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各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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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规定

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规定

1.3.1 在传染病流行开始或有流行趋势时,为控制疫情蔓延,对易感染 人群开展的预防接种活动。 1.3.2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 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下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下称应急 条例)的规定执行。 1.3.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应急接种实施方案,选择适当的接种服 务形式尽快开展接种工作。 2 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周期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建议确定辖区内接 种服务的形式和周期。 2.1 定点接种 2.1.1 预防接种门诊 2.1.1.1 城镇的接种单位,应根据任区的人口密度、服务人群以及 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实行按日(周或旬)进行预防接 种。 2.1.1.2 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在乡级卫生院设立预防接种门诊,以 乡为单位实行按周(旬或月)集中进行预防接种。 2.1.1.3 预防接种门诊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预 防接种门诊参考标准见《附件一》。 2.1.2 村级接种点 农村地区根据人口、交通情况以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覆盖 1 个或
5.2.2 核实受种对象 5.2.2.1 接种工作人员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核对受种者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接种记录,确认是否为本次受种对象、接种 疫苗的品种。 5.2.2.2 接种工作人员发现原始记录中受种者姓名,出生年、月、日 有误,应及时更正。 5.2.2.3 对不属于本次的受种者,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做好说服解 释工作。 5.2.2.4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 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在接种卡(薄)和接种证上 记录。 5.2.3 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 5.2.3.1 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 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告知可采 取口头或文字方式。 5.2.3.2 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 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5.2.3.3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 疫苗的,接种单位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本章 5.2.3.1 的内容。 5.2.4 接种现场疫苗管理 5.2.4.1 接种前将疫苗从冷藏容器内取出,尽量减少开启冷藏容器的

预防接种单位疫苗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疫苗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疫苗管理制度一、疫苗的计划与供应(一)第一类疫苗: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和本地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地区年度第一类疫苗计划,计算公式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进行,按照上级要求按时将年度一类疫苗计划上报至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根据当地疫苗运转频率按单月或双月填写并上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库存和需求数量报表"至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上级调整和分配疫苗供应计划的依据。

严禁因计划制定不合理出现第一类疫苗浪费的情况。

(二)第二类疫苗: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按月或双月制定第二类疫苗使用计划并上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采购。

接种单位采购第二类疫苗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从辖区疾控中心购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进第二类疫苗。

各单位应根据物价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本单位疫苗供应价。

二、疫苗的验收、出入库、盘存、报废管理(一)验收接种门诊在接收疫苗时,应做好接收准备,确保疫苗到达后顺利验收和入库。

验收时查看是否符合上报的疫苗采购计划,疫苗有无破损或过期,包装是否完好,疫苗配送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票、货、款数量是否一致,随货同行资料是否完整,批签发(药品通关单)等资料。

对验收不合格或不能提供上述相关单据的不得接收。

(二)出入库1.接种门诊对于验收合格的疫苗,由药剂科采购员或单位疫苗管理员按照本单位疫苗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出入库管理并做好记录。

记录应包括疫苗的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或批号)、有效期、(购销、分发)单位、数量、(购销、分发)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或者合格证明、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不可漏项。

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2 .疫苗的出库,要遵循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有效期先出的原则。

3 .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做好疫苗采购、储存、运输、使用管理各环节的冷链监测温度记录并归档保存。

辽宁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

辽宁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

辽宁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预防接种单位的管理,保障预防接种工作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接种单位)。

第三条预防接种工作应遵循安全、有效、规范、便民的原则,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服务质量。

第四条省、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种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接种单位的设立与资质第五条接种单位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和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划和要求。

第六条接种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环境符合预防接种的要求;(三)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冷藏设备;(五)建立完善的预防接种服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接种单位应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预防接种资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疫苗管理第八条接种单位应使用国家批准的疫苗,严格遵守疫苗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相关规范。

