;

对于并购企业来说,可以利用合并中亏损递减的规定,获得绝对节税的好处;

目标企业的股东,由于没有收到并购企业的现金,没有实现资本利得不征税,待股权转让时才征税。因此,股份支付使被并购企业的股东获得了延期纳税的好处。

另外,还涉及到定向增发购买股权还定向增发购买资产以及定向增发合并还是换股吸收合并以及混合支付的问题,也按照上述思路便可得到相关税收筹划思路。另外还涉及到融资方式的税收筹划等,这里限于篇幅的原因就不一一讨论了。

三、并购后企业组织设置方式的税收筹划

我国对分公司、子公司在税收待遇方面有着许多不同的规定,这就为并购企业设立被并购企业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选择空间。

企业与其从属机构的关系影响着盈亏互抵、税率差异、税收优惠承受等因素,决定着企业总体税负的高低,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税收筹划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盈亏互抵

合并、汇总纳税的情况下,分公司或总公司任何一方因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时,都可以通过盈亏相抵来实现税负的减轻。因此如果目标企业与并购企业盈亏情况不一致,则可考虑将目标企业其设为分公司,这样可利用分公司的亏损抵减总公司

的利润,取得抵减税款的好处。

2、税率差异

若总公司适用较低所得税税率,而其从属机构适用较高税率,汇总纳税会绝对减少公司所得税税负,从属机构宜采用分公司形式。

3、税收优惠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若子公司设在国内,可以独立享受免税期、优惠税率等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待遇;若子公司设在国外,也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

分公司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待遇。因此,若目标公司所在行业或生产的产品是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如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待遇,但并购企业并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则目标公司宜采用子公司形式。若目标公司在国外,可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则也宜采取子公司形式。

(1)所得税预提

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规定减征或免征预提税。若目标公司不存在税率低或税收优惠等优势,则宜采用总分公司形式,可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2)利润汇回

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常受法律限制,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得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保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由于新三板的出现,大量优质中小企业可以实现快速挂牌交易,其发展阶段所面临的资金困境也由于大量VC/PE机构的关注而得到解决。未来几年,新三板内将出现一批优质的行业龙头企业,由此也将吸引更多的资金关注以及更多的潜在挂牌企业,可见新三板的发展空间巨大。目前质优价廉的挂牌企业的募资通道已经打开,其中最能直接反映新三板融资活跃度的仍然是企业定增。

2.2 推动挂牌动力很现实,诱惑开道&补贴兜底

如前所述,新三板挂牌企业来势汹汹,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是什么呢?站在不同的角度可能会给出七八种答案,在投中研究院看来,推动企业挂牌获得核心要素是三条:地方政府财政补贴+转板场内市场预期+做市/竞价交易预期(参见下图)。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登录场内市场,还是在新三板挂牌,其最核心的诉求是“融资”,而A股市市场IPO发行频频受阻,新三板恰恰在此时抛出这一橄榄枝,无论是后续转板还是在场内直接开展交易,理论上都可以满足企业的募资诉求。

于此同时,各位政府为了鼓励企业挂牌,纷纷出台各种地方政策,对于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100-200万元补贴,个别地区甚至给予350万元的高额补贴支持!就硬性开支而言,某企业成功挂牌新三板的费用基本可以与补贴冲抵。显而易见,“政府买单& 企业挂牌”的默契成为挂牌数量骤然升温的导火索。

不可否认的是,在狂热的挂牌风背后,有很多非理性的因素在助推,这其中蕴含的风险不言而喻。据投中研究院观察,有不少企业对新三板的理解十分模糊,甚至出现“新三板挂牌”等同“A股上市”之类的误解;另外一种现象也陆续在圈内蔓延开来—“借壳”,诚然在A股市场中,由于体制的束缚,“壳”资源的价值是毋庸置疑的,借壳对于很多难以通过正常IPO途径入市的企业而言尤为重要,只要实现“鲤鱼跃龙门”的梦想,采取借壳法不为过。

但对于正在起步的新三板市场而言,“壳”资源很重要么?“一笔数额不算太大的壳费” PK “3-6个月的挂牌档期”,值么?在投中研究院看来,新三板给了大家一次机遇,基于价值理念重构的发展机遇,其核心在于以更加理性客观的环境来谋求更好的发展/投资机会!新三板市场发展日新月异,企业方抢跑时间档期确实有价值,但相对于企业十年乃至数十年的发展路径而言,“借壳”意义没有那么大,踏踏实实做好业务才是核心之举!

既然各方卖力推动,新三板挂牌业务量必然成绩斐然,新增挂牌数量由前几年的个位数,到过去两年一百余家,再到今年一千余家,至此我国新三板市场规模已经初步成型,在数量上跟A股市场相比已有立足之地。从总市值来看,截至2014年12月15日,总市值已经接近2000亿元,与A股市场三十多万亿元体量相比,新三板市场还很薄弱,即展现出其庞大的增值潜力,也体现出其单体相对薄弱的不足之处。

换个角度,从企业财务情况来看。统计数据显示,截至12月15日,已挂牌企业中,上一年度净利润500万以下企业占比约58%,这表明绝大多数企业处于相对较弱的状态,意味着巨大的机会和巨大的风险并存。

2.4 新三板交易模式突破,协议&做市&竞价协同

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逐步取得突破的背景下,新三板交易方式也迎来快速变化的格局,2014年5月19日,新三板市场启用新交易结算系统,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退出历史舞台;8月25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做市转让方式正式实施,增强了市场流动性。另据监管层透露,竞价转让交易将在2015年初择机推出,新三板有望进一步提升交易效率。自8月25日做市商制度启动以来,截止12月15日,共有90家公司选择采用做市商交易制度,有54家做市券商。投中研究院认为,在流动性匮乏的新三板发展初期,做市商起到了流动性供给的角色。但是,由于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刚刚起步,以及新三板公司业绩不稳定等原因导致市场流动性不足,与主板及创业板相比还有较大提升空间。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的不足不仅制约融资功能的实现,而且不利于企业的定价估值,公司总数接近1500家,但总市值却仅有2000亿元,远低于主板及创业板。

