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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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动物养殖场防疫制度(一)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抓好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养殖场(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由场方兽医负责完成。

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供应的合格产品。

要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100%。

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养殖场(小区)自定的免疫病种,要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八、病畜要及时隔离、治疗,病死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一、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1、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2、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3、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需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对外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三)一、要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

浅析规模养殖场应具备的动物防疫制度

浅析规模养殖场应具备的动物防疫制度
己 的粗 浅 的认 识 。
1 动 物 防疫 条 件 审 查 制 度
出 申请 ,填 写 引种 申报 审 批 表 ,经 审 核批 准 后 方 可 引种 。 引 进 种 畜 禽 后 ,要 先 隔 离 观 察 3 0 d以上 ,确 认 所 购 畜 禽 健 康 无 病 后 方 可 并 群 饲 养
( 1 ) 养 殖 场 大 门 和 圈 舍 门 前 必 须 设 消 毒 池 , 并 保 证 有 效 的消 毒 液 ;场 内 还 应 设 更 衣 室 、 淋 浴 室 、 消 毒 室 、病 畜 隔
离舍。
等无 害化 处 理 ,并 彻 底 消 毒 ,严 禁 随 意 丢弃 。
8 疫 病 监 测 制 度
5 检 疫 申 报 制度 出售 或 者 运 输 的动 物 、 动 物 产 品应 按 规 定 向市 级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或 其 派 出 的 报 检 点 申报 检 疫 ,经 市 级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的 官 方 兽 医 检 疫 合 格 ,并 取 得 《 动物检疫 合格证 明》
可证 》 的 饲 养 场 中 引 种 ,并 依 法 向 当 地 动 物 防疫 监 督 部 门 提
近 年 来 , 国家 都 出 台 了 一 系列 扶 持 政 策 加 快 推 进 养 殖 方 式 转 变 ,畜 禽 饲 养 已 逐 步 由分 散 饲 养 向规 模 养 殖 转 型 .规 模 养 殖 的 比例 越 来 越 高 。 建 立 健 全 科 学 的 动 物 防疫 制 度 ,是 加 强 规 模 养 殖 场 动 物 防 疫 工 作 ,提 高 规 模 养 殖 场 动 物 防 疫 水 平 ,促 进 健 康 养 殖 ,提 高规 模 养 殖 场 经 济 效 益 的 重 要 举 措 。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现 结 合 生 产 实 际 ,就 规 模 养 殖 场 应 建 立 的 动 物 防 疫 制 度 谈 一 些 自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养殖场动物的防疫管理,保障动物健康,保证畜产品平安,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养殖场动物的防疫管理,防止动物疾病的传播,爱护养殖场的经济效益,提高畜产品的质量。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

四、基本要求(一)养殖场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动物防疫人员,负责动物的健康监控和疫情防控工作。

(二)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兽医卫生制度,定期进行对动物进行检疫和疾病筛查。

(三)养殖场应加强动物的饲养管理,提高动物的抗病力量。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四)养殖场应建立疫苗接种记录和防疫档案,并定期对全部动物进行接种疫苗。

(五)养殖场应配备必要的动物防疫设备和药物,预备应急状况。

五、防疫措施(一)养殖场应定期对全部进场动物进行检疫,确保动物的健康。

(二)养殖场应供应适宜的饲养环境和饲料,保证动物的健康和养分需求。

(三)养殖场应对动物进行定期的疫苗接种,提高动物的免疫力。

(四)养殖场应定期进行消毒工作,确保饲养场所的卫生环境。

(五)养殖场应建立疫情监测系统,定期对动物进行疾病筛查,防止疫情集中。

六、惩罚措施(一)对于不依据防疫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防疫工作的养殖场,责令整改并赐予警告。

(二)对于情节严峻的违规行为,可以依法从重惩罚,包括停产停业、吊销养殖场执照等。

七、监督检查(一)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觉问题准时处理。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二)养殖场应协作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并乐观整改不合格的状况。

八、附则(一)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养殖场应依据实际状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三)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养殖场全部。

通过制定和执行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养殖场可以有效避开动物疫病的发生和集中,保障养殖业的可持续进展,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和平安。

同时,通过加强防疫工作,可以降低养殖场的经济损失,爱护农夫的利益。

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养殖场动物的健康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提高养殖效益,制定以下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养殖效益,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养殖场,包括养猪场、养鸡场、养鱼场等各类养殖场。

第三条养殖场应制定健全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兽医保健体系,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养殖场应加强养殖环境的管理,保证养殖场的卫生、清洁和安全,防止疫病的传播。

第二章动物检疫第五条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六条养殖场应建立养殖动物档案,记录养殖动物的生长发育情况、接种疫苗情况等重要信息。

第七条养殖场应对进场的新动物进行检疫,确保新动物没有传染性疾病,防止将疫病带入养殖场。

第八条养殖场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禁止携带动物疫病的食品、药品等物品进入养殖场。

第九条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病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存在的疫情。

