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次供水技术标准

合集下载

上海市住宅二次供水技术标准

上海市住宅二次供水技术标准

上海市住宅二次供水技术标准上海市住宅二次供水技术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提高供水水质、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制定本技术标准。

第二条本技术标准适用于上海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包括新建住宅小区、改建住宅小区及住宅楼内的二次供水系统。

第三条上海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根据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标准。

第四条上海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本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本技术标准的术语、定义和符号应参照相关标准。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六条上海市住宅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供水水质要求: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供水水压要求:住宅楼内供水水压应满足用户正常用水和消防用水的需要。

(三)供水稳定性要求:供水系统应具有稳定性,能够满足住户用水需求,避免因过大用水峰值导致水压不稳定的情况。

(四)供水安全要求:二次供水系统应具备防止污水回流、防止污染扩散和细菌滋生的措施,确保供水的安全卫生。

(五)节能环保要求:设计应考虑输水管路的节能和节水设计,减少水的浪费,降低用水成本。

(六)维护保养要求:设备、管道等供水系统的设计应方便清洁和维护,便于日常的操作和维修。

第七条上海市住宅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给水设备的选型和布置。

(二)供水管道的布置和连接。

(三)消防水系统的设计。

(四)防污措施和防止污水回流的措施。

(五)水质监测和消毒设备的设计。

(六)水泵和水箱的选型和布置。

(七)管道保温和防爆措施。

(八)管道压力测试和管道变形测量。

(九)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施工要求第八条上海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二)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保证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9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9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9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2019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同时应考虑当地气候、地质、环境等条件,并满足供水量、水质要求、二次供水管网总体布局等因素。

2. 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排水技术。

3. 二次供水工程应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内容: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设备的选型和安装、泵房的设计和施工、控制与保护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管道的敷设和安装、调试与验收、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等。

4. 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包括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故障排除、安全运行等。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CJJ140-2019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原文。

上海二次供水技术标准

上海二次供水技术标准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技术标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8月22日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2014年8月22日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技术标准(修订)1 总则1.0.1 为提高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水平,确保供水安全,保障供水水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53号)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沪府办〔2014〕53号文规定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监督管理。

1.0.3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本标准的术语可参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二次供水设计规程》(DG/TJ08-2065-2009)。

3 基本要求3.0.1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必须与地区规划相结合、与提高供水水质相结合、与节能减排相结合、与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相结合、与信息化管理相结合。

3.0.2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宜因地制宜、适度提高、保证质量、有序进行。

3.0.3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所用的材料、成品、设备必须符合食品级要求,必须具备省级以上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3.0.4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设计,应有设计图、设计说明和主要设备材料清单等。

3.0.5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标明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出厂编号、技术参数等主要内容。

4 水量、水质和水压4.0.1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设计中,其水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居住小区公共建筑用水量,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二次供水工程设标准

二次供水工程设标准

二次供水系统设计标准一般规定1、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与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

2、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安全使用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方面的需求。

3、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户应分别独立计量,住宅供水应计量到户,一户一表,水表出户,宜采用远传水表。

1.2 设计原则1、安全可靠:二次供水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首先考虑电控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本标准要求的名牌电气元器件对其控制系统进行模块化、标准化、简单化设计和制作,使控制系统具有高可靠性和低故障率。

同时,也可使控制系统具有维护简单、故障恢复快速等特性。

2、标准化:为了便于二次供水系统的统一管理和维护,在自动化设计时应在硬件结构、设备型号、电气元器件参数、电气接口、设备器件品牌等方面统一标准,进而可以保证各设备之间在机械尺寸、电气特性上具有高度的互换性,提高系统的可维护性。

除此以外,系统还必须针对泵房设备及控制信息进行标准化,统一系统设计参数,统一控制对象及数据采集对象,统一控制软件包括数据结构定义。

为系统的构建提供一个一致化的软硬件环境,便于系统的构建和今后的维护。

3、一控一变频调速:所有增压水泵都必须配置独立的变频控制器,采用一控一变频调速控制,保证泵及泵组能在流量的大动态变化时具有足够宽的调速范围,保证泵组的工作运行特性处于高效区,泵组中的变频调整应考虑整体运行控制,全频同步调速控制泵组的流量增加或减少。

4、PLC 控制:控制系统应以 PLC 为核心进行设计,为保障系统安全运行和维护快捷方便,应对泵房的其它外围设备和单体控制元件进行监控,PLC 控制系统应按主控与分区两级设计。

