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执行标准要求
自动扶梯新检规TSG-T7005-2012全解

• 4、第九条 本条对新版检规中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检验程序 进行了明确,实际也是对不同类别检验项目的定义进行了规 定。与旧版各梯种检规的重要项目(※项)、非重要项目相 比,分类更细,选项原则上也进行了一些调整。比如一些涉 及查验零部件配置是否合理的项目未予选入或者不再列为重 要项,主要考虑目前已经具有型式试验全面把关的基础,只 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及其调试有可能出现偏差的项目才 保留下来;考虑到检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本 版检规A、B项的设定以保障乘客安全直接相关的内容为选择 原则,一些涉及检修人员安全的项目不再列为重要项,因此, 今后电梯检验人员、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这方面能力素 质的考核把关应当更加严格。另外,执行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驱动与转向站 14项
相邻区域 6项
附件A的组成
4
扶手装置 和围裙板
7项
5
6
梳齿与梳齿板 1项
监控和安全装置 13项
附件A的组成
7
8
检修装置 2项
自动启动、 停止 要求
2项
9
10
安全标识 2项
运行检查 3项
1 技术资料
1.1 制造资料 A (*)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 覆盖范围原则——国质检
锅【2003】174号,附件1。
告知方式: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或网上 告知
1 技术资料
(2)施工方案:安装 单位按照其质量管理 体系文件的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
02版检规无此项要求。
1 技术资料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国质检锅【2003】251号:现 场持电梯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 不得少于2人。 报检时审查;现场查验。
1 技术资料
• (5)驱动或者转向站及总体布置图; •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
新版扶梯检验规定要求

----------------------------精品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新版检规修订项目检验要求附件2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2011年7月29日发布并实施,过渡期至2 012年7月31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 1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检规),经商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一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产品供应执行的标准版本(一)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扶梯)供需双方于新版标准批准发布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不含)之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及供货,但迟后(最迟2011年10月29日前)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的,可以按照1997版GB16899标准(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二)扶梯供需双方于2011年7月29日(含)之后签订电梯供货、安装或改造正式合同的,如合同中约定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含)之前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版本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没有约定执行标准的版本,也可以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不含)之后的,必须按照新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三)符合以上要求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的项目,由扶梯制造、安装或者改造单位填写《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于20 1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报告扶梯安装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自动扶梯规章制度下载

自动扶梯规章制度下载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维护自动扶梯的使用安全,维持良好的乘客秩序,规范运营管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使用本单位自动扶梯的人员,并需严格遵守。
第三条:使用自动扶梯时,乘客需遵守以下规定:1.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应站在栏杆内侧,不得跨越或跳跃;2.在乘坐自动扶梯时,不得从侧面或后面推、拉其他乘客;3.禁止带有大型或易滚动的物品上下自动扶梯,如车辆或婴儿车等;4.使用自动扶梯时,禁止吸烟、大声喧哗或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5.如发现自动扶梯异常情况(如异响、晃动等),应立即报告工作人员。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做好自动扶梯的日常维护和巡检,及时处理发现的故障或异常情况,确保自动扶梯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接受相关培训并持有效证书的维修人员有资格对自动扶梯进行维修和保养,未经授权不得私自操作。
第六条:在发生自动扶梯故障时,管理人员应及时将自动扶梯切断电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乘客的安全。
第七条:如有乘客在自动扶梯上发生意外伤害,管理人员应立即组织救援,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在自动扶梯上进行拆卸或改动,如需维修或改造必须有相关管理部门或维修人员进行。
第九条:自动扶梯规章制度如有调整或修改,需提前告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第十条:对于违反自动扶梯规章制度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警告、处罚甚至终止使用自动扶梯的措施。
第十一条:以上规章制度由本单位固定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全体乘客需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规章制度自即日起正式施行,如有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向管理人员反馈。
愿我们共同为维护自动扶梯的使用安全与秩序而努力!。
自动扶梯运行管理制度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运行管理规章制度1。
各种相关人员职责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自动扶梯)投入运行前,使用单位必须首先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以便自动扶梯投入运行后,妥善处理在使用、维护、保养、检查、修理等方面的问题.除安全管理人员外,还必须配备专职司机,另外还需与有资格的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协议.1.1自动扶梯安全管理人员职责1.1。
1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自动技校司机并送到有合格条件的单位培训.1.1.2负责与维保单位保持联络.1。
1.3收集和整理自动扶梯备品、备件、附件和工具,并登记建帐,建立档案,妥为保管。
1。
1。
4妥善保管自动扶梯备品、备件、附件和工具,并登记建帐,存放在带锁的专柜内摆放整齐.1。
1.5制定自动扶梯管理,使用维护和修理规章制度,并切实贯彻执行。
1。
1。
6贯彻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设备维护政策、法令、法规.推广现代化设备管理方法,不断健全和完善设备管理制度,提高设备管理水平.1.2自动扶梯司机职责1.2.1自动扶梯司机就坚守岗位,热情为乘客服务。
1。
2。
2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自动技校安全运行。
1.2.3保持自动扶梯梯级清洁,及时消除齿槽内异物和灰尘。
1。
2。
4保持扶手带及护壁板表面清洁。
1.2。
5不开带病运行的自动扶梯,发现自动扶梯故障及时报告并作好记录。
1.2。
6协助维修人员进行自动扶梯维保工作。
1.2.7参加事故的排除,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提高业务水平.1。
3自动扶梯维修人员职责1。
3。
1自动扶梯维修人员应坚守岗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1。
3.2应熟悉自动扶梯结构,工作原理及各主要部件结构,不断学习,提升业务水平。
1。
3。
3定期对自动技校机械传动部位进行润滑,检查加油器汕位,及时补充润滑油,检查电气绝缘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入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1。
3。
4及时处理故障,接到故障通知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维修。
1。
3。
5维修人员有责任保证其维修保养的自动扶梯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自动扶梯基础知识

