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交人员管理规定.doc
公司涉外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涉外人员管理制度在制定涉外人员管理制度时,首要任务是明确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制度应旨在规范涉外人员的工作流程,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适用范围则应涵盖所有参与国际业务的员工,无论是长期驻外的高层管理人员,还是短期出差的技术人员。
制度中应详细规定人员选拔与培训的标准。
涉外人员作为公司的代表,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知识,还应有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文化适应能力。
因此,选拔过程应注重综合素质的评估,而培训内容则应包括国际商务礼仪、跨文化交流技巧等。
涉外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也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协调涉外人员的工作安排,监督其工作进度,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同时,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问题的快速解决。
在激励与考核方面,制度应设定明确的绩效评价标准和奖励措施。
绩效考核不仅要考虑业务成果,还要兼顾团队合作、客户反馈等多方面因素。
奖励措施则应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奖励、职位晋升等,以此激发涉外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
安全管理也是制度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公司应为涉外人员提供全面的安全培训,包括人身安全、数据安全等,并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和紧急情况。
制度还应关注涉外人员的福利与关怀。
长期驻外的员工往往面临着家庭与工作的平衡问题,公司应提供相应的支持措施,如家庭关怀计划、带薪休假等,以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和谐。
一份优秀的涉外人员管理制度应当全面覆盖人员的选拔、培训、日常管理、激励考核、安全保障以及福利关怀等方面。
通过制度的实施,公司能够有效管理涉外人员,优化国际业务流程,提升整体的国际竞争力。
驻外人员管理制度

驻外人员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驻外人员,为了规范管理和保障其安全、维护国家形象和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驻外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外交政策,在海外展示国家形象,维护国家利益。
驻外人员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选拔和任命:制定选拔和任命驻外人员的程序和标准,确保人员素质和能力符合要求。
2. 岗位职责:明确驻外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他们在驻外国家的工作符合国家利益和外交政策。
3. 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包括驻外人员在危险地区的防范措施、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等,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
4. 行为规范:明确驻外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要求,包括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非法活动、不泄露机密等,以维护国家形象和利益。
5. 工作报告和考核:规定驻外人员提交工作报告的频率和内容,制定考核制度,评估驻外人员的工作表现。
6. 离岗管理:确定驻外人员离岗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交接工作、销毁机密文件等,确保驻外人员离岗后不对国家造成安全隐患。
7. 奖惩制度:建立奖惩制度,激励驻外人员积极工作和履行职责,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
总之,驻外人员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驻外人员的行为,确保他们的工作符合国家利益和外交政策,同时保障他们的安全。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4篇)

外事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事工作的管理,提高外事工作的水平和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外事工作是指涉及国际交流、合作、协调及涉外事务的工作。
第三条外事工作的目标是加强我国对外交往,推动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的积极作用,维护国家利益。
第四条外事工作的原则是独立自主、平等互利、开放共赢。
第五条外事工作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管理、公开透明、高效务实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外事工作由外事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外事办公室是外事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外事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提出外事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政策措施。
第八条外事办公室的职责包括:制定外事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协调各部门、单位、地方政府间的外事活动;组织外事人员的培训和研讨;组织外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参与外事资金的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外事工作的考核评估。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外事工作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立项阶段:根据外事工作需要,制定外事活动的具体项目,确定活动的目的、内容和时间。
(二)准备阶段:准备外事活动所需的各种资源,包括人员、资金、设备等。
(三)实施阶段:按照活动计划和目标,组织实施外事活动。
(四)总结评估阶段:对外事活动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反馈改进意见。
第四章外事工作的管理第十条外事工作的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决策管理:根据外事工作的需要,制定外事工作的决策方案,包括活动的内容、目标、时间和预算。
(二)组织管理:根据外事工作的具体项目,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包括人员的配备和调动,设备和物资的准备。
(三)考核评估:对外事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改进。
(四)信息管理:对外事工作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传递,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安全。
第五章外事工作的政策和机制第十一条外事工作应根据国家的外交政策和战略,制定相应的外事工作政策和机制,包括对外交往、合作和协调的原则和方法。
2024年涉外活动管理制度

2024年涉外活动管理制度一、引言2024年,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中国的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涉外活动的范围和数量将进一步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涉外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和对外形象,我们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将对涉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涉外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有效管理。
