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厂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设施、器材是预防和扑救火灾的重要工具,各单位和全体员工都有爱护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应的消防技术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

第四条对现有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增建、改建、配置或技术改造。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消防设施、器材适用于我厂现有的消防设施、器材,包括:消防车辆;消防道路;消防水管网;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竖管;箱式消火栓;固定式消防水炮;泡沫枪;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灭火器;灭火药剂;消防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消防水喷淋系统;装置区、罐区其他消防设施等。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消防设施、器材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由消防保卫科负责。

第七条为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台帐和制度。各单位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实行主要责任人负总责、逐级管理的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管理人员职责

1、厂长:为我厂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对消防设施、器材的资金投入;签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章制度;

2、主管副厂长:负责与生产(储运)装置配套消防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组织制定、落实和执行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章制度;

3、消防主管部门:消防保卫科,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及配置、更新、维护保养费用的使用计划;编制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负责消防设施、器材隐患整改工作;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台帐;

4、车间主任: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制定本车间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车间主管副主任:负责职工消防设施、器材操作、维护保养的培训考核;每周组织一次消防设施、器材检查;

6、车间安全工程师: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和维护保养;每天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冬季做好消防设施、器材的防冻保温工作;

7、班组安全员:监督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每个班次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整改。

第九条:消防保卫科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制度,负责对全厂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整好用。

第十条工艺操作、装置检修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熟悉本岗位火灾特点及其预防措施,掌握灭火器的使用和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对消防设施做到四懂(懂性能、懂原理、懂基本结构、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十一条设备为全厂消防设施的设备主管部门;消防保卫科负责进行现场及实物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各基层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十二条消防道路管理

按照《腈纶厂消防通道安全管理规定》(齐腈发[2005]76号)执行。

第十三条消防水管网、消火栓、固定式消防水炮的管理

1、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消防水地下管网管理;

2、消防保卫科负责对地上消火栓、固定式消防水炮管理;

3、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部位的室内消火栓、箱式消火栓管理;

4、供水单位加强消防供水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使消防水压、水量满足要求;

5、停供或因工程需要临时使用消防水,应提前24小时向消防保卫科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6、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消防保卫科批准,擅自使用消防水。消防保卫科视情节对擅自使用消防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没收器材、通报批评、经济责任制考核、罚款等处罚,造成后果的追究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7、消火栓、固定式消防水炮不得随意埋压、迁移、拆除或圈占,如必须变动时,应经消防保卫科批准后施工;

8、消火栓位置应设置明显,便于使用;地上消火栓大出水口应朝向道路,半径2米内不准种植树木,半径5米内不准停放车辆或堆放物品;消火栓周围通道不准堵塞;

9、消火栓、固定式消防水炮每季度检查、试验一次,每半年润滑一次;入冬前,消火栓、固定式消防水炮要排积水和保温处理,做好防冻工作。

第十四条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1、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的保证中心,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车间要制定泵房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制作操作流程图,操作流程图实行看板管理;保证24小时有值班人员在岗,严格交接班和巡回检查制度;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接到供水通知或事故处理时,2分钟内投入运行。

2、泵房内各种设备设施保持零部件齐全、运行完好,供水能力满足设计要求;备用机泵要时刻处于待用状态,每周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3、严禁将泵房改作他用或在泵房内放置杂物,保持泵房卫生;设备机泵保持清洁、无污垢;阀门开启自如;每个班次应盘车一次,每周润滑一次,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严格执行润滑制度,机泵润滑做到“五定”(定点、定时、定量、定制、定期);

4、水池蓄水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用水量,池内保持清洁,做到无油污、无杂物、无苔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水池用于非消防事务。

第十五条泡沫泵站管理

1、泡沫泵站应设专人负责,保证24小时有值班人员在岗,车间要制定泡沫泵站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制作操作流程图,操作流程图实行看板管理;保证机泵时刻处于备用状态;泡沫泵房列入交接班记录中;

2、泡沫泵站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负责机泵的维护保养;保证机泵、泡沫混合系统运行正常,满足设计要求;每周盘车一次,每月润滑一次;保持泵房卫生清洁,严禁改作它用或放置杂物;

