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规范,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和形象。
第三条律师应当恪守法律职业道德,忠实于当事人,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律师执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律师应当办理委托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规范执业行为。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登记,并依法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执业律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执业律师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章律师的从业条件第九条律师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并注册。
第十条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素质,熟悉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
第十一条律师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不得受惩戒处理,在纳入全国律师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较强的综合实力,拥有一定规模和业绩。
第十四条律师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律师的执业行为第十五条律师应当以真实、合法方式执业,不得从事与执业无关的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办理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律师不得代理违法犯罪案件,不得从事非法律援助活动。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义不容辞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规则,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第二十条律师应当遵循职业操守,忠实于当事人,维护法律尊严。
第四章律师执业监督第二十一条律师行业协会负责对律师执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律师执业监督部门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律师的法律执业许可

律师的法律执业许可作为一名律师,在执业之前必须获得法律执业许可。
律师的法律执业许可证是律师事业成功的第一步,也是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性和权益的重要证明。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的法律执业许可,包括获取条件、申请流程和相关规定。
一、获取条件法律执业许可是律师执业的前提和基础,获取条件首先是必须是具有法学专业学位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其次,需要通过司法部门组织的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
除此之外,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没有刑事犯罪记录,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流程获得法律执业许可的律师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首先,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接着,审查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
在资格审查合格后,律师需要出席宣誓仪式,接受组织的宣誓。
最后,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法律执业许可证书,律师方可合法执业。
三、相关规定律师的法律执业许可证是律师执业的法定凭证,律师在执业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操守,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其次,律师应当尊重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此外,律师还需要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总而言之,律师的法律执业许可对律师的执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通过合法程序获得法律执业许可,律师才能在法律领域中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作用。
希望每位律师都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职业的荣誉和权威,为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文单位:北京市司法局文号:京司发[1998]30号发布日期:1998-4-1执行日期:1998-4-1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无效。
第三条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必须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并持有我局颁发的《实习工作证》。
第四条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的本市人员应向所在的或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并由该所或所在区、县司法局上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一)《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二)《律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三)律师资格证书或授予律师资格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取得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译文;(五)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入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指国资所),或人才交流中心律师档案库存档证明(指合作、合伙所),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离退休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六)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颁发的已期满的实习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七)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八)聘任协议;(九)申请人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是否受过行政、刑事处分或处罚的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从事律师工作的证明;(十)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五条在外省、市曾经从事过律师工作的人员拟在京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向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由该所或所在区、县司法局上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审核:(一)《律师执业登记表》一份;(二)《律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份;(三)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单位辞职证明、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存档证明及是否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证明;(六)申请人原律师档案和省、市司法厅(局)执业证收回、执业期限及执业表现的证明;(七)拟调入律师事务所接收证明;(八)聘任协议;(九)申请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十)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行为的,实施办法》(1)

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关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要求,完善我市律师执业制度和规范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之规定并结合长沙律师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守社会道德和公民道德准则;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应当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三条律师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有妨碍国家司法、仲裁机构和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不得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的行为;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公民道德等有损律师行业声誉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章规范内容第四条本《实施办法》聚焦长沙律师行业可能存在的易发多发问题,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下或称“律所”)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律师与所任职律所之间、与其他律师、律所之间、律师和所任职律所与长沙市律师协会(以下称“协会”)之间的行为规范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等六个方面进行进一步规范和重申:(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的行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做到:1、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遵守监管场所、行政处理程序规则;按时参加庭审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依法履行律师职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调查取证;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法律意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以下行为:1、律师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国家机关事务正常进行的行为,不能以不正当的方式影响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依法办理案件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2号《律师执业治理方法》差不多201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律师执业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证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同意托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爱护法律正确实施,爱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爱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爱护律师的执业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待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活动,加强律师行业自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从事执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秉持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加强对执业行为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的基本执业行为第四条律师应当确保其行为真实、准确,不得编造、捏造事实,欺骗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司法机关。
第五条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代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法律风险和可能的后果,不得隐瞒案件的重大事实和法律规定。
第七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尽力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八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主动勤勉、谨慎处理案件,保证案件质量,不得随意撤诉或推诿办理。
第十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执业能力。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办事机构,明确律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律师执业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对律师进行业务考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
