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津贴标准
某公司派驻境外企业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办法

某公司派驻境外企业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公司派驻境外企业人员的薪酬福利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励员工在境外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境外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派驻境外企业工作的所有员工。
二、薪酬管理(一)薪酬构成派驻境外企业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金、驻外补贴和其他福利构成。
1、基本工资:根据员工的职位、工作经验、学历等因素确定,按照公司国内的薪酬体系执行。
2、岗位津贴:根据员工所在境外岗位的工作难度、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
3、绩效奖金: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和境外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发放。
4、驻外补贴:包括生活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用于补偿员工在境外工作的额外生活成本和不便。
(二)薪酬调整1、定期调整:根据公司的薪酬政策和员工的工作表现,每年进行一次薪酬调整。
2、不定期调整:因工作需要,员工的职位发生变动或工作任务加重时,可进行薪酬的不定期调整。
(三)薪酬发放1、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奖金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的固定日期。
2、驻外补贴根据实际情况,可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三、福利待遇(一)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公司按照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派驻境外企业人员在国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商业保险为保障员工在境外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公司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
(三)休假制度1、法定节假日:员工在境外工作期间,享受国内法定节假日的休假待遇。
2、年休假:员工在境外工作满一年后,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确定。
3、探亲假:员工在境外工作满一定期限后,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年限确定。
(四)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1、境外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设备。
2、为员工提供良好的住宿条件,确保员工的生活便利。
(五)培训与发展公司为派驻境外企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帮助员工提升工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公司境外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境外员工薪酬管理,保障公司业务拓展和境外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派往境外工作的正式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经理、技术人员、业务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激励、约束的原则,确保公司境外员工薪酬待遇的对外竞争力,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二章境外薪酬构成第四条境外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五部分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参照公司内部同等岗位的基本工资标准,结合境外地区生活成本、汇率等因素,确定境外员工的基本工资。
第六条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职责、技能要求、工作强度等因素,设定岗位工资标准。
第七条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完成工作任务、达成经营目标、团队协作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工资。
第八条津贴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等,具体标准参照公司相关规定。
第九条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
第三章薪酬调整第十条境外员工薪酬调整分为年度调整和临时调整。
第十一条年度调整: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状况、员工工作表现和业绩考核结果,对员工薪酬进行年度调整。
第十二条临时调整:因员工个人原因或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审批后,对员工薪酬进行临时调整。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境外员工薪酬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定期对境外员工薪酬进行审查,确保薪酬待遇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境外员工对薪酬待遇有异议的,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海外常驻人员津贴及休假管理办法

公司海外常驻人员津贴及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以下简称公司)海外项目人员津贴及休假管理,根据内部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驻人员是指当次海外出差超过60个日历日的员工。
常驻人员在国外享受以下补贴:基础津贴、艰苦补贴、战乱津贴,以美元计算按月发放给个人。
基础津贴是只员工离开国内即可享受的津贴,艰苦补贴是指给予员工因所在国家当地自然条件、物价水平和艰苦情况给予的补贴。
战乱津贴是指因政治或安全因素不稳定,给予员工发放的津贴。
项目奖励或其他奖励另行约定,不在本办法中体现。
第二章常驻人员的国外津贴标准第三条根据公司国外项目所在国家的当地自然条件、物价水平和艰苦情况,参考公司项目进展分为项目筹备期以及项目建设和运营期,设定以美元计算采用固定形式按天发放给个人一定基础补贴及艰苦补贴。
第四条项目在筹备期,参照《费用共享报销管理制度》编号TBEA-CWGL-3-4-2016,享受出差所在国家报销标准外,给予每天40美元的基础补贴,如所在国家属于艰苦地区,则给予每天35美元的艰苦补贴。
享受筹备期待遇,需出差天数小于等于60个日历日。
艰苦国家名单附后。
第五条项目进入建设及运营期,按照人员层级给予基础补贴,中层及以上人员给予每天30美元的基础补贴,中层以下人员给予每天25美元的基础补贴,如所在国家属于艰苦地区,给予每天30美元的艰苦补贴。
第六条战乱地区补贴。
工程项目在战乱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600美元的战乱地区补贴。
战乱地区补贴由项目部提出申请报公司,公司组成专门评议小组审批后执行。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为战乱地区。
战乱地区的标准:1.经当地使领馆确认为战乱地区。
2.项目所在地正在进行武装冲突。
3.项目所在地近三个月内有居民在战乱中伤亡的情况。
第七条员工津贴管理。
成熟人员,按标准享受津贴;入公司不满两年或从事国际业务工作不满一年的培养期员工,享受津贴的60%。
第八条外籍人员且在母国地区工作的员工,不享受津贴。
长期驻国外员工薪资津贴与补助管理办法

