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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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安全使用规定

码头安全使用规定

一、码头安全使用规定1、码头应按照设计规定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严禁超载。

2、码头靠泊的船型和作业条件应符合设计规定。

3、严禁在系网环、护眩锚链、铁爬梯等处系带船舶;严禁利用码头的梁、板、柱等构件系带船舶。

4、码头的护眩应齐全、完整;码头迎水面不应有外露螺栓或尖锐铁件。

5、码头上部的轨道式装卸机械在船舶靠、离泊前,应移至安全位置;停止作业期间,应按规定到指定处锚锭。

6、装卸易燃、易爆、腐蚀性货物或履带机械行驶时,应对码头面层采取保护措施;铲车作业不得损坏码头面层及预埋件。

7、码头前沿停泊水域水深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透空式码头和栈桥下淤积严重,影响码头前沿水深或结构安全时,应及时清淤。

8、码头的栈桥应按设计规定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当通行车辆的荷载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专项安全评定,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港口设施的目视检查1、港口设施的含义港口设施是港口主要设施和附属设施的总称。

港口设施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引堤和护岸、港池、进出口航道、锚地、港区道路与堆场、仓库、油与液体化工储罐、港区铁路与装卸机械轨道及其他生产与生产辅助设施等。

附属设施包括:系靠船设施、消防设施、防护设施和环保设施。

2、港口设施检测与评定(1)港口设施应按规定进行检测和评定,及时掌握设施的技术状态。

港口设施的检测分为定期检查、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

(定期检查系指由港口设施所有人对港口设施的使用情况、上部结构外观变化和附属设施状况等进行的周期性检查)。

定期检查由港口设施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组织实施。

定期测量观测、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由相应资格能力的专业单位承担。

(2)主要港口设施定期检查周期定期检查的方法以目测为主,并应现场填写港口设施定期记录表,发现设施明显损坏、影响正常使用,应及时向设施管理部门报告。

(3)码头设施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面层外观损坏情况;2、码头迎水面构件损坏情况;3、码头接岸有无明显沉降位移;4、附属设施缺损;5、有无超载使用现象;6、其他明显损坏或不正常现象。

码头使用安全管理规定(3篇)

码头使用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码头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码头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码头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码头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码头设施安全管理第六条码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具备安全使用条件。

第七条码头设施的建设、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八条码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可靠。

第九条码头设施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超负荷运行。

第十条码头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应急救援设施应当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新。

第十一条码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或者整改。

第三章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四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码头作业人员有权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制止或者报告。

第四章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码头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码头装卸作业安全规定(三篇)

码头装卸作业安全规定(三篇)

码头装卸作业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码头装卸作业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减少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码头装卸作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码头装卸作业是指运输相关的装卸机械设备操作,包括货物的起卸、搬运、堆放、仓储等活动。

第四条码头装卸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环境安全第五条码头装卸作业场所应具备良好的环境安全条件,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

第六条码头装卸作业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和防护设备。

第七条码头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合理的消防设施和紧急疏散通道,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作业人员能够及时撤离。

第八条码头装卸作业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隐患,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九条码头装卸作业场所应建立安全警示标识和指示标识,明确标注危险区域、安全区域和禁止通行区域。

第十条码头装卸作业场所应建立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码头装卸作业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经过合法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码头装卸作业机械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码头装卸作业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技能,严禁无证上岗。

第十四条码头装卸作业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超速操作。

第十五条码头装卸作业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保持机械设备的清洁和整洁,及时清理周边杂物和油污。

第十六条码头装卸作业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关闭机械设备和切断电源。

第四章货物装卸安全第十七条码头装卸作业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形状和重量,选择合适的装卸工艺和工具。

第十八条码头装卸作业应合理搬运货物,严禁超载、乱堆和悬挂装卸。

第十九条码头装卸作业应保证货物的平稳起卸,避免货物损坏和人员伤害。

第二十条码头装卸作业应定期对货物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货物的破损、泄露和有毒有害物品。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码头建设、运营、维护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码头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码头作业安全、有序、高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码头安全管理实行企业主体责任,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码头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码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码头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码头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码头作业安全。

第八条码头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码头作业安全管理第九条码头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条码头作业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码头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码头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作业要求。

第十三条码头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码头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严禁乱堆乱放、乱拉乱挂,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码头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第四章码头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码头消防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码头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码头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码头作业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条码头作业现场应加强用火、用电管理,严禁违章用火、用电。

码头靠泊安全规程规定(3篇)

码头靠泊安全规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码头靠泊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码头靠泊作业,包括船舶进出港、靠离泊、装卸作业等。

第三条码头靠泊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严格管理;(三)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保障有力。

第二章码头设施安全第四条码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船舶靠泊、装卸作业和安全要求。

第五条码头设施主要包括:(一)码头主体结构;(二)防波堤、护岸;(三)栈桥、引桥;(四)码头前沿、岸线;(五)防撞设施、信号设施;(六)消防设施、救生设施;(七)其他相关设施。

