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1]
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模板】

《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区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服务区设施和服务第四章服务区经营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提升服务区功能设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发挥其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境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建设、经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功能定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以提供公益服务为主,主要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短暂休息、公共卫生间服务、餐饮、购物服务、信息查询及车辆加油、维修等基本服务。
第四条【基本原则】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以人为本、便民利民、诚信公平、优质服务原则。
第五条【行政管理职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公安、卫生、环保、工商、质监、价格、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服务区社会治安、食品卫生监督及医疗救助、环境保护、经营和公平交易、计量、价格等监督管理。
第六条【经营管理职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规范对服务区的经营管理。
服务区内餐饮、购物、汽车维修等收费服务项目对外承包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对外经营的,经营管理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服务区公厕、停车广场、休息座椅、保安、保洁、安全、应急等公益性服务,由经营管理者直接负责。
第七条【经费保障】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高速公路服务区专项维护资金,用于服务区维护和公益性服务支出,确保服务区设施完好和服务功能完善。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权转让收入、承包租赁收入等应当优先用于服务区维护和公益服务支出,不足部分从通行费收入中列支。
公路管理服务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服务区(以下简称“服务区”)的管理,提高服务区服务水平,保障旅客出行安全、便捷、舒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公路服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路管理服务区的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服务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三)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四)创新驱动,持续发展。
第二章服务区建设第四条服务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建设标准和规范,遵循合理布局、方便快捷、功能完善、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服务区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旅客出行需求,设置必要的设施和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停车区:提供充足的停车位,方便旅客停车;(二)加油站:提供汽油、柴油等燃油补给;(三)卫生间:设置男女卫生间,方便旅客如厕;(四)餐饮区:提供快餐、小吃、饮料等餐饮服务;(五)购物区:提供日用品、食品、饮料等商品销售;(六)休息区:提供座椅、茶水等休息设施;(七)信息咨询服务:提供交通、旅游、天气预报等信息咨询服务;(八)医疗服务:设置医疗服务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九)其他服务设施: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其他服务设施。
第六条服务区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服务区运营第七条服务区运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二)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三)优质服务,顾客至上;(四)安全稳定,持续发展。
第八条服务区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服务区经营许可证;(二)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管理能力;(三)拥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才;(四)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服务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服务区运营规范有序。
第十条服务区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服务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服务区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服务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服务区整洁卫生。
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浙江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环保节能、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服务区规划与建设第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规划应符合高速公路总体规划,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服务区建设应满足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环境美观的要求,确保满足旅客的基本需求。
第三章服务区运营管理第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提供停车、加油、餐饮、休息、信息服务等基本服务功能。
第七条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维护服务区秩序。
第八条服务区应实行24小时开放,确保全天候服务。
第四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九条服务区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第十条服务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第五章环境卫生与维护第十一条服务区应保持环境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和设施维护。
第十二条服务区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推广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服务区的运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服务区经营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暂行办法草案,实际制定时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规划和调整。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1.服务区管理概述1.1 服务区定义1.2 服务区分类1.3 服务区功能与责任2.服务区设施与设备管理2.1 服务区基础设施2.1.1 道路系统2.1.2 停车场2.1.3 客运站2.1.4 餐饮场所2.1.5 卫生间2.1.6 加油站2.1.7 其他设施2.2 设施与设备维护2.2.1 定期检查2.2.2 日常巡查与维护2.2.3 设施故障处理3.服务区环境管理3.1 垃圾处理与清洁3.1.1 垃圾分类与投放3.1.2 垃圾清理与收集3.1.3 垃圾处理与回收3.2 绿化与景观管理3.2.1 绿化带建设与维护3.2.2 花草树木养护3.2.3 景观照明管理4.服务区安全管理4.1 人员安全4.1.1 服务区安全人员配置4.1.2 人员培训与教育4.1.3 人员考核与奖惩4.2 设施安全4.2.1 设备安全检查与维护4.2.2 灭火器与防火设施管理4.2.3 隐患排查与处理4.3 安全预案与应急管理4.3.1 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4.3.2 事故处理与报告5.服务区经营管理5.1 服务区商业运营5.1.1 商铺租赁与管理5.1.2 商品销售与监管5.1.3 商业广告与宣传5.2 费用与收入管理5.2.1 收费政策与标准5.2.2 收入管理与结算5.2.3 财务报表编制与审计5.3 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5.3.1 服务质量监督与评估5.3.2 投诉受理与处理6.法律法规与政策6.1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6.2 服务区管理办法6.3 服务区规划与建设标准6.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附件:1.服务区平面设计图2.服务区设施清单3.安全设备检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服务区管理办法: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区管理办法》。
