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养殖场防疫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养殖场动物的健康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提高养殖效益,制定以下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养殖效益,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养殖场,包括养猪场、养鸡场、养鱼场等各类养殖场。
第三条养殖场应制定健全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兽医保健体系,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养殖场应加强养殖环境的管理,保证养殖场的卫生、清洁和安全,防止疫病的传播。
第二章动物检疫第五条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六条养殖场应建立养殖动物档案,记录养殖动物的生长发育情况、接种疫苗情况等重要信息。
第七条养殖场应对进场的新动物进行检疫,确保新动物没有传染性疾病,防止将疫病带入养殖场。
第八条养殖场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禁止携带动物疫病的食品、药品等物品进入养殖场。
第九条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病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存在的疫情。
第十条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区域进行消毒,保证养殖环境的卫生和清洁。
第三章疫苗接种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制定疫苗接种计划,按照计划定期给养殖动物接种疫苗,提高养殖动物的抵抗力。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选择正规的疫苗生产厂家,确保使用的疫苗质量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建立疫苗接种记录,记录接种时间、接种种类等信息,便于动物防疫管理。
第十四条养殖场在接种疫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疫苗接种操作规范,确保接种效果。
第四章疫病防控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养殖动物进行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建立应急预案,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十七条养殖场应定期组织进行防疫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养殖场应建立疫病防治档案,记录疫病监测情况、防控措施等信息,做到有据可查。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养殖场未按规定进行疫苗接种、疫病监测等动物防疫管理的,应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停产等处罚。
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范本(4篇)

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养殖场的生物安全,有效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行业标准和养殖场实际情况为基础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养殖场内所有动物的防疫管理工作。
三、职责与义务1. 养殖场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养殖场防疫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2. 养殖场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防疫工作任务,认真执行防疫制度,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疫情。
3. 养殖场聘请的兽医负责兽医防疫工作,定期巡查养殖场,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
4. 养殖场员工应接受相关防疫培训,掌握基本的防疫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防疫措施1. 养殖场进场禽畜应符合相关检疫规定,严格检查和隔离,防止传染源进入养殖场。
2.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养殖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3. 养殖场应定期对禽畜进行体检,及时发现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4. 养殖场应定期对禽畜进行疫苗接种,确保动物的免疫力。
5. 养殖场应加强饲料和饮水的管理,保证饲料和饮水的卫生安全。
6.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疫情信息。
五、应急处理1. 养殖场发生疫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
2. 养殖场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疫情调查和处置工作。
3. 养殖场应对受影响的禽畜进行隔离治疗,确保疫情不扩散。
六、监督和检查1. 养殖场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防疫工作的检查和巡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 相关部门和兽医人员应定期对养殖场的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七、违规处罚对违反防疫管理制度的行为,养殖场管理人员应及时给予纠正和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养殖场管理人员应负责宣传和培训,并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修改。
(以上为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的范本,根据养殖场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殖场防疫管理,确保畜禽养殖的健康与安全,本制度制定。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例(2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例(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家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福鼎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家禽迁移出市外,应将家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养殖场卫生防疫管理办法6篇

养殖场卫生防疫管理办法6篇养殖场卫生防疫管理办法怎么做?猪场在设计规划时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①选好场地、猪舍、设备、种猪,打好基础。
②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约投资。
