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码头使用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码头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码头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码头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码头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码头设施安全管理第六条码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具备安全使用条件。
第七条码头设施的建设、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八条码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可靠。
第九条码头设施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超负荷运行。
第十条码头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应急救援设施应当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新。
第十一条码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或者整改。
第三章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四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码头作业人员有权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制止或者报告。
第四章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码头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码头建设、运营、维护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码头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码头作业安全、有序、高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码头安全管理实行企业主体责任,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码头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码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码头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码头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码头作业安全。
第八条码头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码头作业安全管理第九条码头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条码头作业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码头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码头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作业要求。
第十三条码头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码头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严禁乱堆乱放、乱拉乱挂,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码头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第四章码头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码头消防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码头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码头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码头作业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条码头作业现场应加强用火、用电管理,严禁违章用火、用电。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码头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码头安全管理对于维护贸易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的规定展开,从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设备安全、应急预案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港口码头应制定细化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种安全措施的实施程序和内容,确保码头运营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制度应包括对进出港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检查、港口内人员和设备的管理等内容。
同时,制度应与国际惯例和法律法规相一致,提高港口的国际竞争力。
二、人员培训港口码头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包括港口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如码头工人、船员、港口安检人员等。
培训内容应包括港口安全操作规程、货物危险性辨识与处理、应急处置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三、设备安全设备安全是港口码头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港口应配备先进、可靠的设备,如安全检查设备、消防设备、船舶停靠设备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同时,港口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四、应急预案港口码头应制定健全的应急预案,根据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和工作流程,为保障港口安全提供可行的应对方案。
应急预案应考虑到各种情况,如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等,为应对不同的危险情况制定不同的应急措施。
五、加强合作与信息交流港口码头应加强与国内外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及时获取国内外安全管理经验,了解国际安全标准并加以吸收和应用。
与国内外港口分享安全信息,通过互联网或安全会议等方式加强港口安全的协调与合作。
六、建立安全检查机制港口码头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对港口内进出港的船舶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应包括船舶及其设备、货物的安全性检查和危险品识别、山寨产品识别等。
建立安全检查机制有助于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风险,防止恶意物品进入港口。
七、建立安全监控体系港口码头应建立全面、高效的安全监控体系,通过安全摄像、智能感知技术等手段实时监控整个港口运营过程,及时掌握港口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
2023年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____年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物品的安全,维护港口码头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各个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的方法和措施,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落实高层次、全面、可持续的安全发展理念,加强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能力建设。
第五条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港口安全信息系统,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率和能力。
第六条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强化内外部协作,形成联动的管理机制。
各港口码头应当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安全信息,形成合力。
第二章港口码头安全责任第七条港口码头的管理者是港口码头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
港口码头管理者应当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开展港口码头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港口码头的使用单位是港口码头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
港口码头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并组织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第九条港口码头的从业人员是港口码头安全工作的参与者。
港口码头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用工作行为和言行言语不损害港口码头安全形象。
第十条港口码头的运输单位是港口码头安全工作的参与者。
港口码头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车辆和船舶的安全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港口码头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港口码头应当建立全天候、全时段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港口码头内外环境的实时监控。
港口码头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控设备,确保港口码头安全的可视化管理。
第十二条港口码头应当制定适当的港口码头安全排查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码头是国家海运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
为了确保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保障港口码头的正常运营和人员财产的安全,制定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一、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
港口码头的安全是其运营的基础,所有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确保人员、船舶和设备的安全。
2. 预防为主原则。
港口码头的管理必须注重预防性、综合性和系统性,通过科学的预测和措施的实施,提前预防各类安全事故。
3. 制度化管理原则。
建立健全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的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管理的有序进行。
4. 整体安全原则。
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整体规划,协调各方面资源,形成合力。
5. 公平公正原则。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活动必须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1.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机构。
港口码头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
安全管理机构应由港口码头管理部门负责,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员。
港口码头应当设立安全管理员,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事故预防、事故应急处置等。
3. 港口码头作业人员。
港口码头作业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工作的安全进行。
三、安全设施和器材1. 护栏和警示标识。
港口码头应当设置合适的护栏和警示标识,确保人员、车辆和设备的安全通行和操作。
2. 照明设施。
港口码头应当设置合适的照明设施,确保夜间作业的安全进行。
3. 消防设施。
港口码头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器材和消防通道,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火灾处置。
4. 应急救援设施。
港口码头应当配备合适的应急救援设施,包括急救箱、救生设备等,以应对各类事故和紧急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1. 作业规程。
港口码头应当建立完善的作业规程,明确作业程序和注意事项,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码头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港口码头的运营效率,维护国家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港口管理经验,制定本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港口码头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港口码头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规定,港口码头作业人员了解并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港口码头的职责和义务意识,提高港口码头的应急处置能力,防范港口码头可能出现的事故。
第四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
第五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注重科技支撑,加强信息化建设,在港口码头各个环节实现信息共享和互通。
第六条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应强化团队协作,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机制,提高港口码头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章港口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第七条港口码头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防火设施、防爆设施、消防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紧急求救设备等。
第八条港口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保持正常运行状态,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验收。
第九条港口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设备的相关信息,并保证设备随时可用。
第十条港口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应进行定期演练和测试,确保设备性能符合要求,人员能够熟练操作,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港口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设备运行记录,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和维修,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第十二条港口码头应建立紧急救援机制,制定明确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并组织港口码头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港口码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港口码头作业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知识。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机械化程度的提高,港口的安全管理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今天店铺在这里为大家介绍港口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欢迎大家阅读!港口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了确保港口码头安全、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订立本《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责任及职责】1.公司将建立并严格执行港口码头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岗位员工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各项安全措施。
2.具体责任划分:–总经理负责港口码头安全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效果负总责。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订立、完善和推广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各部门负责订立和执行本部门的港口码头安全工作计划、措施、监督和检查,并帮助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全体员工要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乐观参加安全活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安全监管机构依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港口码头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条【安全培训与教育】1.公司将建立健全港口码头安全培训体系,全员参加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2.安全培训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港口码头工作流程及安全操作规范;–高空作业、起重机械、不安全化学品等特殊作业的安全操作技能;–灭火、急救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教育等。
3.安全培训定期进行,有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记录培训情况,每位员工必需定时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四条【安全设施与装备】1.公司将依照港口码头安全规范,配置必需的安全设施与装备,包含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安全报警系统;–安全防护网、防护栏杆等边沿保护措施;–个人防护装备、呼吸器等。
2.安全设施与装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3.港口码头各岗位人员必需正确使用和保管安全设施与装备,并参加相应设备操作培训。
第五条【安全检查与监督】1.公司将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港口码头安全检查制度,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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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第六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七)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港口经营单位职责] 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 [相关组织责任] 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 [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二章港口安全保障措施第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七)安全生产奖励;(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 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港口装卸机械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危害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 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第二十三条 [客运码头安全]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 [船舶靠、离泊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包括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价范围] 客流量较大的客运和客滚码头、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装拆箱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港口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由国家、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评价,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 按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概况;(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审批]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决定,并出具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建设;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由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许可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的审批意见;(三)建设项目概况;(四)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