3.服务区规划与建设标准: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相关规范与标准,包括设计、施工、设备配置等要求。
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高速公路服务区是指划定在高速公路沿线、供旅客停车休息、饮食、购物等各类服务的专用区域。
第三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依法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服务,满足旅客的休息、饮食、购物等需求。
第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务区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管理职责、服务质量差、环境脏乱等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章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设立和标准第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相关规定,并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按照功能分为固定服务区和临时服务区。
第八条固定服务区应当设有停车场、餐厅、酒店、加油站、卫生间、便利店等基本设施。
第九条临时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设施可以相对简单,但应当满足旅客的基本需求。
第三章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责任第十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责任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服务区的管理细则,明确服务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区管理机构的要求,严格履行经营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定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控机制,定期公开服务质量评价结果。
第四章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服务质量第十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基础服务,确保旅客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保障供应的食品饮料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提供健康、营养的饮食选择。
第十七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洁净、舒适的卫生间,保证卫生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安全、便捷的停车场,确保旅客车辆的安全和有序停放。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方便快捷的购物服务,为旅客提供各类商品和服务。
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物业管理制度

一、服务区(停车区)的物业管理主要是对服务区(停车区)公共区域的安保、清洁、绿化、水电及公共设备设施、零星工程维护维修等。
二、相关概念及界定(1) “公共区域”与“租赁区域”的划分以租赁场所(含配套设施)滴水线为界。
“公共区域”是指租赁建造物及附属建造物、构筑物以外的区域,包括共同使用的停车坪,公共厕所,供配电房,发机电房等部位。
“租赁区域”是指租赁建造物内部及室内外墙面、建造物外围边沟,由经营单位自行管理的餐厅、厨房、超市、客房、走廊通道、门厅及室外地砖等建造物有效延伸部份。
(2) “公共设施”与“租赁设施”的划分: 1、水电设施以计量分表为界,表内(含表) 为租赁水电设施,表外(含总表及属于服务区维护维修范围内的设备设施)为公共水电设施; 2、电信电视网络等设施以服务区内公共分线设备为界,以内为租赁设施,以外为公共设施; 3、排水排污设施以管道(沟渠)汇集处为界,汇集前的部份为租赁设施,汇集后的部份为公共设施。
(3) “公共资产”是公共区域内的资产和公共设施,“租赁资产”是指租赁区域内的资产和租赁设施。
一、房屋建造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二、公共建造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天桥,公共洗手池,垃圾站,化粪池,锅炉房,沟渠、池、井,水塔、高压水泵房,高杆灯,供配电房,发机电房等;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管道路线,水泵、供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供配电系统(含所属服务区管理范围内的电线电路及相关设施) ,发机电,室外消防系统,垃圾站清运,化粪池、污水处理池、沉淀池、沟渠池井的清淤处理等;四、公用绿地、花木、雕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五、附属配套建造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LED 显示屏、公共洗手间、公共垃圾桶、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六、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广场、公共厕所、车坪道路等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采集、清运等;七、车辆的引导、停放及公共秩序的维护,包括:安全监控、巡视、治安执勤等;八、保管并完善物业管理相关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等.一、服务区各种用途房屋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0.17•【字号】湘交养管规〔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交养管规〔2022〕18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现将《湖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0月17日湖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提质管理第五章服务质量考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提升服务品质,更好服务社会,根据国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以下简称“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和提质改造工作。
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区征地范围内的所有服务性设施,均纳入服务区管理范围。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服务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服务区的行业指导和监管。
其它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服务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服务区经营单位具体负责服务区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服务区应坚持以人为本和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切实做到依法经营、管理规范、价格合理、服务优质。
第五条服务区应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开通,做到布点合理、设施完好、功能适用、环境优雅、安全有序。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监管职责如下:(一)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负责制订全省服务区相关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全省服务区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含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评价以及服务等级评定等工作;(三)指导、协调服务区交通运输重大案件查处等相关工作。
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