第九条接种单位应建立疫苗管理制度,确保疫苗的可追溯性。

第十条接种单位应定期对疫苗储存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疫苗质量。

第四章接种服务管理第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建立预防接种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接种单位应向接种者或其监护人提供疫苗接种的相关知识和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接种单位应建立接种记录,记录接种者的基本信息、接种时间、疫苗种类等。

第十四条接种单位应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处理接种后的不良反应。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对接种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接种单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规定执行。

预防接种所有的规章制度

预防接种所有的规章制度

预防接种所有的规章制度一、法律依据中国的预防接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国家对传染病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责任和公民的接种义务。

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接种工作机构和制度,确保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

二、行政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传染病预防接种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卫生部门要加强预防接种技术指导和监督,保障疫苗的质量和安全。

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预防接种工作的统筹管理,确保学生的接种率。

其他部门也要积极支持和配合预防接种工作。

三、疫苗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疫苗的审批、监督和检测工作,保障疫苗的质量和安全。

疫苗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生产疫苗,保证疫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卫生部门负责对疫苗的存储、运输和接种工作进行监督,防止疫苗受到污染或变质。

四、接种对象根据国家的疫情形势和传染病的流行情况,确定需要进行预防接种的对象和范围。

一般来说,婴幼儿、学生、军人、医护人员等是优先接种对象。

对于一些传染病高发地区或高危人群,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接种措施,加强预防接种工作。

五、接种程序预防接种分为初次接种和加强接种两个阶段,要按照国家的接种日历和程序进行。

对于初次接种的对象,要根据年龄和健康状况确定接种计划和疫苗种类。

对于加强接种的对象,则要根据接种史和免疫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加强接种。

六、接种记录对所有接种对象进行接种记录管理,建立个人预防接种档案。

要做好接种记录的登记、保存和查询工作,及时更新接种信息。

对于未按时接种或漏接疫苗的对象,要及时进行提醒和补种工作。

七、宣传教育加强对预防接种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预防接种的知识和意义。

要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进行宣传,提高公众的接种意识和参与度。

对于一些传言和误解,要及时澄清和解释,避免影响接种的正常进行。

八、监测评估建立健全的预防接种监测评估机制,对接种效果和覆盖率进行监测和评估。

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接种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障接种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疫苗研制和注册第三章疫苗生产和批签发第四章疫苗流通第五章预防接种第六章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第七章疫苗上市后管理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规范预防接种,促进疫苗行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法所称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第三条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

第四条国家坚持疫苗产品的战略性和公益性。

国家支持疫苗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疫苗研制和创新,将预防、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制、生产和储备纳入国家战略。

国家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支持疫苗产业发展和结构优化,鼓励疫苗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不断提升疫苗生产工艺和质量水平。

第五条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从事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依法承担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

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疫苗安全工作和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疫苗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疫苗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预防接种门诊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门诊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门诊管理制度预防接种门诊管理制度11、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接种单位应按“首诊负责建卡”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簿)和信息个案,为无证儿童补证。

相关信息要求书写工整、文字规范、填写准确、内容齐全。

2、实行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

所有受种者均应纳入客户端管理,在接种后即时将接种信息录入客户端,并于当天完成数据上传。

3、受种者迁移时,应在原接种单位办理儿童既往预防接种证明,转入迁入地接种单位;迁入地接种单位应主动向受种者索查既往预防接种证明;无预防接种信息的`要及时补建。

4、接种单位至少每季度对辖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信息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对失去联系≥12个月或迁出、死亡儿童的预防接种资料,由接种单位另行妥善保管。

5、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或受种者长期保管。

预防接种卡(簿)和信息个案由接种单位保管,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6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

成人预防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6、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系统账号专人专用,定期修改密码,不得公开和转让。

每天完成接种后要对数据进行备份,异处妥善保存。

7、建立预防接种信息保密制度。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资料查询应当经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办理。

预防接种单位所在医疗卫生机构不办理预防接种信息查询事宜。

预防接种门诊管理制度21、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属地化管理,接种单位应明确服务辖区。

2、实施预防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并如实记录告知情况,由受种方和接种方共同签字确认。