二、涉外活动的范围涉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会议、外交活动、对外交流、跨国合作等。
涉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主要包括活动策划、活动执行、人员安排、资金管理等方面。
三、涉外活动的组织与决策1. 涉外活动由外交部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和决策。
外交部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的涉外活动,根据国家外交政策和发展需求,制定涉外活动计划和政策。
2. 有关部门负责具体涉外活动的策划和执行。
各部门应按照外交部的统一部署,制定涉外活动方案,并报外交部备案。
3. 涉外活动的组织和决策应贯彻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四、涉外活动的策划与执行1. 涉外活动的策划应考虑国家利益和对外形象,确保活动内容合法、合规、合理。
2. 涉外活动的策划应提前充分调研和准备,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3. 涉外活动的执行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并确保活动的安全、保密、稳定。
五、涉外活动的人员安排1. 涉外活动的人员安排需根据活动性质和需求制定,包括外交官员、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外国代表等。
2. 涉外活动的人员安排应按照职能、专长和责任进行分工,确保各方工作的协调和高效。
3. 涉外活动的人员安排应统一管理和安排,确保人员安全和活动顺利进行。
六、涉外活动的资金管理1. 涉外活动的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通过预算拨款、赞助、捐赠等方式。
2. 涉外活动的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和审批程序进行,并做好财务报告和资金管理。
3. 涉外活动的资金管理应加强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七、涉外活动的宣传与推广1. 涉外活动的宣传与推广应注重宣传主题和形象塑造,传播理念和价值观。
外事人员在华管理制度

外事人员在华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外事人员在华活动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外事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外事、外交活动的外国公民及其随行人员,包括外交官、外交使团工作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及其工作人员等。
三、管理原则1.法律遵守原则。
外事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2.诚信合作原则。
外事人员应遵守相关承诺和协议,与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信任关系,积极开展合作与交流。
3.安全保障原则。
外事人员要重视个人和团体安全风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个人和团体安全。
四、管理措施1.申请许可。
外事人员在华活动前,须向我国外交部或相关部门申请许可,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活动目的和计划等相关资料。
2.签证手续。
外事人员在获得许可后,应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签证,及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办报备护照和签证信息。
3.活动管理。
外事人员在华活动期间,应遵守许可范围内的活动内容,不得超范围从事活动,如有变动或需要延长停留时间,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4.信息报告。
外事人员在华活动期间,应注意用餐、住宿等安全问题,如有重大事件发生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接受调查和处理。
五、处罚措施1.轻度违规行为,如违反许可范围从事活动、未按规定办理签证手续等,将受到口头警告、罚款等处理。
2.严重违规行为,如危害国家安全、参与非法活动等,将被限制活动或驱逐出境,并可能被采取其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
六、附则1.本管理制度由我国外交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外事人员在华活动行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
3.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外事人员在华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希望外事人员遵守相关规定,与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良好关系,促进中外友好交流与合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4•【文号】安监总国际[2007]142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国际〔2007〕142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根据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外事工作的意见,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外事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外事工作要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外事工作由总局党组统一领导,总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国际司)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外事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对外交流与合作。
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各单位要根据职能和授权组织、开展或参与相关涉外活动。
对外交流与合作过程中,要优化外事资源,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有关外事工作要向国际司报告。
二、实行因公出国(境)活动和举办国际会议计划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和拟召开的国际会议计划。
出国(境)计划应当详细说明出国(境)的任务(目的)、拟出访的国别(地区)、团组人数、在外时间以及经费来源等情况。
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负责工作无关的出访任务。
年度出国(境)计划由国际司负责审核编制并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
计划外项目一般不予安排。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特殊情况,可由派人单位提出专门申请,说明理由,报请总局领导审批。
同一个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或地区。
要避免出访团组过于集中在少数热点国家或地区。
公司驻海外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驻海外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驻海外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公司在海外的形象和业务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派驻海外工作的员工。
三、基本原则1.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利益。
2.忠诚于公司,保护公司声誉。
3.遵守纪律,服从管理。
4.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5.注重安全防范,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工作职责1.遵守公司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3.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定,服从管理。
