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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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码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码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码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码头作业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包括港口管理部门、码头运营企业以及码头劳动者。

第三条码头作业的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和救援体系建设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责任和义务第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码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单位及时予以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码头运营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码头作业安全顺利进行。

第六条码头劳动者应依法参加职业健康体检,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自觉履行岗位责任,积极参与安全活动,确保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码头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确保作业场所和设备的安全。

第八条码头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设备,如安全帽、防护服、安全绳等,确保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码头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做到人人有责、人人参与安全工作。

第十条码头作业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组织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章风险防控第十一条码头作业单位应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针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并落实到作业实施中。

第十二条码头作业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明确作业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三条码头作业单位应加强设备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码头使用安全管理规定(3篇)

码头使用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码头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码头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码头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码头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码头设施安全管理第六条码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具备安全使用条件。

第七条码头设施的建设、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第八条码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安全可靠。

第九条码头设施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超负荷运行。

第十条码头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应急救援设施应当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新。

第十一条码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或者整改。

第三章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四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码头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码头作业人员有权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制止或者报告。

第四章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码头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码头建设、运营、维护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码头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码头作业安全、有序、高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码头安全管理实行企业主体责任,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码头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码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码头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码头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码头作业安全。

第八条码头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码头作业安全管理第九条码头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条码头作业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码头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码头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作业要求。

第十三条码头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十四条码头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严禁乱堆乱放、乱拉乱挂,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码头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第四章码头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码头消防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码头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码头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码头作业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条码头作业现场应加强用火、用电管理,严禁违章用火、用电。

码头设施管理规定(3篇)

码头设施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设施的管理,保障码头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维护码头设施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码头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码头设施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合理规划,科学设计,经济适用;(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四)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码头设施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遵守本规定,接受码头设施管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五条码头设施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港口发展规划,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码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结构安全、功能完善、使用便捷。

第七条码头设施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设计文件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码头设施的规划与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洪排涝等因素,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建设与验收第九条码头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文件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码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一条码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有序。

第十二条码头设施的建设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码头设施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规模、结构、功能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二)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洪排涝等设施完善;(四)安全、消防、卫生等设施齐全有效。

第四章运营与维护第十四条码头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负责码头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十五条码头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运营安全、高效、便捷。

第十六条码头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码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内河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内河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内河码头及其相关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内河码头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内河码头安全管理应当实行全员参与、责任到人、分工协作、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内河码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内河码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章内河码头安全管理内容第一节码头设施安全管理第七条码头设施应保持完好、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码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修应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码头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码头设施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警示标志清晰、醒目。

第二节码头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码头作业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码头作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防滑设施等。

第十三条码头作业人员应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码头作业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五条码头作业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节码头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码头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码头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八条码头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码头应制定消防安全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四节码头环境安全管理第二十条码头应保持环境卫生,防止污染。

第二十一条码头应加强噪声、振动、粉尘等污染物的治理。

第二十二条码头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确保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码头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

码头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码头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码头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码头建筑、装卸设备、储罐、油库、危险品仓库等。

第三条码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码头消防安全。

第四条码头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码头经营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消防部门负责对码头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码头经营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码头经营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七条码头经营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三)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五)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六)组织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七)及时报告火灾事故,配合消防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码头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消防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二)熟悉码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熟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维护;(四)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能力。

第十条码头经营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码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三)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使用、维护和保养;(四)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措施;(五)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六)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七)消防安全奖惩制度。

国家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国家码头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安全管理,保障码头作业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码头建设、维护、经营、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码头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监管、强化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码头安全管理实行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码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码头作业安全。

第六条码头企业应当制定码头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作业人员职责、作业程序、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七条码头企业应当定期对码头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码头企业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九条码头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规,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第十条码头企业应当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

第十一条码头企业应当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码头安全设施设备第十二条码头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码头设施设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安全要求:(一)结构安全:设施设备结构合理,强度足够,能够承受正常使用和意外情况下的负荷。

(二)电气安全:设施设备电气线路、电器设备符合电气安全标准,防止电气事故发生。

(三)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具备消防功能,能够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四)环保安全:设施设备能够防止环境污染,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码头企业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四章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码头作业应当遵守以下安全规定:(一)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程序。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码头作为货物装卸、船舶停靠的重要场所,其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码头的正常运营,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以下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一、人员安全管理1、所有进入码头区域的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反光背心等。