湖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提升服务区功能设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发挥其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高速公路服务区规划、建设、经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以提供公益服务为主,主要为高速公路使用者提供短暂休息、公共卫生间服务、餐饮、购物服务、信息查询及车辆加油、维修等基本服务。
第四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以人为本、便民利民、诚信公平、优质服务原则。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工作。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公安、卫生、环保、工商、质监、价格、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服务区社会治安、食品卫生监督及医疗救助、环境保护、经营和公平交易、计量、价格等监督管理。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规范对服务区的经营管理。
服务区内餐饮、购物、汽车维修等收费服务项目对外承包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对外经营的,经营管理者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服务区公厕、停车广场、休息座椅、保安、保洁、安全、应急等公益性服务,由经营管理者直接负责。
第七条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高速公路服务区专项维护资金,用于服务区维护和公益性服务支出,确保服务区设施完好和服务功能完善。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权转让收入、承包租赁收入等应当优先用于服务区维护和公益服务支出,不足部分从通行费收入中列支。
经营管理者可以设定合理的通行费收入提取比例,保障服务区维护资金。
第二章服务区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新建或者改扩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其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高速公路路网总体规划和服务区布局规划;(二)符合国家、省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用地指标及服务区间距要求;(三)与实际及未来预期交通量相匹配,满足交通服务需要;(四)具备供水、配电等必备基础设施的建设条件;(五)符合安全、应急、节约和环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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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局属高速公路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规范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明确各方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约机制,以“国内一流”为目标,争创河南省“星级服务区”,提高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水平。
第三条总体要求:坚持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一起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完善各项服务功能坚持“品质第一,服务一流”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和经济效益目标等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由河南省公路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公司)实行统一管理。
项目管理公司、物业公司及服务区承包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按照各自职责,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分工协作,履行服务区经营管理职责。
第五条服务区的经营权转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服务区包括局属高速公路的服务区和停车区。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公路管理局所属各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河南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省局委托项目管理公司统一负责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工作。
在服务区进行招商的情况下,各承包经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在服务区管理单位指导下具体实施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省局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河南省、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循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方针,督促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的相关办法。
2、根据省交通运输厅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督促有关部门争创“星级服务区”,创建“国内一流”服务区。
3、组织对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指导,激励先进,鞭策落后。
4、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进行服务区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等工作。
5、负责监督、指导对服务区设施进行改造和升级。
6、负责服务区经营招标的监督工作。
7、负责投诉、举报的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纪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条项目管理公司职责项目管理公司作为省公路管理局委托的局属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工作。
1、贯彻上级部门有关服务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制定服务区管理有关规定和岗位职责等,坚持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2、全面掌握局属服务区的经营管理状况,对服务区的经营效益进行准确的统计和科学的预测,负责编制年度经营计划。
3、具体负责服务区服务经营招商工作。
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标,选择管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业绩信誉良好的经营单位进行服务区经营。
4、负责对局属服务区经营单位的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的经营服务状况进行全面监督和定期考评。
5、配备足够人员常驻服务区,履行对服务区经营单位的监管职责,负责服务区公厕等公用设施维护、广场保洁、保安等公益性工作,以及服务区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协助和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对上级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落实整改。
7、负责服务区相关从业人员的招聘和技术培训工作。
8、积极学习、探索和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提高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现代化水平,提升局属高速公路整体形象。
9、具体负责星级服务区创建工作。
根据《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评比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和服务区发展需求,瞄准“国内一流”,逐步完善服务区硬件设施,提高服务水平。
10、负责服务区改扩建方案规划上报和改扩建工程管理工作。
11、负责服务区管理的地方环境协调、保障工作。
加强与当地政府、公安等有关部门联系,协同做好服务区治安管理,保持良好的治安秩序,及时制止、处理影响服务区经营秩序、环境安全的行为。
12、具体负责投诉、举报事件的的调查和处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经营单位职责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在合同期内具体负责合同约定部分的服务区经营管理工作。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项制度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合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服务区管理有关规定和岗位职责,细化各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等。