3、实施预防接种前,应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预防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询问的.内容;当对受种者的健康状况有怀疑时,应建议其到医院进行检查后,决定是否预防接种。

4、预防接种操作前,要进行“三查七对”。

三查: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证,查对预防接种卡(簿)与儿童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外观与批号、效期;七对:核对受种对象姓名、年龄、疫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作者:暂无来源:《新疆农垦科技》 2016年第6期(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幼儿园预防接种管理制度范本

幼儿园预防接种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本幼儿园预防接种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幼儿园学生的健康,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制度,规范幼儿园预防接种的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

二、接种目标1.提高儿童免疫力,降低疾病感染风险。

2.预防儿童传染病的传播,维护幼儿园的安全与健康环境。

3.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保健意识。

三、接种范围1.根据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要求,制定并更新幼儿园接种疫苗的目录,并在幼儿园内明确公示。

2.仅接种法定指定的疫苗,不接受个人自行购买的疫苗。

四、接种程序1.家长需提供幼儿的个人基本信息和家庭联系方式。

2.新生入园前,家长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幼儿出生医学证明中的预防接种证明。

3.幼儿园将收集到的预防接种证明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记录在幼儿个人健康档案中。

4.根据规定的接种计划,幼儿园将通知家长预约疫苗接种时间。

5.接种过程中,由专业的医疗人员进行操作,确保接种的安全和有效性。

6.接种完成后,医疗人员将填写接种记录,并及时告知家长后续注意事项。

五、接种管理1.幼儿园专门设立预防接种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和推进接种工作。

2.定期召开幼儿园接种管理会议,对接种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3.建立完善的接种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接种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与相关卫生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接种政策和信息,并向家长进行及时宣传和解释。

六、家长责任1.家长有义务及时提供幼儿的个人基本信息和预防接种证明。

2.按照幼儿园接种计划的要求,准时将幼儿带到指定的接种点。

3.接种后要密切关注幼儿的身体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幼儿园报告并寻求医疗帮助。

4.定期关注幼儿园发布的有关预防接种的信息和政策,并积极配合幼儿园的接种管理工作。

七、教职员工责任1.教职员工应积极参与幼儿园提供的预防接种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2.定期开展幼儿防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家长和幼儿对预防接种的认知水平。

医院疫苗接种管理制度

医院疫苗接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疫苗接种管理,有效预防传染病的流行,确保广大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接种范围医院提供的疫苗接种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常规疫苗:如麻疹、流感、乙肝等;2. 特殊疫苗:如水痘、黄热病、流行性感冒等;3. 预防性疫苗:如针对季节性疫情或旅行需求的疫苗。

三、接种程序1. 预约登记患者需提前电话预约或到指定窗口进行登记,提供基本信息并填写同意接种声明。

同时需要提供接种对象的年龄、性别等必要信息。

2. 接种前评估由专业医护人员进行对接种对象进行健康评估,包括接种前禁忌症、过敏史等因素。

3. 疫苗接种按照医生指导,在合适的环境下接种相应疫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 接种后观察接种结束后,接种对象需在专业医护人员的陪同下进行30分钟观察,以确保接种后无异常反应。

5. 接种记录医院需建立健全的疫苗接种记录系统,每次接种均需录入接种对象的信息、疫苗种类和批号等重要信息。

四、疫苗储存和运输1. 疫苗储存医院应建立专门的疫苗冷链管理系统,确保疫苗的储存温度、光线等符合规定要求,防止因疫苗失效造成接种风险。

2. 疫苗运输医院需选择正规的疫苗供应商,确保疫苗的运输过程符合相关要求,并建立疫苗运输记录。

五、疫苗接种风险管理1. 接种风险评估医院需对接种对象进行风险评估,对于存在特殊禁忌症或风险因素的接种对象需慎重考虑是否接种。

2. 接种反应处理医院需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对于接种后出现异常反应的患者应迅速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 疫苗不良反应监测医院应建立疫苗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对接种后出现的不良反应进行记录和跟踪,并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

