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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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函与担保合同的区别

担保函与担保合同的区别

担保函与担保合同的区别担保函与担保合同的区别一、定义担保函是指一方为了保证另一方履行合同或债务所签发的一种书面文件。

担保函通常由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其中担保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责任。

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担保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一定责任并提供担保的合同。

担保合同书面形式上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合同要件。

二、特点担保函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担保函是一种单方面的担保形式,即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承诺,债权人可以根据担保函的内容行使担保权利。

2. 担保函通常是临时性的,一般用于特定的交易或项目,一旦承诺的事项完成,担保函的效力即告终止。

3. 担保函的担保责任一般是有限的,担保人通常承担代偿债务的责任,并不涉及对债务人其他方面的保证。

担保合同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担保合同是一种双方约定的担保形式,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需要通过协商订立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担保合同的效力一般为长期有效,与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有效期一致。

3. 担保合同的担保责任一般是全面的,担保人需要承担代偿债务的全额,并对债务人的还款行为进行保证。

三、区别担保函和担保合同在法律效力、形式要求、担保责任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1. 法律效力:担保函属于单方面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取决于担保函的内容和担保人的信用,相对较弱。

而担保合同作为合同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

2. 形式要求:担保函在形式上并没有特别严格的要求,只要满足书面形式、明确担保内容和担保人的签字等基本要件即可。

而担保合同必须满足合同的一般要件,如合同的成立、双方的意思表示等。

3. 担保责任:担保函的担保责任一般是有限的,限于代偿债务的范围。

而担保合同的担保责任通常是全面的,担保人需要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函和担保合同在担保性质、法律效力和担保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具体的商业活动中,根据实际需要和法律规定,选择适合的担保形式和担保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担保书之担保函与担保合同

担保书之担保函与担保合同

担保书之担保函与担保合同
担保书是担保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书面承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的债务
提供担保。

担保函和担保合同是担保书的两种常见形式。

担保函:
1. 担保函是担保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书面文件,明确表示愿意为债务人
的债务提供担保。

2. 担保函通常包含以下要素:担保人名称、债务人名称、债权人名称、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范围、担保方式等。

3. 担保函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担保人需按照担
保函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
1. 担保合同是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就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2. 担保合同通常包含以下条款:合同各方的基本信息、担保的主债权、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

3. 担保合同是三方之间的法律文件,具有约束力,各方应严格遵守合
同约定。

无论是担保函还是担保合同,都应确保内容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同时,担保人应充分了解担保的风险,审慎作出担保决定。

在签
订担保书时,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担保行为合法、有效。

担保函与担保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担保函与担保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担保函与担保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担保函和担保合同是在经济交往中常见的担保形式。

虽然它们都提供一种形式的保障,但在性质和应用领域上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下面将分别对担保函和担保合同进行解析,以明确它们的区别。

一、担保函担保函是一种书面形式的担保文件,由担保人(通常为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向受益人(通常为债权人或债权人的指定人)发出,承诺在指定条件下对债务人的债务或义务提供担保。

担保函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书面形式:担保函是一份以书面形式起草的文件,担保人在其中明确表示自己愿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2. 无法强制执行:担保函通常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

虽然担保函中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益人无法直接依靠担保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 信用保障:担保函主要是以担保人的信用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

担保人向受益人提供担保,是基于对担保人信誉和经济实力的认可。

4. 有限责任:担保函通常规定了担保的期限和范围。

在约定的期限内、约定的债务范围内,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或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5. 担保责任从属性:担保函的担保责任通常是从属于债务人的主体责任,即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或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一种以合同形式约定的担保方式,由担保人和债权人(或债务人)共同签署。

担保合同的特点如下:1. 合同形式:担保合同是一份以合同形式约定的文件,担保人和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其中明确约定了担保的内容和方式。

2. 法律强制执行:担保合同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

一旦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 有形担保:担保合同通常采用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担保人通过提供有形财产或提供个人担保等方式,向债权人提供经济担保。

4. 全面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一般对债务人承担的债务或义务,担保人应承担全面担保责任。

5. 担保与债务平级:担保合同中的担保责任通常是平级于债务人的主体责任,即在债务履行中,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责任。

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担保函和担保合同是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常见的两种文件,用于保证债务的履行和信用的安全。

