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5 狭 水 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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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船舶海上避碰常识2PPT课件

第三节 船舶海上避碰常识2PPT课件
航道内互见时:
①一艘企图追越他船的船,应遵照第九 条(狭水道)5款(1)项的规定,以号笛 发出下列声号表示其意图:
二长声继以一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 船的右舷追越”;
二长声继以二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 船的左舷追越”;
一长声一短声一长声一短声,表示“同意 追越”;
3、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 狭水道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
4、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 穿越会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 全航行的船舶通行。后者若对穿越船的意 图有怀疑时,可以使用第三十四条4款规定 的声号。
七、分道通航制
1、分道通航制是指用分隔线、分隔带或分 道或用其他方法把相反或接近相反方向行 驶的航行船舶分隔开的通航制度。
第三节 船舶海上避碰常识
四、操纵与警告信号
1、船舶互见中的操纵与警告信号 在互见中,声号和灯光信号表明一艘船舶
正在采取行动或企图采取的行动或对另一 船的行动表示怀疑或对他船发出警告: (1)操纵声号 一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二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三短声 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10)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不要求鸣放 上述声号,但如不鸣放上述声号,则应以 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 号。
(11)引航船当执行引航任务时,除本条 (1)、(2)或(7)款规定的声号外,还 可以鸣放由四短声组成的识别声号。
五、碰撞危险的判断
1、每一船都应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 一切有效手段断定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如 有任何怀疑,则应认为存在这种危险。
一长声弯道信号适用于:能见度良好情 况下,但不在互见中表示在驶近可能被居 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 地段的一船所发出的一种警告他船的声号 。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最新修订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最新修订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或信号灯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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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PART D : Sound and Light Signals
Rule 32: Definitions 定义 Rule 33: Equipment for Sound Signals声响设备
Rule 34 : Manoeuvring and Warning Signals 操纵与警告信号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
at Sea, 1972
(COLREG 72 )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1
Structure of COLREG 72
5 Parts (章) 38 Rules (条) 4 Annex (附录)
.
2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 connecte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本规则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公海而
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
船舶)
.
14
Special rules made by authority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 Such special rules shall conform as
closely as possible to these Rules. 本规则各条,
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
Conduct of Vessels in Restricted Visibility
.
5

《船舶避碰》PPT课件

《船舶避碰》PPT课件
• 背离规那么的行动应该是有效的、合理的, 并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应符合良 好船艺的要求;
• 在需要背离规那么采取行动时,当事船舶 仍采取规那么某一条款所规定的行动,也 可能构成疏忽或过失
背离
• 通常船舶可以背离规那么有关避碰行动的 规定的各条
• 适用范围、号灯号型、瞭望、平安航速、 碰撞危险等条款通常不能或无法背离
船艺的精华 • 法律标准 • 比碰行为准那么 • 判明碰撞责任的依据
避碰规那么的双重性质
• 非排他性或非唯一性 • 地方规那么优先; • 海员通常做法; • 当时特殊情况
避碰规那么的双重性质
• 存在问题:
– 非最优 – 存在矛盾 – 存在漏洞 – 不严谨,存在歧义; – 不便于判明碰撞责任;
避碰规那么的双重性质
• 对海员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戒备的疏忽
• “海员通常做法〞是指海员日常运用其应 有的知识、经历、技能和戒备以防止危险 或紧迫局面的习惯作法,运用这些习惯做 法,要求做到或应该预测到的情况,都应 该做到或充分估计到。
• “通常做法〞〔国际避碰〕规那么未明文 要求
• 如果应该做到的没有去做或应该预见到的, 没有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那就是对海员通 常做法所要求的戒备的疏忽。
的船在鸣放追越声号后,未听到被追越 船的声号而强行追越;
疏忽
– 例如: – 能见度不良没有鸣放相应的雾号; – 雾中,机动船未备车; – 直航船未鸣放“五短声〞疑心警告声号,
即单独采取操纵行动; – 直航船在觉察单凭让路船采取行动已不
能防止碰撞时,仍保速保向消极等待的 做法。
疏忽
– 疏忽〞的原因: – 错误理解或片面理解或不理解; – 缺乏航海经历,避碰技术不精; – 工作责任心不强,等; – 受疲劳因素影响,或受心理因素干扰,

