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关于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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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湖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师资队伍素质的提高和学科建设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对兼职教授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聘任原则:按需申报,择优聘用,学校聘任,学院管理。

第三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是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专家和学者担任的职务。

其中,兼职教授的聘请对象一般为在国内比较著名的高等院校或在重要的科研院所、党政机关、大型企事业等单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教授。

客座教授的聘请对象为在国内外有较大学术影响和较高学术声誉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聘任条件:聘请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院士或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年龄可酌情放宽;3、热心教育事业,对推进我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能发挥重大作用和作出实质性贡献。

第五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工作职责和任务1、指导参与学校开展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或参与筹建新专业、硕士点和博士点建设等工作;2、联合培养研究生,为研究生开设课程、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为学校师生开设学术讲座和学术报告;3、合作培养青年教师,在学术、科研、教学等方面给予指导;4、参与我校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或研究工作;5、加强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

第六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程序1、申请。

由聘请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及师资现状提出书面报告(或由学校提名),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申报表》,对拟聘请对象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考察。

2、呈报。

学院将申报材料(含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申报表》、学历学位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及学术业绩相关材料)报学校人事处。

对聘请国外专家、教授为我校客座教授时,需同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关于授予名誉教授和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及各类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

关于授予名誉教授和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及各类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

关于授予名誉教授和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及各类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1993年制定)(2003年修订)授予名誉教授称号和聘请国内外部分高水平的专家、教授为我校的客座教授、顾问教授及其它各类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对加强我校的学科建设,提供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及对外联系具有积极的作用。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1号)文件精神和我校的情况,现对我校1993年制定的《关于授予授予名誉教授和聘请客座教授、顾问教授聘及各类兼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办法》(华南工人字[1993]第31号)进行修订。

一、名誉教授的授予1.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境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授予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2)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3)在推进我校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4)本人愿意为我校的发展与建设做相应的工作。

2.聘请程序(1)提出人选:学校或者各院、系、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我校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在拟聘期生效的3个月之前由基层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填写《华南理工大学授予名誉教授学衔审批表》(贴上受聘人近照),一式二份。

表格填好后连同电子版材料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查同意后,转人事处(聘任办)组织评审。

(2)同行专家评议:对拟聘者的评议由人事处(聘任办)组织,须请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国内(一般为非本校的)知名教授,对名誉教授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及其与我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形成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3)聘请单位审批:聘任办将通过的评议意见反馈给聘请单位,聘请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向学校提出聘任申请。

(4)学校审批: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5)授予称号:学校聘请名誉教授应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颁发聘书。

中国农业大学(烟台)外聘教授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烟台)外聘教授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大学(烟台)外聘教授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校区与国内外同行间的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吸引更多的校外高水平专家学者参与校区的学科建设,促进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增强校区各个学科的力量,扩大校区在国内学术界的影响,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为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分类校区外聘教授分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

二、聘任条件(一)名誉教授名誉教授是是一种荣誉称号。

其聘请对象一般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外著名专家学者: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2.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3.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客座教授客座教授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在教学科研单位工作的经历,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专家学者;2.省级以上学会、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3.在省内外同行业中有重要影响的著名企业家、教育家和领导人;4.能够在推进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知名人士;5.对校区建设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

(三)兼职教授兼职教授一般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1.学术造诣较深,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校区学科专业相关,一般应担任国外大学(研究机构)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应职位,或在国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担任正高级职务;2.能够保证每年有一定时间在我校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在聘期内每年要承担指定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实际工作;3.聘期内能够以校区兼职教授身份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4.能及时介绍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中最新的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能为教学质量的提升、学科的发展和实验室的建设提出建议。

三、聘请程序1.提出人选。

校区各用人单位根据校区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向人事处提出拟聘人选。

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

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

XXXX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的学术交流,推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聘任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学科对应、专业对口的原则进行。

受聘专家能够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实际贡献,能够在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联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聘任范围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身体健康。

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社会知名人士,在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或社会事业中取得突出业绩,在推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

(一)名誉教授是学校授予德高望重的国(境)内外知名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二)客座教授一般是担任或曾经担任有社会影响力的学术职务的国(境)内外教授、研究员或在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学者、或在大型企业担任高层管理、高级工程师的学者。

(三)兼职教授一般是品德高尚、学术成果突出、社会知名度高的国(境)内外知名高校教授、研究员,或研究专长与学校学科发展方向一致,同时担任政府机构或智囊机构负责人。

三、工作职责(一)指导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发挥本人在所从事领域的影响力,共同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二)协助指导和培养学校青年教师成长成才。

(三)讲授本领域的发展新动向,传授新理论、新技术等。

(四)积极向国(境)内外介绍、宣传学校,争取援助,推动建立各种友好合作关系。

四、聘任程序(一)学院推荐。

二级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聘任人员范围,经与拟聘人员前期沟通并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可选择推荐在专业领域享有一定的学术声望、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是有利于促进学院事业发展的人选,并连同《XXXX大学聘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审批表》、个人简历等材料报人事处。