扶梯基础知识一、执行标准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JB/T8545—1997《自动扶梯梯级链、附件和链轮》二、主要技术要求1、提升高度H提升高度是指使用自动扶梯的建筑物上、下楼层间或地铁地面与地下站厅间的高度。
对于倾斜角为35°的自动扶梯,其提升高度不应超过6m。
2、名义宽度Z1名义宽度是指梯级宽度的公称尺寸,通常为600mm、800mm和1000mm三种规格。
3、额定速度v自动扶梯在空载情况下的运行速度,是制造厂商所设计确定并实际运行的速度。
自动扶梯倾斜角α小于30°时,其额定速度不应超过0.75m/s ,通常为0.5m/s、0.65 m/s和0.75 m/s ;自动扶梯倾斜角α大于30°,但不大于35°时,其额定速度不应超过0.5m/s。
4、倾斜角α梯级运行方向与水平面构成的最大角度,通常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为30°和35°两种。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α一般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m/s时,倾斜角α允许增至35°。
三、产品分类3.1 按扶手装饰分类1)全透明式:指扶手护壁板采用全透明的玻璃制作的自动扶梯,按护壁板采用玻璃的形状又可进一步分为曲面玻璃式和平面玻璃式。
2)不透明式:指扶手护壁板采用不透明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制作的自动扶梯。
由于扶手带支架固定在护壁板的上部,扶手带在扶手支架导轨上作循环运动,因此不透明式其稳定性优于全透明式。
主要用于地铁、车站、码头等人流集中的高度较大的自动扶梯。
3)半透明式:指扶手护壁板为半透明的,如采用半透明玻璃等材料的扶手护壁板。
就扶手装饰而言,全透明的玻璃护壁板具有一定的强度,其厚度不应小于6mm,加上全透明的玻璃护壁板有较好的装饰效果,所以护壁板采用平板全透明玻璃制作的自动扶梯占绝大多数。
3.2 按梯级驱动方式分类按输送能力分为不同的梯级宽度、抬升高度和倾斜角度。
新版扶梯检验规定要求内容

附件2新版检规修订项目检验要求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2011年7月29日发布并实施,过渡期至2012年7月31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检规),经商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一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产品供应执行的标准版本(一)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扶梯)供需双方于新版标准批准发布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不含)之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及供货,但迟后(最迟2011年10月29日前)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的,可以按照1997版GB16899标准(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二)扶梯供需双方于2011年7月29日(含)之后签订电梯供货、安装或改造正式合同的,如合同中约定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含)之前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版本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没有约定执行标准的版本,也可以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不含)之后的,必须按照新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三)符合以上要求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的项目,由扶梯制造、安装或者改造单位填写《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于201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报告扶梯安装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各地质监部门可对备案的合同项目进行抽查确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
二、关于执行新版标准扶梯的型式试验和制造许可(一)凡取得扶梯项目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尽快约请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执行新版标准扶梯的型式试验。
自动扶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5篇)