4.注意保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5.接受公司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技能。
6.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五、待遇福利1.公司将提供合理的出国津贴和食宿补贴。
2.公司将为员工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
3.公司将定期安排医疗健康检查。
4.公司将提供合理的休假安排。
5.公司将提供必要的工作工具和设备。
六、纪律处分1.对于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照纪律条例做出相应处理。
2.严重违纪行为将给予辞退处理。
3.对于因工作失职导致公司和自身利益受损,公司将按照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七、附则1.对于未尽事宜,将根据情况做出调整。
2.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公司保留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改的权利。
以上为公司驻海外人员管理制度草案,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即正式生效。
希望员工们能够严格遵守管理制度,尽职尽责,为公司海外业务的顺利发展做出贡献。
关于外交人员管理规定.doc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关于外交人员管理规定关于外交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等代表机构。
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
第三条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的工作,会同其他派出部门对驻外外交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第五条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根据职务和工作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二)贯彻执行国家外交方针政策;(三)代表国家提出外交交涉;(四)发展中国与驻在国之间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第 2 页共 13 页(五)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正当权益;(六)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七)介绍中国情况和内外政策,增进驻在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八)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领事职责。
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驻在国的代表。
第六条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五)具有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六)具有常驻国外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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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交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障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领事工作人员,使用境外行政机构的人员,外交等级。
级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代表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中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领事馆和代表机构。
中国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如果本法没有规定,适用公务员法。
的规定第三条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代表机构的工作,并会同其他派出机构对驻外外交人员进行管理第二章责任、条件、义务和权利第五条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二)执行国家外交政策;(三)代表国家进行外交交涉;(四)发展中国与东道国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五)维护中国公民和境外法人的合法权益;(六)报告东道国情况和相关地区的国际形势、;(7)介绍中国的情况和国内外政策,增进东道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八)履行其他外交或领事职责。
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东道国的代表。
第六条驻外外交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五)具备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六)身体状况、境外永久居留所需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任命为外国外交官:(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国家机关开除的;(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5)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证;(6)其他不能被任命为驻外外交官的情况。
第八条驻外外交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民族尊严;(二)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尊重东道国的法律和习俗;(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完成任务;(四)服从派出部门的调度,遵守驻外外交代表机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五)严格遵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六)出国工作期间不得辞职;(七)按照规定向外交使团和派出部门报告重大个人事项;(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驻外外交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二)获得适合在国外工作、生活的工资和福利保险待遇;(三)出国工作不被辞退;(4)派遣前和出国工作期间参加培训;(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工作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
驻外外交人员不得滥用特权和豁免,未经批准不得放弃特权和豁免。
第三章职位和级别第十一条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分为外交职务和领事职务。
级外交职位分为: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部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秘、二秘、三秘、随员。
领事职责分为:总领事、副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专员。
领事第十二条外国外交官实行外交等级制度。
级有七个外交级别:大使级、部长级、参赞级、一秘级、二秘级、三秘级、随员级。
级外国外交官的外交级别应根据其在外国外交机构中的职位、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
来确定第十三条外交职务与外交级别的基本对应关系为:(1)特命全权大使:大使头衔;(2)代表、副代表:大使级、部长级、参赞级;(3)部长、公使衔参赞:公使;(4)参赞:参赞头衔;(5)一秘:一秘头衔;(6)二秘:二秘头衔;(七)三秘:三秘职称;(8)附件:附件。
附件第十四条领馆与外交级别的基本对应关系为:(1)总领事:大使、部长、参赞;(2)副领事:参赞头衔;(3)领事:参赞头衔、一秘头衔、二秘头衔;(4)副领事:三秘头衔、随员头衔;(五)领事随员:随员职称。
