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13•【文号】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国务院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4月23日公布实施。
为贯彻落实《条例》,规范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疫苗销售和采购行为疫苗生产企业对其生产、配送的疫苗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向我国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厂商应当在我国境内指定一家代理机构,统一销售该厂商进口的全部疫苗,代表该厂商履行《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的全部责任。
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要求见附件。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备案信息在其政务网站公开。
疫苗生产企业只能将用于预防接种的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承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销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药品GSP),切实加强疫苗的有效期管理,防止过期疫苗进入使用环节。
生产血液制品和进行临床研究所用疫苗,使用者可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生产企业应严格审核,并做好销售记录。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
第一类疫苗的疫苗计划、分发供应管理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类疫苗采购计划由接种单位提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后逐级提交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全省集中采购,确定中标的生产企业、品种、规格、价格。
青海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青海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类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工作满足群众疫苗接种的紧急通知》(国卫发明电〔2016〕50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等规定和要求,为做好青海省第二类疫苗采购、使用和管理,保障预防接种的质量和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基本原则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依托青海省药品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实行第二类疫苗集中挂网采购。
二、实施范围全省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和在本省范围内按相关规定从事第二类疫苗供应的各相关单位。
三、组织实施省卫生计生委领导全省第二类疫苗集中挂网采购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和药械采购管理处负责组织管理,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第二类疫苗网上采购全程进行监督,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药品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四、采购主体县级疾控机构是第二类疫苗的采购主体。
县级疾控机构按照省药采平台公布的挂网产品目录,通过省药采平台向生产企业采购疫苗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承担县级疾控机构职责的市(州)级疾控中心视同县级疾控机构。
五、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无特殊情况,采购周期顺延。
在年度内有基层疾控机构采购需求的新增产品,可由省疾控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通过后备案采购。
六、采购目录制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疾控中心)负责组织专家组论证并制定青海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挂网目录。
七、公告方式青海省第二类疫苗集中挂网采购工作所有公告、信息,均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向社会公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2016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12.06
•【文号】国卫办疾控发〔2016〕51号
•【施行日期】2016.12.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免疫规划
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
版)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发〔201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配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我委组织编写了《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现将《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12月6日。
2023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备考题库附有答案

2023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参与拟订、调整非处药目录的机构是()。
A.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B.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C.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评价中心D.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正确答案:C,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麻醉药品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A. 运输证明B. 运输证明复印件C. 运输证明副本D. 运输证明副本复印件正确答案:C,3.(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在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国务院决定将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层级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放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有()A.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B.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C.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D. 药用辅料的注册审批正确答案:A,C,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药品经营企业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非死亡病倒)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及时报告,报告的时限是A. 20日内B. 10日内C. 30日内D. 15日内正确答案:D,5.(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提出申请换发新证的期限应在期满前A. 7日B. 15日C. 30日D. 3个月E. 6个月正确答案:E,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53-55题A. 第一类精神药品B. 麻醉药品C. 第二类精神药品D. 医疗用毒性药品根据特殊管理药品有关品种目录管理的规定,三唑仑(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单方制剂、异构体、酯和醚)属于正确答案:A,7.(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的部门是A. 国家商务管理部门B.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D.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答案:B,8.(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行品种保护的A. 新药B. 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C. 非处方药D.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E. 中药正确答案:E,9.(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46-48题A. 抽查检验B. 指定检验C. 注册检验D. 复验药品上市销售前需经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属于正确答案:B,10.(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根据《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暂行)》,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时,可单色印刷的是A. 标签和使用说明书B. 使用说明书和大包装C. 标签D. 内包装和外包装E. 外包装正确答案:B,11.(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首次进口满5年的药品,主要报告药品引起的A. 药品不良反应B. 严重、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C.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D. 禁忌证E. 监测统计资料正确答案:B,12.(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是A.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B.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C.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 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答案:A,13.(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的技术审查和审评的机构是A.