3、机泵运行后,立即用清水清洗;做好管线和储罐的防腐处理;每月对泡沫系统作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损坏的阀门和失效的泡沫液要及时检修、更换;

4、泡沫灭火系统每年要进行一次消防试验,确保完好。

第十六条移动式灭火器的管理

1、移动式灭火器式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器材,其配置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1997年修订版)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制定管理制度,保证灭火器材完整好用;

2、移动式灭火器实行“三定”管理,即定人、定位、定期;器材或器材箱内设置标签,标明车间、部位、负责人、规格型号、出厂、维修、更换的时间;

定人:移动式灭火器专人管理、维护保养;

定位:移动式灭火器定点放置,设置在明显和易于取用的地点,不得影响工艺操作或施工;灭火器不得随意移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的地点,必须设置时,采取保护措施;露天摆放时应设置消防器材箱(棚);

定期:移动式灭火器列入交接班内容,每班检查、擦拭一次;严格按照移动式灭火器使用说明进行维护保养;

3、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由消防保卫科参照《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GA95—1995)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标志的管理

1、消防标志按照《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和《消防安全标

志设置要求》GB15630

—1995规定进行制作和设置,严禁随意改动;

2、消防标志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变形、破损、图形符号脱落变色、不符合安全色、指示灯损坏等现象,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十八条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

1、我厂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泡沫灭火系统等;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系统管线及报警控制给水阀由设施所在单位每月检查一次;消防水泵、末端放水阀每月启动、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3、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加压泵每周盘车一次;每月润滑一次;做好管线和储罐的防腐处理;每月对泡沫系统作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损坏的阀门和失效的泡沫液要及时检修、更换;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检验、测试每年进行一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用两年后,进行一次全面清洗,以后每隔三年对探测器进行一次清洗,进行必要的阀值检测,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装置、罐区其他消防设施的管理

1、装置、罐区其他消防设施包括水喷淋冷却系统、半固定泡沫灭火装置、消防给水竖管和箱式消火栓;

2、装置、罐区消防设施,由所用车间制定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

3、水喷淋冷却系统每年检查、试验一次;喷头、筛孔畅通,管线阀门处于开启状态;并做好记录;

4、半固定泡沫灭火装置管线接口扪盖齐全;泡沫产生器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破损及时更换,并做好记录;

5、消防给水竖管、箱式消火栓每月检查一次;水带、水枪、F型扳手完好、齐全;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消防车辆的管理

1、消防保卫科负责建立健全消防车辆技术、运行档案;消防车辆技术、运行档案应齐全、编号登记,专人管理;人员变动时,应组织交接;

2、消防车辆的定期保养应根据维护保养手册的要求进行,对维修保养手册以外的项目应由专业人员处理;

3、消防车辆的油、电、水、气、灭火剂应符合技术标准,做到“五定”:定人、定时、定质、定量、定点;

4、消防车辆使用后应按规定检查,按操作程序进行清洗或吹扫,并及时恢复战备状态;

5、消防保卫科执行消防车辆修复后的交验制度,经试车确认合格后,方可交接;

第二十一条通讯设备管理

1、消防通讯实行二十四小时昼夜值班制;

2、消防通讯设备包括:火警受理系统、有、无线通讯系统等;

3、消防保卫科建立火警受理系统、有、无线通讯系统管理台帐,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并有专人管理;

4、火警受理的计算机系统应定期进行杀毒、数据整理和备份;出现故障时,应采取应急措施保证火警的正常受理;

5、消防通讯设备应定期测试、检查维护;出现故障时,应尽快修复;

6、设备的例行检查和故障排除,应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抢险救援、个人防护器材的管理

1、抢险救援器材包括:破拆工具、登高器具、救生器具和防毒抢险救援车等;个人防护器材包括:战斗服、头盔、消防靴、消防手套、安全带、安全钩、消防腰斧、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隔热服、避火服、防化服、方位灯、呼救器等;

2、消防保卫科建立抢险救援、个人防护器材的登记、保管、配发和维护保养台帐;

3、抢险救援、个人防护器材应保持清洁、干燥,长期库存的,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霉变锈蚀,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使用;

4、灭火或训练后,应将抢险救援、个人防护器材清洗干净,恢复战备状态,并在指定地点摆放。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消防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