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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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码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码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码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码头作业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包括港口管理部门、码头运营企业以及码头劳动者。

第三条码头作业的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和救援体系建设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责任和义务第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码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单位及时予以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码头运营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码头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第六条码头劳动者应依法参加职业健康体检,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自觉履行岗位责任,积极参与安全活动,确保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码头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确保作业场所和设备的安全。

第八条码头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设备,如安全帽、防护服、安全绳等,确保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码头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做到人人有责、人人参与安全工作。

第十条码头作业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组织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章风险防控第十一条码头作业单位应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针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并落实到作业实施中。

第十二条码头作业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明确作业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三条码头作业单位应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码头使用安全管理规定(3篇)

码头使用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码头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码头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码头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码头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码头设施安全管理第六条码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具备安全使用条件。

第七条码头设施的建设、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八条码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可靠。

第九条码头设施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超负荷运行。

第十条码头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应急救援设施应当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新。

第十一条码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或者整改。

第三章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四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码头作业人员有权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制止或者报告。

第四章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码头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码头建设、运营、维护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码头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码头作业安全、有序、高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码头安全管理实行企业主体责任,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码头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码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码头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码头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码头作业安全。

第八条码头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码头作业安全管理第九条码头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条码头作业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码头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码头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作业要求。

第十三条码头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码头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严禁乱堆乱放、乱拉乱挂,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码头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第四章码头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码头消防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码头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码头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码头作业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条码头作业现场应加强用火、用电管理,严禁违章用火、用电。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码头安全管理是指对码头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以确保码头的运营和工作场所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1. 码头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职责。

2. 码头必须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码头应该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和消防人员,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

4. 码头需要制定并实施紧急预案,包括应急撤离和应急救援措施,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5. 码头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了解和掌握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6. 码头必须建立安全督导和监控制度,对码头的运营和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7. 码头应该建立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定期对码头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8. 码头必须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码头的安全。

9. 码头应该加强对外来人员和车辆的管控和管理,确保码头内的安全。

10. 码头必须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并做出相应处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内河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内河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内河码头及其相关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内河码头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内河码头安全管理应当实行全员参与、责任到人、分工协作、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内河码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内河码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章内河码头安全管理内容第一节码头设施安全管理第七条码头设施应保持完好、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码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修应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码头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码头设施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警示标志清晰、醒目。

第二节码头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码头作业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码头作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防滑设施等。

第十三条码头作业人员应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码头作业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五条码头作业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节码头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码头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码头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八条码头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码头应制定消防安全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四节码头环境安全管理第二十条码头应保持环境卫生,防止污染。

第二十一条码头应加强噪声、振动、粉尘等污染物的治理。

第二十二条码头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确保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国家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码头建设、维护、经营、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码头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监管、强化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码头安全管理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码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码头作业安全。

第六条码头企业应当制定码头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作业人员职责、作业程序、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七条码头企业应当定期对码头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码头企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九条码头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第十条码头企业应当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

第十一条码头企业应当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码头安全设施设备第十二条码头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码头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安全要求:(一)结构安全:设施设备结构合理,强度足够,能够承受正常使用和意外情况下的负荷。

(二)电气安全:设施设备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符合电气安全标准,防止电气事故发生。

(三)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具备消防功能,能够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四)环保安全:设施设备能够防止环境污染,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码头企业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四章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码头作业应当遵守以下安全规定:(一)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程序。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码头作为货物装卸、船舶停靠的重要场所,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码头的正常运营,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以下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一、人员安全管理1、所有进入码头区域的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反光背心等。

严禁未佩戴相应防护装备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2、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全面的安全培训,包括码头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措施等。

老员工应定期接受安全再培训,以强化安全意识。

3、严禁在码头区域内奔跑、嬉戏、打闹。

行走时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避免与车辆、机械设备等发生碰撞。

4、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起重机司机、叉车司机、电工等,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5、码头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

二、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1、码头的各类设备和设施,如起重机、输送带、装卸平台等,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性能良好、运行安全。

2、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每次作业前对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相关负责人进行维修。

3、对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未经检验合格或未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

4、码头的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照明设施等应保持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5、加强对码头道路、堆场、码头前沿等区域的维护,确保地面平整、无坑洼、无积水,标识标线清晰。

三、货物装卸安全管理1、装卸货物前,应制定详细的装卸方案,并对装卸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2、严格按照货物的性质、重量、包装等要求选择合适的装卸设备和工具,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3、装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货物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4、装卸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进行指挥和监护,确保装卸作业的安全有序进行。

5、装卸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将货物摆放整齐,保持码头区域的整洁和畅通。

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5篇)

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5篇)

码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游艇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游艇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游艇及其乘员航行、停泊、出入境和游艇俱乐部(游艇会)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口岸查验机关是指派驻口岸的海事管理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机构、边防检查机关。

第二章检验、登记第四条游艇在水域航行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国家认可的其他适航性证明文件。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所确定的适航范围或相当的航区内航行。

未持有上述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的境外游艇,可向船检机构申请核发游艇适航性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

第五条对于持有国家认可的游艇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进口游艇,检验时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免予提供图纸资料。

第六条住所不在本地的游艇所有人,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以在本地申请办理游艇船舶登记手续。

第三章安全保障第七条游艇驾驶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方可驾驶游艇。

持有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境外居民,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可在海南水域短期内(____日)驾驶游艇,无需换证。

需长期在海南水域驾驶游艇的境外居民,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境外游艇可不实行强制引航。

第九条境外游艇可以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开放的港口、游艇码头、停泊点、海上游览景区停靠,开展游览观光活动。

不得在非开放的港口停靠并上下人员。

第十条在海南水域活动的游艇,应配备艇载定位识别等装置,配备的装置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拆卸。

第十一条游艇在航行中临时停泊,应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不得在主航道、禁航区、安全作业区及其他公布的禁止停泊水域停泊。

第十二条游艇遇险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驾驶员及其他乘员应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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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49792

号: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Termi nal safety man ageme nt regulati 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
在指定的地方。

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
定的地方。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

严禁存放
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5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
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

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

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

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

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

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

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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