③明确猪场的性质,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养殖场卫生防疫管理办法。
养殖场卫生防疫管理办法精选篇1一、种公猪应单圈饲养,占地8-10平方米。
二、每天饲喂3次,24人供应清洁饮水,日粮营养需平衡,喂量要适宜。
三、每天必须完成喂料、清扫圈舍、刷拭猪体、驱赶运动等日常工作。
四、每月对公猪舍高压冲洗消毒一次,每周带猪消毒一次。
五、夏天采取降温,冬季采取保暖措施,使舍内温度夏季不高于28℃,冬季不低于15℃。
六、青年公猪配种前,要经过耐心训练,每次时间不要太长,对成功采精的公猪应进行表扬,在一星期内隔天进行一次采精以巩固记忆。
七、青年公猪每周采精一次,成年公猪每周采精2-3次为宜。
养殖场卫生防疫管理办法精选篇2一、猪瘟:后备公猪6月龄或采精前免疫1次,以后每年免疫2次,每半年1次。
二、口蹄疫:后备公猪6月龄免疫1次,以后每半年1次(浓缩灭活苗)。
三、乙脑:5-6月龄免疫1次,以后每年4、7月各免疫1次。
四、猪细小病毒:6-7月龄免疫2次,每次间隔时间为15天,以后每半年免疫1次。
五、伪狂犬病:6-7月龄免疫1次,以后每半年免疫1次。
六、蓝耳病:配种员2月免疫2次,间隔时间为20天,以后每年免疫2次。
七、猪链球菌病:采精前1月免疫2次,间隔时间为15天,以后每年2次免疫。
八、猪传胸、副嗜血杆菌:5-6月龄1次,以后每年免疫2次。
九、传染性萎鼻:引进时立即注射,以后每年免疫2次。
十、衣原体:采精产30天、15天各免疫1次,以后每半年免疫1次(油佐剂灭活苗)。
十一、猪肺疫:采精前免疫1次,以后每半年免疫1次。
猪人工授精实验室管理制度一、实验室要求整洁、干净、卫生,每周彻底清洁一次;二、非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不准进入实验室,采精员也不准进入实验室;三、所有仪器设备应在仔细阅读说明书后,由专人按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保养;特别是高压蒸气灭菌器,超声波洗净器,双蒸水器使用时更应注意人身安全;四、各种电器设备应按其要求选择适应插座,除冰箱、精液保存箱、恒温培养箱等外,一般电器要求人走断电,干燥箱无人时设定温度不应高于100℃;五、物品、器皿的清洗、消毒方法:所有器皿应以洗洁精或洗衣粉清洗干净,再以蒸馏水漂洗,60℃干燥(玻璃用品干燥温度可高于100℃)后,以锡纸包扎器皿开口,玻璃器皿180℃1小时进行干热灭菌,非耐热器皿、用具以高压灭菌器121℃、20分钟湿热灭菌;六、稀释液的配制、精液检查、稀释、分装一定按照人工授精操作规程进行;七、实验室仪器设备保持清洁卫生:实验室内使用的仪器设备,如显微镜、干燥箱、水浴锅、17℃精夜保存箱、冰箱、37℃恒温板、电子天平等,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显微镜镜头(目镜和物镜),应每2周用二甲苯浸泡一次,保持清洁;八、采精室与实验室之间的传递口的两侧窗只有在传递物品时才能按先后顺序开启使用。
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范文(4篇)

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适用范围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养殖场内动物的健康状况,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扩散。
适用范围包括养殖场内的所有动物、人员和设施。
二、养殖场管理责任1. 养殖场负责人应建立健全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实施。
2. 养殖场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养殖场的防疫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监督。
3. 养殖场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养殖场的卫生状况和防疫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
三、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措施1. 动物进场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出具健康证明。
2. 动物饮水和饲料应保持清洁,定期更换并进行消毒。
3. 动物圈舍应保持干燥、通风和清洁,定期进行卫生消毒。
4. 动物群体内出现任何异常症状,应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
5. 动物死亡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对死亡动物进行检测和处理。
四、养殖场人员防疫管理措施1. 养殖场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健康检查,并定期进行身体状况的监测。
2. 养殖场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和防护,包括经常洗手、戴口罩等。
3. 养殖场人员应接受相关防疫知识培训,并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 养殖场人员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
五、养殖场设施防疫管理措施1. 养殖场设施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隔离和消毒条件。
2. 养殖场设施应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确保无死角。
3. 养殖场设施应配备灭菌设备,并按要求进行消毒操作。
4. 养殖场设施应定期检测水源水质、空气质量等,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理。
六、风险管理和紧急情况处理1.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控制潜在风险。
2. 养殖场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3. 养殖场应与当地兽医部门和相关机构建立紧密的联系,及时报告和协调防疫工作。
4. 养殖场应定期进行疫情监测和报告,确保动物健康状况的实时掌握。
以上为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为了做好养殖场的防疫工作,保护养殖场的生产安全,确保养殖场的正常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八篇)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做好畜禽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养殖场出入口应设消毒池,池内保持有消毒夜,消毒池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液。
保证出入人员及车辆做好消毒工作。
三、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区,疾病流行期间,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四、做好进前、出后彻底大扫除、大消毒一次,饲养期定期进行带畜(禽)消毒和环境消毒。
遇有传染病威胁及终止流行时须进行紧急消毒,做好记录。
五、畜禽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同时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尽快加以确诊,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扑灭疫情。
六、当场内或场区附近出现烈性传染病或疑似烈性传染病例时,应立即采取隔离封锁和其它应急措施,并向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七、进畜(禽)时应索要检疫证明,查阅种畜(禽)场相关资质证明,严防疫情传入。
八、场内严禁饲养其他畜禽。
九、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佩戴畜禽标识,并做好免疫记录。