自动扶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一、落实管理部门及人员为了做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管理工作,拥有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单位应落实好管理部门及人员,为设备建立好档案并保管好档案,有条件的且使用数量较多的单位若欲自行维护保养,其维修保养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在投入使用之前,应在入口处附近设置使用须知标牌。
这些标牌应尽可能用象形图表示,其最小尺寸为80mm____80mm。
其内容应至少包括:a、必须拉紧住小孩;b、狗必须被抱着;c、站立时面朝运行方向,脚须离开梯级边缘;d、握住扶手带。
维护保养人员应做好记录工作,无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委托有资格的维修保养单位进行日常维保工作。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使用管理工作要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建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档案1.将随机来的所有技术文件和图纸进行编号并归档,妥善保管的同时还应便于查阅。
在这些资料中,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电气控制原理图以及电气接线图应该放在醒目位置,以便日常维护保养随时查阅。
2.每年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检验报告书、每次维修记录以及发生事故记录也应相应建立档案。
三、建立正常的管理制度1.新增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使用单位必须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记,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2.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维保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3.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维保单位应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启动钥匙应由专人保管。
5.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正常运行时应有专人巡查。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备检验检 测机构 ( 以下 简 称 检 验 机 工作 ),向规定 的检 验机 构 申请 监督 验 ,在 维护保 养单 位 自检 合格 的基础 构 ) ,根 据本 规则 规定 ,对 自动扶梯 检验 ; 自动扶梯 与 自动人行 道使 用单 上 实施 定期检 验 。实施 监督检 验和 定
与 自动人 行道 安装 、改 造 、重 大维修 位应 当在 安全检 验标 志所标 注的 下次 期 检验 ,应 当遵守 以下规 定 : 过程 进行 的监 督检 验 ( 以下简 称监督 检 验 日期 届 满前 1 月 ,向检 验机 构 个
全 监 察 条 例 》 ,制 定 本 规 则 。
与 自动人 行道生 产和 使用单 位 落实相 量 ,真 实 、准确地填 写施 工或者 日常 工或者 日常 维护保 养质量 以及提供 的
第 二 条 本 规 则适 用 于 自动 扶 关 责任 、 自主 确定设 备安全 等工 作质 维护保养 的相 关记 录或者 报告 ,对 施
S
U EFA T LT
编 者按 :前不 久 , 国 家质检 总局批 准颁 布 了 《电梯 监督检 验 和 定期 检 验规 则一 自动扶梯 与 自动
人 行 道 》 。 该 规 则 明 确 规 定 了 自动 扶 梯 与 自动 人 行 道 的安 装 、 改 遣 、 重 大 维 修 监 督 检 验 和 定期 检 验
施 工 单 位 或 者 维 护 保 养 单 位 应
自动扶梯 与 自动人 行道运 行安 全保 障 全状 况 的综合判 定 ;检 验机 构 出具 检 当按 照相 关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的
工 作 的有效 落实 ,根据 特种 设备 安 验 报告 中的检验 结论 ,是对 自动扶 梯 要 求 ,保 证施 工或者 日常维修保 养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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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质检
特函〔2012〕28号)
质检特函〔2012〕28号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
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2011年7月29日发布并实施,过渡期至2012年7月31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检规),经商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一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产品供应执行的标准版本
(一)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扶梯)供需双方于新版标准批准发布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不含)之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及供货,但迟后(最迟2011年10月29日前)才首次签订扶梯供货、安装或者改造正式合同的,可以按照1997版GB16899标准(以下简称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二)扶梯供需双方于2011年7月29日(含)之后签订电梯供货、安装或改造正式合同的,如合同中约定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含)之前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版本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没有约定执行标准的版本,也可以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如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在2012年7月31日(不含)之后的,必须按照新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
(三)符合以上要求按照旧版标准供应扶梯产品的项目,由扶梯制造、安装或者改造单位填写《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于2012年5
月31日前,一次性报告扶梯安装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质监部门。
各地质监部门可对备案的合同项目进行抽查确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
二、关于执行新版标准扶梯的型式试验和制造许可
(一)凡取得扶梯项目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尽快约请电梯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执行新版标准扶梯的型式试验。
(二)型式试验扶梯的参数如不超出已取得制造许可参数上限的,原制造许可范围不变;但在安装监督检验时应当提供能覆盖所安装扶梯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三)2012年7月31日(不含)之后,在进行扶梯项目制造许可或增项时,许可范围以执行新版标准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为准。
三、扶梯检验执行的检规版本
(一)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新版标准的扶梯,自2012年7月1日(含)起,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等配套资料应当符合新版标准要求,并依据新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
(二)按照本通知要求可以执行旧版标准且已在质监部门备案的扶梯,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等配套资料可以按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360号,以下简称旧版检规)的规定执行。
其中2012年7月1日(不含)前进行监督检验的,可以按照旧版检规进行检验;2012年7月1日(含)后进行监督检验的,应当按照新版检规进行检验,但“防碰挡板”、“防夹装置”、“扶手带下缘距离”、“使用须知”和“制停距离”之外的修订项目,以及已经按照旧版标准配置的“防夹装置”,可以按照旧版检规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
方法进行检验。
(三)自2012年7月1日(含)起,扶梯的定期检验一律按照新版检规执行。
四、关于执行新版检规中相关项目的整改
本次扶梯新版标准关于“防碰挡板”、“防夹装置”、“扶手带下缘距离”、“使用须知”和“制停距离”等修订项目已列为新版检规定期检验项目,凡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扶梯(已经按照旧版标准配置“防夹装置”的除外),应当按照新版检规及以下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一)符合本通知要求按照旧版标准供应的扶梯,尚未投入使用且需在2012年7月1日(含)后进行安装、改造监督检验的,供需双方应当协商落实整改。
(二)已经投入使用且执行旧版标准的扶梯,使用单位应当尽快联系原制造单位或者具有扶梯制造、改造、维修相应资质的单位,落实整改工作,最迟在下次定期检验前完成相关项目的整改。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