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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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考研法学宪法重点知识点精讲

2025考研法学宪法重点知识点精讲

2025考研法学宪法重点知识点精讲宪法作为法学考研中的重要科目,涵盖了众多关键知识点。

以下将为您详细梳理其中的重点内容。

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基本的问题。

其特征主要包括: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这体现在宪法规定的内容具有根本性,效力具有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具有严格性。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对民主事实的确认和保障,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

二、宪法的历史发展了解宪法的历史发展,对于深入理解宪法的本质和特点具有重要意义。

1、世界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近代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背景。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宪法性文件的国家,其《大宪章》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对后来各国宪法的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国宪法则以其丰富的人权保障内容和鲜明的政治色彩而著称。

2、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即 1954 年宪法、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

1982 年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经过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宪法始终,对宪法的制定、修改、实施等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选举等方式行使国家权力。

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和自由,如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3、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权力的正常行使和公民权利的实现。

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行政监督制度等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大一宪法学重要知识点背诵

大一宪法学重要知识点背诵

大一宪法学重要知识点背诵宪法学是法学中的重要分支,通过学习宪法学知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

大一学生在学习宪法学时,有一些重要的知识点需要进行背诵。

下面将介绍一些大一宪法学重要知识点,供大家参考。

第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权的基本组织原则和国家权力的基本制度安排的总和。

它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性: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其他法律法规都要依据宪法而制定。

2. 核心性: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其他法律法规都要与宪法保持一致。

3. 稳定性:宪法制定和修改一般需要经过比较严格的程序,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4. 统帅性:宪法对国家一切事务具有统帅作用,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总纲。

第二,宪法的主体框架。

宪法的主体框架包括国家机构和权力构造,其中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和权力构造是保障国家政权正常运行和国家权力有序行使的基础。

第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制定和修订的根本原则,也是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本规范。

它包括国家主权、人民主权、法治原则、平等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公正、民主、平等和法治的国家政治制度。

第四,宪法的权利保障。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

这些权利是公民享有的天赋权利,宪法保障了公民依法享有这些权利,并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机制。

第五,宪法的修改和有效性。

宪法的修改和有效性是宪法制定和修订的重要方面。

修改宪法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保证了宪法的相对稳定性。

同时,宪法的有效性也需要得到保证,通过宪法的有效实施,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国家政权的正常运行。

总结起来,大一宪法学的重要知识点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主体框架、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权利保障以及宪法的修改和有效性等。

背诵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内容,提升自己的宪法素养。

宪法学大一重点知识点

宪法学大一重点知识点

宪法学大一重点知识点宪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研究国家宪法的内容、原理和制度。

对于大一学习宪法学的学生来说,以下是一些重点知识点,帮助他们理解和学习这门学科。

一、宪法的定义与性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制度和权力运行的基础。

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权力运行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具有法律的特征,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律。

二、宪法的功能与价值宪法的功能主要包括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统一等。

宪法具有重要的价值,它是国家发展的基石,决定着国家的政治制度和社会进步的方向。

三、宪法的起源与发展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西方国家,现代宪法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和18世纪的美国。

在中国,现代宪法起源于20世纪初的辛亥革命,随后有了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有一些基本原则,包括民主原则、法治原则、人权原则等。

民主原则要求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来行使权力;法治原则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人权原则要求国家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五、宪法的修改与解释宪法可以通过修改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宪法的修改一般需要通过合适的程序,并且需要得到广泛的社会支持。

宪法的解释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立法、审判和行政行为等方式进行。

六、宪法的实施与保障宪法的实施需要依靠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

国家机关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保障宪法的执行;全体公民应该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的保障机制包括宪法监督、宪法诉讼等。

七、宪法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对国内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在国际法中,宪法也具有一定的地位。

国家的宪法必须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国家的宪法也可以影响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行为。

