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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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客观上,须双方订约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而对方处于窘境,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或是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

主观上,一方必须是故意利用对方所处的不利境地,即行为人必须知道对方所处的境地、知道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并有意识的加以利用。

《合同法》中有规定,若订立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的话,那么此时受损的一方可以要求认定该合同无效。

但是实践中需要对显示公平合同先做出司法认定才行。

究竟该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小编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对于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应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统一。

除了须有不公平的交易结果,即合同内容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要素:客观上,须双方订约地位不平等,一方处于优势地位而对方处于窘境,完全没有同对方讨价还价的余地,或是一方无经验、缺乏判断力。

主观上,一方必须是故意利用对方所处的不利境地,即行为人必须知道对方所处的境地、知道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并有意识的加以利用。

单纯在交易结果上超出市价、平均利润、平均差价的一定倍数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

因为显失公平旨在校正合同自由造成的不公平,并不在于干预当事人通过合同调节自我利益的得失。

只要订约过程是公平的,法律应重在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秩序,而不在于直接为当事人订立公平合理的合同。

单有交易结果的不对等,不应认定为显失公平。

片面地追求交易结果的公平,无疑会破坏交易规则,使价格机制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二、认定显失公平应注意哪些问题▲1、民事行为内容的显失公平,以当事人所获利益与其所支付的代价严重不相称为基本特征,因此,显失公平只能发生于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单方行为和无偿行为不存在对价关系,无所谓显失公平。

▲2、行为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必须以行为时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因此,行为成立或履行后,标的特价格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或其他因素而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农村承包合同或企业承包、租赁合同中,指标定得较低,但不存在以权谋私、压价承包等不法行为,以后因承包方或承租方经营得当,取得较大收益,等等,不属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案例

显失公平案例

1、关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合同的认定。

显失公平,是指缔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紧急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这类合同客观上表现的是当事人的利益不平衡,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有偿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在此案中被告人利用原告急于为安葬亲属的心态,匆忙的达成协议,对原先来说本协议显然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但是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今年2月8日,杨夜驾驶一辆别克轿车与周其昌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周其昌腰椎骨折。

交警部门认定周其昌与杨夜负同等责任。

2月11日,周其昌与杨夜在医院达成赔偿协议,由杨夜支付周其昌各项赔偿款共计25000元,双方已按照赔偿协议履行完毕。

周其昌受伤后在医院治疗23天,实际产生医疗费114369元,伤残评定为九级。

5月10日,周其昌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判决杨夜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时在医院治疗才4天,急需获得赔偿款进行治疗,对自己的实际损失及法定权利并不清楚。

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与实际应赔偿金额相差太远,如果以此协议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对受害人极不公平。

合理地转移和分散损失,给予受害人公平、合理和充分的救济,是侵权责任法的价值取向,故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同时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赔偿金84151元。

案情:某山区农民张某家中有一个明代铜盆,是张某的外祖母留给张某的。

赵某通过他人得知张某家中有一个明代铜盆,便上门购买。

张某不知道这个铜盆的价值,于是赵某用8000元买下.随后,赵某将该铜盆送至某正在拍卖无机预涂板拍卖行进行拍卖,拍的价款12万元。

显失公平案例

显失公平案例

显失公平案例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关于对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救济及其构成一直存在争议,所以在实践中要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违反公平之“明显”的弹性标准的范围。

一、显失公平的概念欲要了解“显失公平”的含义,必先清楚《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本条即是公平原则的规定。

所谓公平原则,即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公平观念”,是指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公正与合理的目标。

公平的本义是公正合理。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也适用于合同法。

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本着公平的观念订立和履行合同,正当行使合同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兼顾他人的.利益。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解释等过程中,要根据公平的观念确定各自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内容。

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义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要均衡,取得的利益要与付出的代价相适应,这是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

如果这种公平被打破,就是“显失公平”。

由于各国法对显失公平制度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规定不同,又加之其极具弹性,故给显失公平下一个确切而统一适用的概念可谓十分困难。

所以,美国《统一商法典》虽然第一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显失公平制度,却没有给显失公平下定义。

我国学者对显失公平的定义多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概念,应当认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合同法同样适用。

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无效解析

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无效解析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本文就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否无效进行了解析,仅作参考,请阅读下文了解。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无效解析:1、何谓公平。