十、积极配合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疫情调查、疫情监测,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防疫监督和指导。
十一、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尸体及污染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卫生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卫生和防疫管理,健全养殖场(基地)卫生和防疫管理长效机制,打造环境优美、文明整洁、宜居宜业的标准化养殖场(基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要成立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基地要组建基地管委会,负责该基地水、电、路等基础建设规划和公共环境卫的管理工作。
畜禽养殖场(基地)的卫生、防疫工作由本场(基地)承担,对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基地,管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
各乡镇应构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养殖场免疫制度范例(五篇)

养殖场免疫制度范例一、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
二、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动物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注射。
三、对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密度必须达到____%,经强制免疫的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四、强制免疫病种疫苗必须在当地畜禽兽医部门领取。
五、非强制免疫病种疫苗,购进时必须确认疫苗销售商的经营资格(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疫苗的批准文号,有效期等,作好购进使用登记。
六、疫苗应按标签说明妥善保存,在有效期限内使用,做好动物和注射部位消毒,原则上一畜一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襄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养殖场用药制度一、学用药、合理用药。
二、禁使用违禁药品,过期失效药品,人用药品。
三、能使用抗病毒药品。
四、量少用或不用药物残留大的药品。
五、售动物必须达到休药期。
六、药品要妥善保存,出入、使用、记录齐全。
七、进药品要到有资格的销售店购买。
襄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无害化处理制度一、对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方法:深埋、焚烧化制度。
二、运输动物的垫料,必须无害化处理。
三、经污染的工作人员服装、用具进行消毒无害化处理。
四、疫苗瓶、药物瓶,一次性注射器等,一经使用必须无害化处理。
襄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养殖场休药制度因为有些药物允许使用,但它在动物体内吸收、分布、转化和消除要有一个过程,所以必须停止用药一段时间,才能食用。
为此,养殖场:1、尽量少用或不用抗生素,必要时使用的必须在超过国家规定的休药期后才能出售上市。
2、禁止使用抗病毒药物。
3、禁止使用药物残留大的药物。
襄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畜禽标识管理制度一、经强制性免疫的畜禽必须加注标识。
二、畜禽标识,使用必须登记造册,档案保存时限____年。
三、标识必须专人专管,不得弄虚作假。
四、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出栏上市销售。
襄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养殖场消毒制度一、养殖畜禽的圈舍,每天坚持清扫,保持圈舍清洁、定期、不定期消毒,消灭病源微生物,减少疫病传播。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篇一:养殖场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必备制度动物隔离制度1、为进一步防控动物疫病流行,防止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动物饲养场、屠宰场及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建有隔离区或隔离设备定期消毒。
3、动物饲养场在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按规定先申报检疫,凭产地检疫证入场时,必须先隔离观察,确认无规定动物疫病时方可入圈饲养,在发生可疑畜禽疫病时须隔离治疗。
4、屠宰场待宰可疑畜禽隔离观察作无害化处理。
5、诊疗场所对染疫动物应使用隔离设备进行治疗预防,确保卫生安全。
6、隔离区或隔离设备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或随意出入。
动物免疫制度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清河县畜禽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制度。
第二条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
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检疫申报内容包括:依法需要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名称、数量及去向、申报人的地址及等信息。
第三条县动物卫监督所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动物的检疫申报,并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四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受理管理制度,公布检疫申报受理电话,明确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和范围,安排检疫申报值班人员,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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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场防疫制度
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抓好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养殖场(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由场方兽医负责完成。
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逐
级供应的合格产品。
要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100%。
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养殖场(小区)自定的免疫病种,要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病畜要及时隔离、治疗,病死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