5、节能高效:二次供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压力。

泵组内各泵并行运行、增压扩流时,不仅应考虑控制单台泵的高效运行状态,同时还要考虑并网后的泵组的高效状态。

系统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使泵、电机以及变频器等设备的运行参数相互匹配,保证其运行均处于各自的高效工作运行区域内并能保持稳定工作。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902【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发布日期】1995-08-24【生效日期】1995-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1995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第一条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将自来水转供用户生活饮用的供水形式。

第三条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二次供水及其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设计、施工的卫生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的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二次供水设施与水接触的材质、涂料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第六条(设施竣工的卫生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消毒和调试。

房屋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方可使用。

第七条第七条(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房屋管理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管理;(二)保证使用的各种净水、除垢、消毒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每季度对水箱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档案;(四)对净水设施视净水效果及时更换或者维护;(五)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抽检水样;(六)保持设施周围环境清洁;(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水箱加盖、加锁。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房屋管理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一、引言二次供水工程是指建筑物内部的供水系统,通常用于楼宇、商业综合体、学校等大型建筑物的供水。

本文档旨在规范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技术要求,确保供水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二、术语和定义•二次供水:指建筑物内自来水进入建筑物后,再经过处理和分配后供应给建筑物内部不同用途的水道系统。

•主供水系统:建筑物内自来水进入建筑物后的供水系统。

•水泵:用于提升水压,保证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设备。

三、设计要求1. 供水水质•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供水安全卫生。

2. 供水压力•供水系统应保证各个供水点的压力稳定,满足各种用水需求,同时避免过高或过低的压力。

3. 设备选型•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具有高效、节能、耐用等特点,确保供水系统的可靠性。

四、施工要求1. 施工工艺•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各道工序不可大意,确保施工质量。

2. 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安装正确、牢固。

五、验收要求1. 设备调试•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2. 安全检查•验收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供水系统的安全性。

六、运行与维护1. 运行指南•使用人员应按照操作指南正确使用供水系统,避免误操作导致设备损坏。

2. 定期维护•对供水系统的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七、总结二次供水工程是现代建筑物不可或缺的供水系统,其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对供水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本规程覆盖了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希望能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指导和参考。

GB17051-1997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17051-1997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facilities of secondary water supply前 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向居民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防止水质二次污染,确保二次供水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的监督管理,保证居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范。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辽宁省卫生防疫站、 北京市朝阳区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盛金妹、陈贤钊、杨佑森、魏向东、李红喜。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加工、施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设施):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3.2 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

  3.3 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矿化、消毒等设备。

  3.4 供水管线:供、输饮水的管线、阀门、龙头等。

  4 设施的卫生要求  4.1 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4.2 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二次供水评分标准

二次供水评分标准
12、投标企业供水设备需具有远程监测、监控、监视功能及数据传输功能,得2分。需提供省级或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检测报告,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13、投标企业供水设备需具有内、外部通讯功能,设备应配置一对一变频控制器,应能够通过内部CAN总线实现多泵间变频控制器的内部相互通讯,并通过外部通讯实现远程监控与管理功能。得3分。需提供省级或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检测报告,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3、投标企业自2015年以来与水司签订单份合同金额为100万以上(含100万元)的业绩合同,每提供1份证明得1分,本项最多得5分。(提供合同原件及销售发票复印件)
4、投标企业提供所投设备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项证书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售后服务(4)
投标企业获得售后服务认证证书GB/T27922-2011,获得七星级及以上认证的得4分,获得五星级认证的得1分,五星以下不得分。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10、二次供水设备控制系统具备双plc,出现故障能自动切换,得2分(需提供省级或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检测报告,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11、投标企业提供的成套供水设备(叠压无负压产品)运行中具有爆管保护功能得2分;成套供水设备具有三重水锤保护防护功能得2分。需提供省级或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检测报告,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本项最多得4分。
16、投标企业供水设备具有水质检测分析功能,设备应具有水质的浊度、余氯、PH检测及分析功能得4分。(需提供省级或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检测报告,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商务部分(40)
企业实力(36)
1、投标企业近3年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保持三年持续盈利的得2分。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4年8月22日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2014年8月22日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技术标准(修订)1总则1.0.1为提高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水平,确保供水安全,保障供水水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六部门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53号)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沪府办〔2014〕53号文规定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监督管理。

1.0.3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本标准的术语可参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二次供水设计规程》(DG/TJ08-2065-2009)。