海上避碰

海上避碰

第三条

一般定义
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 包括非排水船筏和水上飞机。 所谓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是指不管其 种类、大小、形状或用途如何,凡是能够装载人或物,靠自力或外 力航行作为水上运输手段用的工具,均属船舶,例如客船、货船、 帆船、摇撸船、划桨船、竹木排和筏等等。即使是气垫船处于非排 水状态航行或水上飞机也作为船舶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机动船,是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当处在“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 受到限制”或“从事捕鱼”的情况下,尽管它也用机器推进,但不 作为机动船论,而按“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的船舶,“从事捕鱼的船舶”论处。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 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 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 它是指使用限制操纵性能的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的船舶,即渔具的
第二条: 责

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 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 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负责。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 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和特殊情况可 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迫危局。

Hale Waihona Puke 、对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 是指对当时特殊情况(即异于一般正常情况)缺乏应有的戒备。例 如: 1)对突然遇雾或暴风雨缺乏戒备; 2)在狭水道或通航密度大的水域中行驶,为避让他船而与另一船 造成紧迫局面缺乏戒备; 3)在锚泊中,不注意他船的动态,如走锚危及本船; 4)对他船可能背离规则的行动缺乏戒备; 5)没有注意浅水效应和防止船吸、岸吸的发生等等。 此外,如船舶设计存在潜在问题——车、舵系统缺陷等;船舶不符 合航条件而开航;船长或船员不符合IMO关于“海员培训、发证和 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要求等等的情况均属于船舶经营人或其所有 人的疏忽。 三、背离 《规则》要求应充分考虑的海上避碰实际中存在的情况有三种: 一是航行危险;二是碰撞危险;三是特殊情况。 1、航行危险,如 1)两艘机动船对遇,其中一船的右舷临近浅滩或暗礁或沉船等所产生 的危险; 2)两艘机动交叉相遇,在直航船的正前方临近航行危险物,如漂流物 所生的危险等。

