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人民调解培训教材
人民调解培训课件

对未来人民调解工作展望
01
02
03
04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推广“互联网+人民调解”模 式,方便群众在线申请调解、
查询调解进度等。
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 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
平。
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 调解的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新动态和新案例,了解法律适用的最新趋势,为 调解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05 案例分析与实践操作
成功案例分享及经验总结
案例一
邻里纠纷成功调解。调解员通过耐心倾听、找准症结、情理交融 的方式,成功化解了双方矛盾。
案例二
劳动争议调解。调解员运用法律法规,平衡双方利益,最终促成双 方和解。
经验总结
回应与反馈
对当事人的陈述给予回应,表达 理解、同情或关注,增强信任感。
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
缓解情绪
通过安慰、疏导等方式,帮助当事人稳定情绪, 恢复理性。
明确诉求
引导当事人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避免含糊不清 或过于笼统。
分析问题
帮助当事人分析问题实质,理清纠纷的来龙去脉。
把握时机进行劝导和说服教育
案。
借助社会力量
邀请专业人士、社区领 导等参与调解,提供专
业意见和支持。
创新调解方式
根据纠纷特点和当事人 需求,探索新的调解方
式和方法。
04 法律法规在调解中运用
民事法律法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介
包括民法典的编纂背景、体系结构、基本原则等,为调解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依 据。
其他相关民事法律法规
货款及债务纠纷
人民调解员培训材料

人民调解工作的改进方向
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
通过选拔、培训、考核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 打造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员队伍。
完善调解组织和经费保障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加大经费投入,提高调解工作的保障 水平。
创新调解方式和方法
根据矛盾纠纷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式和方 法,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当事人满意度。
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前景
调解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调解的范围将不断扩大,涵盖 更多的矛盾纠纷类型。
调解制度将更加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将不断完善,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将更加紧密 ,形成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调解工作将更加智能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将更加智能化,利用大数 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
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方式
自觉履行
人民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促使其履行。
督促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 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人民调解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尊重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不得偏袒 任何一方当事人。
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调解 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 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REPORT
02
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与素质要 求
人民调解员的职责
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人民调解员培训材料

人民调解员培训材料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通则》,在新中国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
1989年国务院在《通则》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推进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
2002年9月24日中办、国办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法律效力。
司法部于2002年9月26日发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12月3日颁布了《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形式与设置、人民调解员的条件、人民调解工作任务、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与履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今天我就人民调解的有关规定,及常见的民间纠纷的调解方法与大家共同学习:第一节人民调解的内涵一、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弄清事实真相、评断是非曲直,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也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在调解性质、机构、权力、范围、效力上是不同的。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二、人民调解的特征:人民性——调解员来自人民,调解的是人民内部的纠纷目的是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
民主性——它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直接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表现,是实现民主自治的重要形式,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直接民主”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
人民调解培训计划方案

人民调解培训计划方案一、培训目标本培训计划旨在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沟通技巧和谈判能力,培养他们成为具有扎实基础和实践经验的专业调解员,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培训内容1. 法律知识培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调解员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调解技巧培训:培养调解员的逻辑思维、表达能力,掌握各种调解技巧和方法,如倾听、引导、化解矛盾等。
3. 沟通技巧培训:培养调解员的良好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包括非言语沟通、身体语言等方面的技巧。
4. 案例分析与模拟: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和模拟调解的实践操作,提高调解员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5. 心理学知识培训:了解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模式,帮助调解员更好地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需求。
6. 人民调解政策培训:学习国家人民调解政策、法规等,掌握人民调解的工作流程和规范。
三、培训方式1. 理论教学: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课堂授课,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学员的思维训练。
2. 实践操作:组织学员参与实际案例的调解工作和模拟调解演练,培养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3. 网络培训:利用网络资源和平台,组织在线学习和讨论,拓展学员的学习渠道和互动交流。
四、培训对象本培训计划主要面向社会各界群众组织、社区自治组织及其他相关机构的人员,特别是希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群体。
五、培训成果经过培训后,学员将具备以下能力和素质:1. 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调解技能,能够独立处理一般民间纠纷案件。
2.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化解纠纷。
3. 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通过本培训计划的实施,将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推广和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希望各相关组织和机构能够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努力推动人民调解事业的健康发展。
人民调解培训PPT课件

