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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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 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  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本科毕业论文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驾驶员因疏忽、违章、酒后驾驶、超速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等后果的行为,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罪行。

本文将从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要件、罪行的刑事责任承担、罪刑适用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要件认定交通肇事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包括交通事故、被害人损害、肇事行为。

1.交通事故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首先必须有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车辆、行人、车辆和行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交通事故发生后,通过刑事鉴定或经过司法审判认定,能够证实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有过失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方能成为交通肇事罪。

2.被害人损害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应考虑被害人的身体、财产等各种损害情况。

若交通事故只造成财产损失且没有人员受伤,则无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若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轻伤等情况时,都应视为被害人受到了损害。

3.肇事行为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需要证实驾驶员的肇事行为,包括疏忽、违章、酒后驾驶、超速等。

其中酒后驾驶、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将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二、罪行的刑事责任承担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其罪行的法律后果是被定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拘留交通肇事罪一般被判处行政拘留的时间为15日以上不超过7个月,并处罚款。

2.拘役交通肇事罪情节严重者一般被判处拘役,拘役时间为1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并处罚款。

3.有期徒刑对于肇事严重、有恶意、致人重伤及以上的严重交通责任事故行为,以及具有特别严重违法犯罪情节者,一般判处有期徒刑。

4.剥夺政治权利在判处交通肇事罪时,还可能被剥夺相应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公职担任资格等。

三、罪刑适用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根据罪行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罪行认定、归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因素,适用的刑事法律制裁也不尽相同。

交通肇事罪理论价值评析 论文

交通肇事罪理论价值评析 论文

交通肇事罪理论价值评析论文
对于对于交通肇事罪理论价值评析这一问题,有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必须明确“肇事”定义为行为,即在客观上会受到法律责任的性质行为,而“肇事故”则为交通运输过程中因此受到损害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肇事”和“肇事故”都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核心内容。

因此,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价值评析,首先要明确这一行为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然后探究它们是如何与道德和社会价值观相关联的。

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交通肇事罪的价值评析在于强调司机的责任感。

肇事者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客观上会受到法律责任,从而保证道路安全。

同时,它也强调了把重点放在行为的结果——即安全上,而不只是在行为的过程中。

从社会价值观的角度来看,交通肇事罪既是一个集体责任,也是一种道德评价。

它不仅要求社会中的个体尊重社会道德准则,而且要求个体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对行为负责,从而更加有助于社会的平衡发展。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毕业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交通肇事罪的研究学院法学院专业学生姓名学号年级指导教师教务处制表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急剧膨胀,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日趋增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群死群伤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结合各学者的观点,首先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是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分析,最后对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责任作了简单讨论,以期望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特征;逃逸;法律责任Analyses traffice offencesAbstract:the traffice offences i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n China, an important charg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eople's standard of living increased number of vehicles, rapid expansion in China, which caused the traffic accident rate increased to the masses, increasing the life and property caused a great threats, has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extra-large malignant traffic accident, the group of dead, injured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appear to some extent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and people's security.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 133 regulation: traffice offences refers to violate the traffic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thus a serious accident, causing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on people or caused heavy losses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behavior.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judicial practice need each scholars point, first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 of traffice offences, followed by traffice offences and adjacent the boundary of the crime of the runaway problem, traffice offences analysis, finally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raffice offences made simple discussion, to expect to produce a positive role in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 : Traffice offences;features;escape;legal responsibility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和发展,道路交通运输业发展十分迅速,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数量猛增,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上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摘要:近年来,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学术研究以及典型案例的综合分析,探讨了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原因和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改革建议。

引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逃逸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对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带来了严重挑战。

因此,深入研究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探索相关的法律解决方案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学价值。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性质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性质包括法律性质、社会性质和伦理性质等。

从法律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从社会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秩序。

从伦理性质上看,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违背了道德伦理,缺乏对他人生命财产的尊重。

二、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个体原因和社会原因。

个体原因是指肇事者个人的主观心理和行为动机,如恐惧、慌张、负罪感等。

社会原因是指与肇事者有关的社会环境和交通安全管理的不完善,如法律执行力度不足、道路交通管理不善等。

三、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危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危害。

对社会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削弱了法治的威信和公信力,增加了社会治安隐患。

对个人而言,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侵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的法律机制为了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机制。

首先,加强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法律定义,明确逃逸行为的标准和性质。

其次,强化对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和司法制裁力度。

再次,加强对肇事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道德伦理水平和法律意识。

最后,改革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防控能力,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研究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具有危害性的罪行,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问题。

驾驶员的行为如超速、违章变道、酒驾、疲劳驾驶等都可能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文旨在探究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并列举最少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罪过形式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疏忽、过失和故意。

其中,疏忽是指驾驶员的行为虽然存在一定错误,但是不具有过错性和预见性,无法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过失是指驾驶员在行驶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但是其程度不足以构成故意;而故意则是指驾驶员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危险后果,但是仍然故意实施。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杨某驾驶小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超速、分心等行为导致车祸,致使多人死伤。