宪法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研究内容丰富而庞杂。

大一学生在学习宪法学的过程中,需要掌握上述的知识点,理解宪法的定义、性质、功能和价值。

宪法的重点知识点总结

宪法的重点知识点总结

宪法的重点知识点总结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法规,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以下是宪法的一些重点知识点总结:
1.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原则,如人民主权、依法治国、平等、民主、自由、法治等原则。

2. 国家组织和权力制衡: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权力的分立等。

在权力分立方面,宪法通常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主要权力机关,以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3.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如守法、纳税、保卫国家等。

4. 国家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国家的性质、政体、国体等。

例如,宪法可以规定国家为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共和国等。

5. 地方自治和分权:宪法通常规定了地方自治的原则和方式,保障地方的行政管理权和立法权。

这有助于实现国家的分权和地方自主,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6. 宪法修正和宪法解释:宪法一般规定了修宪和宪法解释的程序和条件。

修宪通常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和程序,以保证宪法
修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宪法解释则是指对宪法具体含义的解释和解释权的行使。

总之,宪法是指导和规定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依据,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对于公民来说,了解和遵守宪法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前提。

大一宪法学必考知识点

大一宪法学必考知识点

大一宪法学必考知识点宪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它研究的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以及国家政权的组织与运作。

作为大一学生,了解宪法学的基本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下面将介绍大一宪法学必考的知识点,帮助学生们更好地掌握这门学科。

一、宪法的概念和性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权力机构的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宪法的性质是国家权威的象征,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

不同国家的宪法制定和修改方式会有所不同,但大体上都包括议会通过、公民公投等程序。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国家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公平。

其中包括人民主权、宪政、司法独立、权力分立等原则。

这些原则是宪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

四、宪法的解释和适用宪法的解释和适用是确保法律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

宪法解释可以通过宪法审查和宪法解释机构来实现。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需要合理地解释和适用宪法,保障公民权益和国家政权的稳定。

五、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也会对其他法律产生影响。

宪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宪法的保障机制宪法的保障机制是确保宪法得到有效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建立了不同的保障机制,包括宪法审查制度、宪法保护机关等。

七、宪法的发展和变革宪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而不断发展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宪法可能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变革和需求。

八、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

通过这些方法,宪法学者可以深入研究宪法的内涵和外延,为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支持。

以上是大一宪法学必考的知识点的简要介绍。

希望同学们能够通过学习和理解这些知识点,更好地掌握宪法学的基础知识,为今后的学习和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宪法学是一门重要而庄严的学科,它关乎国家政权的组织和公民的权益,希望同学们能够用心去学,用心去研究,做出更大的成绩。

大一宪法学重点

大一宪法学重点

大一宪法学重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作为大一学习宪法学的学生,掌握宪法的重点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重点介绍大一宪法学的重点内容,帮助同学们更好地理解和学习宪法。

一、宪法的定义和特点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政治制度以及国家各组织和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根本法律文书。

宪法具有下列特点:1. 宪法是最高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宪法的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对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具有根本性的规范。

3. 宪法是稳定的法律:宪法往往较为稳定,不会经常修改,以保持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宪法中包含着一些基本原则和价值观,这些原则和价值观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宪法制度的基础。

以下是一些大一学习宪法时需要关注的重点:1. 人民主权:宪法规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一原则体现了民主政治的核心价值。

2. 法治原则:宪法强调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任意扩张。

法治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关键。

3. 各级政权的负责制和限制权力原则: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力,接受人民的监督。

4.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例如言论、出版、信仰、教育等方面的权利。

三、宪法中的重要内容宪法中包含了许多不同的内容,下面是大一学习宪法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1. 宪法的修正:宪法规定了宪法的修正程序和条件,学习宪法时需要了解宪法修正的程序和原则。

2.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国家机构和它们的组织形式和职权。

学习宪法时需要重点关注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3.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学习宪法时需要了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宪法学重点

宪法学重点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宪法的形式特征(宪法是根本大法):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