第四章律师行为监督第十六条律师行为监督是对律师执业行为的重要管理措施,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行为的监督,及时处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律师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律师行为监督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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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除兼职律师执业外,申请人应当专职执业,并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三条享受国家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政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下列不同情形申请律师执业或变更执业机构:(一)2002年参加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证的,其申请律师执业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持有者相同,不受地域限制;(二)2002年以后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B证的,除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申请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外,应当在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三)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应当在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不含法律援助律师),应当在我省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实习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书一年内申请执业;超过一年申请执业的,应当由原律师协会重新进行考核。
第五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应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六条首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四)《实习人员登记表》及实习证;(五)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定的不少于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七)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出具之日起60日内申请有效);(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身份证、户籍证;户籍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申请执业地的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
2、申请人与政府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档案保管合同或者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与律师协会共同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人事档案已移交律师协会的,由市律师协会出具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人事档案存放在其他单位本人调出确有困难的,由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档案无法调转的原因说明及档案存放证明报市司法局审核,无法调转的原因说明、档案存放证明及市司法局的审核意见作为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档案存放证明的内容包括:存档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学历情况、职称情况、档案存放的起止时间、存放性质(个人或集体)、档案号、申请人的职业状况以及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
(九)无其他职业的证明:1、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批准辞职的正式文件;其他从业人员,提交已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书、证明书(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与申请人共同签订)。
2、城镇户籍无业人员,提交国家统一印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农村户籍无业人员,提交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
3、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提交人事部门发放的退休证。
4、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提交自主择业证、复员证、退伍证等。
上述1、2类人员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还应提交报到证。
(十)小二寸近期蓝底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一张(备注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请在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执业的,还应提交相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录用、调动等文件。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六条(一)至(五)项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为高校教师的,提交高校教师资格证和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目前在何系从事何种法学课程教育的证明;申请人为科研人员的,提交工作证和职称证。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单位及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的在编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可以申请从事法律援助律师执业。
第九条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的,应当经主管司法局同意后,向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最高学历证书;(四)身份证;(五)县级以上人事编制部门出具的法律援助机构设臵及核准编制的批文;(六)申请人为法律援助机构正式在编人员的证明(干部调令、干部任职通知、高校毕业生报到证等);(七)主管司法局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单位及申请人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满一年的证明;(八)小二寸近期蓝底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一张(注明姓名及单位名称)。
第十条申请到省直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申请人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总所在外省,分所在我省的,其派驻律师换领律师执业证书,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六)、(七)、(八)、(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居住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退休证等证件材料同时提供复印件。
受理机关核对无误后将证件原件退回申请人,并在其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审核人签章。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详细、认真填写《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真实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律师执业申请书”一栏中,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无“不得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等作出承诺和声明。
在“工作简历”一栏中,一般从18周岁填起,起止时间前后衔接,工作经历真实可靠(除全日制脱产学习外,其他在职学习一般不作为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市司法局应认真、全面地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按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在五日内作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五条市司法局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材料审查。
经审查,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以市司法局名义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对于需要调查核实申请材料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附在申报材料中。
第十六条省司法厅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按照省监察厅公布的《律师执业核准流程图》规定的程序、期限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章律师变更执业机构许可程序第十七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三)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签定的不少于一年期限的聘用合同;(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身份证、户籍证;户籍地与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提交申请执业地的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
2、与拟变更执业机构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档案保管合同或者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与律师协会共同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人事档案已移交律师协会的,由律师协会出具档案存放证明。
3、兼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单位及同意其继续兼职执业的证明。
(五)律师执业证书;(六)小二寸近期蓝底彩色正面免冠证件照一张(备注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请人在填写《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执业经历”一栏中,执业经历应从首次领取执业证之日起算,时间前后衔接,执业经历真实可靠。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原合伙人或国资所占编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除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合伙人变更的备案证明或者有关部门同意调动、辞职的文件证明。
第十九条市司法局应当对变更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以市司法局名义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省司法厅经过审核,对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制发《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按照首次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律师申请转到省直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由省司法厅办理变更执业机构手续。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四)合伙人、派驻律师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手续的;(五)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或暂缓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的。
第四章律师执业证书的管理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律师执业证书上交原发证机关,按照首次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一)申请人从省外律师事务所转到我省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不含派驻律师);(二)申请人由兼职律师转为专职律师,或者由专职律师转为兼职律师的;(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转为专职律师或者兼职律师的;(四)申领C类律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家司法考试A(B)证资格,申请转为A(B)类律师执业证书的。
上述情况可不提供实习证明材料,但需提交执业经历证明:申请人为第(一)项情况的,提交律师资格档案和执业档案调入证明;申请人为第(二)、(三)、(四)项情况,申请变更执业类别的,提交市司法局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
第二十三条执业律师因疾病、学习等个人原因无法正常执业的,可以申请暂停执业。
暂停执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未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律师执业的,一般按照《律师法》关于终止律师执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申请暂停执业的,应向主管司法局提交《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暂停执业原因的证明材料和律师执业证书。
经主管司法局审核同意后,逐级将上述材料报省司法厅审查。
第二十五条律师暂停执业原因消失后申请恢复执业的,应向主管司法局提交《律师恢复执业申请表》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经主管司法局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司法厅审查。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司法厅撤销原准予执业的行政许可决定:(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司法局应当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工作证书),逐级上交省司法厅注销:(一)依法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原准予执业的许可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与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调离法律服务岗位或退休的;(六)本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七)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