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的责任认定_以行政管理范畴责任与刑法范畴责任的区分为视角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或涉及车辆的意外事件。
当事故发生时,确定责任并划分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1. 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如果有驾驶员违反红灯信号造成了事故,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2. 直接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基于直接原因和结果。
当事故中一方的违规行为与产生事故的结果直接相关时,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某车辆酒后驾驶与撞车直接相关,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3. 推定责任:根据常识和经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在同车道发生追尾事故时,追尾的一方往往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驾驶员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预防碰撞。
4. 共同责任: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当事方都存在责任,共同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划分。
例如,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一方闯红灯而另一方超速行驶,责任可能被划分为六、四或五、五。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1. 驾驶员违法行为: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或闯红灯等,该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在某些情况下,事故发生的地点也会影响责任划分。
如果一方在无保护设施的非机动车道行驶,而与之发生碰撞的机动车在正常道路行驶,责任可能会更多地归咎于非机动车驾驶员。
3. 车辆类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可能与车辆类型有关。
例如,当电动自行车撞击非机动车时,因为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较快且具有车辆属性,其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4. 驾驶员安全意识: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措施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前没有采取适当的避让动作,而另一方驾驶员采取了适当的避让动作,责任可能更多地归于未采取避让措施的驾驶员。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以上几个标准和原则,交通事故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等。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全文」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同样也不是刑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本罪的客体。
”交通运输"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理(石油,天然气)运输。
狭义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交通运输。
本罪中所指的只要是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陆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重大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必须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作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本罪中,违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理论价值评析 论文

交通肇事罪理论价值评析论文
对于对于交通肇事罪理论价值评析这一问题,有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必须明确“肇事”定义为行为,即在客观上会受到法律责任的性质行为,而“肇事故”则为交通运输过程中因此受到损害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肇事”和“肇事故”都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核心内容。
因此,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价值评析,首先要明确这一行为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然后探究它们是如何与道德和社会价值观相关联的。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交通肇事罪的价值评析在于强调司机的责任感。
肇事者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客观上会受到法律责任,从而保证道路安全。
同时,它也强调了把重点放在行为的结果——即安全上,而不只是在行为的过程中。
从社会价值观的角度来看,交通肇事罪既是一个集体责任,也是一种道德评价。
它不仅要求社会中的个体尊重社会道德准则,而且要求个体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对行为负责,从而更加有助于社会的平衡发展。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上行驶时,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二是因失明、晕厥、疾病等原因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下面将分别从这两种情况进行介绍。
一、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故意。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或者预期后果,并有明确的行为来实现这一目的或达到这一预期后果的行为。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达到应有的法律标准,对可能发生的后果缺乏必要的预见和注意,因此导致后果发生的行为。
客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有明确的行为表现。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表现主要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闯红灯等行为。
交通事故指在道路上行驶时,由于驾驶者的操作不当,车辆与其他车辆、行人或者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绝地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由于犯罪人的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标准与情节的轻重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造成人员死亡,犯罪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二、因失明、晕厥、疾病等原因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这种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是犯罪人必须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患有疾病,但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并因此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如果犯罪人在患病时没有注意自己不能驾驶机动车,不属于犯罪范畴。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标准比较严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大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大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法律依据考察事故事实,根据责任分析,判定经历者和受害者所承担的责任,并分配赔偿义务等等。
责任认定有单方面责任和双方
面责任两种。
1.单方责任
单方责任是指事故的全部责任的法律责任只由其中一方承担,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单
方责任主要分为过错责任和法定责任两种。
(1)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一方的违法或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另一方没有相应的违法或过失行
为而承担的责任。
过错责任有普通过错责任、犯罪过错责任、行政过错责任、游览轮船过
错责任、航空公司过错责任、道路运输公司过错责任等。
(2)法定责任
法定责任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事故后,无需进行责任分析就可明确责任人承担的
责任。
法定责任主要有摩托车少儿驾驶、强制保险责任、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法定责任等。
双方责任是指双方在事故发生时都有过失或违法行为,两方都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般