八是进一步筑牢社会矛盾“第一道防线”
二、七个特点
◆村、居委会应设立调解委员会 ◆政府应支持和保障调解经费 ◆确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调解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就地进行 ◆明确与其他调解形式的衔接机制
第三部分 调解原则及调解技巧
和范围的物业纠纷各地建立健全了物业纠纷调解组 织网络,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构建了三级或四 级调解组织网络。北京市建立了市、区县级物业管 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街乡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 解委员会、社区(村)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站、居民调解小组信息员四级排查调处组织网络, 及时化解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物业纠纷。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设立、 组成和任期、制度)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 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
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五是法律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 间的衔接机制。( 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 认制度。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 度创新,这部法律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 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 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
5.加强宣传、引导与排查,将物业纠纷化解在 萌芽状态市、区县级物业管理纠纷化解组织指导各 街道、乡镇开展物业管理知识专项宣传、法制讲座、 法律咨询及发放物业宣传手册等,在物业管理公司 和广大业主中间,普及物业管理相关法律知识,提 高物业管理公司依法经营和广大业主的依法维权意 识。如北京市朝阳区香河园街道物业管理纠纷人民 调解委员会,组织举办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业主、 居委会代表共同编排参演,律师、教授现场点评的 “香河园街道物业普法消夏晚会”,既普及了物业 管理知识,同时也拉近了物业服务企业与广大业主 的距离,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人民调解卷宗培训课件

人民调解卷宗培训课件
一、人民调解概述
1. 人民调解的定义和性质
2. 人民调解的特点和原则
3.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
二、人民调解卷宗的组成
1. 卷宗封面
2. 卷内目录
3. 调解申请书
4. 证据材料
5. 调解笔录
6. 调解协议书
7. 送达回证
8. 其他必要材料
三、人民调解卷宗的制作要求
1. 卷宗的规范性
2. 材料的真实性
3. 内容的完整性
4. 制作的及时性
四、人民调解卷宗的管理与归档
1. 卷宗的分类管理
2. 卷宗的归档程序
3. 卷宗的保管与利用
4. 卷宗的销毁与移交
五、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1. 如何保证调解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如何处理当事人不配合或拒绝调解的情况?
3. 如何提高调解成功率并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4. 如何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六、案例分析与实践操作
1. 典型案例介绍与分析
2. 实际操作演练与点评
3. 学生分组讨论与分享经验
七、总结与展望
1. 人民调解的重要性和发展趋势
2. 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措施
3. 对未来人民调解工作的展望和期许。
人民调解员培训课件

第三部分:调解理论与实践技巧
3.1 调解理论 3.1.1 和谐社会构建与人民调解的理论基础 3.1.2 传统文化与调解哲学 3.1.3 社会心理学在调解中的应用
3.2 调解技巧 3.2.1 有效沟通与倾听技巧 3.2.2 解决冲突的技巧与方法 3.2.3 调解员的中立性与公正性
第四部分:实际操作与案例分析
5.2 培Leabharlann 成果评估 5.2.1 考核与评分标准 5.2.2 模拟调解演练的评估
谢谢观看!
1.2 人民调解员的角色与责任 1.2.1 人民调解员的定义与职责 1.2.2 人民调解员的素质与技能要求 1.2.3 人民调解员的道德与职业操守
第二部分:法律基础与程序
2.1 法律法规与政策 2.1.1 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与相关政策 2.1.2 调解中的法律风险与责任
2.2 人民调解程序 2.2.1 调解案件的受理与登记 2.2.2 调解员的调解程序与技巧 2.2.3 调解协议的形成与生效
4.1 调解实务 4.1.1 调解员在调解室的角色定位 4.1.2 调解员的话语与行为规范 4.1.3 实际案例调解演练
4.2 典型案例分析 4.2.1 解读典型人民调解案例 4.2.2 分析案例中的调解技巧与策略 4.2.3 案例分享与讨论
第五部分:培训总结与评估
5.1 培训总结 5.1.1 培训收获与体会 5.1.2 学员反馈与建议
人民调解员培训课件
目录
● 第一部分:导论与基础理论 ● 第二部分:法律基础与程序 ● 第三部分:调解理论与实践技巧 ● 第四部分:实际操作与案例分析 ● 第五部分:培训总结与评估
第一部分:导论与基础理论
1.1 人民调解的概念与背景 1.1.1 人民调解的定义 1.1.2 人民调解的历史背景 1.1.3 人民调解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人民调解员培训材料完整版