经法院审理后,被判处交通肇事罪。

杨某的行为属于过失形式的罪过,因其本身并没有故意的意图,但是行驶中的错误判断和驾驶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也是应该追究起来的。

案例二:王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因驾驶失控导致一名行人被撞飞,并致死。

经司法鉴定,王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了法定标准。

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处以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

这是一个明显的故意形式的罪过案例,王某明知自己饮酒后驾车会对他人安全造成威胁,却仍然暴走行驶,导致人员伤亡甚至死亡。

案例三:张某经常疲劳驾驶大货车,因疲劳导致掌握不好车速,不慎碾压了道路边的多名行人,导致多人死亡。

经鉴定,张某的驾驶行为存在过失行为。

虽然张某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故意的标准,但是其长期疲劳驾驶的行为必须加以制裁,以免再次发生类似劫难。

总之,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过失和故意三种形式。

在实践中,我们要根据不同的案例情况来判断罪过形式,找到适合的处罚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

同时,广大驾驶员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交通规则,避免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财产损失。

此外,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也需要考虑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和经过,从而进行判断。

论交通肇事罪论文

论交通肇事罪论文

论交通肇事罪内容摘要本人从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定义上开始阐述。

主要从交通肇事罪研究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

在实际工作操作中存在的不统一性进行改过。

对解决实际工作问题和确认罪行罪名上有主要的实际意义。

文章分别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从主体到主观方面,又从客观方面到客体。

二是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就是肇事是否构成肇事罪,如构成肇事罪应受到处罚。

三是对肇事人因逃跑后给受害人带来的痛苦和伤害。

四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就是交通肇事罪与一般犯罪的区别,在法律上使用的程序和刑罚也不一样。

五是为预防肇事罪发生所提出的八个方面的建议,为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利益损失,再此提供了很好的预防对策。

总之,道路交通与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息息相关,交通肇事的发生和预防,解决社会生活实际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具体问题的主要依据近几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日益发达,车辆增多,公路里程加长,全国各地交通肇事案件接连不断的上升,交通肇事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生活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成为社会安定的一大隐患。

刑法修订及最到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司法实务中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城市了认识上的不够统一,并且出现了许许多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按照从司法实务的需要出发,来针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以及交通肇事罪有关的问题作一简单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犯罪构成要件(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一般包括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事故案件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鉴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十分细致,看是否违反地区性交通管理规定,命令和城建、路政管理部门等等在交通事故中有非交通运输人员肇事、如非司机开车撞死行人或翻车造成死亡,又如骑车人违反交通法规将行人撞死,也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也按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

主要包括四类人员:①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人通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交通信号,或者机动车发生故障、失控、碰撞等原因,而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而且也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二、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故意。

过错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道自己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危害,但仍坚持不改而冒险作出的行为;过失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但在本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进行了危险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下列构成要件:1. 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例如违反交通信号、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2. 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 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发生。

三、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等级:轻罪、一般罪和重罪。

分别的刑期范围如下:轻罪: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

一般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重罪: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四、法律适用交通肇事罪在传统的刑法中应用比较普遍,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对于驾驶人违法行为的规范也越来越严格。

现在公安部门也引入了违法积分制度,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和处罚。

但是,交通肇事罪作为犯罪行为的定性是保持不变的,其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都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量化。

总之,交通肇事罪对于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不仅会对驾驶人本身产生危害,而且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本科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本科毕业论文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论文写作提纲: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一、序论部分一、中心论题二、写作意图二、本论部分一、如何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一)、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上来分析(二)、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文义上来分析(三)、从我国立法原意上来分析(四)、从是否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上来分析二、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理分析(一)、构成交通肇事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二)、量刑档次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三)、结果加重犯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三、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各种情况的具体分析(一)、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二)、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不治身亡的(三)、在逃逸过程中实施了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五)、行为人肇事后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六)、行为人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的四、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处罚(一)、被害人死亡之后肇事行为人逃逸的(二)、肇事行为人因逃逸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三)、肇事行为人因逃逸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三、结论部分一、因果关系理论是准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二)根据因果关系的特点,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一)正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关键在于把握逃逸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内容摘要:本文前后逻辑性的比较全面的概括了如何理解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并运用法理知识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出现的各种情形,如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