3基本要求3.0.1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必须与地区规划相结合、与提高供水水质相结合、与节能减排相结合、与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相结合、与信息化管理相结合。

3.0.2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宜因地制宜、适度提高、保证质量、有序进行。

3.0.3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所用的材料、成品、设备必须符合食品级要求,必须具备省级以上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3.0.4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设计,应有设计图、设计说明和主要设备材料清单等。

3.0.5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标明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出厂编号、技术参数等主要内容。

4水量、水质和水压4.0.1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设计中,其水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居住小区公共建筑用水量,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 4.0.2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通过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检测项目最高允许增加值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的规定。

4.0.3二次供水设施工程改造后的入户水表前最低静水压,应大于或等于改造前的入户水表前最低静水压。

5 贮水池和水箱5.0.1 新增拼装式成品贮水池、屋顶水箱应采用保温措施。

5.0.2 宜将现有的敞开式地下贮水池或半地下贮水池改造成食品级 SUS304(或 444、316L )复膜不锈钢板材装配式水池、食品级高密度聚乙烯(HDPE )或钢板装配式水池。

装配式水池容积大于 25m 3 时,应设置 24-48 小时强制自动循环供水装置。

5.0.3现有钢筋混凝土水池、屋顶水箱,如无法改建为装配式水箱,应采用食品级瓷砖、涂料或高密度聚乙烯(HDPE )板材进行内衬。

5.0.4钢筋混凝土贮水池、屋顶水箱在做内衬前,应修复破损、裂缝等,并进行迎水面底板处理。

5.0.5采用不锈钢板材装配或高密度聚乙烯(HDPE )板材内衬贮水池、屋顶水箱时,焊接材料应与母材同质,并进行防渗漏检测。

5.0.6 采用食品级瓷砖内衬贮水池、屋顶水箱时,应采用食品级的瓷砖、粘合剂和沟嵌缝剂。

5.0.7 采用食品级涂料内衬贮水池、屋顶水箱时,其一次性喷涂厚度应大于 1mm 。

5.0.8贮水池、屋顶水箱应改造为封闭结构,对敞开式的贮水池、屋顶水箱应使用固定式顶盖封闭并设置人孔;人孔盖的边长不得小于 600mm 、直径不得小于 700mm ,人孔盖应密封;人孔盖应配备误启、误入的加锁装置。

5.0.9 贮水池、屋顶水箱高度大于(等于)1.5m 时,应设置外爬梯;贮水池、屋顶水箱内爬梯可采用固定式爬梯,固定式内爬梯及池(箱)内支撑件应选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不锈钢或其他材料。

5.0.10 贮水池、屋顶水箱的通气管道应设置空气过滤装置;溢流管道、放空管道应设置不锈钢网罩等可靠的防止外部生物进入的装置。

5.0.11 多层建筑同幢楼宇的等高水箱间应使用出水管连通,并设置隔断阀。

5.0.12 贮水池、屋顶水箱改造时,进水管、出水管、放空管和溢流管穿越贮水池或屋顶水箱墙体的部分可采用食品级 SUS304(或 444、316L )复膜不锈钢管。

6管道和阀门6.1管道和管材6.1.1室内管道应按设计要求敷设,同一室号不得出现新、旧供水立管同时存在、二套管道同时供水的现象。

6.1.2建筑物外墙距离地面5m以上不得铺设供水管道;距离地面5m及以内以下铺设供水管道时应采用防冻包扎措施。

6.1.3建筑物内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聚丙烯管(PPR)、钢塑复合管或不锈钢管。

一般室内进、出水立管可采用衬塑钢管、增强(纤维)聚乙烯管,严禁采用镀锌钢管等国家禁止的材料。

室内管道进行明敷时,不得采用透光性管材、配件。

6.1.4各类管道应采用成品管,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连接、安装时应采用与管道相匹配的成品管配件。

6.1.5对钢塑复合管不得进行焊接,不得使用砂轮切割机切割;不锈钢管应采用同质焊接材料焊接,并对焊接进行酸洗、钝化等抗氧化处理;塑料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热熔或电熔,禁止粘接;埋地管禁止使用卡箍式连接方式,管道外应进行防护。

6.1.6建筑内管道敷设应布置清晰,横平竖直,管道支托应安装牢固;外露管道应有防冻包扎措施。

6.2阀门6.2.1各类管道阀门应采用耐腐蚀性的材料,并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球墨铸铁阀门或铸钢阀门内壁必须喷涂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涂塑。