双方责任采用同等责任原则,即双方按照同等的比例承担责任;或按照过失程度责任原则,即双方按照其过失的程度承担责任。
3.特殊责任
特殊责任是指特定群体在行使职权等行为中未及时采取维护安全措施却导致交通事故
发生而承担的责任。
特殊责任主要有行政部门责任、公安机关责任、管理部门责任等。
行为无价值逻辑的实务透视——以交通肇事逃逸为视角展开
行为无价值逻辑的实务透视——以交通肇事逃逸为视角展开薛铁成【摘要】交通肇事逃逸以行为无价值为核心和思考起点的进路,不仅导致了交通肇事基本罪刑单位与逃逸罪刑单位的割裂,而且影响了刑法目的的贯彻,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推定推动实务中“唯行为论”与行为无价值的内在逻辑契合;同时行为无价值论也为“唯行为论”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是沿着结果无价值进路进行的,故不应将行为无价值理论作为逃逸的正当化根据,不应破坏交通肇罪刑法理论的体系性.【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29)004【总页数】7页(P46-52)【关键词】刑事推定;行为无价值;交通肇事;法益保护;肇事逃逸【作者】薛铁成【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1我国刑法学关于违法性之争构成了两大阵营,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以行为是否侵害法益为判断依据;行为无价值以是否违反法规范为判断依据。
后者根据是否将规范违反绝对化,又分为行为无价值一元论和二元论。
行为无价值一元论将规范违反绝对化,行为只要违反了刑法规范,就应当施加刑罚;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以法益侵害和规范违反为判断依据,首先判断行为是否侵害法益,再次判断刑法是否对该行为评价。
由于我国刑法实务界受传统刑法理论的影响,未形成体系性的思考,所以很难界定实务中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论谁占上峰。
例如,未遂犯的处罚依据是行为人所欲与所构的行为事实是否对被害人的法益构成威胁,而不是看行为人是否对被侵害法益造成现实具体的危险,是以主观未遂论为依据的行为无价值。
例如排除危害性事由,我国实务界倾向于主观判定,这一切都是行为无价值的判定。
正是在倾向于行为无价值(一元论)的思考方式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推定下,司法机关不考虑事故现场的情形和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的动机,动辄将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定性为逃逸,造成了逃逸认定标准过于随意,缺乏正当性依据。
张明楷:警惕交警成为交通肇事案的审判法官
张明楷:警惕交警成为交通肇事案的审判法官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认定文 | 张明楷清华大学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依然是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客观上,不仅要求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且要求该结果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造成;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刑法上的过失。
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以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而行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又需要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由于交通事故往往由多种原因引起,交通管理部门不仅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而且认定责任程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在实践中,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责任的认定与对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及其违反程度的认定,几乎是完全一致的。
换言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只是根据行为人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及其违反程度,确定行为人负有何种责任。
然而,道路交通管理法的目的与刑法的目的存在明显区别;道路交通管理法上的责任(以下简称为道交法责任),明显不同于刑事责任。
也因为如此,确定道交法责任,并不完全是为了确定刑事责任。
所以,刑事司法部门不应当直接根据道交法责任确定刑事责任。
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以道交法责任认定取代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现象。
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管理法上的责任与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关系道交法责任与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有的道交法责任基本上导致刑事责任。
例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的情况下,机动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使。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一、前言机动车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1. 事故责任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主体。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其他人或单位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发生在路口或者十字路口等容易出现纠纷的地方,那么往往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3. 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也是判定归责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者雨天等视线不好的情况下,那么往往需要考虑驾驶员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
4. 事故责任比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往往存在多方责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来确定具体的归责情况。
如果某一方承担了较大的责任,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5. 事故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证据是判定归责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果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其应当获得相应程度的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1. 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直接损失时,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直接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两种。
其中,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失、修理费、医疗费、误工费等;非财产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2. 间接损失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导致收入减少,那么侵权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违法行为惩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员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行为惩罚。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人通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交通信号,或者机动车发生故障、失控、碰撞等原因,而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而且也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二、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故意。
过错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道自己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危害,但仍坚持不改而冒险作出的行为;过失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但在本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进行了危险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下列构成要件:1. 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例如违反交通信号、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2. 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 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发生。