六、疫苗接种宣传医院应加强疫苗接种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册、宣传栏、软文等形式,向患者和医护人员普及疫苗接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接种率。

七、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疫苗接种管理制度的行为,医院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对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 接种管理制度

安全接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卫生安全,预防传染病的流行和传播,规范疫苗接种工作,保证接种安全有效,避免接种风险,特制定本《安全接种管理制度》。

二、接种对象1. 适用对象:本接种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接种疫苗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儿童、成人和特定职业人群。

2. 禁忌证:对有禁忌症状的人员暂不进行接种,包括但不限于过敏史、慢性疾病、怀孕、免疫抑制状态等。

三、接种程序1. 预约:接种者需提前进行预约,按照规定时间前往接种点接种。

2. 登记:接种者需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登记,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健康档案。

3. 问诊:接种者需接受工作人员的询问,提供个人健康状况及接种史。

4. 签署知情同意书:接种者需签署接种知情同意书,了解接种疫苗的相关信息和风险。

5. 接种:接种者需按照工作人员指引完成接种程序,注意接种后的观察和护理。

6. 登记记录:接种完成后,工作人员需登记记录接种者的相关信息和接种情况。

四、接种管理1. 接种点设施:接种点需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接种设施,保证疫苗储存和接种操作的安全有效。

2. 疫苗储存:接种点需严格按照疫苗储存要求,保持疫苗的稳定性和纯度。

3. 疫苗来源:接种单位应当购买正规渠道的疫苗,保证疫苗来源的可靠和合法。

4. 接种人员培训:接种单位应当对接种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熟悉接种程序和操作规范,提高接种技能和安全意识。

五、接种监测1. 疫苗监测:接种单位应当对疫苗批次进行监测,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2. 接种后监测:接种单位应当对接种者进行接种后的随访和观察,及时发现接种不良反应和副作用。

3. 接种效果评估:接种单位应当对接种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查潜在的接种失败和病例暴露风险。

六、风险应对1. 接种意外:若接种发生意外情况,接种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应急处置和后续跟踪处理。

2. 接种事故报告:接种单位有责任对接种不良反应和副作用进行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