关于聘请校外专家、学者为我校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的暂行办法

关于聘请校外专家、学者为我校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的暂行办法

关于聘请校外专家、学者为我校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的暂行办法为加强我校与科研单位、兄弟院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增强我校某些学科的力量,扩大我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决定聘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和学者,来校兼任培养大学生、研究生的工作,以及指导和参与重要的科研工作,特制定以下聘请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的办法。

一、兼职教授的条件和要求1、在原单位具有正高级职务,且在国内同行中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聘请的兼职教授,应能够对学科建设起指导和领衔作用;3、兼职教授要对本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真正起到有实际意义的推动作用,提出能够实施的工作计划和目标;4、兼职教授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院士除外),个别专家年龄超过60岁但其学术造诣较深,国内外影响大,确能推动我校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本人身体健康,也可酌情聘请;5、聘请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优秀留学人员任兼职教授,应提供其在国(境)外学术界地位和影响的真实材料。

如因某些专项工作,需要聘任国(境)外优秀留学人员作兼职教授的,一般由院(系)聘请。

二、名誉教授、顾问教授的条件和要求1、授于名誉教授的对象,应严格控制在学术上具有国际水平、知名度高,所从事的专业和科学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对口,院、系、所确需其承担一定义务,本人又愿意承担义务的国外教授、专家;2、授于顾问教授的对象,应掌握学术上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专业对口,在与我校交往中已承担一定义务,并允诺继续承担义务,能发挥顾问作用的国(境)外具有教授职称的人士。

三、聘请程序兼职教授由人事处受理;名誉教授、顾问教授由对外交流合作处受理。

1、填写《复旦大学聘任兼职教授申请表》(并附著作、论文一览表),或《复旦大学聘任名誉教授、顾问教授申请表》(并附详细履历),经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初审后交系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投票审定。

2、人事处或对外交流合作处有关科室受理初审,分别听取主管文、理科科研校领导的意见后,交主管人事或对外交流合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最后提交校长会议讨论。

大学聘请名誉、客座、荣誉教授管理规定

大学聘请名誉、客座、荣誉教授管理规定

大学聘请名誉、客座、荣誉教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我校的学术声望,规范我校名誉、客座、荣誉教授的聘请与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聘请类别分为三类: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与荣誉教授。

第三条聘请名誉、客座、荣誉教授对于拓宽学术交流渠道,加强学科、人才质量建设,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名誉、客座、荣誉教授的作用,促进学校全面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名誉、客座、荣誉教授聘请条件第四条拟聘请的名誉、客座、荣誉教授,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基础上,本人愿意为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学术交流与协作等方面承担义务,能够对学校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五条凡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际著名学者可聘请为我校名誉教授。

第六条凡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较高知名度、学术成果显著的专家、教授可聘请为我校客座教授。

第七条在国内本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人士及政治家、艺术家、社会活动家等可聘请为我校荣誉教授。

第三章义务与待遇第八条名誉、客座、荣誉教授应按照任期内的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积极为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协作提供有益的帮助并取得相应的效益。

第九条聘请为我校的名誉、客座、荣誉教授者,每年至少为我校学生开展两次讲座或素质教育课程。

第十条名誉、客座、荣誉教授在校进行学术活动等有关费用由各主聘单位支付。

第四章聘请程序第十一条名誉、客座教授的聘请应由两名本专业教授或校领导推荐,在征得受聘者本人同意的基础上,由各主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XX大学名誉、客座、荣誉教授申报表》,报学校教务处及校领导审批,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教务处负责聘请文件起草及聘书制作。

第五章期限及解聘第十二条名誉教授实行终身聘任制。

第十三条客座、荣誉教授聘任期为三年,聘期内每年由主聘单位负责填写《XX大学客座、荣誉教授履行义务情况报告表》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客座、荣誉教授聘任期满后仍需续聘者,应在《报告表》中予以注明,并详细说明该客座、荣誉教授聘用期间对我校的贡献、续聘理由,经各主聘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经校领导批准后重新颁发聘书。

大学名誉教授和兼职客座教授聘请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名誉教授和兼职客座教授聘请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名誉教授和兼职客座教授聘请管理暂行规定为不断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扩大学校国内国际影响,多途径充分利用国内外人才资源,积极推进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更好地构筑学校跨越式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为建设“有特色、多科性、国际化的研究型大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聘请对象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的高层次学术专家,大型企业优秀管理人才,政府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公务员。

二、聘请方式名誉教授由学校聘请;兼职和客座教授分校聘和院(系、部、中心)聘两种形式。

其中,校聘教授的聘请条件和工作职责、聘任的程序和管理以及待遇,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院(系、部、中心)聘教授的聘请条件和工作职责、聘任的程序和管理以及待遇由各院系参照本暂行规定自行制定。