严禁未佩戴相应防护装备的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2、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全面的安全培训,包括码头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措施等。

老员工应定期接受安全再培训,以强化安全意识。

3、严禁在码头区域内奔跑、嬉戏、打闹。

行走时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避免与车辆、机械设备等发生碰撞。

4、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起重机司机、叉车司机、电工等,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5、码头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身体和精神状态,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

二、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1、码头的各类设备和设施,如起重机、输送带、装卸平台等,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性能良好、运行安全。

2、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每次作业前对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相关负责人进行维修。

3、对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未经检验合格或未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

4、码头的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照明设施等应保持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

5、加强对码头道路、堆场、码头前沿等区域的维护,确保地面平整、无坑洼、无积水,标识标线清晰。

三、货物装卸安全管理1、装卸货物前,应制定详细的装卸方案,并对装卸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2、严格按照货物的性质、重量、包装等要求选择合适的装卸设备和工具,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3、装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货物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4、装卸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进行指挥和监护,确保装卸作业的安全有序进行。

5、装卸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将货物摆放整齐,保持码头区域的整洁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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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公司码头为电厂专用生产码头,严禁无关船舶停靠,码头必须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所
有船舶的靠离必须在值班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2.来船未靠码头前,码头作业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根据码头停靠情况,消除一切障碍
物,按章悬挂信号。

3.码头作业人员工作中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舷外及登高作业要系安全带,并要有
专人监护,不准穿拖鞋或赤脚工作,夜间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4.接琵琶头套缆桩时,不准抓琵琶头的前端,要留有一定间距,防止手被夹伤。

5.在码头面行走时不准穿容易滑跌的鞋子或拖鞋。

严禁在栏杆,缆桩上及无栏杆的舷边、顶
棚和缆绳活动范围附近休息、睡觉,嘻笑打闹。

6.不准站在系缆桩、舷墙上递接缆绳,递接绳缆时,注意站立的位置、掌握人体的重心,系
挽缆绳时,要留有足够的后手,人不准站在缆绳圈内,系解缆绳,要防止系缆弹出回击伤人,挽缆要顺道挽妥,以免下道压上道。

码头区内不准在系缆柱上、码头边坐立。

7.严禁酒后上班,接班前四小时不准饮酒。

8.发现码头停泊的船只超过码头安全系泊能力或码头宽度时,必须向主值或副值汇报,必要
时协助调泊。

9.码头定期进行消防演习,必须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码头消
防器材的完整。

10.必须经常检查码头护舷靠件、栈桥、缆桩、信号、安全栏杆、救生设备、消防器材等是否
处于良好状态,数量足够。

救生圈挂在显眼、便于取到的地方。

发现有损坏情况应通知检修及时修复或更新。

11.主值、副值每天了解气象信息,查看水情,水流变化,作好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12.根据季节变化情况,相应做好防寒、防冻,防滑、防汛,防台风的安全措施。

13.严禁利用卸船机为船方起吊任何物品或移动船体。

14.在卸煤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查明原因和处理后再重新卸煤。

15.由于作业接近尾声,船体升高,要注意抓斗的提升高度,认真观察,不可过早地进行小车行
走操作,以防煤夹撞击船体。

16.对特殊(如船上的油箱等)部位的舱口作业时应做好预防措施,作业时应小心谨慎。

17.易落江及危险处有防护措施并有明显警告标示牌。

18.与工作无关的车辆禁止进入码头工作面。

无关人员不得登上卸船机。

禁止非生产和无业
务关系的船只靠泊码头。

19.清舱机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钢丝绳吊具要定置管理。

20.卸船机司机和清舱机司机应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酒后作业,要保证足够的睡眠。

21.任何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港监、安全监察部门、保卫审核认可,并制订安全防护措
施,不准进入码头。