三、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等级:轻罪、一般罪和重罪。
分别的刑期范围如下:轻罪: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
一般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重罪: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四、法律适用交通肇事罪在传统的刑法中应用比较普遍,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对于驾驶人违法行为的规范也越来越严格。
现在公安部门也引入了违法积分制度,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和处罚。
但是,交通肇事罪作为犯罪行为的定性是保持不变的,其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都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量化。
总之,交通肇事罪对于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不仅会对驾驶人本身产生危害,而且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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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天地・
条例》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 逃逸的 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将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上述条例认定 行为人的全部责任作为评价其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因素, 则违背了根据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分析判 断的原则; 同时, 在此基础上再将上述逃逸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 的情节予以考量, 显然也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四、 司法实践中应把握和完善的问题 (一) 严格区分责任 1. 在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 应围绕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 件, 严格分清事故责任, 特别是对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运输管 理法规认定的责任仔细甄别, 准确认定行为人的刑法意义责任。 2. 交通管理部门作为勘查事故现场和区分事故责任的职能 部门, 在处理涉嫌犯罪的交通肇事案件中, 应改变现有将行政范 畴责任因素如酒后、 无证驾驶等与刑事范畴责任因素即违章驾驶 综合考量的行政认定模式, 单独考量行为人是否违章驾驶以及违 章驾驶的过错程度, 以准确认定责任。 (二) 刑事追究与行政处理并行 如前文所述, 在办理涉嫌犯罪的交通肇事案件中, 违章驾驶 之外的责任因素并被排除在刑事评价之外。 但是, 从行政管理角 度考量, 行为人诸如酒后、 无证驾驶等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隐 患且妨害行政管理, 如果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涉嫌犯罪, 交通 管理部门可以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 针对其违反行政管理的 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确保对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全面评价。 (三)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责任认定 司法实践中,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故责任认定往往只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的规定一概认定为全部责任, 从追究 刑事责任的角度看, 有失偏颇。 但是, 在案件处理中, 行为人逃逸 特别是驾车逃逸的行为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 度, 以致于交通管理部门直接根据逃逸行为认定责任。 但这种责任认定如果被采纳为刑事追究的考量依据, 则有可 能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 使本未违章驾驶或者违章责任未达到构 成犯罪要求的行为人错误的受到追诉。逃逸的行为人应当承担 相应的行政责任, 但不能据此承担刑事责任, 否则有违刑法的实 体正义。为更好的认定事故责任, 笔者认为: 1. 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逃逸的案件应更为细致的勘查现 场和调取旁证等证据, 尽可能的调取更多的证据。 2. 对上述案件的责任认定, 应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允许一 定程度下的事实推定。 根据一般的常识和经验, 将一定的事实推 定上升为法律推定。 3. 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行政处罚力度, 提高行为人逃逸的 成本。 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 而不能简单的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 定③。 只有严格区分责任, 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才能准确认定犯 罪。
・司法天地・
2010 年 7 月 (中)
论交通肇事罪的责任认定
——以行政管理范畴责任与刑法范畴责任的区分为视角
陈 波
摘 要 交通肇事罪是特殊的过失犯罪, 事故责任是确定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罪的基础。而在司法实践中, 对交通管理部 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意见的采信, 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 往往导致扩张认定交通肇事罪。本文拟通过对交通肇事罪的 特征与本质的探究, 以行政管理范畴责任与刑法范畴责任的区分为视角, 论述只有违章驾车行为才能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 评价的责任因素, 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刑法范畴责任因素; 并对司法实践中如何严格区分责任等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 责任认定 刑法范畴责任 行政管理范畴 中图分类号: D9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0)07-112-02 一、 问题的提出 交通肇事罪在刑法条文体系中属危害公共安全类罪, 且是特 殊的过失犯罪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 认定交通肇事罪必 须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司法实践中, 对交通管理部门 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意见的采信, 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 往往 将事故责任认定的意见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唯一依据, 特别是 对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行政管理法规和条例认定的本与危害结果 无刑法意义因果关系的责任情节, 不加区分的纳入认定交通肇事 罪的责任情节体系, 导致扩张认定交通肇事罪。 如行为人驾车发 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由于逃逸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应负全 部责任的行为, 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责任认定时, 根据上述行政 法规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认定行为人负全部责任。但 是, 如果行为人没有任何违章驾驶的行为, 却仅仅因为逃逸而要 承担刑事责任, 显然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 上述问题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相背离的, 亟待厘清和完善。 二、 交通肇事罪的探究 根据我国 《刑法》 133 条的规定, 第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 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 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法定犯的一种, 与行政管理法规有着密切的联 系, 突出体现在该罪名的客观要件中, 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的肇事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 明确要求在区分责 任的基础上认定交通肇事罪后, 对交通肇事的认定更凸显出行政 色彩, 即以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做出的责任认定 为参考。 (二) 交通肇事罪的本质 但是, 交通肇事罪是刑法规定的罪名, 其本质是危害公共安 全的犯罪行为。因此, 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一方面根据刑法分 则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不能脱离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制; 但另一方 面, 更为重要的是必须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一般规 定, 准确的认定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理论通说和立法设计的交通肇事罪法定刑档次, 交