三、聘请条件和工作职责名誉教授和兼职、客座教授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热爱中国,不反对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个人品德,为人师表;治学严谨,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愿意为XXX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名誉教授1.聘请条件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的对学校办学有重要影响的国内外著名人士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名誉教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2)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内的著名人士。

(3)拥有国际水平的专有技术的高端人才。

2.工作职责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给予指导,不定期来校作学术报告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二)兼职、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是我校聘请的要相对固定承担学校工作,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知名专家和学者。

客座教授是我校聘请的可以不固定地相机来学校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知名专家和学者。

大学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管理暂行办法为吸引校外杰出人才参与我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交流工作,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办学实力,学校特设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岗位,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对象与条件(一)名誉教授名誉教授是我校授予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

2.对生物医药行业做出公认贡献并产生国内外重要影响力的知名人士。

(二)兼职教授兼职教授是国内外高校、研究院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学术造诣较深,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符合我校的发展需要;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受聘人愿意承担我校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合作开展研究生培养,每年来校工作时间累计一个月以上。

(三)客座教授客座教授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水平,能在学校开展学术活动或联合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提高的专家或政府、企事业高级管理人才。

聘请对象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水平,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符合学科建设需要;2.与我校有较密切的联系,在教学或科研方面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能够在推动学科建设、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3.每年有一定时间来学校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

二、聘请程序(一)提出人选。

院部系按照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并填写《XX大学聘任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审批表》。

国(境)外海外学者的资格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

(二)学校审批。

院部系将《XX大学聘任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审批表》交学校人事处审核,拟聘名誉、兼职、客座教授的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聘任工作组讨论通过。

(三)授聘仪式。

院部系举行授聘仪式,并颁发聘书。

三、岗位职责(一)名誉教授: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重大工作提供咨询,开展学术活动,联合培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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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校与校外各界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
的工作,充分发挥受聘人员的作用,根据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聘请的条件和要求
学校只聘请名誉、客座、兼职教授,不聘请名誉、客座、兼职副教授。

1、名誉教授
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曾在某一学科或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在国内外享
有较高名望,关心和支持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在过去3年中曾做出或未来3年内可预期会
做出实质性重大贡献的国内外各界知名人士和专家学者。

2、客座教授
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高,有较高知名度,在某一学科或领域
取得突出成就,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提高起到实质性促进作用的国内外有影响的专
家学者,且每年能亲身来我校进行讲学、讲座、学术交流或与我校业务合作。

3、兼职教授
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高的专家学者,能在我校担任并完成固
定的工作量,例如课程教学、指导研究生或联合完成重大科研项目、帮助争取科研经费,或
有效提升业务部门管理水平,或固定的教学、科研工作时间在一个学期以上(或完成相当工
作量)。

4、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应慎重、严肃,不得滥聘;聘请兼职教授应以工作需要为依据,以实质性工作量和贡献为聘用标准。

二、名誉、客座和兼职教授职责
名誉、客座和兼职教授应有选择的履行以下职责:
1、以各种方式扩大我校在国内外的影响;
2、能够经常来我校讲学、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3、能够对我校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给予具体指导;
4、合作开展科研工作或联合申报国内外科研项目;
5、承担课程讲授、科研项目、研究生导师工作;
6、担任学科或学院顾问;
7、帮助学生就业;
8、推荐高尖人才;
9、在筹集办学资金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能给予学校具体的支持;
10、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设提出建议。

三、聘期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聘期一般为3年;兼职教授的聘期可视具体工作需要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

聘期满后如确因工作需要,须重新申请,经批准可办理续聘手续。

四、聘请的程序
1、推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考察、沟通的基础上,提出拟聘人选,填写《**大学聘任名誉(客座、兼职)教授申请表》(在人事处网站下载),提出拟聘意见,并附上受聘人员的个人简历、相关证书复印件及主要业绩等材料。

2、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必要时可提请学术委员会评议。

聘请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还须经学校外事侨务处审核,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人事处以学校名义发给受聘人员聘书,签订聘任协议或合同。

五、其他
1、每位名誉、客座、兼职教授需指定推荐责任人、日常联系责任人。

由推荐责任人负责落实他们所需费用、联系拟定他们的工作内容,负责填报年度工作评估总结并上报人事处。

2、受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相关费用原则上由聘用单位负责。

3、建立信誉制度。

受聘人员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对他们及推荐责任人给予表彰,并倾斜支持;对受聘人员工作效果作用不突出的,予以提示,直至解除聘任协议或合同。

4、受聘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任协议或合同:
(1)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2)损害学校利益的,或做出有损学校声誉事情的;
(3)未能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

5、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院长名义聘请客座、兼职教授(副教授),并报人事处备案。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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