对于合同双方来讲,合同的公平究竟体现在合同各方的主观认知呢,还是应该有一个普遍的客观标准呢?有一句著名的格言,“一分钱或一颗胡椒籽可以构成一个有价值的对价。

”这句话或许可以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合同当事人追求和价值是主观的、不稳定的和相对的,因人们的需求、品位、情感的不同而不同,虽然人们的主观的价值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趋同的、一致的、相差不大的,但我们还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作为交易的法律手段,应当深刻反映交易的公平本质。

而一般来说,当事人出于真正自愿的交易才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交易才可能是公平的,换句话说,合同双方完全出于真意而达成的合同,尽管以通常的、普遍的价值标准和公平标准来评价,双方利益出现了失衡,但对合同当事人来讲,只要他认为是公平的,法律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应加以干涉。

在合同关系中,公平可以理解为当事人自愿作出利益上的选择。

即使一方对另一方付出的代价是低廉的,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也是一种公平和对价。

显失公平原则中所讲的“公平”应该是指当事人并不是完全出于真意,签约而导致的利益的失衡,其所以签约,是因为其欠缺交易经验、欠缺判断力,过于草率或在对方有某些方面的明显优势的情况下做出的,如果不是这些因素的制约,他是不会与对方达成这样内容的合同。

司法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合同法》第五⼗四条第⼆款: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总则》第⼀百五⼗⼀条:⼀⽅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 构成要件根据《民法总则条⽂理解与适⽤》所归纳的,因乘⼈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须⼀⽅有利⽤对⽅危困或弱势之⾏为;2、须⼀⽅有利⽤对⽅危困或弱势,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3、民事法律⾏为之作出是利⽤危困或弱势之⾏为的结果;4、该民事法律⾏为于成⽴之时显失公平。

归纳来说,就是要从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两⽅⾯来对民事法律⾏为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进⾏综合认定。

在《民法总则》出台前,虽然法律对于“显失公平”规定得过于宽泛,不少当事⼈在考虑诉讼策略时会倾向选择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不会选择证明难度较⼤的“乘⼈之危”来主张,但裁判机构在进⾏认定时,则是逐渐采⽤主客观⼆重要件来判断。

公报案例:“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天津市第⼆中级⼈民法院认为:对于当事⼈双⽅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平,需从两⽅⾯进⾏考量:⼀是考察合同对⼀⽅当事⼈是否明显不公平......⼆是要考察合同订⽴中⼀⽅是否故意利⽤其优势或者对⽅轻率、没有经验......如果当事⼈双⽅在签订合同时,合同⼀⽅获得的利益或另⼀⽅所受损失不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双⽅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基本对等不存在明显不公平;同时,如果双⽅⽆优势差异,或即使⼀⽅当事⼈在订⽴合同之初看似处于优势地位,但这种优势会随着合同的履⾏逐渐下降甚⾄不复存在的,也应视为双⽅实际上是处于平等地位。

在此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条款不能视为显失公平。

另还有⼀个最⾼院再审的典型案例“价值1.4亿元的⽟⽯仅⽤作抵偿债务450万元,构成显失公平?”单从数字上看,两个⾦额相差达30倍,⾦额上差异显⽽易见,但最终最⾼院认定涉案的《⽟⽯冲抵借款费⽤协议书》不存在显失公平,不⽀持当事⼈请求撤销该合同的请求,理由基于以下四点:1、昆⽟公司作为开采、加⼯、销售⽟⽯的专业企业,未经评估机构评估,即对其所有的⽟⽯进⾏折价,不属于缺乏经验的情形;2、昆⽟公司基于⽣产经营需要⽽进⾏借贷并展期,与紧急情况下的⽣活消费型借贷不同,不存在危难急迫的客观事实;3、双⽅⾃⾏约定⽟⽯价格,符合⽟⽯交易的惯例;4、⽟⽯折价约定与双⽅在2014年9⽉28⽇《⽟⽯质押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评估价值相同。

显失公平合同要怎么认定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显失公平合同要怎么认定 【合同事务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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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利方主观上存有恶意。

2、受损方不具备处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3、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有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在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合同一方主张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

这个时候自然需要先作出认定,才能知道合同是否显失公平,那么显失公平合同要怎么认定呢?其实,我们之所以想要确定一份合同的签订是否显失公平,也不过是想知道该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罢了。

那在法律上,显失公平的合同效力如何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解读。

一、显失公平合同要怎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

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既要从一般的社会观念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如果行为人完全能够理解行为的内容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权利义务予以处分,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应当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二、显失公平合同效力如何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至于是请求变更还是请求撤销合同,当事人有选择权。