第六条码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二)采用先进技术和材料;(三)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安全隐患;(四)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第三章船舶靠泊安全第七条船舶靠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船舶应当具备靠泊条件,包括船舶证书、船舶适航证明、船员配备等;(二)船舶应当遵守靠泊规定,按照码头管理人员的指挥进行靠泊;(三)船舶应当保持良好的船况,确保靠泊安全。

第八条船舶靠泊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船舶靠泊前,应当与码头管理人员联系,确认靠泊时间和位置;(二)船舶靠泊时,应当保持船舶稳性,避免碰撞;(三)船舶靠泊后,应当做好固定、系泊工作,防止船舶走锚、漂移;(四)船舶装卸作业时,应当遵守装卸规定,确保装卸安全;(五)船舶靠泊期间,应当做好消防、救生、环保等工作。

第四章船舶靠泊管理第九条码头管理人员应当负责船舶靠泊作业的指挥、监督和检查,确保船舶靠泊安全。

第十条码头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船舶靠泊作业流程和规定;(二)具备一定的船舶驾驶和港口管理知识;(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处置能力。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码头作为货物装卸、运输和人员往来的重要场所,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码头的正常运营,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稳定,特制定以下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一、人员安全管理1、所有进入码头区域的人员必须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反光背心等。

2、未经许可,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码头作业区域。

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在码头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疲劳作业、酒后作业。

4、对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起重机操作员、电工、焊工等,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复审。

二、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1、码头的各类设备和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起重机、输送带、装卸机械等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码头的消防设施、照明设施、警示标识等应保持完好无损,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4、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

三、货物装卸安全管理1、货物装卸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超载、超高、超宽装卸。

2、对于危险货物的装卸,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3、在装卸过程中,应注意货物的稳定性,防止货物滑落、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装卸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码头通道畅通。

四、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1、船舶靠离泊前,码头应与船舶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船舶的状况和靠离泊计划。

2、码头应根据船舶的大小、吃水等情况,合理安排靠泊位置,并确保系缆设施牢固可靠。

3、在船舶靠离泊过程中,应加强现场指挥和监护,防止船舶碰撞码头设施。

4、遇到恶劣天气或海况不佳时,应暂停船舶靠离泊作业。

五、消防安全管理1、码头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应急处置程序。

3、严禁在码头区域内吸烟、动火,如需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海港码头安全操作手册

海港码头安全操作手册

海港码头安全操作手册海港码头是货物运输和贸易的重要枢纽,其安全操作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码头的正常运转,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安全操作手册。

一、一般安全规定1、所有在码头工作的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鞋、工作服等。

2、严禁酒后上岗,工作期间不得饮酒、吸烟或食用影响工作的药物。

3、保持码头工作区域的清洁和整洁,及时清理杂物和垃圾,防止滑倒和绊倒事故。

4、遵守码头的交通规则,行人走人行道,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限速行驶,注意避让行人。

二、装卸作业安全1、装卸货物前,必须对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等进行仔细检查,确保符合装卸设备的承载能力和操作要求。

2、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装卸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安全规程,持证上岗。

3、在装卸过程中,要密切关注货物的状态,防止货物掉落、倾斜、滑动等情况发生。

4、对于危险货物的装卸,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火、防爆、防毒等。

三、船舶靠离泊安全1、船舶靠离泊前,码头调度人员要与船舶船长充分沟通,了解船舶的尺寸、吃水、载货情况等,制定合理的靠离泊方案。

2、操作人员要密切关注气象和海况,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如大风、大浪、大雾等,要暂停靠离泊作业。

3、系缆人员要正确系缆,确保缆绳牢固可靠,防止船舶漂移。

4、船舶靠泊后,要及时设置登船梯和安全网,保障人员上下船安全。

四、设备操作安全1、码头的各种设备,如起重机、叉车、输送带等,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前,要进行设备检查,包括设备的外观、仪表、制动系统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3、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规操作或超负荷运行。

4、设备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要时刻关注设备的运行情况,如有异常声响、异味、振动等,应立即停机检查。

五、消防安全1、码头要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内河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内河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内河码头及其相关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内河码头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内河码头安全管理应当实行全员参与、责任到人、分工协作、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内河码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内河码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章内河码头安全管理内容第一节码头设施安全管理第七条码头设施应保持完好、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码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修应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码头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码头设施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警示标志清晰、醒目。

第二节码头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码头作业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码头作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防滑设施等。

第十三条码头作业人员应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码头作业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五条码头作业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节码头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码头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码头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八条码头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码头应制定消防安全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四节码头环境安全管理第二十条码头应保持环境卫生,防止污染。

第二十一条码头应加强噪声、振动、粉尘等污染物的治理。

第二十二条码头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确保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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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媒码头属于特殊生产区域,为创建一个安全、文明的生产环境,现对煤码头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1、煤码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码头班负责,当班运行人员必须依照本规定严格管理。

2、各有关单位在煤码头工作应加强自身的管理,并接受码头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在煤码头进行的各项工作安全、文明地进行。