选派足够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做好服务区经营工作。
2、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要根据方便顾客需求,服务广大司乘人员,树立服务区形象等原则,争取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3、具体负责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关心员工生活,做好服务区人员的稳定工作。
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各项劳动用工制度,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健全员工档案和各项考核奖惩办法,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5、根据《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评比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改进服务区经营管理,做好星级服务区的创建工作。
6、负责灾害天气和抢劫、雷击、火灾、水灾、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防治和抢险工作,做好安全预案。
7、配合做好服务区管理的地方环境协调、保障工作。
8、负责服务区所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保障完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经营招标管理第十二条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招标应采用专项招标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营能力强、业绩信誉好、相关经验丰富的经营单位。
服务区的公厕、广场保洁、保安等公益性事项,应由项目管理公司组织人员负责管理,不能包含在招投标项目中。
第十三条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招标实行“黑名单”制度。
对在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中履约差、信誉低、两次以上受到省及省行业部门批评的单位,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从事我局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工作,并建议省交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河南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黑名单。
第十四条服务区经营招标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服务区经营商招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服务区经营招标活动。
第十五条服务区经营招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等法规、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服务区经营招标严禁转包和分包,严禁借用资质行为。
如发现类似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服务区经营招标工作由项目管理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服务区经营招标实行监察机制,局高管办会同局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服务区经营招标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招标人准备资格预审公告样和资格预审文件;2、招标人将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样稿和资格预审文件报省局审核;3、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资格预审通告;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5、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6、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资格预审评审;7、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上报省局审批;8、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9、招标人将编制的《招标文件》上报省局审查;10、发售招标文件;11、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12、开标,评标;13、编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上报省局备案;14、发出中标通知书;15、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章服务质量管理第一节餐饮管理第二十条根据就餐者来源广泛的特点,在保证品种齐全的同时,兼顾到不同地区人员的不同需求,注重品种及营养成分的合理搭配。
根据高速公路客流量发展的情况,采取简洁快餐、自助餐和风味特色菜、农家菜、旅游团队特色参相结合的形式,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第二十一条经常保持餐厅卫生,保证无灰尘、无油渍、无垃圾杂物;操作间环境卫生整洁,周围30米以内无垃圾场等污染源,加工工艺流程无交叉污染,餐具、厨具定时消毒。
第二十二条员工上岗前均应经过培训,掌握必要的操作技能和服务能力,操作间厨师要有健康证、岗位证、培训证,个人卫生情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严防食物中毒。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严防腐烂变质食物和有毒食物进入操作间,一旦发生中毒情况,必须立即进行抢救,并查明原因,严防中毒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四条餐厅员工要按照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使用规范的文明礼貌用语,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和服务工作。
第二节客房管理第二十五条本着节约房建面积的原则,客房设置规模满足实用即可,不提倡多设客房,造成房间和配套设施的浪费。
第二十六条客房要保持卫生整洁,每天打扫一次,床单、被罩和枕套要一客一换,茶杯、毛巾、拖鞋要每天消毒。
第二十七条客房管理要注意防火防盗,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预案,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到安全经营。
第三节汽修管理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坚持“服务第一、客户至上”,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严格执行维修合同制度,制定合理的维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优质快捷的车辆维修服务。
第二十九条明确维修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员。
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汽车维修检验员证。
车辆维修必须认真填写检验单,签订维修合同,并由专人负责质量检验。
第三十条用于维修车辆的材料配件必须保证质量,不得以次充好。
更换总成、基础件,应征得送修人同意并签字。
第三十一条维修人员上岗应穿着统一服装,持证上岗、热情服务,维护高速公路服务区形象,避免服务、质量、价格投诉事件。
第四节超市管理第三十二条积极开展服务区商品营销的形象宣传和策划工作,做好服务区商品营销。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制度,制定合理的商品价格。
第三十四条保证经营商品质量,不同商品分类陈列,商品表面清洁卫生,所有商品明码标价。
严格商品流通渠道,确保无过期商品、假冒伪劣商品上柜。
第五节公共卫生第三十五条做好环境保护和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环境整洁。
第三十六条服务区广场、绿化区及各经营场所应做到地面无积水、无污染、无烟蒂和果壳等杂物。
第三十七条服务区公厕免费使用,有专人清扫,保证不间断供水,达到无异味、无杂物。
地面、隔板保持清洁、干燥。
洗手池、台面、镜面清洁无污垢、无水渍。
第三十八条排污、排水设施应保持完好,做到排污达标、排水畅通,垃圾房、垃圾桶等卫生设施应经常清理、消毒。
垃圾应袋装化,及时清运。
第三十九条绿化美观,花木、草坪修剪整齐,定期清除杂草,防治病虫害,及时植换枯死的绿化作物,及时清理绿化区内的各类污染物。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四十条服务区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各级主要领导负责、专门治理与群防群治的方法相结合,落实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防食物中毒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