3. 法律责任:接种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接种者的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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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四、所有免疫规划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保持库房清洁卫生。
疫苗、注射器管理制度
一、疫苗实行一个窗口专人管理,健全疫苗、注射器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注射器领发台帐,出入库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有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十二、接种后及时在接种证、册或计算机上记录所接种疫苗的年、月、日及批号。告知家长受种者接种后须在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如出现接种反应,要及时处理和报告。
十三、与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十四、实行带冰接种。活疫苗开启后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开启后超过1小时未用完应废弃。
预防接种卡、证使用管理制度
二、保持预诊室、侯种室、接种室等环境整洁卫生,光线明亮,空气流通,保持工作台面及其他物体表面的洁净。
三、每天下班前,接种室和候种室室内空气消毒用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以上,并保持紫外线灯管表面洁净,每2~3周用酒精擦拭1次。接种台面和地面采取湿式清洁,用300~500mg/L含氯消毒剂或其他消毒液擦拭接种台面、湿拖地面。
六、接种工作人员应仔细查验接种对象的接种证、册,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接种记录,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
七、接种前须询问接种对象既往疫苗过敏史,目前健康状况及是否有接种禁忌,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八、接种前核对疫苗的名称、批号、效期等。检查疫苗外观质量,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五、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分发和使用疫苗和注射器时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
冷链设备管理制度
一、加强冷链设备的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
二、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经常擦拭保洁,建立温度监测记录。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冷藏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三、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使用的注射器必须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具有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并通过计量认证)。
四、做好室内清洁,使用消毒液对接种台面消毒清洁,接种室和候种室用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以上,并做好消毒记录。
五、同时接种几种疫苗时,在接种室/台分别设置醒目的疫苗接种标记,避免错种、重种和漏种。
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疫苗接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后的注射器放入专用的安全盒,放入专用收集袋,集中处理。
安全接种制度
一、接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接种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口罩,双手要洗净。
1、预防接种证、卡按照受种者的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
2、凡本地0-7岁儿童必须做到一人一卡一证。
3、户籍在外地的适龄儿童寄居当地时间在3个月及以上,由现寄居地接种单位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卡,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预防接种证。
4、预防接种证必须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逐级发放。接种单位应在接种证上加盖公章。
8、发现卡片有接种日期记录错误者,应及时纠正,发现漏种者及时通知或上门核实补种,保证卡、证一致。
9、接种单位对适龄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10、及时将儿童接种情况录入信息系统,保证信息库中的儿童信息与卡、证一致。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
一、预防接种实行按旬、周(日)定时定点接种。
九、预防接种门诊每月统计上报“常规免疫接种情况统计汇总表”,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免疫监测、相应传染病个案调查及疫情控制等工作。
十、预防接种门诊要公布咨询电话,设立登记咨询点,接受群众咨询。
四、皮肤消毒液必须密封保存,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中的消毒液须每周更换2次,盛装的容器每周消毒2次。接种部位要避开疤痕、炎症、硬结和皮肤病变处,皮肤消毒时可用无菌棉签浸润75%乙醇,涂擦注射部位,消毒操作以注射部位为中心,由内向外缓慢旋转、逐步涂擦,消毒面积不小于5cm×5cm,待干后再接种。局部消毒后注意不得触碰污染,接种活疫苗时不能用碘酊消毒。
二、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三、使用《儿童免疫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及时为本责任区儿童建立预防接种信息卡、发放预防接种证:儿童出生后1个月要及时建立预防接种证、信息卡。
五、预防接种证、信息卡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儿童居住地变动时要及时办理转入迁出手续。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实行查验接种证制度,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接种的儿童必须到所属接种门诊补种疫苗。
5、预防接种证、卡由实施接种的工作人员填写,书写要工整、文字规范、填写要准确齐全,时间(日期)以公历为准。
6、儿童预防接种证由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保管。接种卡由预防接种门诊集中专柜保管。卡片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7周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
7、接种单位至少半年一次对预防接种卡片进行整理和核查,对迁入、外来和漏卡的儿童要及时转卡和补卡;对重卡、迁出、死亡或失去联系1年以上的儿童卡片童要剔卡,接种单位要另行妥善保管。
九、接种部位要避开疤痕、炎症、硬结和皮肤病变处,用75%乙醇,由内向外螺旋式对接种部位皮肤进行消毒,涂擦直径≥5厘米,凉干后立即接种,禁用2%碘酊进行皮肤消毒。
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制定的第二类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接种。
十一、注射完毕后不得回套针帽。应将注射器具直接投入安全盒或防刺穿的容器内。使用后的自毁型注射器、一次性注射器及其他医疗废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实行入户接种时应将所有医疗废物带回集中处理。
二、预防接种全部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第一类疫苗和注射器的采购按照有关规定,由省级组织实施。
三、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疫苗的损耗系数及库存等制订第一类疫苗和注射器计划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购进第二类疫苗,严禁从无疫苗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疫苗。
六、预防接种单位每月月初将上月第一类疫苗、注射器使用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填写“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注射器使用进度及需求计划报表”和“第二类疫苗和注射器使用进度报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预防接种门诊消毒制度
一、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必须规范穿戴工作衣帽,勤剪指甲。工作前须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戴好口罩后方可进行接种工作,接种间隙也要勤洗手。
六、预防接种人员必须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上岗证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接种时要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佩戴胸卡,患手部皮肤病或传染病期间不准参加接种工作。接种人员应主动向群众宣传免疫规划知识,预约下次接种时间。
七、接种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统计应种对象、发接种通知,准备疫苗、注射器及各种药械等。
八、接种结束后须及时将接种情况转入预防接种信息卡,并及时将儿童接种信息上传服务器和作好数据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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