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B. CFDA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C. CFDA药品审评中心D.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正确答案:D,1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纳入麻醉药品销售渠道经营,零售药店不得销售的是查看材料A. 复方甘草片B. 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C.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D.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正确答案:D,1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A. 3年B. 4年C. 5年D. 6年正确答案:C,16.(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不属于第一类疫苗的是A. 国家规定免疫规划受种的疫苗B. 公民自费并自愿受种的疫苗C.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D. 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在群体性预防接种时增加的疫苗E.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接种的疫苗正确答案:B,17.(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根据《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适用指导》执业药师应当向患者准确解释药品说明书,体现了A. 救死扶伤,不辱使命B. 尊重患者,平等相待C. 依法执业,质量第一D. 进德修业,珍视声誉E. 尊重同仁,密切协作正确答案:C,18.(多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以A. 处罚金或没收财产B.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C. 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D. 无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E. 死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正确答案:A,B,19.(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A. 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B. 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C. 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D. 研究制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正确答案:B,20.(单项选择题)(每题 0.50 分) 某片剂的有效期为2年。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版)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目录第一章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 1 第二章疫苗使用管理 5 第三章冷链系统管理 12第四章预防接种服务 16 第五章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监测及处理 27 第六章接种率监测 33 第七章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 36 第八章实验室管理 39 第九章资料管理 42 第十章督导、考核与评价 46附件一临时预防接种点的基本设置要求50附件二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参考标准51附件三预防接种工作相关表格53附件四名词释义78附件五缩略语80第一章组织机构、人员及职责1 组织机构1.1 疾控机构县级及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控机构)设立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业务部门(中心、所、科、室)。
1.2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据其职责设立预防接种科室。
1.3 接种单位1.3.1 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或任务。
1.3.2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3.2.1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1.3.2.2 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1.3.2.3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1.3.2.4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承担常规接种服务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2 人员2.1 各级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服务人口、服务面积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专业技术和接种人员。
2.2 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服务工作。
3 职责3.1 疾控机构3.1.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1.1.1 协助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使用指导原则;制定国家免疫规划相关的方案、指南等技术文件。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重新修订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详细内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修订)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4.23【实施日期】2016.04.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66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疫苗和冷链管理

冷链系统管理
二、冷链管理要求和依据
冷链系统管理的基本要求(1)
冷链设备应按计划购置和下发,建立健全领发手续,
做到专物专用,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冷链设备要有专门房屋安置,正确使用,定期保养, 保证设备的良好状态。 各级冷链管理、维护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疾控 机构应有专人对冷链设备进行管理与维护;接种单 位应对疫苗储存设备进行维护。 制订冷链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冷链设备档案 (包括设备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到货通知单 及验收报告书等),建立冷链设备档案。
冷链和冷链设备、设施
冷链:冷链是指为保障疫苗质量,疫苗 从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均在规定的温 度条件下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全过程。
冷链设备、设施:包括冷藏车、疫苗运 输车、冷库、冰箱、冷藏箱、冷藏包、 冰排及安置设备的房屋等。(温度记录 设备及信息发送的设备)
冷链系统
冷链系统:是在冷链设备的基础上加 入管理因素(即人员、管理措施和保障) 的工作体系。
冰箱蒸发器结霜厚度≥4毫米(mm)时要及时除霜
,除霜时不得使用锐器。 冰箱长期停止使用时,应将冰箱内外擦干净,每 周开机数小时。 定期对冰箱进行全面保养。切断电源,检查冰箱 铰链、门封条、螺丝是否松动变形,清除冰箱内 外暴露部分的灰尘和污物。发现冰箱出现异常或 故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和修理。
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 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年) 二、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
二类疫苗,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 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建立并保存真实、完 整的接收、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 款一致。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 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接种单位不 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 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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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6)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04.23
【实施日期】2016.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
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用以及储存、运输费用。
疫苗费用按照采购价格收取,储存、运输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收取。
收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
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四、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
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接种单位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
七、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
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
八、将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
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国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
九、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