注释: ①③张明楷. 刑法学 (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 . 2007 年版. 209 页, 542 页. 第 第 ②熊选国. 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第 1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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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7 月(中)
事故责任认定的体系。这是行政执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但是, 从交通肇事罪认定角度考量, 上述因素并非直接导致 危害结果发生, 只是存在交通事故的隐患, 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 而现实的行为是行为人的违章驾车行为。 换言之, 行为人酒后或 无证驾车, 如果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驾车行为, 即使发生交通事 故, 由于介入了他人违章驾车的行为, 其对事故的发生是不用承 担刑事责任的。 从因果关系的发展看, 酒后或无证驾车行为与危 害后果之间介入了能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违章驾车行为, 而中断 了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不能作为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 只是 导致违章驾车的隐患之一。 (二) “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 原则决定了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是违章驾车行为时的心态 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责任形式是过失, 即应当预见自己违反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因为疏忽大意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 态。如前所述, 酒后或无证驾车行为是导致违章驾驶的诱因。有 一种观点就认为, 行为人酒后或无证驾车时, 应当预见到上述行 为可能导致违章驾驶进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由于疏忽大意或者 过于自信而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 因此, 酒后或无证驾车行为是 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笔者认为, 上述观点违背了 “责任与 行为同时存在” 的刑法原则。 “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 是现代刑法理论公认的命题, 是指行 为人的主观罪过是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时的心理态度, 故意、 过失的有无及其形式都应以行为时为基准进行判断①, 准确的说, 应以与危害结果有刑法意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为基准。如前所 述, 基于对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分析, 只有违章驾车行为是行 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因此, 行为实施违章驾车行为时 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 才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 主观基础, 而非行为对酒后或无证驾驶的主观心态。 (三) 司法解释的规定体现了行政管理范畴责任因素与刑法 范畴责任因素的严格区分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 伤, 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并具有酒后、 吸食毒品后、 无驾驶资 格驾驶机动车辆,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以及无牌 证、 已报废机动车辆而驾驶, 以及严重超载驾驶和为逃避法律追 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之一的行为, 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这表明, 上述列举的情形并非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因素, 只是最高司法机关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 将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 为与上述情节综合考量, 而认定为犯罪行为。因为根据 “禁止重 复评价” 原则, 在定罪量刑时, 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两次 或两次以上的法律评价②; 如果将上述情节作为交通肇事罪构成 要件的责任因素进行评价, 而在此之外又将上述情节与交通肇事 的行为和危害后果综合评价, 意味着将上述情节两次评价, 违背 了 “禁止重复评价” 的法律原则。 又如,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 应是在交 通肇事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 将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 跑的情节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但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作者简介: 陈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通肇事罪的主观责任形式是过失, 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 信的过失; 客观行为是从事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规则驾驶车辆 的行为, 或非从事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且该行为 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未介入非正常因素的因果关系。 因此, 从犯罪的角度认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罪的责 任因素, 应当是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违章驾车行为对危害结 果的发生所起作用力的大小。 因为一方面, 从刑法意义因果关系 的角度分析, 在交通肇事中, 只有违章驾车行为才能直接导致危 害后果的发生, 而不包括违章驾车行为之外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的行为。另一方面,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既是行政法规, 也是 技术规范。只有违反该技术规范要求遵循的具体驾驶车辆规则 的行为, 才有可能被评价为交通肇事犯罪; 而由于其它原因导致 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 不可能被评价为交通肇事罪。 三、 行政管理范畴与刑法范畴责任的区分 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和 的规 定, 认定交通肇事人的责任因素类型包括违章驾车, 酒后、 吸食毒 品后驾车, 无驾驶资格驾车, 明知车辆有瑕疵、 无牌证或报废而驾 车, 超载驾驶以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等情形。 上述 责任因素均是行政管理部门对交通肇事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进行 行政处罚的根据。但是, 在认定交通肇事犯罪中, 不能不加区分 的将上述因素都纳入评价范围,才能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评价的责任因 素, 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刑法范畴责任因素。 (一) 刑法意义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决定了违章驾驶之外的 因素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评价的责任因素 我国刑法理论对因果关系的研究学说较多, 但通说均认为因 果关系的判断基础是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 且行为与结果之间没 有介入能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非正常因素。 在交通肇事中, 行为 人的违章驾车行为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是作为责任认定考 量的依据。 而诸如酒后、 吸食毒品后驾车, 无证驾车, 超载驾车和驾驶有 瑕疵车辆等行为, 是交通事故的潜在隐患, 危及公共安全, 出于交 通管理的需要, 故行政管理法规将上述因素作为行政处罚考量的 依据; 在对交通肇事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 同样将上述因素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