尽管两者都涉及担保,但在功能、形式和法律效力方面有着一些明显的区别。

担保函的定义担保函是一种书面文件,由担保人向受益人发出,表明担保人愿意为某个实体(可能是个人、公司或机构)在特定情况下提供担保或保证。

担保函通常包括内容:1.担保人的身份和联系信息2.受益人的身份和联系信息3.担保的种类(例如连带担保、保证担保等)4.担保期限和金额5.担保的具体条件和限制6.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等附加条款担保函主要是一种承诺,担保人承诺在特定条件下承担责任,并为受益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证。

担保合同的定义担保合同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该合同通常由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签署,并记录了内容:1.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身份和联系信息2.担保的种类和方式(例如抵押、质押、保证等)3.债务的类型和金额4.担保的期限和范围5.违约责任和适用法律等条款担保合同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了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区别与相似之处区别1.形式:担保函通常是一份简短的书面声明,详细记录了担保人对特定债务进行担保的承诺。

而担保合同则比较正式,通常由多方签署,并具有详细的条款和约定。

2.法律效力:担保函通常是一种可撤销的承诺,可由担保人在特定条件下取消。

而担保合同在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债务人违约,担保人有义务履行担保责任。

3.主体关系:担保函是担保人向受益人发出的,其主要目的是向受益人表明担保人的愿意和承诺。

而担保合同是由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三方共同签署的正式协议,各方之间存在着更为复杂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之处1.担保目的:无论是担保函还是担保合同,都是为了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担保和保证,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出现违约情况时能够获得补偿或保障。

2.担保责任:无论是担保函还是担保合同,担保人都有义务在特定情况下履行担保责任,对债权人提供担保。

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担保函和担保合同是在经济交往中常见的两种担保方式。

虽然它们都是为了保证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或者信用而存在,但是在具体的使用和法律效力上存在一些区别。

以下是对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进行详细说明:________第一章定义和性质1.1 担保函:________是指债务人的担保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担保形式。

担保函一般包括担保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在债务人违约时代偿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

1.2 担保合同:________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就担保事项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

担保合同一般直接涉及到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由双方明确约定了担保的范围、方式、期限等内容。

第二章主体2.1 担保函:________主要涉及的主体是债务人和担保人。

债务人是需要履约的一方,而担保人是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或信用作出担保的一方。

2.2 担保合同:________主要涉及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

债权人是享有债权的一方,债务人是需要履约的一方,而担保人是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或信用作出担保的一方。

第三章法律效力3.1 担保函:________担保函在法律上一般被认为是一种民事行为的表达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是相对于担保合同来说,担保函的法律效力较弱,常常需要债务人和担保人以其他形式进行约定,以加强担保函的法律效力。

3.2 担保合同:________担保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________一是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和期限。

二是明确担保的方式。

三是明确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相互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起始时间和终止条件4.1 担保函:________担保函一般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交易过程中提供,其起始时间一般和交易的发生时间相同。

担保函的终止条件一般是在债务人履约完毕或者达到约定的条件后终止。

担保合同与担保函的区别与联系

担保合同与担保函的区别与联系

担保合同与担保函的区别与联系引言:担保是指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由第三方提供的保证责任。

在法律领域中,担保合同和担保函是常见的担保方式。

本文将对担保合同和担保函的区别与联系进行深入分析,以加深对这两种担保方式的理解。

一、担保合同的定义与特点担保合同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就债务履行提供担保责任而订立的合同。

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合同性质:担保合同是一种合同,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具有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

2. 债权债务关系:担保合同是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担保人则为债务人提供保证责任。

3. 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债务合同的成立、有效性和终止有着直接的关联,一旦债务合同无效或终止,担保合同也将随之无效或终止。

二、担保函的定义与特点担保函是指担保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承诺。

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书面形式:担保函是以书面形式表达的,通常由担保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

2. 直接性:担保函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承诺,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务关系。

3. 独立性:担保函的效力与债务合同的成立、有效性和终止无直接关联,即使债务合同无效或终止,担保函的效力仍然存在。

三、担保合同与担保函的区别1. 主体不同:担保合同的主体是债务人和担保人,而担保函的主体是担保人和债权人。

2. 形式不同:担保合同是一种合同,需要遵循合同法的规定,而担保函是一种书面形式的担保承诺。

3. 效力不同: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债务合同直接相关,一旦债务合同无效或终止,担保合同也将无效或终止;而担保函的效力独立于债务合同,即使债务合同无效或终止,担保函的效力仍然存在。