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消: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Just like the rain always stops and the fog always clears, no one will fail all the ti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一、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是什么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很显然,《合同法》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采取有别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其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作为合同撤销的原因,而对于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签订的合同一概都归类于《民法通则》第58条所指的无效情形,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1、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根据《民法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

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乘人之危根据《民法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比如,某乙一直想购买某甲的一张邮票,但某甲并不想出卖,一日,某甲之子不幸落入一水库中,当时在场之人只有某乙会游泳,某甲重金要求围观之人救助其子,于是某乙提出不要重金只要该邮票作为报酬,某甲救子心切,不得不同意该要求,事后某甲之子得救,但因此成诉,此案即属乘人之危。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显失公平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显失公平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显失公平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合同条款或者合同的某些内容对于其中一方明显不公平,损害了该方的合法权益。

这种不公平的合同约定可能导致合同一方在经济利益、责任承担、权益保护等方面遭受不利影响。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条款不平等在一些建设工程合同中,甲方(发包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制定出对乙方(承包方)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例如,甲方在合同中规定了过高的违约金、罚款金额,或者对乙方提出了过于苛刻的履行条件,使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担巨大风险。

这种不平等的合同条款使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弱势地位,可能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二、合同内容不明确在一些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内容表述不明确,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

例如,合同中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方面的表述模糊,使得双方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达成一致。

这种合同内容的不明确性可能导致合同一方遭受损失,进而引发纠纷。

三、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不公在一些建设工程合同中,甲方制定的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对乙方不公平。

例如,甲方在合同中规定了过长的付款周期、过低的付款比例,或者在工程验收环节设置重重障碍,使乙方难以按时获得应有的工程款项。

这种不公正的价款支付和结算方式可能导致乙方资金链断裂,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

四、合同违约责任不对等在一些建设工程合同中,甲方制定的违约责任规定对乙方不公平。

例如,合同中规定甲方违约时,只需承担较低的违约金或赔偿金额;而乙方违约时,则需承担较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额。

这种不对等的违约责任规定使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承担更大风险。

针对上述显失公平的合同约定,我国法律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当乙方认为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显失公平时,可以与甲方进行协商,争取修改合同条款。

如果协商无果,乙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修改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合同的公平性,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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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显失公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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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论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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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
作者:刘佳
来源:《法制与社会》XX年第10期
摘要本文以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为研究对象,从基本理论展开分析,借鉴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比较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我国显失公平规则的现存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

关键词合同法显失公平权利义务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 (XX)
04-022-02
一、显失公平规则概述显失公平规则滥觞于罗马法。

早期的罗马法信奉“契约必须严守”的观念,认为意思自治是合同公平的前提,法律仅保障订约过程的程序正义,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在所不问。

在罗马法后期,戴克里先皇帝创制了“非常损失规则”,亦称短少逾半规则,成为显失公平的思想萌芽。

该规则规定,在不动产买卖中当买卖价金低于市价一半时,出售人有权以遭受“非常损失”为由撤销合同,除非买主补偿差价。

这一规则推定买卖价金短少逾半时,出售人实际上并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结果明显不公平,可以撤销。

“非常损失规则”自创立之日起,在各个时期和地域得到了广泛的承袭,发展为了法国的“合同损害规则” ,德国的“暴利条款”和英美的“显失公平”等制度,其目的都在于矫正因契约自由造成的合同
不公,保障交易过程和结果的公正。

根据古典契约理论,法律仅仅能够关注缔约程序公正,而不关心结果或实质公正。

法律仅能保证缔约过程是在没有错误、欺诈或者胁迫的影响下订立的,如果缔约过程受到这些影响,那么法律的救济是当然的。

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志是自由的,则结果公平问题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把握。

因此,在古典契约理论中,拒绝对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进行救济。

随着社会的发展,古典契约理论赖以建立的基础发生了动摇,各国立法、学理以及判例都逐步承认显失公平,都有条件的给予救济。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秩序中,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各种制度在一个公正的水平状态,并维持这种状态。

如果法律对存在不公正的合同同样也赋予效力,就会破坏法律的价值。

因此,法律对显失公平的进行救济是必要的。

原则上,利益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同时,他也可以承认该合同的效力,继续履行合同。

二、两大法系中的显失公平规则
(一)大陆法系
1804 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的精
神,以意思自治作为基本原则,强调“契约即公正” 的理念,对合同公平则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

此外,民法典使用“合同损害”
篇二:论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论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
摘要本文以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为研究对象,从基本理论展开分析,借鉴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比较我国司法实践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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