投中研究院认为,交易模式的变化是今年新三板改革的核心所在,相对于数量的

增长,交易模式的变迁才是新三板市场在未来多层次资本市场架构中发挥更重要作用的核心支撑力!换个角度来看,伴随着“协议+做市+竞价”机制协同发展,若各方资源支持,新三板理论上可以部分取代A股市场现有职能。

2.5 分层管理思路已理顺,监管新体制即将问世

海外成熟资本市场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光有交易模式还远远不够,我们需要改变大锅饭的传统观念,根据各类企业的特点,从监管和引导层面进行分级管理。投中研究院认为,新三板的分层理念可参考纳斯达克市场,根据不同层级公司的优劣,把挂牌企业分为三个层级,类似于金字塔形状,最上层公司数量少但质地最佳,有望施行竞价交易模式;而最下层数量最多公司运营风险较大,会采用协议转让方式;中间层会采用做市交易。分层管理的基本理念就是让市场的力量来优胜劣汰。

投中研究院预计,三种交易方式推出后,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其股票转让方式。而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则是采取“混合式”交易模式,即做市商能够以投资者的身份与普通投资者参与竞价交易。

3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增市场解读

定增业务是考验新三板市场融资能力的主要渠道,通过对过去几年新三板市场定增市场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募资市场所出现的巨大变化。2014年以来,随着挂牌公司的增多、市场活跃度的提高,新三板定增的公司数量和实际募集金额均有显著提升。数据显示,2013年全年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增案例仅60起,募集金额10亿元,实施定增公司数量增长近 5倍,募集金额增长12倍。

定增融资骤然放量,企业诉求得到市场认同

自2007年以来,新三板公司共实施定向增发394起,募集金额超150亿元;其中,2014年新三板企业通过定增融资案例285起,募资金额超120亿元。随着新三板改革的加速,挂牌公司数量快速增长,2014年新三板市场集中爆发,资本对于新三板公司的关注度迅速上升,企业融资额也出现爆发式增长。

3.2 定增融资目的清晰,经营融资为主兼顾其他

从资金用途来看,新三板公司定向增发主要以补充流动资金为主。根据投中集团统计数据计算,超80%企业定增资金主要用作资金补充;为券商提供做市股票位于定增第二位;另外股权激励及收购也是企业定增的主要目的。

2014年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增目标

3.3 定增融资行业聚焦,软件技术领域遥遥领先

从定增的行业分布来看,除去九鼎投资两次超大规模定增,软件技术类公司在数量及金额上均高居榜首,共实行101次定增,募集金额达到14.84亿元。

新三板定增最受关注行业

3.4 定增规模相对偏低,与场内市场相比略显弱

新三板公司定增融资估值和规模与主板和创业板同行业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排除九鼎投资的超大体量募资金额后,平均每家企业定增募资为0.23亿元。就2014年新三板企业定增募资额来看,除去九鼎投资外,仅有三家企业募资总额超过3亿元,其余前10位企业募资总额均在1亿元上下,也说明市场活跃度仍有待提高。

3.5 定增融资模式出新,LP份额转变为GP股份

在欧美成熟VC/PE市场中,养老基金、FOFs、大型企业财团等机构投资者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核心资金来源。而国内市场由于发展历史较短,在弯道超车阶段其LP组成架构与国外市场相比有着明显差异:早年间机构投资者稀少,在国内最为活跃的LP是江、浙、沪、晋、粤、京等地区较为富裕的高净值个人。

换而言之,在此阶段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市场化资金在LP市场中话语权较弱,更多资金源于政府行政调配意志或者短期内以套取制度红利为目的快钱,这与股权投资市场的中长期风险投资特征相悖,此“资金错配”模式在IPO发行体制频现波折的环境下遭遇严峻考验,老基金GP-LP关系纠纷与新基金募集难得话题屡见不鲜。

面对这种历史性还转折节点,诸多优秀机构采取很多有益尝试,比如获得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上市公司等机构投资人的支持,自建财富管理中心等。投中研究院认为,这些尝试是中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进化的必经之路,但并非全部。仿照黑石、KKR等全球巨头的上市探索,国内机构也可在这方面多做工作,直接通过公开市场募集长期资金,用于开展并购投资等新业务,在“新常态”大环境下占据先机。众所周知,在当前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很难直接上市,在新三板挂牌恰恰是当前最佳选择。

各方对同创九鼎前期两笔巨额融资应该记忆犹新:一方面,同创九鼎对原基金LP进行定向增发,购买LP持有的基金部分或全部份额,将LP持有的基金份额换挂牌公司的股份;另一方面,同创九鼎对新投资人进行定向增发,募集大量资金。投中研究院分析认为,在稍后一两年内,此模式将在股权投资市场中陆续复制进化,预计将有3-5家机构在未来几年内相继挂牌新三板,进而尝试登陆场内市场。

4 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和并购现状剖析

除了定增融资外,挂牌企业以转板或被并购方式融入A股市场是实现募资诉求的另外两种关键渠道。已披露信息显示,新三板挂牌企业有8家成功转板;有13家企业被并购,其中9家企业披露数据显示其被上市公司并购;另外挂牌企业也作为并购方参与到交易中来。而随着新三板越来越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也让投资者看到了转板所能带来的巨大收益,即先让所投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通过并

购等方式快速成长,然后通过转板上市退出获利。

八家企业完成转板,等同IPO暂无优惠

由于IPO较为严格,截止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仅有8家公司通过IPO方式登录中小板及创业板市场。但这8家公司都是通过正常IPO方式重新挂牌,其并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转板,而根据证监会方面的设计,真正转板制度的推出可能需要等待新三板分层制度的设立及创业板单独层次的完善等多项前提条件。

从已转板的8家公司来看,大部分上市前一年净利润接近或超过5000万元,远高于创业板上市规定的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的规定。从企业所属行业来看,主要集中于计算机、生物医药及通信技术行业。