第十条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区域进行消毒,保证养殖环境的卫生和清洁。

第三章疫苗接种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制定疫苗接种计划,按照计划定期给养殖动物接种疫苗,提高养殖动物的抵抗力。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选择正规的疫苗生产厂家,确保使用的疫苗质量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建立疫苗接种记录,记录接种时间、接种种类等信息,便于动物防疫管理。

第十四条养殖场在接种疫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疫苗接种操作规范,确保接种效果。

第四章疫病防控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养殖动物进行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建立应急预案,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十七条养殖场应定期组织进行防疫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养殖场应建立疫病防治档案,记录疫病监测情况、防控措施等信息,做到有据可查。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养殖场未按规定进行疫苗接种、疫病监测等动物防疫管理的,应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停产等处罚。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畜牧业已经成为我国农业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规模养殖场的发展也日益壮大。

然而,随着养殖动物密度的增加和人工活动的增加,动物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障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健康和安全,保证畜产品的质量与合格率,依法依规开展动物防疫工作,规范养殖行业,制定出一套完善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动物疫病防控措施1.制定严格的进出场常规管理制度建立进出场检疫制度,要求严格检查出入场护照、疫苗接种证、病历等文件,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及进场检疫要求进行检查,排查潜在的疫情和病原体。

入场动物应隔离观察,必要时进行血清学检测和隔离期观察;同时,建立可追溯制度,对所有动物实施身份识别和兽医随时查看。

出场前也必须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场。

2.养殖场日常卫生制度规模养殖场应定期对动物舍、设施设备、通风、排放等实行清洗、消毒,保证场地干净整洁、无异味。

对于不合格的饲料、药品、水源,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3.全员培训加强预防意识为了更好地开展动物防疫工作,规模养殖场必须加强全员的预防和治疗知识自主学习,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与诊断能力,确保出厂产品质量。

4.建立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制度对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疫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科学合理的动物疫病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声称和处理疫情,防止动物疫病的扩散。

二、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制度1.建立应急预案规模养殖场应建立严格的应急预案,确保疫情一发生,能够快速、迅速地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疫情损失。

2.及时上报发现疫情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和上报,并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

3.采取隔离措施对于遇到疑似疫情的动物,必须进行隔离,严防传染病扩散。

隔离场所、条件要满足居住、饲养、清洁、消毒等要求。

4.流行病学调查在疫情发生后,应及时展开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病因、发病情况、传播路径等,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控。

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范本(4篇)

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范本(4篇)

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养殖场的生物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行业标准和养殖场实际情况为基础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养殖场内所有动物的防疫管理工作。

三、职责与义务1. 养殖场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养殖场防疫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2. 养殖场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防疫工作任务,认真执行防疫制度,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疫情。

3. 养殖场聘请的兽医负责兽医防疫工作,定期巡查养殖场,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

4. 养殖场员工应接受相关防疫培训,掌握基本的防疫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防疫措施1. 养殖场进场禽畜应符合相关检疫规定,严格检查和隔离,防止传染源进入养殖场。

2.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养殖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3. 养殖场应定期对禽畜进行体检,及时发现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 养殖场应定期对禽畜进行疫苗接种,确保动物的免疫力。

5. 养殖场应加强饲料和饮水的管理,保证饲料和饮水的卫生安全。

6.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疫情信息。

五、应急处理1. 养殖场发生疫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2. 养殖场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疫情调查和处置工作。

3. 养殖场应对受影响的禽畜进行隔离治疗,确保疫情不扩散。

六、监督和检查1. 养殖场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防疫工作的检查和巡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相关部门和兽医人员应定期对养殖场的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七、违规处罚对违反防疫管理制度的行为,养殖场管理人员应及时给予纠正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养殖场管理人员应负责宣传和培训,并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修改。

(以上为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的范本,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殖场防疫管理,确保畜禽养殖的健康与安全,本制度制定。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五篇)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五篇)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做好畜禽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养殖场出入口应设消毒池,池内保持有消毒夜,消毒池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液。

保证出入人员及车辆做好消毒工作。

三、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区,疾病流行期间,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四、做好进前、出后彻底大扫除、大消毒一次,饲养期定期进行带畜(禽)消毒和环境消毒。

遇有传染病威胁及终止流行时须进行紧急消毒,做好记录。

五、畜禽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同时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尽快加以确诊,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扑灭疫情。

六、当场内或场区附近出现烈性传染病或疑似烈性传染病例时,应立即采取隔离封锁和其它应急措施,并向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七、进畜(禽)时应索要检疫证明,查阅种畜(禽)场相关资质证明,严防疫情传入。

八、场内严禁饲养其他畜禽。

九、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佩戴畜禽标识,并做好免疫记录。

十、积极配合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疫情调查、疫情监测,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防疫监督和指导。

十一、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尸体及污染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篇: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卫生防疫管理办法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卫生、防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卫生和防疫管理,健全养殖场(基地)卫生和防疫管理长效机制,打造环境优美、文明整洁、宜居宜业的标准化养殖场(基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要成立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基地要组建基地管委会,负责该基地水、电、路等基础建设规划和公共环境卫的管理工作。