海上避碰规则1

海上避碰规则1
集 美 大 学 航 海 学 院 船 艺
1863年英法两国协商制定了有史以来最全面的 海上避碰规则,它包括前言、号灯规则、雾号规则、 驾驶和航行规则四个部分,共20条。到1864年底, 它被世界上30多个海运国家采用
一、海上避碰规则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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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1889年在华盛顿召开国际会议,讨论国际避碰规则,但未 及时在国际上实行; 1910年在布鲁塞尔召开国际海事会议,认识到1889年海上 避碰规则在国际上生效的必要性,对其作了少量修改,决定该 规则立即生效,使用了40多年,直至1954年。 1948年在伦敦召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对1910规则进 行了修订,形成1948年规则,1954年生效。
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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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19条) 第十九条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
三、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续) 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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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号灯和号型(20-31条)(约5~7%)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定义 第二十二条 号灯的能见度距离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二、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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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掌握规则的字面含义和引深含意 应用规则:应用规则解决实际问题或判断责任 定量解释与定性解释:如大幅度,安全航速,能 见度不良等。 6. 法律和技术相结合的方法:如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的船舶 7. 掌握规则的适用范围:如能见度不良中不存在让 路和直航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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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现行的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在海协(IMCO)主持下在伦敦召开大会修订 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签署了《1972年国际海 上避碰规则公约》,将避碰规则作为该公约的附件。 于1977年7月15日生效。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碰撞事故的发生,造成船舶、船员和旅客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 违反避碰规则的行为可能受到海事部门的处罚,如罚款、扣留船舶等
船舶驾驶员应承担违反避碰规则的法律责任
• 对因违反避碰规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如造成重大事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04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更新与未来发展趋势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订与更新情况
碰要求
03
船舶与潜水器之间的避让规则
• 规定了船舶与潜水器在相遇时应遵守的避碰原则和操作
要求
• 包括船舶与潜水器在水下探险、考古、科研等过程中的
避碰要求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适用范围与限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所有在国际水域航行的船舶
• 包括商船、客船、渔船、军事船舶等各类船舶
• 无论船舶的国籍、吨位、航速如何,都应遵守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于航海教育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 航海人员应学习和掌握避碰规则,提高自身的航海技能
• 避碰规则是航海实践中的基本指南,对于指导船舶驾驶员进行安全航行具有重要
作用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航海实践中的应用
船舶驾驶员应定期参加避碰规则的培训和教育
• 提高自身对避碰规则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提高船舶航行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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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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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基本概念与重要性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起源与发展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起源于19世纪末
• 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船舶交通日益繁忙
• 为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国际海事组织(IMO)开始制定避碰规则
新兴技术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应用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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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弯道规则”适用于能见度良好时(不是 互见),被居间障碍物遮蔽的狭水道或航道 的地段,根据第34条规定,使用的时机是 “可能有他船被居间障碍物遮蔽”,如果因 能见度不良而看不见他船则不属于此类情况。
狭水道的航行原则
▪ “右行规则”:《规则》并不希望船舶过分地 靠近狭水道或航道的右侧的岸边或浅滩行驶, 以致于把本船置于危险的境地中;只要安全可 行,通常指船舶遵守本款的右行之规定,不致 发生任何的航行危险;安全可行还包括充分地 考虑浅水效应、岸壁效应等的影响;不同吃水 的船舶应根据水道的水深及本船的吃水来决定 本船航行区域;
狭水道航行的注意事项
▪ 任何船舶驶近被居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狭 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应:特别机 警;谨慎驾驶 ;鸣放相应声号;靠狭水道 的右侧行驶
▪ 任何船舶应避免在航道内锚泊。
▪ 穿越狭水道或航道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 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安全航行的船舶”。如果 这种穿越会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安 全航行的船舶”,则船舶不应穿越,根据不 应妨碍的规定,将不应穿越理解为不应妨碍, 在责任与行动上没有本质的区别。
▪ 应注意“不应妨碍的含义”与“让路”的区 别;
▪ 不应妨碍适用于任何能见度。
▪ “右行规则”适用于任何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的 船舶,包括弯曲水道内循相反方向行驶的两机动 船“航向交叉”相互驶近的情况。但实际上,追 越情况可能除外,如果前船已经尽量靠近右侧行 驶,后船可能无法从其右舷追越。因此通常从他 船的左舷追越被认为是“良好的船艺”。
狭水道条款的适用范围
▪ 关于追越声号的规定,因为使用的是第34条 规定的互见中的声号,因此仅适用于“互见” 中的追越局面。
不应妨碍的船舶的义务
▪ 帆船与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 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安全航行的船舶。 根据 规则意图,一艘长度大于20m的机动船, 但又不是一艘“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安 全航行的船舶”,从良好的船艺的角度出 发,也应避免妨碍“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 内安全航行的船舶”的安全通行。
不应妨碍的船舶的义务
▪ “弯道规则”:保持在水道的右侧谨慎行驶, 通常应避免在弯道处会遇。
不应妨碍的船舶的义务
▪ 在狭水道内,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 其他船舶,后者包括:
▪ (1)“只能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安全航行的 船舶”是指由于可航水域宽度受限,致使其 转向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 属于此类船舶;
▪ (2)非机动船舶; ▪ (3)机动船; ▪ (4)穿越狭水道的船舶; ▪ (5)帆船与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
▪ 4、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穿越会 妨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 通行。后者若对穿越船的意图有怀疑时,可以使 用第三十四条4款规定的声号。
第九条 狭水道
▪ 5.(1)在狭水道或航道内,如只有在被追越 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才能追越时, 则企图追越的船,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1) 项所规定的相应声号,以表示其意图。被追越 船如果同意,应鸣放第三十四条3款(2)项所 规定的相应声号,并采取使之能安全通过的措 施。如有怀疑,则可以鸣放第三十四条4款所 规定的声号。
▪ (2)本条并不解除追越船根据第十三条所 负的义务。
第九条 狭水道
▪ 6.船舶在驶近可能有其他船舶被居间障碍 物遮蔽的狭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地段时, 应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并应鸣放第三 十四条5款规定的相应声号。
▪ 7.任何船舶,如当时环境许可,都应避免 在狭水道内锚泊。
狭水道条款的适用范围 其适用范围为任何能见度情况的一切船舶。但涉 及具体的条款适用的船舶或情况时,适用范围却 并不相同:
船长评估之《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
狭水道
第九条 狭水道
▪ 1.沿狭水道或航道行驶的船舶,只要安全可行, 应尽量靠近其右舷的该水道或航道的外缘行驶。
▪ 2.帆船或者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不应妨碍只能 在狭水道或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
▪ 3.从事捕鱼的船舶,不应妨碍任何其他在狭水道 或航道以内航行的船舶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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