长期驻国外员工薪资津贴与补助管理办法本公司将给予长期驻国外员工子女教育补助,具体规定如下:小学及以下学生,每年每人人民币。
初中及高中学生,每年每人人民币。
大学及以上学生,每年每人人民币。
补助以学费为主,如有其他支出,需提供合法单据实报实销。
7.执行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因工作需要,需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应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随行子女年龄在18岁以下,可以接受驻在地正式教育系统的学校教育,学费由公司全额补助,但补助金额不包括杂费,并以人民币为限。
回国叙职、探亲和眷探补助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有眷属同往驻地,每年补助一次探亲、一次回国述职和一次眷探(包括父母)。
无眷属同往驻地,每年补助两次探亲、一次回国述职和一次眷探(包括父母)。
因签证需要返国,公司会为本人及随行眷属补助往返集团总部所在地的经济舱机票,但膳宿费用需自理。
签证返国算作探亲,次数不限。
每年一次的回国述职,公司会为本人及随行眷属补助往返集团总部所在地的经济舱机票,但膳宿费用需自理。
若是其他任务的回国述职,只会为本人往返集团总部所在地的经济舱机票补助,如需住旅社,住宿费用需自报。
探亲时,公司会为本人及随行眷属补助往返集团总部所在地的经济舱机票,但膳宿费用需自理。
眷探时,公司会为眷属补助往返驻地的经济舱机票,但膳宿费用需自理。
所有探亲和眷探,若自行不履行,视同放弃,不得累计。
公司会为员工及其眷属投保当地的医疗险和意外险。
员工被派驻前或到任后,公司会为其补助驻地语文训练费用,最高以150小时为限。
请假需按照驻在地公司的请假规则办理。
每次探亲时,公司会给予两天的旅程假。
境外出差津贴管理规定(试行)

境外出差津贴管理规定(试行)
1 目的
为了提高员工境外出差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合理控制境外出差费用并结合公司人事 预算,特对境外出差津贴标准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员工,因工作需要离开工作常驻地去往其他国家(外 派人员除外),按照本规定享有境外出差津贴。
3 核定标准
3.1境外出差津贴=所在岗位级别津贴标准 * 国家系数 * 出差天数
3.2所在岗位级别津贴对应标准如下:
单位:美元/天
3.3 国家系数核定标准 国家系数参照《集团公司中国员工派遣境外薪酬管理制度(试行)》(文件编号:ZD-RL-002/V0-2013)中派遣境外国家薪酬系数执行。
如境外出差国家不在国家薪酬系数表中,原则上以1.0
作为国家系数;如有特殊情况,可参照相关国家系数执行,具体由薪酬信息部与国际公司共同确定。
3.4 境外出差天数核定标准
根据员工当月考勤核定境外出差天数,出差天数以自然日做为统计标准。
4 境外出差管理及发放
4.1各模块/单位人力资源部按月统计所负责单位员工境外出差考勤记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随每月考勤申报时报送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薪酬信息部备案,各独立薪酬核算单位按公司现行薪酬管理相关制度及津贴发放方式执行。
4.2享有境外出差津贴的员工不再报销伙食费用。
4.3公司每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对境外出差标准进行修订或调整。
5 附则
5.1 本办法自2013年4月26日生效,原《出差费用及补助管理规定(暂行)》(AT-S-HR-004)》同时废止。
5.2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附件:《2013年度派遣境外国家薪酬系数表》
2。
派驻海外工作员工薪酬福利实施方案本月修正简版