22.外来施工、检修人员进行卸煤设备检修必须办理工作票后方可进行工作。

23.外来人员进入卸煤码头参观必须经同意,并由专人负责陪同和遵守码头有关安全管理规
定方可进入码头,卸煤期间参观人员必须远离生产作业区。

24.码头内除指定的场地外,不准明火作业,必须使用时,动火单位应制订防火措施,动火
时指定专人到现场监督,工作结束应彻底检查,防止遗留火种在工作现场。

25.煤船卸完船泊离港后,卸船机必须移到锚定位置锚定。

26.遇有六级及以上的大风,应按照《燃料运行规程》中的“卸船机防台、防汛安全措施”
执行。

27.掌握好码头水深、风向、潮汐、泊位长度、系缆桩间距离、缆桩高度、卸船机到码头前
沿距离、悬臂高度、悬臂外伸距等数据、随时按靠离泊要求,
28.检查码头靠泊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及时报告码头副值。

29.保持无线电话机(对讲机)在适当频道上连续收听,随时与船长保持联系,按船长系、
解缆操作。

30.在煤船进港和离港接、解缆的过程中,必须在得到船方指令后,方可进行系缆、解缆工作。

为防止轮船移位造成缆绳绷断伤人坠江事故发生,必须在缆绳松弛达一定操作安全状态下进行接、解缆绳工作,接、解缆绳必须穿防护救生衣。

31.经常检查系解缆人员的站位,防止进入安全“死角位”。

32.水手应按规定穿戴好救生衣、安全帽、工作鞋和工作手套,所使用的工器具应符合安全
作业的要求。

33.系解缆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应先看清周围环境的情况,选择正确的作业方式和安全
站位,一旦紧急情况(断缆、跳缆、滑缆)出现时,有避险方式和退路。

34.系解缆时,严禁进入“死角”。

“死角”是指操作者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周围环境或缆绳索
具伤害的处所。

35.禁止用脚踩踏在滑动、溜动的缆绳上。

36.禁止背水作业(背向水侧进行拉缆、掣缆、系解缆、调整缆等)、倒拉作业、腰拉作业、
肩拉作业。

37.用人力拉缆时,每根缆不得少于2人拖带。

38.系缆时应按顺序正确套桩,防止解缆时,绳头互相绞缠。

39.作业现场的乱缆、索具要及时清理,以减少“死角”。

40.煤船靠好码头后,降下舷梯,周围设备设置有效的安全网,安全网要拴牢,并能适应潮
水涨落。

41.卸船机在卸煤过程中,严禁行人在抓斗下通过,以免大块煤掉落伤人。

42.禁止抓斗采用大的抛物进行作业,卸煤中只求稳,准确,轻放,不盲目追求卸煤速度。

43.卸煤应按照先前后行,再中间行的原则进行,禁止抓斗进行深挖洞抓取作业。

44.严格按照船方制订的煤船卸煤作业程序表进行操作,确保煤船船体的平衡。

45.避免由于抓斗未闭合而撒煤造成的不安全因素等。

46.认真检查船上是否存在火灾隐患。

47.船上的踏板及舷梯有无异端,舷梯的防护栏杆是否牢固,船上各舱内的楼梯照明是否正
常,照明亮度是否足够。

48.船上各盖板、吊杆、钢丝绳的收放是否合符标准,是否存在影响正常卸煤的不安全隐患。

49.如果船上各项检查有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码头副值必须通知船长或大副进行整
改,直到符合卸煤要求为止,不然有权拒绝卸煤,并及时汇报。

50.严格按《燃料运行规程》中相关规定起吊清舱机。

51.吊清舱机用的钢丝绳和卸扣必须认真检查产品合格,在装上抓斗起吊推耙机的钢丝绳及
卸扣之间应认真检查,发现有缺陷应立即停用并更换合格的吊具。

52.禁止卸船机在进行吊清舱机作业中利用正常位进行起吊清舱机和抓斗的升降。

53.清舱机司机或清舱工在舱底下作业时,禁止抓斗对该舱进行作业,禁止交叉作业。

54.不准在港池、码头附近、航道擅自张网、设栅、私设禁区、违章建筑、打捞物资、钓鱼
捞虾,禁止向江中倾倒垃圾污物或其他危及码头安全秩序的行为。

55.为了保证煤船进出港的安全,不搁浅、座底。

每年在低水期对港池、航道进行一次水深
测量,把将测量的数据传送给相关货运公司,如果港池、航道因回淤过多,接近港池、航道水深安全警戒线,应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邀请有关单位对港池、航道进行清淤工作,达到符合设计标准。

56.严格执行交通管理部门有关码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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