对于众多企业而言,转板仍然面临诸多变数,目前只停留在预期阶段。从政策方面来看,转板的通道还没有完成基础建设(新三板分层制度、创业板专门层次改革),而从挂牌企业资质来看,多数企业规模较小,恐难以满足创业板基础转板条件。所以投中研究院认为,被上市公司并购实现曲线转板,或成为新三板公司发展的最佳路径。

4.2 被并购节奏快加速,主动并购陆续显现

当公司发展至一定规模后,其内生增长动力减缓,企业成长遭遇瓶颈,而此时,并购将成为企业外延拓展的最佳选择。新三板挂牌公司中多数公司属于初创类企业,其商业模式和发展环境具有较大优势。而在政策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等相关政策的实施,为新三板企业并购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而主板IPO排队漫长无期,新三板挂牌公司中比例较大的VCPE机构股东也为并购提供了催化作用。

市场资金越来越多的关注,有着低廉价格、高成长性的新三板公司正成为并购市场的热门目标。截止2014年12月,共有13家挂牌公司被并购,总交易金额约过百亿元,投中研究院预计,未来新三板市场并购速度与规模将快速增长。

新三板作为中小型企业的挂牌交易所,其完全具备主板后备库的资质。此前企业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及精力去发掘可供并购的标的企业,而新三板的发展为企业提供了优质的标的资源。从交易规模来看,并购金额最大的案例是大智慧(601519,股吧)收购湘财证券;在已公布并购金额案例中,屹通信息、铂亚信息、易事达三家企业的并购金额均超过4 亿元;而金豪制药、嘉宝华、捷虹股份和福格森并未披露并购方信息。

被收购标的企业普遍具有核心技术或资源,如铂亚信息在人脸识别领域拥有多项关键技术,阿姆斯拥有微生物菌剂培养核心技术,新冠亿碳在气体发电领域深耕细作,易事达在LED 高清显示屏方面优势明显。8家被并购新三板企业,涉及金额逾百亿元。其中2014年8月,大智慧90 亿元收购湘财证券更是引起市场强烈关注。新三板俨然成为上市公司收购标的池。在9 家被上市公司收购企业中,

除湘财证券外,其余有6 家均集中在信息技术行业。

新三板企业除了作为优质的被并购资源而备受瞩目以外,挂牌公司也在积极加入到并购大军中来。自2014年以来已有部分新三板公司通过定向增发进行并购重组,投中研究院认为,未来由于并购市场的火热,通过定向增发方式筹集资金进行并购的案例会越来越多。

新三板的并购热潮,投中研究院认为有以下几点促成:首先,自2014年以来,国家从政策方面进行了多项金融改革,其中就包括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在并购方面监管放松。其次,加之许多业务稳定、资质优良的企业陆续挂牌新三板,这些公司不少属于具有技术优势和模式创新的公司。最后,部分新三板公司有创投背景,在转板尚未实行,IPO通道不畅的情况下,创投通过推动并购实现退出或是最佳选择。

5 新三板投资机遇与投资模式剖析

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股权投资市场呈现“一大一小”葫芦型架构模式,其中以“IPO”为核心的Pre-IPO投资是主打模式,与之相对应的是以价值投资为主线的“天使&早期投资”。总体来看,前者所覆盖企业群体所处发展阶段相对偏后,后者相对偏前,在挖掘项目源过程中,这两种模式的操作方法差异甚大。

就新三板概念而言,其所覆盖的企业群体中有很大部分介于上述两模式所覆盖范围之间,企业的发展潜力和投资风险也处于相对中间的状态。投中研究院认为,对各路资本而言,新三板企业是否是当下的“金主”还存在争议,至少目前在参与时点和参与模式方面,各方观点存在较多分歧。不可否认的是,这其中确实存在很多投资的机会,至于是否适合自己的身份就不能一概而论了,毕竟“鞋子合不合脚,只有穿鞋人自己知晓”。

12种并购重组方式

新三板并购重组:12种并购重组方式与新三板市场的匹配! 正文手机网浏览财经资讯 广告:资深分析师助力,测个股能否涨停 来源:先驱商学作者:佚名2017-08-23 14:17:53 中金在线微博 微信加关注 关注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就应该考虑融资,为并购服务,整合产业链或者依托并购扩大生产规模,以降低边际成本,达到规模效应。 从过往案例看,多数新三板公司的重组都是被上市公司并购。然而,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渐发展,新三板企业主动并购的案例也不断出现。 研究发现,推动新三板市场并购重组火爆的原因可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新三板公司并购重组制度逐步完善,政策面支持有关新三板公司的并购重组。 包括颁布《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试点办法》以及引入做市商制度等。 第二,新三板定位在创业型、创新型和成长型企业资本服务。 所以,挂牌的企业有不少属于具有技术优势和模式创新的公司,而2013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风起云涌,这些挂牌企业为上市公司谋求外延扩张或跨界转型提供了可选择的标的范围。 第三,新三板的并购成本较低 这是因为新三板公司具有较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和财务透明度,以及较好的公司治理等,这比起并购那些没有挂牌非公众公司的企业来说,对并购双方都能节约大量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第四,在我国证券市场改革政策频出,A股注册制预期强烈的情况下,一些优质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存在转板意愿,套利动机明显。 第五,部分新三板公司有创投背景,创投成功推动并购重组实现退出的同时,一些挂牌公司谋取曲线上市的情况比较明显。

