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与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交通肇事罪的研究学院法学院专业学生姓名学号年级指导教师教务处制表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急剧膨胀,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日趋增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群死群伤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结合各学者的观点,首先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是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分析,最后对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责任作了简单讨论,以期望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特征;逃逸;法律责任Analyses traffice offencesAbstract:the traffice offences i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n China, an important charg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eople's standard of living increased number of vehicles, rapid expansion in China, which caused the traffic accident rate increased to the masses, increasing the life and property caused a great threats, has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extra-large malignant traffic accident, the group of dead, injured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appear to some extent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and people's security.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 133 regulation: traffice offences refers to violate the traffic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thus a serious accident, causing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on people or caused heavy losses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behavior.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judicial practice need each scholars point, first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 of traffice offences, followed by traffice offences and adjacent the boundary of the crime of the runaway problem, traffice offences analysis, finally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raffice offences made simple discussion, to expect to produce a positive role in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 : Traffice offences;features;escape;legal responsibility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和发展,道路交通运输业发展十分迅速,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数量猛增,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上升。
重大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

重大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在我国交通事故是分为多个标准的,其中重大交通事故是在特大交通事故之下属于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因此是有相应的认定标准的。
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重大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学习。
一、重大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重大交通事故定义标准: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
依刑法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第一档为:发生重大事故:而这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重大(交通)事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依刑法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言:什么是交通肇事罪?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
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疲劳驾驶等等。
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高速巡警执法的红宝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与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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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罪名比较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1。
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2。
特征:(1)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3。
种类:(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一)放火罪: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分析其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2)放火罪的既遂和未遂。
本罪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已将目的物点燃,并达到脱离引燃物,也能够独立燃烧,公共安全因而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也视为放火罪的既遂。
反之未遂。
(3)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倾覆:是指使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毁(2)毁坏,是指上述交通工具被烧毁、炸毁、坠毁等完全报废或被严重破坏的情况(3)判断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考虑①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②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4)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务罪的界限:①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②看盗窃和毁坏的部位和强度,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5)正在使用:指正在行驶中或交付使用、停机使用。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北京大学、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刑法专业考博历年试题

2008北大刑法学博士生考试试题:中国刑法和外国刑法卷1、论法益的概念及其在刑法学体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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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考试试题中国刑法1、评析单位犯罪2、试论中国刑罚制度的完善3、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外国刑法1、大陆刑法的责任学说2、保安处分的含义与适用原则3、英美刑法中的非预谋杀人罪2007年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考试试题外国刑法1、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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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从宏观上简论我国刑法的完善问题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贪污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89:刑法为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服务刑罚个别化贪污罪主体的范围问题。
1994.修改刑法的必要性违法性认识对认定故意犯罪的意义中外合资企业贪污罪主体的认定与理由1995.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刑法分则“致人死亡”及其罪过形式1996.刑法修订的指导思想刑罚个别化原则在量刑与行刑中的体现侵占罪1997.犯罪构成要件体系的学术分歧刑罚改革的基本思路受贿罪与商业受贿罪的主体界限1998.刑法司法解释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新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修改新刑法分则体现的基本精神1999.犯罪客体论争死刑的理性分析与我国对死刑的适用分则体系的利弊得失2000.罪过与违法性认识的关系试论我国刑法中死缓制度的理论基础与适用评析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理论争议2001: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及其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当代刑法的价值;事后受贿学术争议之评析;200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及其与犯罪集团的关系刑法修正案(三)述评受贿罪共犯与介绍贿赂罪的界限2003:试论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关系问题(40分)评析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30分)评述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的争议与司法认定(30分)2004:试论刑法立法解释的意义与原则。
《交通肇事罪研究开题报告2300字》