3、码头消防设施安全完整,灭火器、黄砂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消防设施严禁移作他用,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4、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外来参观人员必须有电厂人员陪同,并事先与码头班运行人员联系,根据生产情况许可后放可进入。

6、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7、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不得在卸船机底下或轨道上长时间停留,卸船机在作业时不得在海侧轨道外通行。

8、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9、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10、码头引桥上应有车辆限速30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行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11、禁止无关车辆进入码头,因工作需要进入的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码头面警戒线系卸船机行走区域,线内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物品。

12、示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13、煤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

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14、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15、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16、推耙机加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17、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

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

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

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

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23、不准在码头区域内钓鱼、游泳。

煤船清舱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工器具准备:
用大约5米长的竹竿几根绳子一根约18米左右,安全带每人一条,铁铲、扫把第人各一把。

二、程序:
1、吊推耙机前一个小时内,清舱人员要把所要下推耙机的船舱内的样子上的煤炭桶干净,方便推耙司机上下舱。

2、推耙机所在的船舱,在船舱上面清扫舱盖和甲板人员不得往下铲煤炭,应先把煤炭打扫成堆,等待推耙机司机把推耙机停放在安全位置时,再往下铲煤。

3、推耙机司机在完成第一次推耙清舱任务后,清舱人员要及时下舱把船舱内四周的积煤桶干净。

4、推耙机司机在船舱作业时,清舱人员下舱工作,必须通知推耙机司机密切配合,要做到安全第一。

5、推耙司机怜惜要清完船舱时,清舱人员要及时下舱把耙不到的煤炭铲出来。

6、按顺序清完舱后,再把推耙机吊出船舱,把钢丝绳放在指定的位置,做到有始有终。

清舱作业安全规定
1、清舱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上班,禁止带病或精神状态不良情况下作业。

2、清舱使用的工具不准直接从舱口丢进舱内,应用麻绳吊进或吊出舱。

3、舱内扶梯损坏,使用临时梯上下,梯子一端应固定牢固,确认无误才能上下。

4、遇直梯或角度较大的梯子上下时,应面对梯子,一步一格抓紧上下,严禁上下梯时开玩笑以防发生意外,不准两人及以上同时上下船舱。

5、吊推扒机用钢丝绳应无严重磨损,卸克螺纹良好,表面无裂纹、无变形。

6、吊推扒机及清舱作业期间,清舱人员应听从推扒机司机指挥。

7、推扒机推煤完毕,应将推扒机停在卸船司机视线正面的海侧舱角,机尾朝舱壁,以防抓斗碰损推扒机。

8、推扒机吊至船舱后,卸船机司机将抓斗移至料斗上,推扒机司机方可进行推煤作业。

推煤完成后,推扒机停至舱内规定位置并熄火。

卸船机司机方可进行抓煤操作并时刻注意舱内人员及推扒机动向。

抓煤完毕需要再次推煤时,卸船机、推扒机司机应重复进行上述过程。

9、抓斗下降时卸船机司机应注意清舱人员和推扒机动向,并保持两米以上距离。

10、抓斗运行区域内严禁人员工作、站立和通过。

11、船甲板有油污、积水时,应采取注意防滑跌。

12、清舱人员如感到身体不适、头晕胸闷等症状,应立即回到舱面进行休息。

13、清理甲板上积煤时,应两人以上人员同时清理。

严禁将撒在甲板上的煤扫入海中。

14、船靠岸时带缆,人站一条线,同时用力。

缆绳挂桩后让到旁边不能站在缆绳的一条直线上。

15、离船时注意放缆绳要齐心,预防后面的人一放前面的人没放,防止拖下海去,防止后面一米的小绳打到人身上。

吊推扒机的专用指挥信号
为确保煤码头的安全生产,特制定吊推扒机统一的指挥信号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1、吊推扒时卸船机司机操作时一定要切换至维修模式,且用维修模式完成吊推扒的全过程。

2、卸船机司机绝对地听从专业指挥人员的指挥。

当抓斗松到可以挂推扒机钢丝的高度和解推扒机钢丝的高度时,卸船机司机一定要把卸船机的操作的电源断开。

3、吊推扒机时必须使用统一的手势信号指挥。

不得用其它的通讯工具指挥。

4、指挥人员必须站在卸船机司机的正前方、面朝卸船机司机指挥下。

(指挥人员必须脱掉手套指挥)
5、指挥信号如下:
慢速上升——单手侧向水平伸出,掌心朝上,以手腔轴手掌重复向上摆动。

快速上升——双手两侧水平伸出,掌心朝上,两臂大幅度的重复向上摆动。

慢速下降——单手向前水平伸出,掌心朝下,以手腕轴手掌重复向下摆动。

快速下降——双手向前水平伸出,掌心朝下,两臂大幅度的重复向下摆动。

主小车行走——向要行走的方向,手臂水平伸出做重复的伸缩动作。

卸船机向前行看着——抬起双手,掌心朝自己,向后做重复的摆动。

卸船机向后行看走——抬起双托运费,掌心朝前,向前做重复的伸缩动作。

停止——两手工劳动在胸前重复的做交叉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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