通过对近几年新三板市场的各类案例进行总结以及对沪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进行归纳,可以将兼并重组的具体方式从粗放式和细分式两个角度进行总结,前者包含4种方式,后者包括12种方式。 简单分类下的四种并购方式 1 整体并购重组目标公司 整体并购重组目标公司的具体做法是并购方全部并购目标公司,并购方在接受目标公司时,同时也将目标公司的全部(包括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债权债务、职工人员等)都接收过来,进行重组并按照自己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经营。在这种形势下,并购方特别需要关注目标公司的负债情况,包括未列债务与或有债务,并就有关债务承担做出明确而具体的安排。 2 并购重组目标公司资产 并购重组目标公司资产指只获取目标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资产。资产除有形资产即不动产、现金、机械设备、原材料、生产成品灯外,一般也包括无形资产例如专利、许可、商号、商标、商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机密信息、加工工艺、技术等。以及取得的企业经营所需的一切许可、批准、同意、授权等。 一般来说,在这样的并购重组之后,目标公司可以继续存续与经营,也可以经过重组解散。无论目标公司继续存续还是随后解散,都对并购方无任何影响,除非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是以承担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为代价。在这种形式下,并购方需注意所收购的资产是否存在有抵押或出售限制等事情。如有,就需由目标公司先将抵押或出售限制的问题解决了,在进行并购事宜。 3并购重组目标公司的股权(股票或股份) 并购重组目标公司的股权(股票或股价)是现今发生最多的一种公司并购重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并购方经由协议或强行收购的方式发出收购要约,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股份。目标公司照常存续下去,债权债务也不易手,但其股东人员、持股比例却发生了变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发生了变化和转移,因之目标公司的经营目标、经营管理人员、经营方式、经营作风等均可能发生变化。 一般来说,这种并购方式的并购方主要是希望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新三板上市条件要求及流程

新三板上市条件要求 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是在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四个城市的高新园区企业。在北京中关村上市的公司叫新三板上市公司。在武汉,天津,上海的新三板上市公司叫做场外交易市场。 新三板上市条件: 1.主体资格上市要求: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是非上市股份公司。 2.经营年限要求:存续期必须满两年。 3.新三板上市公司盈利要求:必须具有稳定的,持续经营的能力。 4.资产要求:无限制。 5.主营业务要求:主营的业务必须要突出。 6.新三板上市公司注册地址在试点国家高新园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即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其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主板、创业板和新三板(“新的”新三板)运行机制的比较 项目新三板创业板主板(中小板) 主体资格非上市公众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年限存续满2年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 以上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盈利要求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无具体财务指标要 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 不少于1000万元且 持续增长。(或)最近 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 少于500万元,最近 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000万元,最近2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 低于30%。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 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 超过3000万元,最近 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或者最近 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 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 亿元,最近一期不存 在未弥补亏损 资产要求无限制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 少于2000万元,且不 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

赛迪顾问-大型企业并购重组信息化整合方案

本期主题:大型企业并购重组信息化整合方案 第一章并购企业信息化整合目标及原则 1.1 总体目标 在央企集团整体信息化发展战略目标指引下,以坚持央企集团信息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原则为前提,以最大化的保护利用并购企业现有IT资产为核心,以并购企业现有系统改造、网络对接集成、信息资源整合、IT组织优化为主体,有计划、有步骤、有策略的将新并购企业能够平滑的并入央企集团信息化体系中。 1.2 具体目标 1、“1+1>2”的韦斯顿协同效应实现,重构统一的信息化体系,努力营造央企集团与并购企业IT资产深度“融合”的技术环境,信息系统间实现功能联动、数据资源实现统一标准应用、通讯网络实现数据无障碍传输,最终达到目的。 2、IT经验成本曲线效应实现,在新并购企业信息化整合过程中,充分复制央企集团的信息化建设经验,妥善应用央企集团成熟的信息系统。以快速提高并购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努力缩小并购企业与央企集团现有企业间的IT技术应用差距。 1.3 整合原则 1、总部主导原则 并购企业信息化整合工作必须在央企总部信息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稳步推进,按照央企集团制定的重组整合方案开展技术实施,央企集团信息部门对并购企业信息化建设负有“指导建设、监督管理”的责任。 2、规范遵照原则

未来并购企业信息化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央企集团颁布或新制定的各项技术标准与管理规范。 3、资产保护最大化原则 在并购企业信息化改造、整合过程中,在不违背央企集团总体信息化应用要求的前提下,要保证并购企业原有IT资产得以最大化的保护。 4、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具体的技术应用中,该技术不仅要满足企业并购期的业务支撑需求,而且要保证该技术能够适应未来企业的长远发展要求。 5、业务、管理驱动原则 要充分调研并购业务、相关管控对IT技术(包括信息系统对接、网络集成等)的应用需求,在需求引导驱动下,选择最合适的技术应用方式。 第二章并购企业信息化整合难点及风险 2.1并购重组后信息化建设的难点 1、信息化系统的全面推广具有难度 被并购企业业务特点各不相同,其信息化水平也存在差异,在推广统一的信息化系统过程中,由于被并购企业对信息化的理解不同,部署时可能出现资源浪费、理解不到位的情况,如果推广的速度过快,有可能造成相关经验得不到推广、知识得不到共享的情况。实施过程中,需要明确系统模型,逐步探索逐步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保持系统的统一规范,同时根据相应企业特点进行适应性调整,保持系统可用性。这些探索、部署的过程是系统推广的难点所在。 2、规模化造成的管控能力降低 企业并购带来业务互补效应和集团规模化效应,对公司业务和市场扩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规模增大也会造成企业管控能力的降低。首先体现在业务控制能力的降低上,随着管理链条的延伸,公司管理层的业务压力逐渐增大,管控能力也逐渐弱化。同时,延伸的管