人民调解员培训材料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调解员培训教案1、什么是调解有哪些特征调解就是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有三个特征:一是第三方(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持协商,而不是无人从中主持,完全是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
二是第三方只是调解、劝说,而不是作裁决。
三是在第三方的劝说下,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而不是行使行政、司法权进行强制性解决。
2、什么是人民调解有哪些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
具体来说,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有三个特征:一是人民性。
二是民主性。
三是群众司法性。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定性,说明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两方面特征:既是群众性的,又是自治性的。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积极调解民间纠纷。
(2)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
(3)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4)努力与基层各项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相结合,深化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效果。
5、怎样做好调解工作?要扎扎实实地做好调解工作,必须做到:(1)思想上重视。
(2)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
(3)要掌握调解技巧。
(4)工作上努力。
6、怎样才能把预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上?着眼预防,就是强调预防在人民调解工作方针中的重要地位,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都必须十分重视预防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调解培训教材第一节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依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三个基本原则:一、依法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1、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3、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压制的做法;3、经调解达成的协议,须经当事人自愿接受。
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4、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则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因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
第二节矛盾纠纷处理程序一、管辖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单位)、纠纷发生地或指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
二、受理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并有明确的当事人、申请事项和事实根据,也可以由纠纷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诉的纠纷,或其他执法机关正在处理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一般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调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开展辩论,并根据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调解调解时由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纠纷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调解员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字,经调解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盖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由调解员出具“调解不成告知书”。
调解民间纠纷,能够即时调解的当场调解结案;不能当场调结的,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调结;特别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终止调解。
五、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双方签字。
双方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
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
六、调解终结后,所有调解文书整理归档。
第三节矛盾纠纷处理流程图第四节人民调解的受理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特制定以下人民调解工作受理规程。
一、接待矛盾纠纷当事人到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接待人员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做到一听、二问、三看。
一听:认真听取申请人说明纠纷案件的缘由,必要时作好记录,以备查考。
二问:仔细询问申请人姓名、户籍、居住地等基本情况。
三看:查看申请人身份证、暂住证、户口簿等身份证件以及有关案情材料。
二、登记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通过接待,了解申请人和矛盾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后,凡可能符合人民调解案件受理条件者,即予登记,申请人凭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如实填写《调解申请书》。
已经到公安部门或法院的纠纷,公安部门或法院认为更适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也应当登记。
但是,必须遵循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的原则。
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组织调解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三、审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纠纷要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
(一)形式要件1、要求调解的纠纷,应当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以下两类纠纷不得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2、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3、有具体的要求。
4、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5、属于本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
6、经办人员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全或有疑问的,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
(二)管辖要件1、双方当事人处于同一辖区或单位内的,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
“当事人所在地”是指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
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居住地为准。
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则应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的所在地来确定。
如果纠纷当事人是企业职工,并且纠纷发生在其工作单位的,则应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来受理。
2、由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
属于这种情形的包括: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因遗产继承所产生的纠纷,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因民事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合同缔结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等等。
3、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对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二是共同受理。
共同受理是指对同一个民间纠纷,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在共同受理中,可以由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其他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员参加;也可以由几个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四、报批登记和审查后,经办人员按以下程序报批:已十分明确符合受理条件的,立刻口头报调解委员会主任批准是否受理;确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必须在两日内根据核查情况,书面报调解委员会主任批准是否受理。
五、拒绝申请1、对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案件的形式要件和管辖要件的申请,经过报批后应当当场答复申请人,或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中应告知申请人申请复查的期限和方式。
2、经办人员有义务向申请人做好有关解释工作并介绍其通过其他途径和渠道寻求解决办法。
六、接受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当场通过口头方式或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人民调解案件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1、通知申请人已经获得人民调解服务。
2、通知申请人承办该案件的人民调解员名单,并告知其如有正当理由可在二日内提出要求承办人民调解员回避。
3、通知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到矛盾纠纷现场接受调解。
第五节人民调解员的回避一、人民调解员的回避是指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过程中,遇有规定的情形,为避免影响正当履行调解职责而进行的回避。
规定人民调解员回避的理由是,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如果处理的问题与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有关,就极有可能受到“人情”的困扰,即便秉公办事,也容易受到别人的猜疑,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纠纷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要求调解员回避:1、与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2、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3、与纠纷当事人一方有其他利害关系。
4、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三、人民调解员的回避包括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人民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当中,如果遇有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认为自己不应当在本案调解中履行职务时,自己主动提出的回避;申请回避是指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如果认为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具有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要求他们不得在本案中履行调解职务的请求;指令回避是指依照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直接作出回避决定,要求他不得在本案中履行调解职务的制度。
四、纠纷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开始时提出回避申请,回避事由在调解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签订调解协议前提出。
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五、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说明理由。
被要求回避的人民调解员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经审核确应回避的,应暂停本纠纷的调处工作。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员的回避,并另行指派他人负责纠纷的调处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镇(街道办)调解委员会决定。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申请提出后的5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六节人民调解的调查取证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深入调查取证,全面了解矛盾纠纷事实。
二、调查取证坚持全面、客观、真实、公正、合法原则。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了解纠纷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审阅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材料;2、听取纠纷当事人的要求和理由的陈述;3、走访知情人和有关单位;4、察看有关物品和现场;5、查阅有关书面材料、资料;6、其他依法可采用的调查了解方式。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了解纠纷事实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调解员共同进行,并制作《人民调解调查笔录》。
五、《人民调解调查笔录》内容应当包括调查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姓名、被调查人姓名、反映内容、现场勘验图和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手指模。
六、人民调解的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合法、自愿原则,严禁采取非法手段调查取证。
第七节人民调解室工作程序对矛盾纠纷事实复杂、争议较大的纠纷,一般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室进行,实行庭式调解。
对于调解室内庭式调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解前准备工作1、调查了解。
开庭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2、拟定调解方案。
在对纠纷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着手拟定调解方案。
3、调解员的选择。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庭式调解的,可以由三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4、调解通知。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决定开庭调解纠纷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纠纷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及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
5、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