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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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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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苏教助〔2019〕1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各省、市属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各省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现将《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1月24日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党校等)、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评审细则XXX,2016年9月1日第一章总则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惠民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常住户口的在校小学生及XXX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每学期进行一次认定工作,并于每学期开学后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XXX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XXX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复查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

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扶贫负责人构成。

以班(年)级为单位,成立认定民主评审小组,负责咨询和认定的民主测评工作。

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长由班(年)级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班主任和部分任课教师构成。

第三章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城乡低保户,农村贫困户,五保户子女;2.残疾且丧失基本劳动力,无固定收入的家庭;3.单亲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保障的家庭;4.军烈属困难的家庭;5.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6.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家庭;7.突发性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8.其他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第一款第一项并有第二至第八项之情形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章认定程序学校在每学期开学时向学生宣讲惠民资助政策,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报表》。

认定民主评审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报表,并负责收集申报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的查验。

根据学生提交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档次,报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学生家庭情况调查及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生家庭情况调查及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生家庭情况调查及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一、学生家庭情况调查对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二、认定时间全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和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工作每学期定期进行。

每学年开学时以学院为单位启动全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和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工作。

三、认定等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以班级、专业为单位,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议小组,依据我校确定的家庭经济档次认定标准(附件2),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认定步骤及要求学生的贫困生认定申请经班级(或专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

学院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学工办提出质疑。

学院学工办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院学工办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各学院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五、认定依据1、新生的家庭情况调查和经济困难资格认定新生需要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包括乡镇)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在校生的家庭情况调查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在校生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且通过了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不需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若重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则学生需向学院学工办提交《延边大学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认定表》(附件3)(必须附家庭所在地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家庭经济困难介绍信或证明),经学院、校审核通过后重新确定困难等级。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认定评审制度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认定评审制度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认定评审制度
为了进一步实施好我校贫困生的资助工作,确保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要求和有关部署,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评审机制,严格执行三级评审认定程序。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进行操作,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享受资助范围内的学生中组织评审。

1.组织申请:
在学校资助办公室的指导下,国家助学金申请由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负责组织实施,由班级评议小组签署班级审核意见并签名。

2.三级评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受助学生资质进行严格认定。

(1)一级评审由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负责审核,由班级评议小组评定并签署班级审核意见,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资助办公室。

(2)二级评审由学校资助办公室负责认定,相关处室共同参与,评审后的相关材料由学生资助办公室进行整理、造册并汇总,经公示无异议,报校资助工作领导组。

(3)三级评审由学校校长负责,校长和资助工作领导组根据一、二评审情况对我校享受资助学生情况进行最终认定签字,并签署认定意见。

学校资助办公室将学校认定结果上报,为受助学生办理相关资助手续。

高校贫困生认定研究综述

高校贫困生认定研究综述

存在 的 问题 、 优 化 贫 困生 认 定 的对 策两 个 方 面 展
开研 究



贫 困生认 定 中存 在 的 问题
党 的十八 大 报 告 提 出 , “ 逐 步 建 立 以权 利 公 平、 机 会公 平 、 规 则公 平 为主要 内容 的社会 公平 保
差 距 扩大 、 农 民贫 困 问题 、 高 等教 育 收费相 对偏 高 等多种 原 因 , 高校 贫 困 生 的 大量 存 在 是 一 个 客 观
J u n . 2 0 1 3
高 校 贫 困 生认 定 研 究综 述
屈 海 香
( 无 锡 职 业技 术 学 院 控 制 技 术 学 院 , 江 苏 无锡 2 1 4 1 2 1 )
摘 要: 贫困生认定工作是资助工作 的前提 , 事关教 育公平和教育机会 的均等。文章以现有的研 究成 果为基 础 , 综合概 括 了贫 困生认 定 中存 在 的 问题 和优 化 贫 困生认 定 的对 策 , 以期 为高校 贫 困生认 定
文章 编号 :1 6 7 2—0 3 4 2 ( 2 0 1 3 ) 0 2— 0 0 3 5— 0 4
1 9 9 9年 是我 国高等教 育 扩 招 的第 一 年 , 全 国
普通 高 校招生 1 6 0万 人 , 比1 9 9 8年增 加 了 5 2万
关 系 。相 关文 章 结合 国 内外 高 校相 关 实 践 , 利 用 教育 学 、 心理 学 、 法学 、 伦 理学 、 哲学 、 经 济学 、 管理 学等 相关 学科 知 识 , 采 用规 范 研 究 、 实证研究、 比
开展贫 困生 认定 工 作 , 使 国家 资助 准 确 地 与贫 困
生 对接 , 直接 影 响到 国家 资助资 源 的优化配 置 , 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学资字[2009]5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领导和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资助中心、学工处、财务处、基金会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党委书记为成员。

全面负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办公室设在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二级学院成立工作专班。

由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小组。

由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班委、团支部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1)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2)擅自在公寓中心外租住房屋者;(3)未完成上一学年学分50%者;(4)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情况。

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根据《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先决条件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已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区/县民政局盖章),经过认定程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区/县民政局盖章的贫困证明)。

二、优先评定围(一)家庭成员情况:1、烈士子女;2、孤儿;3、残疾人家庭或自身残疾;4、父母一方去世;(二)家庭经济情况:1、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2、因遭遇自然灾害,使家庭收入严重下降;3、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

三、不得评定围1、不遵纪守法,该学年度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纪律处分的;2、不勤奋学习,学习不上进,经常逃课、迟到、早退的;3、不诚实守信,虚构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助,有经济能力解决生活费和缴纳学费而不缴学费的;4、不勤俭节约,家庭成员或本人有下列之一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1)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4)经常出入酒店高消费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5)经常有抽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的。

四、评定等级1、国家助学金评定为三个等级:⑴一等:特别困难,资助标准为4000元;⑵二等:困难,资助标准为3000元;⑶三等:一般困难,资助标准为2000元。

五、评定程序1、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资格审查。

3、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班委和学生代表对申请学生进行复核评定,确定等级。

4、二级学院公示。

将初步确定的在二级学院围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XXXX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保证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校所有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学校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年级、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

第六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政教处、办公室主任、级部主任等担任成员。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学校年级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由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

第九条学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孤儿,父母双亡;2、孤儿,监护人缺失(父亲已故母亲改嫁被遗弃给其他人抚养);3、单亲,抚养方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学生本人患病费用支出较大;5、单亲,抚养方经济收入低;6、单亲,抚养方需独立赡养2人以上无收入老人;7、父亲或母亲长期患病治疗费用支出较大;8、父母一方残疾,另一方无经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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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职业技术学院贫困生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我校贫困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市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现结合苏教财[2007]38号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贫困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我院参与贫困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仅限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贫困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院系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贫困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八条认定标准分为贫困和特别贫困二个档次。

1、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

贫困生比例一般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贫困的参考条件:
①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农村学生;
②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③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④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⑤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⑥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⑦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家庭子女;
⑧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2、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贫困。

特困生比例一般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①烈士子女;
②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③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④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⑤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⑥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⑦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⑧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3、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或特困):
①购买电脑等高档电器、高档手机、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②节日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
③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④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⑤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首次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院系认定评议小组处。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
提交《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②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构成的户籍证明。

③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⑤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院系审核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核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经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民主评议小级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名单应进行排序),在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院系公示无异议,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全院范
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5、认定决定并建档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各院系将根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结论建立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于每年10月初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认定时间
第十条在每学年下学期放暑假之前,各院系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一条每学年九月份开学时,各院系启动贫困生认定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学院和各院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院贫困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贫困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随时对全校贫困学生进行跟踪调查。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学院和各院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院系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处代章)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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