新三板并购流程梳理

并购 1、公司并购属于公司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通常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实务中,由股东大会批准投资规划或计划,并授权董事会批准具体投资项目。 2、公司并购目的是取得被并购企业控制权。公司并购,企业规模扩张,产生协同效应和规模效益。通过并购后的整合追求企业规模效益。企业整合应特别关注品牌(商号、商标、产品标牌)、市场和技术的整合。 并购方式的选择 公司并购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基本形式。 股权并购中被并购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被并购公司控制,其对外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延续承担。目标公司股东承担尽责披露义务,但未披露的债务,或者或然负债的实际发生,是股权并购的主要风险。 资产并购会产生较沉重的流转税负担。资产并购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被并购企业的市场地位与市场份额,应特别约定,并购完成后,原投资人应退出市场,限制竞争。 公司并购过程中,并购方有尽职调查的权利(买方知情权),被并购方有尽责披露的义务(卖方的告知义务)。由于双方对目标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应当确立依赖被并购方尽责披露实施与完成并购的原则。 1、并购模式选择 基本思路:以企业的竞争环境为背景,全面分析企业的核心能力以及未来可发展方向,再以此为基础,制定合理的并购模式。 (1)相关产业环境分析 主要是对并购方所处的行业和即将进入的行业技术特点、生命周期以及竞争地位等方面进行分析。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位置决定了不同的并购模式,快速发展期采用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衰退期采用混合并购。混合并购,意味着目标公司与并购企业既不是同一行业,又没有纵向关系。对于一个全新的领域,需要考虑准备进入的行业的结构特征和市场机会,包括行业预期投资回报率、发展前景、竞争程度、进入壁垒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等。 (2)战略资源分析 所谓战略资源,其实就是企业的核心能力。并购方要明白自己已有的关键资源能力是什么,而自身的不足又是什么。其次,还要分析目标企业的战略资源特性和缺陷。最后,要从自身的核心能力出发,从资源互补和协同的角度选择并购对象。侧重分析互补性、兼容性、有异性。 2、交易方式选择 (1)并购交易的种类 并购交易的方式有三种: 资产收购:通过购买目标企业的全部资产,获得该企业所有权。 股权收购:通过购买目标企业发行在外具有表决权的流通股股份,当并购方所获得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后即可取得目标企业控制权。 混合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相结合。 (2)三种方式的区别 1、并购方所负担的风险不同。若为资产收购,则不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甚至可以免除未来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若为股权收购,收购方即为目标公司的股东,需要对目标公司的债务负责;若为合并,那么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要对目标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2、谈判对象不同。若为资产收购或合并,并购方只需跟目标公司谈判;若为股权收购,则需要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其代表谈判,可能会面临部分股东阻挠的风险。 3、对目标企业雇员的负担不同。若选择资产收购,收购方无需接纳目标公司的雇员,也不用继承目标公司的养老金计划;若选择股权收购或合并,收购方必须接纳目标公司原有雇员并继承原有的养老金计划。

新三板挂牌上市整体流程(全程指导)

新三板挂牌上市整体流程(全程指导) 第一部分企业简介 一、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新三板上市基本流程 一、挂牌上市基本流程 公司从决定进入新三板、到最终成功挂牌,中间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决策改制阶段,企业下定决心挂牌新三板,并改制为股份公司; 第二阶段为材料制作阶段,各中介机构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第三阶段为反馈审核阶段,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与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 第四阶段为登记挂牌结算,办理股份登记存管与挂牌手续。 各个阶段要求与工作如下: (一)决策改制阶段 决策改制阶段的主要工作为企业下定改制挂牌的决心,选聘中介机构,中介结构尽职调查,选定改制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根据挂牌上市规则,股份公司需要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1)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3)XX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XX的,存续时间可以从XX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XX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 (2)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3)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X关联交易; (4)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5)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X运作; (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7)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规章的要求;(8)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此外,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还需要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对股份公司的相关要求,会在后续工作中落实。 (二)材料制作阶段 材料制作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1)申请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新三板挂牌的相关决议和方案;(2)制作挂牌申请文件;(3)主办券商内核;(4)主办券商推荐等主要流程。主要工作由券商牵头,公司、会计师、律师配合完成。 (三)反馈审核阶段 反馈审核阶段的工作主要是交易所与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大约会在45天-60天左右;中介结构会根据情况进行反馈。反馈审查的工作流程如下: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材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接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申请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股份公

并购重组商业计划书

并购重组商业计划书 第一章并购项目概要 第二章公司介绍[并购方] 一、A股份有限公司 二、B有限公司 (一)成功并购的下属企业之一(二)成功并购的下属企业之二三、地理位置与投资环境(一)公司所在地- (二)项目所在地 第三章收购对象与项目 一、项目A:有限公司 (一)公司介绍 (二)公司历史经营状况(三)历史财务状况表 (四)项目介绍 (五)重要荣誉 二、项目B: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建设施工条件 (三)建设施工方法 (四)项目工程进展 三、项目投资价值分析 (一)宏观分析 (二)微观分析

第五章并购整合策略 一、并购整合的关键环节 二、制订整合计划 三、整合计划实施 四、业务整合方法 五、人力资源整合 (一)人力资源整合目标 (二)人力资源整合策略 六、文化整合策略 第六章项目建设与管理 一、组织结构 (一)A集团 (二)B公司 (三)C公司 二、管理团队介绍 三、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 四、人力资源发展计划 五、项目进度计划 六、项目工程进度管理体系 (一)三级计划进度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二)三级计划进度管理体系的工作流程七、项目质量控制管理 (一)项目管理方法 (二)质量控制系统 八、项目成本控制管理 第七章风险分析与规避对策 一、政策、法律风险与规避

二、收购风险及规避 (一)收购风险分析 (二)收购风险规避 三、项目工程风险及规避(一)工程风险分析 (二)工程风险防范 四、市场与人力资源风险与规避 第八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说明 二、财务分析条件说明 三、收购A公司 (一)A公司收入预测 (二)损益分析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A项目 (一)收入预测 (二)损益分析表 (三)现金流量表 五、B项目 (一)收入预测表 (二)损益分析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九章财务分析 一、财务分析说明 二、财务资料预测 1、销售收入明细表 2、成本费用明细表