三、交通肇事共犯问题
(一)共同犯罪定义
(二)交通肇事共同犯罪的认定
四、结论
参考文献
2.完成论文需具备的条件
加强对所研究课题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研究方法的学习;
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料室及电子期刊等网络信息平台,广泛收集、认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以便借鉴以往研究成果;
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充分利用统计年鉴、网络数据库收集所需数据,以便进行实证分析;
(指导教师对论文选题评议:对选题意义、研究内容和可行性分析等方面做出评议,并提出是否通过的意见)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3.立题意义
本文首先立足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简要阐述了交通肇事罪的历史发展和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指出了传统理论对交通肇事罪的界定。根据刑法理论并结合司法实践,主要针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自首认定、共犯等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尝试性探讨,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正确地认定交通肇事罪提供帮助,同时对交通肇事罪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建议。
[10]黄海涛. 交通肇事罪研究[D].武汉大学,2004.
[11]林文清:《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论与适用研究》,《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12]林亚刚:《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刑事法学》2009年第10期。
3.进度安排(完成时间及撰阶段计划,要求与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安排相一致)
2.研究内容及方案(包括研究目标、论文提纲、预期达到的研究结果和创新点、完成论文需具备的条件以及参考文献等)
1.论文提纲
一、交通肇事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现状
(三)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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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来源:作者:日期:2011-04-22文章标题:浅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近年来,随着交通肇事案件的大幅度上升,使交通肇事犯罪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国九七年刑法分则中的400多个罪名里面,可以这样说,与我们的勤务工作最直接最紧密的一个罪名就是——交通肇事罪。
因此,作为一名高速巡警,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怎样区分罪与-非罪,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我们的勤务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有感于此,笔者想就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问题浅谈自己的拙见,难免有会错误和疏漏之处,还望各位不吝赐教。
一、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我国刑法分则将交通肇事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犯罪之中,因此,在阐述交通肇事罪之前,有必要先说说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如特征:第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相对“特定”而言的,“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每一种犯罪都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财产的,其严重后果往往是行为人本人也无法预料和控制的,这正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所在。
如果犯罪行为只侵犯某一特定的人的人身或特定的公私财产,而不直接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的就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根据其侵犯的客体分别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危害公共安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比如我们所讲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是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因为这类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比如爆炸罪,投毒罪等。
第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比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题,只限于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四,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既有出自故意,也有出自过失的。
有些犯罪,如放火罪、爆炸罪等,只能由故意构成;另一些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失火罪等,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
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疲劳驾驶等等。
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高速巡警执法的红宝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如果违法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三)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但是也有一些既非专业交通运输人员,也非正式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
例如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人上高速公路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形等等。
(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过失是就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而言的。
`至于-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来说,往往是明知故犯的。
如果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故意的态度,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当按照有关刑法条文(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等)的规定处理。
三、交通肇事罪认定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要阐述的重点,下面,笔者想重点谈谈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犯罪。
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
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比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既没有违法交通管理法规,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则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二)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
1、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区别开来。
区别的要点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显然为故意犯罪。
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的。
一是肇事后,为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
2、交通肇事罪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发生于交通运输过程中,与交通工具相联系;后者发生与日常生活中,过失致他人重伤、死亡。
4、交通肇事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区别的要点在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
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另外,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求为特殊主体。
5、此外,要把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是:前罪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法定要求,而后罪没有违规的法定要求。
四、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是这样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中不难看出,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我国刑法分为三个处罚档次:(1)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所谓一般的,是指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到6万元之间的。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这是情节特别恶劣的首要标志。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起点在6万到10万的;酒后驾车或者无证驾车而导致重大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的情况。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五、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剖析下面,笔者想就以下几个案例来加深对交通肇事罪的理解。
案例一被告人郭某,系某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因工作及家庭遭受挫折引发其对社会的不满。
为泄私愤,被告人于某日凌晨驾车连续撞击路上行人共7名,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2人轻微伤。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被告人郭某显然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因为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自过失,但郭某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为泄私愤。
所以,郭某的行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二:王某驾驶栏板大货车拉矿石,约22时15分车行至107国道某一路段,将行人杨某撞倒,王某驾车逃离现场。
事故发生后,行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医院急救中心赶到事故现场后,被害人两眼瞳孔放大,杨的呼吸已经停止,经过人工抢救无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死亡原因因为严重颅脑损伤。
对这个案例,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交通肇事后,未采取救治措施,而且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杨某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型”的规定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第一种意见一致。
但在具体情节及适用法律量刑上,其不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杨某在被撞后,一系列情节证明他已无抢救价值,即是直接死亡,与王某的逃逸并无确定的因果关系。
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量刑处罚。
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受害者的受伤程度是不是当场死亡,如果当场撞死,后逃逸,即肇事者明知受害者已死亡,而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则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如果没有当场撞死,而肇事者又不积极履行施救的义务即“见欲死而不救”,因而导致受害者不能救活而死亡的事实,应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