4. 适用范围不同:担保合同通常适用于较大额度或较复杂的债务关系,而担保函通常适用于较小额度或较简单的债务关系。

四、担保合同与担保函的联系1. 共同目的:担保合同和担保函都是为了提供担保责任,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

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

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担保函与担保合同虽然都涉及担保行为,但它们在法律性质、形式、内容和效力上存在一些区别:1. 法律性质:- 担保函:通常是一种单方面的承诺,由担保人向受益人出具,承诺在债务人违约时履行一定的支付义务。

- 担保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协议,涉及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形式:- 担保函:通常以书面形式出具,格式相对简单,直接明了地表达担保人的担保意愿和责任。

- 担保合同:形式更为正式和复杂,可能包含详细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 内容:- 担保函:内容通常包括担保人的身份信息、担保的金额、担保的条件、担保的期限等。

- 担保合同:内容更为全面,除了担保函所包含的信息外,还可能包括担保的具体方式(如抵押、质押、保证等)、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4. 效力:- 担保函:一旦出具,即对担保人产生约束力,担保人需按照担保函的承诺履行义务。

- 担保合同: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可能需要各方的签字盖章,且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可能需要进行公证或登记才能生效。

5. 灵活性:- 担保函:相对简单,易于快速出具和理解,适用于紧急或临时的担保需求。

- 担保合同:由于内容更为详细,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协商和制定,适用于长期或复杂的担保关系。

6. 法律后果:- 担保函:一旦债务人违约,担保人需立即按照担保函的承诺履行义务,法律后果直接且明确。

- 担保合同:在债务人违约时,可能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后果可能更为复杂。

了解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有助于在实际业务中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担保函和保证合同区别(2023版)

担保函和保证合同区别(2023版)

担保函和保证合同区别担保函和保证合同区别一、概述担保函和保证合同都是属于担保行为的一种形式,但在具体内容和法律效果上有所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担保函和保证合同的定义、要素、主要区别等内容。

二、担保函1.定义:担保函是一种以书面形式表达的担保承诺,由担保人发出并向债权人提供,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

2.要素:(1)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2) 债权人:债务的受益人。

(3)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

(4) 担保金额和期限:担保的金额和担保期限。

(5) 担保方式:可以是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等形式。

3.主要区别:(1) 形式:担保函是以书面形式发出的担保承诺。

保证合同则是以合同形式约定的担保关系。

(2) 法律效果:担保函仅是一种担保承诺,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主债权债务关系。

保证合同则可以直接产生主债权债务关系。

(3) 受益人:担保函的受益人是债权人,债务人无权主张担保人的履行。

保证合同的受益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可以主张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

(4) 担保责任:担保函的担保责任一般限于一定金额。

保证合同的担保责任通常包括全部债务。

(5) 变更和解除:担保函的变更和解除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保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则需要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

三、保证合同1.定义:保证合同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一种行为。

2.要素:(1) 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

(3) 债权人:债务的受益人。

(4) 担保内容:保证人对主债权债务承担的担保责任。

(5) 担保方式:可以是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等形式。

3.主要区别:(1) 形式:保证合同是一种明确约定在合同中的担保行为。

担保函则是以书面形式发出的担保承诺。

(2) 法律效果:保证合同能够直接产生主债权债务关系。

而担保函本身并不能直接产生主债权债务关系。

(3) 受益人:保证合同的受益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可以主张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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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区别篇一:担保函与担保合同的区别篇一:担保函(个人担保)担保函吉安集团有限公司:被担保人与贵司因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关系,本担保人愿为被担保人在年月日起与贵司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被担保人欠贵司的价款等债务提供担保。

担保的债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因违约产生应偿付的货款/承揽费、违约债务(包括货款/承揽费本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债务)。

本担保人为被担保人上述债务的偿还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同时,本担保人声明,同意被担保人在履行偿付货款/承揽费、违约债务过程中与贵司达成的延期履行债务的协议或方案,该协议或方案不必征得本担保人另行确认,也不受次数限制,保证期限自新协议或方案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声明,本担保函贵司收到即生效,效力涵及担保函署明的担保业务期间与担保责任期限,除非贵司书面回复拒绝。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盖章并签字:时间:年月日篇二:无书面担保合同和空白保证的区别无书面合同担保和空白保证的区别?核心提示:虽然大多数保证都以书面合同形式来进行,但在实践中,也有不少保证是经由担保人单方面承诺担保的行为来设定的:无书面合同担保虽然大多数保证都以书面合同形式来进行,但在实践中,也有不少保证是经由担保人单方面承诺担保的行为来设定的:1担保函。