旅行社挂牌新三板全程指引

旅行社挂牌新三板全程指引 一、旅行社挂牌新三板注意事项 1、旅行社的母公司挂牌新三板,将对其子公司进行逐一审查,即“穿透式”审查。旅行社的子公司越多,审查起来越麻烦。因此,对母公司治理结构的顶层设计就非常重要。比如,中国康辉旅行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要挂牌新三板,就要对其全国40多家子公司进行审查,当然,中国康辉绝对不会挂牌新三板。 比如,旅行社母公司是先设立子公司将其财务报表合并后挂牌新三板,还是先挂牌新三板后并购重组子公司,还是挂牌新三板后新设立全资子公司,其顺序不同,对新三板的挂牌难易也不同。当然,这与挂牌旅行社的盈利模式有直接关系。 2、关于如何认定申请挂牌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本解答给予明确答复,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一)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二)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三)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四)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况。 3、投资人买旅行社壳后,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可申请挂牌,该解答也作出明确回答,即申请挂牌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主要业务转型的,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及本解答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挂牌。 二、走向成功的三条路径——访嘉华旅游总经理张明 对于从旅行社向旅行服务商转型的说法,嘉华旅游总经理张明并不认同。在他看来,旅行社本身就是“商”,非要说是旅行服务商,有点玩概念的感觉。因为他并没有创造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实事求是地讲,不论名称如何,要健康长远发展,旅行社都应该不断创新产品,提升服务,延伸产业链,探索新的盈利模式。 如何应对当前复杂的形势,嘉华旅游总结出三个公式:“资源+渠道=成功,效率+服务=成功,资本+整合=成功”。 资源+渠道 张明认为,旅行社要控制资源,如景区、交通、酒店等旅游要素,要有自己的独门绝技。譬如,上海春秋有航空公司,中青旅有乌镇景点,国旅有免税店,这都是独特的资源,形成了这几家旅行社不可比拟的竞争优势。近年来,嘉华旅游一方面大量做包机,尝试垄断或半垄断空中交通资源,另一方面争取国内多家著名景区的推广销售权,成为黄果树、千岛湖、

新三板上市条件及流程

新三板上市条件及流程 一、新三板上市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存在并持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之日起计算; 申请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含200人)的股份公司,直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 请挂牌;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文件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主要是指公司专注主营业务,公司自成立以来有持续的经营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如果公司在挂牌前两个年度出现连续亏损,可能影响挂牌。(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目前不少公司治理不够规范,例如公司章程仅仅是摆设,未能得到执行等。(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新三板”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公司成立、出资、增资行为合法合规,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合法合规,公司股权明晰,不存在法律纠 纷或者潜在的法律纠纷。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新三板”主办券商,同时具有承销与保荐业务及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企业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主办

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 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新三板企业上市后需履行义务 (一)持续信息披露,包括临时公告和年报(经审计); (二)接受主办报价券商的监管,接受公众投资者的咨询。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上市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转让的流程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各中介与公司股东、高管就有限公司拟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项进行初步的沟通,并初步拟定新三板上市方案,初步与公司股东、高管沟通了 解公司的法律、财务及业务情况,初步拟定以【】月【】日为股改基准 日。 (二)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 企业申请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的审批时间为5日; (三)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进行推荐。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应与推荐主办券 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四)配合主办报价券商尽职调查

史上最详细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

史上最详细的新三板并购重组操作流程 2015-06-24 leonduan文章来源阅 13008 转 350 转藏到我的图书馆 微信分享: 新三板并购全程指引 一、新三板并购政策、风险解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行渐近。国家通过出台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建立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整个框架在某些方面仍需坚持和沿用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但是在某些方面,例如在监管制度,相比上市公司制度更灵活,也更鼓励中小微企业在尽可能宽松的制度环境下积极参与并购重组,实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做大做强。需要注意的是,并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资本交易,还涉及到并购的法律、政策环境、社会背景和公司的文化等诸多因素,企业必须注意并购前后的风险事项。 1.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并购重组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产业的升级转型,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的浪潮渐行渐近。作为我国实体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将会成为推动我国并购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并购以及给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并购重组具体的法律以及法规指导,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法规性文件,建立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的基本框架。 其中,《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方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方法》明确规定了非上市公司收购的整体程序,信息披露要求,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并购与被并购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图表1 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和重组的制度体系(节选部分)

资料来源:《新三板市场运作与创新》 由于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已经运行多年,在实践上被证明是成熟且行之有效的制度。在设计非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时,在某些方面仍需坚持和沿用上市公司的并购制度。例如,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制度在收购人准入资格要求、充分发挥财务股份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退出的管理要求、收购人的股份限售要求、违法违规的处罚等方面向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进行沿用和借鉴。 但是,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企业数量较多。这导致公众公司的并购情况与上市公司相比有所差异,在某些方面的制度设计应根据公众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例如,在监管方面,公众公司收购的监管范围广而且难度大,监管要求不宜过多、过高,应根据公众公司的特点进行相应调整。另一方面,公众公司所蕴含的收购机会可能更多,其所涉及的金额可能更小,收购监管制度安排应简便、灵活、高效,鼓励公众公司对外收购。 图表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分并购重组监督行为对比 资料来源:《新三板市场运作与创新》 灵活的监管制度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并购重组市场的发展,鼓励中小微企业在尽可能宽松的制度环境下积极参与并购重组,实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做大做强。 2.企业并购风险不容忽视

某企业并购重组文件范本

XXXX有限公司重组计划 并购文件范本2004年6月21日

目录 公司简况 (2) 公司员工安置计划 (3) 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 (4) 股权转让合同 (5) 关于成立外商独营企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9可行性报告 (10) 章程 (17)

公司简况 (参考格式,请按此另行充实、完善和打印) 1.公司成立 公司成立于****年**月,是一家从事*************的****企业, 主要*********[经营范围]。 2.公司发展 经过数年发展,**************** 三、公司优势 四、市场背景 五、人力资源 六、公司计划 **********有限公司 2004年**月**日

公司员工安置计划 (参考格式,请按此另行充实、完善和打印) 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股权收购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有限公司协商后,同意原在**********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全部转入外商独资企业**********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公司员工安置计划实施后,各部门的工作照年度计划进行。 **********有限公司 2004年**月**日

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 会议时间: 2004年**月**日 会议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外商独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议的下列事项已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一、根据**********有限公司截止****年**月**日的财务报告,经****资 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报字(2004)第**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 公司净资产****万元为依据,一致同意将内资公司股东****所持[*]% 股份、****所持[*]%股份、*****所持[*]%股份一同转让给***控股有 限公司,总价[****]万元,以现金收购。 二、完成公司股权转让后,公司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公司名称变更 **********有限公司。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外商独资经营法的修改公司章程,并 向工商局申办变更登记。 股东签署: 2004年**月**日