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不治身亡的。

在逃逸过程中实施了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等。

进行较细致的具体分析。

本文还详细的论述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处罚。

并且通过丰富的案例,对以上论点加以论证。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过失犯罪、故意杀人、法理分析、定罪处罚目录引言 (1)正文 (1)一、如何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1)(一)、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上来分析 (3)(二)、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文义上来分析 (3)(三)、从我国立法原意上来分析 (3)(四)、从是否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上来分析 (4)二、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法理分析 (4)(一)、构成交通肇事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4)(二)、量刑档次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 (4)(三)、结果加重犯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5)三、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各种情况的具体分析 (5)(一)、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 (5)(二)、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严重不治身亡的 (5)(三)、在逃逸过程中实施了加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的 (6)(四)、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跑途中连续多次撞死、撞伤多人的 (6)(五)、行为人肇事后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 (7)(六)、行为人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的 (7)四、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处罚 (7)(一)、被害人死亡之后肇事行为人逃逸的 (7)(二)、肇事行为人因逃逸过失致被害人死亡的 (7)(三)、肇事行为人因逃逸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 (7)结论 (8)一、因果关系理论是准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 (8)(一)正确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关键在于把握逃逸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8)(二)根据因果关系的特点,原因在前,结果在后 (8)结束语 (8)参考文献 (10)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引言:交通肇事案件是常见多发案件,俗称过失犯罪之王,在过失犯罪中约80%的案件是交通肇事案件,每年有约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中,出于各种目的和动机,交通肇事之后的逃逸现象也更加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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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交通肇事罪的研究学院法学院专业学生姓名学号年级指导教师教务处制表交通肇事罪的研究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国的机动车数量急剧膨胀,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日趋增高,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群死群伤交通事故频频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文从司法实践需要出发,结合各学者的观点,首先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是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分析,最后对交通肇事罪中的法律责任作了简单讨论,以期望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特征;逃逸;法律责任Analyses traffice offencesAbstract:the traffice offences i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n China, an important charg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people's standard of living increased number of vehicles, rapid expansion in China, which caused the traffic accident rate increased to the masses, increasing the life and property caused a great threats, has become a serious social problem.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extra-large malignant traffic accident, the group of dead, injured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appear to some extent affect social stability and people's security.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the 133 regulation: traffice offences refers to violate the traffic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nd thus a serious accident, causing serious injury or death on people or caused heavy losses of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 behavior. This paper, combining with judicial practice need each scholars point, first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 of traffice offences, followed by traffice offences and adjacent the boundary of the crime of the runaway problem, traffice offences analysis, finally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traffice offences made simple discussion, to expect to produce a positive role in judicial practice.Key words : Traffice offences;features;escape;legal responsibility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繁荣和发展,道路交通运输业发展十分迅速,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数量猛增,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上升。

从2009年12月成都的孙伟铭醉酒驾车撞死4人案,到5月7日杭州的胡斌飙车在斑马线上撞死谭卓案,到6月30日南京的醉酒司机张明宝驾车撞死5人案,到8月4日杭州的魏志刚酒后驾车撞死马芳芳案,再到2010年10月李启铭河北大学飙车案,无辜行人被撞的悲剧一再上演。

交通肇事案件在我国屡增不减,引发人们对法律在交通肇事上规定的思考。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原《刑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将原来的第113条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内容修订为第133条。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1](二)交通肇事罪的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本罪所称的交通运输,是公路,水上以及城市机动车辆的交通运输。

不包括空中和铁路运输。

此外,本罪所称的交通运输,应该是指公共交通运输管理。

根据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2]。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内容:(1)、行为人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实际是指与交通安全有密切联系的劳动纪律、交通规则、操作规程等。

违反一定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既是本罪的客观表现,也是行为人对发生的交通肇事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如果行为人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则无论是否导致了重大事故,都不构成本罪。

(2)、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

行为人即使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但只要客观上没有导致重大的事故,就不具备本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何谓“重大交通事故”,根据上述《解释》第2条,是指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①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②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根据《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3]。

3、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导致的重大事故应当预见,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如果行为人出于追求或者放任车毁人亡的目的而故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则属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所谓交通运输人员,是指具体从事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业务,同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具体操纵交通运输人员的驾驶人员、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领航员、船长、机长)和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等。

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关于非交通运输人员的范围,尚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非交通运输人员仅指交通运输以外的一切人员。

另一种观点认为,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虽无合法证件、职务但从事正当交通运输的人员[4]。

但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中,对“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并没有加以区别,因此,我们认为,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中构成犯罪的,无论是否是交通运输人员,只要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均可构成本罪。

但区别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在特定的领域还是有一定意义的。

具体地说,一般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应当以本罪论处,而属于航空人员和铁路职工的交通运输人员在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时,只能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或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二、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界限(一)交通肇事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认定交通案件中,多数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和交通法规的行为,少数构成交通肇事罪,前者是一般交通肇事,后者是重大责任,区别是是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要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以便分清责任,正确处理。

要着重把握下面两个问题:一是要看交通肇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

假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多大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

如果是死者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那么驾驶者不承担责任,更谈不上构成交通肇事罪了。

假如由于驾驶员不能预见或不可抵抗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也谈不上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的区别1、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观方面不同。

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类犯罪者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二是客观方面要求不同。

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求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

三是刑罚不同。

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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