(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如我国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2)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一般来说要求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2/3以上或者3/4以上多数通过才能生效。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行为准则。

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渊源体现了宪法范围的大小。

1.成文宪法(典)。

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

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2.宪法性法律: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3.宪法惯例。

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涉及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问题的,并由公众普遍承认具有一定约束力的习惯和传统的总和。

4.宪法判例。

是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法院在适用宪法审判案件时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先例。

宪法的基本原则:所谓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基本社会关系,确认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依据的并反映其根本价值和作用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之中的基本精神。

1.人民主权原则。

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其在理论上所要解决的是国家权力即主权的归属问题。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

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

结合教材考试大纲,系统分析相关考核点。

根据往年考试试题,集中核心知识点。

1又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2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3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的法典,而且成文的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4O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 ( 1.在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该机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即予以解散。

而一般法律只是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

2.在宪法草案的通过方面,要求的参会人数要多,而且同意人数的比例也要求更多) 。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表现在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2、普通法律的规范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又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权利。

(制宪权高于一般国家权力,而不是以一般国家权力为基础的权利。

制宪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表现在于,有权创制宪法来决定一般国家权力的具体形态) 。

是指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也表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宪主体是人民(国民)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是宪法制定机关,又称之为制宪机关。

(我国真正行使制宪权的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O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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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其他的宪法分类: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政治自由主义宪法、君主立宪主义宪法、社会改良主义宪法和独立民族主义宪法;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宪法产生的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文化条件。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制宪权是自然法中存在的一种“始原的创造性”权利。

制宪权是一种受制约的权力,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界限,主要表现为:受制宪目的的制约;受法的理念制约;受自然法的制约;受国际法的制约。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这四大基本原则构成了宪法内在精神的统一体,成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基本支柱,具体说来即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

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宪法形式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和宪法的结构形式,宪法的渊源形式是指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的结构形式包括宪法体系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

宪法的渊源形式主要有: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宪法解释和权威性宪法著作。

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大致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的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式。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法规范的特点:政治性;组织性与限制性;最高性;稳定性与适应性;制裁性;原则性;历史性与概括性。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

宪法规范的种类: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

宪法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

宪法关系的性质和特征:宪法关系是特定的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对政治关系产生特定的影响;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宪法关系是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宪法关系的内容:权利—权利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特征: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是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型。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与同级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实行同样的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

同时,民族自治机关在当地聚居的民族人民行使自治权的政权机关。

因此,民族自治机关在组成上又具有不同于一般地方机关的特点:第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代表;第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三,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第四,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根据基本法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

主要是: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高度自治的其他方面。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通常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出生国籍;一种是继有国籍。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实行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权力和义务的平等性;权力和义务的现实性;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差额选举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一,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第三,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第四,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第五,监督权;第六,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利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第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及行使立法权;第二,人事任免权;第三,决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些重大问题;第四,监督权;第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一,法治方面的权限;第二,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第三,选举和罢免权;第四,监督权。

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实现反映其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政党的主要特征:政党有具体、明确的政治纲领;政党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政党有定型的组织系统;政党都具有组织纪律性。

八个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宪法实施: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

宪法实施主要由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构成。

宪法遵守通常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二是履行宪法规定的作为义务;三是不违反宪法规定的禁止性命令。

宪法实施的基本方式有:第一,行为实施和规范实施;第二,直接实施和间接实施;第三,主动实施和被动实施;第四,事前依照实施和事后追惩实施;第五,单一方式实施和综合方式实施;第六,专门实施和一般实施。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宪法实施的综合性;宪法实施的原则性;宪法实施的多层次性;宪法实施的持续性;宪法实施的保障性;宪法实施方式的具体多样性。

宪法实施的原则:最高权威性原则;民主原则;合法原则;程序原则;稳定原则;发展原则。

宪法实施过程的特点:实效性;动态性;阶段性;整体性;权威性。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

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宪法的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的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

宪法的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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