新三板挂牌基本流程

新三板挂牌基本流程

第一部分新三板挂牌基本流程 一、挂牌上市基本流程公司从决定进入新三板、到最终成功挂牌,中间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决策改制阶段,企业下定决心挂牌新三板,并改制为股份公司; 第二阶段为材料制作阶段,各中介机构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第三阶段为反馈审核阶段,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与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 第四阶段为登记挂牌结算,办理股份登记存管与挂牌手续。 各个阶段要求与工作如下: (一)决策改制阶段 决策改制阶段的主要工作为企业下定改制挂牌的决心,选聘中介机构,中介结构尽职调查,选定改制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根据挂牌上市规则,股份公司需要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 (2)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3)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5)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7)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规章的要求;

新三板要约收购规则解析.doc

新三板要约收购规则解析 新三板要约收购规则有什么内容?新三板要约收购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全面要约、部分要约;二是差异在于要约收购的股份数量不同。新三板要约收购规则还对信息披露要求、支付手段、履约保障、对被收购公司的要求、收购期限、要约变更、竞争要约和预受股东及要约期满后的处理等都有详细规定。下面就由小编在本文就新三板要约收购规则详细解析,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类型及基本要求 1、两种类型:一是全面要约、部分要约;二是差异在于要约收购的股份数量不同。 2、基本要求: (1)预收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同一种

类股票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3)收购人披露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4)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 二、信息披露要求 1、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被收购公司。 2、要约收购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3、没有事先核准或事后备案要求。 三、支付手段 1、手段种类: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 2、证券支付的特殊要求 (1)披露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或者其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2)收购人以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四、履约保障(至少要有一项)

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挂牌企业案例分析

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挂牌企业案例分析 2013年以来,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风起云涌,而新三板市场不少具有技术优势和模式创新的挂牌企业,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了优良标的。截至2015年6月底,共有9家挂牌企业成为A股上市公司的收购标的。本文在统计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基础上,侧重分析操作过程及需注意事项。 截至2015年6月底,新三板挂牌企业被A股上市公司收购情况如下: 挂牌企业挂牌 时间 收购事项 交易 价格 现有或承 诺 业绩 上市公 司 主营业 务 挂牌企 业 主营业 务 项目进展 阿姆斯(4301 15)2012-0 4-10 芭田股份(002170) 发行股份及现金购 买阿姆斯100%股权 1.43亿 元 2014、201 5、201 6、2 017年净利 润分别不 低于800万 元、1,200 万元、1,60 0万元及2, 000万元 复合肥 生产经 营 微生物 肥料的 研发、 生产和 销售 2014年1 0月公告 预案,目 前已完成 铂亚信息(430 708)2014-0 4-24 欧比特(300053) 发行股份及现金购 买铂亚信息100%股 权 5.25亿 元 2014、201 5和2016 年净利润 分别不低 于3,400万 元、4,200 万元和5,1 40万元 嵌入式 集成电 路和控 制模块 产品的 研发、 设计、 生产和 销售 生物特 征识别 核心技 术研 究、应 用产品 开发及 销售 2014年1 0月公告 预案,目 前已完成

日新传 导(8308 04)2014-0 6-12 宝胜股份(600973) 通过定增募集资金 收购日新传导100% 股权 1.62亿 元 2014年度、 2015年度 和2016年 度三个会 计年度实 现扣除非 经常性损 益后净利 润分别为1, 500万元、 2,000万元 和2,600万 元。 电线电 缆及电 缆附件 开发、 制造、 销售 特种线 缆与线 束的研 发、制 造与销 售 2014年9 月公告预 案,在审 易事达(4306 28)2014-0 1-24 联建光电(300269) 发行股份及现金购 买易事达100%股权 4.89亿 元 2014年~2 018年期 间,易事达 对应年份 净利润则 分别不低 于3,800万 元、4,200 万元、4,60 0万元、5, 000万元和 5,330万元 高端L ED全 彩显示 应用产 品的系 统解决 方案和 户外媒 体广告 业务 LED 显示和 照明方 案专业 服务 2014年9 月公告预 案,目前 已完成 激光装备(430 710)2014-0 4-24 亚威股份(002559) 发行股份及现金购 买激光装备94.52% 股权 1.40亿 元 2015年、2 016年、20 17年,净利 润不少于1, 500万元、 1,800万元 和2,200万 元 金属板 材形成 机床产 品的研 制 激光加 工设备 的研发 和销售 2015年1 月公告预 案,在审 湘财证券(430 399)2014-0 1-24 大智慧(601519) 发行股份及现金购 买湘财证券100%的 85亿元 2014年半 年报显示 公司实现 金融数 据和数 据分 证券服 务 2015年1 月公告草 案,2015

企业并购重组协议

企业并购重组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 年月日在签署: 转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转让方: 地址: 鉴于: (一)、某某责任公司(即“目标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系目标公司的投资股东,合计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其中持有,持有)。 (二)、有限公司(即“受让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经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为***企业兼并重组主体企业。 (三)、目标公司拥有位于的“煤矿”及其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 根据人民政府关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文件精神,双方遵循收购、控股、参股、联合的重组方式,积极开展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并购重组方式

双方同意本次并购重组以股权转让方式完成。即转让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根据本协议之约定享有该等转让股权之权利和义务。 本次并购重组后,目标公司的名称根据兼并重组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变更。拟变更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并购重组后,受让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方合计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二、股权交割与移交 股权交割 双方根据自治区政府有关要求完成该转让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该转让股权的交割日。 股权变更材料与手续的准备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三日内,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签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的公司章程、授权委托等所有材料与手续,并向目标公司注册机构提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目标公司的股权变更。 三、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交割日后的目标公司设置股东会,由转让方、受让方组成。 交割日后的目标公司改组董事会。 交割日后的目标公司设置监事会。 其他与股权变更相关事宜,由双方在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另行约定。