又称担保书、保函,是担保人向特定对象出具的保证承担某种义务的书面文件。

实践中,担保函使用得非常普遍,内容也多种多样: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保证进行某种行为的、有保证人向特定对象承诺如某种事情或后果发生,保证人承担全部或某种责任的、有保证人向行为人承诺绝不因行为人进行某种行为而追究行为人责任的等等。

2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担保人(开证行)应借款方要求向贷款方开出的付款凭证。

当贷款方向担保人出示该证和借款方违约证明时,担保人须按该证规定的款项支付。

备用信用证实际上是担保人以自身的信用向贷款人承诺对借款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

3意愿书。

意愿书通常是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而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帮助借款方还款的书面文件,多在国际信贷中使用。

意愿书的明显特征是其条款一般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

违反意愿书虽不引起法律责任,但对“担保人”以后的业务无疑会有所影响,故资信良好的“担保人”一般都不会违背自己在意愿书上的诺言。

4商业流通票据上的签字。

担保人在商业流通票据上签字,构成票据保证。

票据保证反映在汇票、支票或其粘单上。

需指出的是,无书面合同担保与口头保证并不等同。

无书面合同担保仅指没有采取合同书的形式所作的其他书面担保。

空白保证空白保证是指保证人在空白证书上署名或盖章,交付于将来要负担债务的人,授予其在确定债权人后记载债权人姓名或一并记载债权数额在其证书的权限。

理解空白保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人将保证合同相对人(债权人)或保证债额的决定权委托给债务人时,可认为有代理权的授予。

2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授予订立保证合同的代理权时,主债务人有向债权人发出要约及受领债权人承诺意思的权限。

3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授予订立保证合同的代理权后,此时不问有无空白的填载,保证人的代理人(主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意思一致时,即成立保证债务。

如果保证人只授予主债务人应与特定债权人或应在一定数额的限度内订立保证合同的代理权,而主债务人却将其他债权人的姓名或将限度以外的保证额记入证书,订立保证合同时,除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保证合同无效。

4保证人自己决定保证合同的相对人(债权人)及保证数额,而交付空白证书于债务人时,主债务人不是代理人。

此时不管在空白证书上有无债权人姓名或债权额的记载,债务人传达保证人的要约,相对人承诺时,即发生保证债务。

如果债务人将保证人的意思错误展示,如保证人要以甲为债权人而债务人却将乙的姓名记入证书,或保证人只想保证1万元的债务,而债务人却将2万元债务记入证书,并将证书交付于债权人。

此时保证人可以依法撤销该保证。

篇三:正式担保函保证合同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正式担保函编号:德英个融字第[ ]号银行:我公司经审查后,同意为于年月日向贵方申请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圆)。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上述内容以《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保证人: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月日篇二:保函与担保书的区别是什么信用证与保函的区别“信用证”方法的通俗解释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后,买方将钱交给银行,并按合同内容交给银行一个购货清单;银行将买方的购货清单转给卖方;卖方按买方的购货清单生产和供货,然后凭供货证明向银行取钱。

到目前为止,我国与外国之间的贸易绝大部分仍采用“信用证”的方法。

信用证的缺点是手续多,过程长,费用高,透明度差;信用证的漏洞是银行无法辨别单据的真伪,如果有人以假单据诈骗,或发货不合格,使买方比较被动和蒙受损失。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异同谈保函和备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凭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

由于二者之间日趋接近。

甚至于有人将二者混同。

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基本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文试对两者作一比较。

一、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类同之处(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

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但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如招标交易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设备贸易的预付款还款担保,质量或维修担保,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付款担保等,这些担保都可通过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形式实现。

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

实践的发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

表现在:第一,担保人银行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当申请人履行了其债项,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备用信用证就是如此得名的);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

因此,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保函作为人的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立的关系呢?据此,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

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

而申请人是否违约,是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的,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

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

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

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

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的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

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到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

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但保信用证。

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在该信用证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

(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

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篇二:保函和信用证的异同保函和信用证的异同一、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之处(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保函作为人的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抑或是独立的关系呢?据此,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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