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
本文将就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考虑到城市的规模和人口密度。
在人口密集的市区,应当设置更多的公共厕所、垃圾桶和垃圾处理设施,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对于人口较少的郊区和农村地区,也应当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以保障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
其次,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到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需求。
例如,在商业区和市中心地带,应当设置更多的垃圾分类回收箱和环卫工具,以保持环境整洁。
在居民区和学校周边,应当设置更多的公共厕所和垃圾桶,方便居民和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另外,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还应当考虑到城市的特殊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
在潮湿多雨的地区,应当加强雨污分流设施的设置,以保护城市的水环境。
在干燥缺水的地区,应当加强水资源回收和再利用设施的设置,以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此外,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的发展规划和未来发展需求。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当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位置和数量,以适应城市未来的发展需要。
同时,还应当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总的来说,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的规模、人口密度、居民需求、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同时还应当与城市的发展规划和未来发展需求相适应。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形象。
希望相关部门和城市管理者能够重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
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3.1 一般规定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众活动频繁处,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是保证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手段,也是改善城市环境的基础性工作。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一般分为环境卫生设施基本设置标准和环境卫生设施功能标准两大部分。
首先,环境卫生设施基本设置标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要求,如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洗手池等。
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要求应包括设施的位置、数量、尺寸、基础和技术指标等,具体根据其功能而定。
其次,环境卫生设施功能标准是指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要求,如公共厕所的清洁、装修要求、垃圾收集站的垃圾分类管理要求等。
环境卫生设施功能标准要求要涵盖卫生设施的使用规范、清洁管理要求、人员培训、管理规定、维修保养等内容。
此外,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还应包括环境卫生设施的安全系数,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使其有效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状况,保障市民的健康。
因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编制和实施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促进城市环境卫生的改善有着重要作用,也是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措施。
市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卫生设施的安全有效运行,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
环卫设施设置标准

环卫设施设置标准
环卫设施设置的标准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垃圾箱设置:根据人口密度和活动区域的需要,合理设置垃圾箱,并保持定期清理。
2. 垃圾分类设施:提供垃圾分类的容器和指示牌,鼓励居民参与垃圾分类。
3. 粪便处理设施: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并保持定期清洁和消毒。
4. 垃圾收集点:设置垃圾收集点,方便居民投放垃圾,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
5. 街道清扫设施:提供清扫设备和垃圾袋,确保街道干净整洁。
6. 公共厕所:设置公共厕所,并保持干净卫生,提供必要的洗手设施。
7. 垃圾收集车辆和设备: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收集车辆和设备,保证垃圾及时清理。
8. 噪音和空气污染控制设施: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和空气污染,保护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
9. 市容设施:设置休息座椅、广告牌、道路指示牌等市容设施,提升城市形象。
10. 公园和绿地垃圾处理设施:在公园和绿地设置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和维护。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环卫设施设置标准,具体的标准还需根据不同地区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划和执行。
城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GJJ27

发和建设同时规划 设计 施工 验收和使用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
条 生活垃圾 商业垃圾 建筑垃圾 其他垃圾和
粪便的收集 中转 运输 处理 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 必
须统一规划 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 收集方式和
处理工艺确定
第
条 在居住区域内 商业文化大街 城镇道路以及
关于发布部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 标准 的通知
建标字第 号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业经我部审查批准为部标准
编号
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如
有问题和意见 请函告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卫生管
理局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各地新华书店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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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一节 公 共 厕 所
第
条 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 合理规
划 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
定
一 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
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 间距为
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
二 按地区面积确定设置数量
厕所的粪便污水 应经化粪池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第
条 单独设置的小便池应隐蔽 文明 卫生
第二节 化 粪 池
第
条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 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
的粪便污水 应纳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 在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
应建造化粪池 粪便污水和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
统
第
条 化粪池的构造 容积根据现行 室内给水排水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 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尝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计划。
所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0.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一节公共厕所第 3.1.1条选择建造公共厕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厕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500m。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包括:
1、公共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满足城市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应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设置洗手间、公共厕所、垃圾站、污水排放口等卫生
设施,以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状况。
2、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设置标准: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在其车间内或厂