新三板挂牌主办会计师事务所全程指引

新三板挂牌主办会计师事务所全程指引。 主要工作:一、新三板会计事务所审计 (1).负责企业改制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负责企业资本验证,并出具有关验资报告 (3).负责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并出具两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 (4)对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5)提供与新三板挂牌有关的此财务会计咨询服务 二、新三板财务辅导方案 1.财务辅导方式:从公司立项做辅导开始,协助公司财务人员的配备,协助企业完成新准则下各种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制定,:辅导企业建立与会计报表有关的内部控制,会计核算体系和流程,按制度对业务流程的财务处理进行同步辅导,监督, ---最新财税法规,财税筹划,融资计划 2.财务辅导费用:新三板财务辅导全套:包含财务辅导,融资计划书,财税筹划等,费用30万。签订协议预付30%,交付审计报告支付70%。 辅导内容:(1)改制策划,公司架构(2)财务辅导,包含规范治理,内部控制,合理制定会计政策,财务梳理辅导(3)财税筹划(4)财务人员培训与辅导(5)融资计划:股权私募融资,制定商业计划书,股东合作协议 三、企业常见审计问题 1.总思路:财务数据要求真实,准确和完整,财务报表合法,公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既不扩大收入利润,虚增资产少记负责:也不少记收入利润,少记负债 2.收入确认问题:收入确认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比如开出发票即确认收入 3.资产入账问题:总要求:帐实相符:(1)许多资产取得时没有发票,未入账(2)合法公允报表。补合同、发货单、发票等相关资料,经各方确认,可以计入资产:若没有发票,可以暂估入账,但要求1年内要到位,若是发票1年内未到位,则财务帐没问题,但要做纳税调增: 四、新三板关于财务审计的边界

新三板上市基本流程及进度方案

新三板上市基本流程及进 度方案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新三板挂牌上市流程及进度表 一、新三板上市基本流程 一、挂牌上市基本流程公司从决定进入新三板、到最终成功挂牌,中间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环 节,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决策改制阶段,企业下定决心挂牌新三板,并改制为股份公司;第二阶段为材料制作阶段,各中介机构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第三阶段为反馈审核阶段,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与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 第四阶段为登记挂牌结算,办理股份登记存管与挂牌手续。 各个阶段要求与工作如下: (一)决策改制阶段 决策改制阶段的主要工作为企业下定改制挂牌的决心,选聘中介机构,中介结构尽职调查,选定改制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根据挂牌上市规则,股份公司需要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

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 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 (2)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3)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5)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7)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规章的要求; (8)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营 运的效率与效果。 此外,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还需要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

新三板挂牌尽职调查操作流程

新三板挂牌中律师要尽职调查 一、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的概念 我国目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对法律尽职调查没有明确的定义,但2003年4月22日通过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第29条“律师应当根据受委托证券业务的具体情况,通过收集文件资料、及并购方管理或业务人员面谈、及相关方核对事实、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证券法律业务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验证”之规定被视为对律师法律尽职调查最接近的定义。 尽职调查可以分为证券类尽职调查和非证券类尽职调查。本文所指的尽职调查是指律师根据拟挂牌公司的委托和新三板挂牌专项法律服务的需要,遵循依据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拟挂牌主体是否符合新三板业务规则所要求的挂牌条件进行调查和核查,并对调查及核查的结果做出法律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和作用 (一)尽职调查的目的 新三板律师通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作出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其最终目的是让挂牌公司的投资者有利于依据法律意见书作出投资决策,使其有充分理由确信: 1、在律师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 2、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尽职调查的作用 新三板挂牌项目中律师的工作事项包括尽职调查、配合出具股改方案、拟定相关法律文件、制定法律意见书等。但是,尽职调查是所有工作的基础,支撑着其他工作的开展,其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1、帮助投资者了解挂牌公司的情况 投资者通过阅读律师在尽职调查后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从法律层面掌握拟挂牌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目前法律属性,评估其投资风险。 1.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作出专业性的判断 律师在尽职调查后,应当就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作出独立的判断。在新三板挂牌的项目过程中,各中介机构各有分工,且依赖于各方所出具的专业性意见。律师在法律层面对拟挂牌公司尽职调查,通过分析和判断出具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的法律意见,是整个项目推进的法律基础。 3、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事实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公司操作实务

上市公司如何收购新三板企业操作实务 新三板的推出,确实为一些企业提供了展示自己的平台,而其中具有技术优势和模式创新的挂牌企业不仅成为投资者关注的对象,也成为了很多上市公司并购的目标。对于上市公司来讲,新三板挂牌企业毕竟经过主办券商的核查同时信息披露文件中也充分披露了业务模式以及经营业绩等信息,在判断标的质地以及并购风险方面还是有很多便利和保障,于是新三板挂牌企业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了不少的优良标的。 截止到目前,小兵并没有完全统计上市公司并购新三板企业的完全案例,本分析主要还是基于对于以前统计案例的资料数据基础上,可能会有些偏颇,也欢迎大家积极向小兵反馈案例。 一、主要特点 1、收购股权比例方面:以收购100%股权比例为主,且可多次收购(如通鼎互联收购瑞翼信息)。也就是先收购51%的股权实现控股,然后再收购剩余股权。在这种情况下,要关注是否存在刻意规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情形。 2、支付方式方面:以股份支付和现金结合为主。这也是目前上市公司收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也是对于标的方最愿意接受的一种方式,毕竟既拿了现金也拿了股票,现实和未来相结合。

3、业绩承诺方面:挂牌企业股东多进行了业绩承诺。这里的业绩承诺不会因为是新三板挂牌企业而变得合理严谨,还是存在放卫星的情况,比如报告期业绩1000万,可以业绩承诺第一年就敢直接上亿。 4、主营业务方面:以同行业产业整合为主,当然也存在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企业就是为了全面转型的目的。不过上市公司对于新三板的并购还是相对比较合理审慎。 5、收购标的范围:大部分是直接收购挂牌新三板企业,也有的是收购挂牌企业持有的下属全资子公司的股权。在后者的情况下,挂牌企业将不再有主营业务不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6、挂牌时间周期:多数挂牌企业在挂牌一年内被上市公司收购,这也论证了一个观点,只要是好的企业总是会受到关注,也会成为很多上市公司追逐的目标。当然,新三板只是让优秀的公司有了更好地展示平台,并不是新三板让好的企业一下子变得优秀了。 二、重点关注 (一)挂牌企业是否需要终止挂牌 1、规则依据 根据《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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