畜禽养殖场(基地)的卫生、防疫工作由本场(基地)承担,对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基地,管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

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3篇)

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3篇)

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免疫制度:1、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2、使用的疫苗要分类保管,合理储存,保证疫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发现破损或物理性状改变的严禁使用。

使用前,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

4、防疫器械使用前要严格消毒,更换针头,以免交叉感染,出现免疫反应时要及时救治。

5、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疫苗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

消毒制度1、新进场羊只必须在隔离圈舍观察一周,并进行消毒和防疫,经检疫合格后入场;2、饲养人员应随时注意观察猪群饮食和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驻场兽医,立即现场检查、诊断、治疗和隔离;3、发现凝似传染病要立即封锁现场,禁止病畜出入,并及时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4、按照国家和本场规定的免疫病种、免疫程序,按时免疫并做好免疫档案;5、兽医和饲养员在处理疫情后,要立即将污染的衣服、工具进行消毒等无害化处理;6、病死猪只必须在制定地解剖,其尸体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深埋或焚烧)。

一、消毒制度1、全场外围设围墙,防止外人或者外畜进入,场内外保持清洁,道路、坏境每月消毒两次,特殊情况下每周消毒一次;2、养殖区入口处设置参观者须知,凡进入者必须严格遵守;3、消毒池内的消毒液必须保持有效浓度,每周更换一次,并保持一定的水深;4、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更换场内工作服、工作鞋,严格消毒;5、严禁饲养其他动物,做好灭蝇、灭蚊、灭鼠工作;6、运载工具进出要进行严格消毒7、应选择两种以上经国家gmp认证企业生产的消毒药,并按照规定交替使用。

二、消毒制度1、大门口消毒池内每周更换一次消毒药物。

饲料和排泄物运输车辆进出必须走消毒池,外来车辆不得进入。

2、消毒更衣室内上____紫外线灯,下铺麻袋,麻袋用____%火碱液洒湿。

进场人员必须在消毒室内紫外线消毒____分钟并换上本场备用工作服和胶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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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制度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

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

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市畜牧水产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

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

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

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照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写免疫证(卡)。

九、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的监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应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不乱丢,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修建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监督指导下进行。

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人口集聚区、畜禽养殖场(户)、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废弃物等,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深埋。

五、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当养殖场(小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服从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畜禽进行扑杀,对病死、扑杀畜禽和相关畜禽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无害化处理记录。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养殖场(小区)业主是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突发动物疫情,并按规定按月上报本场动物发病死亡情况。

二、养殖场(小区)动物疫情报表以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时可电话报告。

三、任何人不得乱报、谎报、漏报、瞒报重大动物疫情,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罚。

四、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或重点控制的人畜共患病),应立即采取隔离、控制转运和消毒等防控措施,同时电话报告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经其诊断核实为可疑疫情的,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下,按规定开展先期处置。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动物疫情记录。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出售或迁移畜禽,应提前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或其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从区外引进非种用乳用畜禽和区外市内引进种用乳用畜禽,引进前应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

对从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应按规定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

三、市外调入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应具有合法检疫证明等材料(含动物检疫证明、动物调运备案单或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等),并须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并签章。

四、市外引进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检疫观察。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动物检疫申报记录。

进出人员管理制度
一、所有与饲养、动物疫病诊疗及防疫监管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

确因工作需要进出生产区的,需经养殖场(小区)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能进入。

二、进出生产区的饲养员、兽医技术人员及防疫监管人员等都必须依照消毒制度和规范,进行严格消毒方可进出。

三、场内兽医不得随意外出诊治动物疫病。

特殊情况需要对外进行技术援助支持的,必须经本场负责人批准,并经严格消毒后才能进出。

四、各养殖栋舍饲养人员不得随意串舍,不得交叉使用圈舍的用具及设备。

五、任何人不得将本场之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等带入场内。

六、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人员进出及消毒记录。

畜禽隔离观察制度
一、养殖场(小区)须建立隔离观察舍。

隔离观察舍大小要满足养殖规模和引进畜禽需要。

二、隔离观察舍在每次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并空置1-2周。

三、对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观察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并严格消毒,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四、凡引入畜禽均应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隔离观察期间,要密切观察畜禽体态、特征和生理指标是否正常,检查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是否合格。

抗体不合格的要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化免疫;发现异常,要立即采取规范的诊疗措施。

隔离期满,并经检测合格的动物,方可销售或混群饲养。

五、畜禽隔离观察期间,若发现有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向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控制移动等紧急措施。

六、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畜禽隔离观察记录。

涪陵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实施首免时加施免疫标识。

二、免疫标识只能从当地畜牧兽医站领取,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得。

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

三、实施免疫后,应在猪、牛、羊左耳中部加施免疫标识,需要再次加施免疫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

四、免疫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加施免疫标识,没有加施免疫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小区)。

六、免疫标识号应与畜禽免疫记录、免疫证(卡)上的信息对应一致,实现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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