第十五条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外交级别与公务员职务等级的对应关系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按照下列权限确定:(一)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特命全权大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二)前款规定以外的代表、副代表,由国务院决定;(3)总领事,由外交部决定;(四)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副领事及其他驻外外交官的职务由外交部或其他派出部门决定;其中,三秘、副领事以下的职位,由驻外外交机构在国外工作期间决定。
第十七条外交等级按照下列权限核定和授予:(一)大使衔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2)部长级、参赞级,经外交部或其他派出部门批准,由外交部长授予;(3)一级秘书职称、二级秘书职称,派遣时由派遣部门审批授予,在国外工作期间由派遣部门根据驻外外交使团的意见审批授予;(4)三等秘书职称、随员职称,派遣时由派遣部门批准授予,出国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批准授予。
第十八条晋升三秘、副领事及相应级别的外国外交官,按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晋升条件、期限和权限逐步晋升;如果考核不符合晋升条件,根据驻外外交使团的意见并经派出部门批准,晋升将延期。
外国外交官被提升为二秘、一秘、参赞、公使衔参赞、公使或领事、副领事及相应级别。
根据晋升条件、期限和外国外交机构提出的晋升意见,按照本法第16条、第17条。
规定的权限逐步晋升外国外交官晋升职务和级别的条件、期限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外国外交官在受处分期间,其职务和军衔不予晋升。
第二十条驻外外交官被降级、撤职的,降级。
级,降级不适用于随员。
级驻外外交人员离岗回国,其职级相应终止。
确需从事外交工作的,可以留用。
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馆长第二十一条馆长是驻外外交机构的行政首长。
作为大使馆馆长的特命全权大使。
作为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代表处馆长的代表。
作为总领馆馆长的总领事。
作为领事馆馆长的领事。
驻外外交使团实行馆长负责制。
馆长统一领导驻外外交使团的所有工作。
第22条馆长因故缺席或不能履行职务时,应由指定人员代行馆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馆长应当向派出部门提交抵离情况书面报告。
馆长应按时返回中国报到。
第五章派遣、召回和召回第二十四条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特命全权大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出和召回。
前款规定以外的代表、国务院或派出部门派出和调回的副代表。
其他驻外外交官由外交部或其他派出部门派出和调回。
第二十五条外国外交官实行任期。
制,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部门批准,外国外交官的任期可适当缩短或延长。
第二十六条外国外交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前调回:(a)其他工作安排;(二)无法履行职责的;(三)违法或严重违纪的;(4)配偶取得外国国籍、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证;(5)不适合继续在国外外交使团工作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国家可以根据需要紧急召回、调回或撤回部分或全部相关驻外外交代表机构人员。
人员第六章评估、培训和交流第二十八条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由驻外外交机构或派出部门按照国家规定。
组织实施对驻外外交官的评估基于他们的职责和任务。
整体评估为德国、能力、勤奋、绩效、诚实,重点评估工作绩效。
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职位、级别、级别、工资和奖励、外国外交官培训。
的基础第二十九条外派前和外派工作期间,根据工作职责要求,驻外外交人员应给予工作和专业培训。
第三十条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在驻外外交机构之间互换职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派出部门或其他机关之间交换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外国外交官的培训和工作交流经历,纳入考核内容。
第七章奖惩第三十二条驻外外交使团或者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奖励:(一)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做出重大贡献;(二)为维护中国公民、法人在国外的人身安全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三)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四)在战争等特定困难环境中有突出事迹的;(五)为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的;(六)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工作公平,模范作用突出;(七)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突出;(八)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外国外交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害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二)未经驻外外交使团授权;(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五)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并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七)不服从分配,拒绝在分配的岗位上工作的;(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奖励外国外交机构,并奖励或者处分外国外交人员。
第八章工资和福利第三十五条驻外外交人员实行职务、职级与职级。
相结合的驻外工资制度第三十六条国家建立驻外外交官工资调整机制,及时调整驻外外交官工资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七条驻外外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0+2+的津贴第三十八条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十九条驻外外交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和定期休假。
年第九章配偶和子女第四十条驻外外交人员在办理结婚手续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派出部门报告结婚对象的身份外国外交官离婚应及时向派出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应经派出部门批准。
如果驻外外交人员的任期结束或提前调回,随行配偶应同时结束任用。
第四十二条在配偶任职期间,驻外外交人员根据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和级别享受规定的休假待遇。
0+在东道国的服务年限和生活条件第四十三条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人员或现役军人的,离职期间及离职后回国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安排按国家规定办理;原单位不得开除、辞退或收取补偿金、管理费。
其他费用第四十四条外国外交官的配偶不能任职的,经派出部门批准,可以到外国外交机构探亲,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探亲假、差旅费和补贴。
等待遇第四十五条经派出部门批准,外国外交官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到外国外交机构暂住或探亲。
国家采取了各种措施,确保外国外交官的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受教育权第四十六条外国外交官的配偶与其同住并探亲的、子女,应遵守外国外交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东道国的法律和习俗。
子女外交人员管理规定第11 页共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