阀杆、阀芯应为不锈钢或铜质材料。

6.2.2DN<100mm的阀门应采用不锈钢或铜质球阀、铸铜闸阀、软密封闸阀;300mm≥DN≥100mm 的阀门应采用弹性软密封橡胶闸阀或软密封蝶阀;安装于金属管道上的阀门其材质宜与管道材质一致。

透气阀、浮球阀、止回阀、减压阀、紧急关闭阀应选用不锈钢阀、铜阀、内防腐铜杆球墨铸铁阀、内防腐不锈钢杆球墨铸铁阀等。

6.2.3贮水池、屋顶水箱的进水管应设置自动水位控制装置,其涉水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性的材料,并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6.2.4管道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的设置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并应选用水头损失小于或等于0.03MPa的低阻倒流防止器。

6.2.5减压阀的设置和安装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6.2.6单个贮水池、屋顶水箱宜安装1组浮球阀(1用1备),浮球阀的进水管标高应一致,单个浮球阀出水口断面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进水口断面面积。

7加压方式和供水系统7.0.1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供水方式,确需改变的必须得到供水企业的审核同意。

7.0.2在水量、水压等条件具备的地区,可适当地采用无负压、叠压供水成套设备;亦可将无负压、叠压供水成套设备与高位水箱结合,联合供水。

7.0.3高层住宅建筑宜采用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供水系统。

8加压设备和泵房8.0.1水泵不得选用单级卧式泵,应选用耐腐蚀产品。

水泵叶轮应采用不锈钢或铜合金,泵轴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壳体内壁必须有防腐蚀材料,并不易磨损和脱落;壳体内壁以及密封圈等与水接触的部件所用材料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

8.0.2采用变频泵组时,应配备二路电源和自动化控制设备;变频泵组的多台工作泵应能自动交替,单泵运行应能自动或手动切换。

8.0.3加压泵房改造时,应改善其周边环境,如有污水管和污染源,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不得新增污水管和污染源。

8.0.4加压泵房应有完善的排水设施。

8.0.5泵房内应配备安装好电源插座。

9设备控制和保护9.1设备控制9.1.1设备控制应采用就地控制和自动化控制方式,鼓励采用远程控制方式。

9.1.2设备显示运行状态信号的要求:1.应显示的运行状态信号:1)水泵运行:开、停信号、电压、电流、进、出水压力、故障报警(断电、水泵故障);2)贮水池状态:水位、报警(超高水位、超低水位、溢水)。

2.宜显示的运行状态信号:1)实时水量、累计水量;2)浊度、余氯;3)安防设施异常入侵、温度异常报警。

9.1.3控制柜内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

9.1.4二次供水设备宜有人机对话功能,界面应汉文化,图标明显,显示清晰,操作方便。

9.2设备保护9.2.1贮水池、屋顶水箱应有安全的养护、维修通道,通道净空与净高不得小于600mm;周边存在可能影响供水安全设施的,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9.2.2加压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接地保护和水池缺水停泵保护装置,并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要求。

10计量水表10.0.1计量水表应水平安装;水表两端直管段长度应符合相关要求;水表安装高度应在1.4m 以下。

10.0.2水表宜采用住宅公共部位的嵌墙表、管弄井表等方式安装,水表及附属配件应有防冻包扎措施。

用词说明为便于在执行本技术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5、有△“”标志的为推荐性条文,实施该条纹需要具备场地和资金条件。

引用标准、文件名录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3、《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4、《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范PPR准》(GB/T17219-1998)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 版)6、《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GB50242-2002)7、《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8、《水及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 /T13295-2008)9、《给水用聚乙烯(PE )管材》(GB /T 13663-2000)10、《冷热水用聚丙烯( )管道系统》(GB /T18742-1-2002) 11、《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12、《不锈钢水箱标准》(GB12S101)13、《无负压管网增压稳流给水设备》(GB/T26003-2010)14、《住宅二次供水设计规程》(DG/TJ08-2065-2009)15、《二次供水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管理要求》(DB31/566-2011)16、《微机控制变频调速给水设备》(CJ/T352-2010)17、《无负压供水设备》(CJ/T265-2007)18、《稳压补偿式无负压供水设备》(CJ/T303-2008)19、《箱式无负压供水设备》(CJ/T302-2008)20、《高位调蓄叠压供水设备》(CJ/T351-2010)21、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2014 年第 13 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