派驻海外工作员工薪酬福利实施方案派驻海外工作员工薪酬福利实施方案1. 引言派驻海外工作是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和加强国际合作的一种常见方式。
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企业需要制定合适的薪酬福利方案。
本文档旨在介绍派驻海外工作员工薪酬福利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注意事项。
2. 薪酬方案2.1 基本薪资派驻海外工作员工的基本薪资应该根据国际市场的薪酬水平和员工的工作职责进行合理确定。
薪资水平可以参考目标国家/地区的行业潜规则和薪酬调查报告,结合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竞争力进行综合评估。
2.2 海外津贴为了应对员工在海外工作过程中的生活成本和适应环境的需要,可以给予员工一定比例的海外津贴。
海外津贴的计算应考虑目标国家/地区的生活水平和员工原来的工作地的薪资水平,确保津贴能够覆盖员工的基本生活和住宿需求。
2.3 税务优惠根据目标国家/地区的税务政策,可以为派驻海外工作员工提供一定的税务优惠,减轻员工在海外工作期间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税务优惠政策可以通过与目标国家/地区的税务机构进行合作,开展系列免税活动或制定相关的税务政策。
2.4 奖金制度为了激励派驻海外工作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业绩表现,可以设立奖金制度。
奖金可以分为固定奖金和绩效奖金两部分,固定奖金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级别确定,绩效奖金则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
3. 福利方案3.1 医疗保险为了保障派驻海外工作员工的身体健康,可以提供综合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应包括基本医疗、意外伤害和紧急医疗救助等方面的保障。
在选择医疗保险方案时应注重保险公司的信誉和保险范围,在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时要明确员工的权益和保险条款。
3.2 人身意外保险由于派驻海外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可以提供人身意外保险。
人身意外保险应包括工作期间和非工作期间的保障范围,保障金额要合理确定,要确保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支付赔偿金。
15-赴境外工作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长城钻探工程公司赴境外工作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薪酬福利的激励职能,有效调动赴境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外派员工)的积极性,稳定骨干,凝聚人才,促进公司国际化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赴境外工作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人事〔2008〕16号)和《关于制定赴境外工作人员薪酬福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规定》(人事〔2008〕547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赴境外项目或驻外办事处(以下统称境外项目)承担工作、连续时间在30天及以上的外派员工。
赴境外承担工作不满30天以及赴境外出差、学习、培训、调研、慰问等人员的薪酬福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确定薪酬的基本原则(一)统一标准,规范管理。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严格执行境外员工薪酬福利待遇及标准。
(二)总体提高,重点倾斜。
在适度提高外派员工收入水平的基础上,重点向长期在海外一线工作的关键、艰苦岗位骨干人员倾斜,体现岗位、责任、业绩与收入的相对统一。
(三)关爱员工,以人为本。
从实际出发,适应外派员工的工作、生活特点,维护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外派员工划分为项目部员工、前线基地(如作业区)员工、基层作业队员工。
前线基地是境外项目根据管理需要和地理位置、在远离项目部比较偏远(指距离项目部100公里以上)且与基层作业队比较近的地区所设置的管理机构。
境外项目部设置前线基地须由项目部提出意见,上报公司人事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工资制度第五条外派员工实行以岗位等级工资制为主、协议工资制为辅的工资制度。
第六条岗位等级工资制由岗位(技)工资、津贴补贴和业绩奖构成。
(一)岗位(技)工资外派员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岗位(技)工资按境外项目所聘岗位执行公司基本工资制度规定的岗位(技)工资标准,岗变薪变,动态管理,并按制度规定进行标准调整与动态运行。
境外作业期间有关待遇标准及运行办法

境外作业期间有关待遇标准及运行办法为统一和规范境外作业期间有关待遇标准和相应的管理办法,公司本着激励并控制成本的原则,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海油总财〔2002〕24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各钻井船作业人员以及为钻井服务的油田服务技术各作业定编队伍和相关维修人员。
二、待遇及费用标准(一)正常作业期间工资待遇1.国内工资(包括效益奖)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出海补贴停发。
2.国外工作(作业)补贴按附表标准执行。
3.作业队伍后勤支持人员,因工作需要出海的,出海补贴50元/天。
(二)非作业(待命)期间工资待遇1.非作业(待命)一个月以内的,境外作业补贴按80%发放;国内待遇照发。
2.非作业(待命)一个月以上的,境外作业补贴按50%发放;停发国内岗位奖。
三、临时出国人员(非作业定编人员)在外工作期间的待遇一律按照总公司规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补贴标准执行。
四、差旅费用1. 包括内容:倒班的陆上交通费用、路途补贴、路途中转食宿等费用。
2.路途补助标准:A北美:51美元/天;B东南亚42美元/天;C西非51美元/天。
补助天数根据具体工作地另行确定,路途时间按离我国(或工作地国)境内,抵工作地国(或我国)之日起计算。
3.倒班交通、住宿费用按照总公司标准范围内实行据实报销。
五、运行办法1.国内工资待遇按月发放。
2.国外工作(作业)补贴以实际上岗工作日计发,工作日计算办法为人员到达国外工作(作业)岗位之日起至离开国外工作(作业)岗位前一天止。
由驻地后勤支持提供考勤,分公司按月计发。
3.作业队伍后勤支持人员实行每年休假二次(半年休假一次),每次休假时间为一个月的倒班制度。
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每超期一个月,根据实际核定的路途补贴天数和第四条第2款的补贴标准计发一次路途补助。
4.平台作业人员的倒班制度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是,根据当地作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5.境外平台岗位作业人员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倒班上平台工作,在国外待命期间的食宿统一由陆地后勤支持负责,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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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援外出国人员
国外津贴费标准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
[1994]外经贸计财发第79号
颁布时间:1994-2-21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各驻外使馆经济商务处:
因人民币汇率并轨,现决定对援外出国人员(包括军援专家、经援专家、医疗队员及执行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费标准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国外津贴费标准及艰苦地区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实行承包制经援项目的出国人员的国外津贴标准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可在此次调整后的标准范围内,由各承包单位自行确定。
附件一:援外出国人员国外津贴费标准(人民币)
一级:1110元;二级:949元;三级:830元;四级:754元;五级:714元。
附件二:援外出国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人民币)
一般艰苦地区:243元;较艰苦地区:484元;特殊艰苦地区:646元;特殊高原地区806元。
对各个国家的艰苦地区的分类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