区内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用于处理工业排放的废水,以防止废水泄露对环
境污染造成的危害。
3、废弃物处理设施设置标准:城市中应设置相应的垃圾收集、转运、处理及处置设施,以防止垃圾在环境中污染。
4、空气净化设施设置标准:为减轻城市空气污染,应在城市范围内
设置垃圾焚烧炉、超低排放装置等设备,用于净化城市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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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2004-9-24(1989年3月25日建设部,89,建标字第13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 0.1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水平,以利城市的整洁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设市城市。
建制镇和非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独立工矿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经济特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可参照执行,但其建设标准宜适当提高。
第1.0.3条按本标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时,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保、卫生、建筑、劳动保护等法律、法令、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1.0.4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提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要求,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本标准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 0.1条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其它垃圾和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理、利用等所需的设施和基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设置。
其规模与型式由日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确定。
第2.0.2条在居住区域内、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影剧院、体共测所、废物箱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街心花园等附近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处,均应设置公第2.0.3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i|•划。
所需建设经费山建设单位负责。
环境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山设施的产权单位负责。
第2. 0. 4条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同时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 方可改建或迁建。
第三章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第一节公共测所第3. 1.1条选择建造公共测所的地点应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并符合公共卫生要求。
测所间距和数量根据以下不同悄况确定:一.按城镇道路人流量确定设置间距: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闹市区道路,间距为300, 50001。
一般街道间距不大于800nu二.按地区面积确定设置数量:旧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
第3.1.2条公共厠所建筑面积应根据人口流动量因地制宜,统筹考虑。
一般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如下:一、居住小区内6,101112/千人;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15, 25m2/千人;三.广场、街道:2> 4m2/千人;四、商业大街、购物中心:10, 20m2/千人;五、城镇公共厠所一般按常住人口2500, 3000人设置一座。
其建筑面积一般为30, 50m2o第3.1.3条房产及其他单位经环境卫生部门核准在街巷内建造供没有卫生设服务的人口数量确定。
施住宅的居住使用的测所,一般按服务半径70, lOOm设置一座。
厕所建筑面积按所第3. 1.4条公共测所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独立式的公共厠所应按照现行《城市公共厠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 设计和建造,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二.附建式的公共测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造。
三.公共测所周W应绿化。
测所的附近和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
四、公共测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并应有防臭、防蛆、防蝇、防鼠等技术措施。
五、公共测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六、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七、公共测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和配备设备。
公共测所上面不宜搭建住宅。
八、公共测所应注恿:防冻和排水。
附建式公共测所的采暖宜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第3.1.5条公共厠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或水沟内。
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式公共测所的粪便污水, 应经化粪池后方可排入下水道。
第3.1.6条单独设置的小便池应隐蔽、文明、卫生。
第二节化粪池第3. 2.1条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的粪便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道系统。
在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造化粪池。
粪便污水和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分流系统。
范》中的规定进行设计。
应防止化粪池渗漏。
第3.2.2条化粪池的构造、容积根据现行《室内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设计规一. 化粪池的进口要做污水窖井。
设计单位应周密估算建筑物的沉降量,并采 取措施保证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二. 化粪池的清粪孔盖应于地面相平,与吸粪车停车作业点的距离不得大于2ino第3.2.3条 其它特殊规格的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境卫生主管部第三节垃圾管道第3. 3.1条多层及高层建筑中排放、收集生活垃圾的垃圾管道包括:倒口、管道、垃圾容器、垃圾间。
垃圾管道应满足机械装车的需要。
第3.3.2条垃圾管道应垂直。
内壁应光滑无死角。
内径应按楼房不同的层数 和居住人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多层建筑管道内径600, 800mm;二、高层建筑(二十层以内,含二十层)管道内径800, lOOOmm;三、超高层建筑管道内径不小于1200mm 。
管道上方出口须高出屋面Im 以上。
管道通风口要设置挡灰帽。
垃圾管道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设计和建造应符合有关防火规定。
垃圾管道在楼房每层应设置倒口间,但不得设置在生活用房内。
垃圾管道底层必须设有专用垃圾间。
高层垃圾管道的垃圾间内应 安装照明灯、水嘴、排水沟、通风窗等。
北方地区应考虑防冻措施。
第3.3.6条 气力输送垃圾管道系统,宜应用于高级住宅.办公楼及商贸中心 等。
第四节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第3.3.3条 第3. 3. 4条 倒口间应封闭, 并便于使用、维修和清理管道。
第3.3.5条第3. 4. 1条供居民使用的生活垃圾容器,以及袋装垃圾收集堆放点的位置要固定,既应符合方便居民和不影响市容观瞻等要求,乂要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机械化清除。
第3.4.2条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应超过7001。
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管道的多层住宅一般每四幢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生活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
生活垃圾容器间内应设通向污水容井的排水沟。
第3.4.3条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必须单独存放。
垃圾容器要密闭并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第3.4.4条各类垃圾容器的容量按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计算。
垃圾存放容器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避免垃圾溢出而影响环境。
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il•算方法见附录一。
第五节废物箱第3. 5.1条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
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
第3. 5.2条废物箱的设置间隔规定如下:一、商业大街设置间隔25, SOm;二、交通干道设置间隔50,80in;三、一般道路设置间隔80,10001;第四章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第一节垃圾转运站第4. 1. 1条垃圾转运站一般在居住区或城市的工业、市政用地中设置。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垃圾转运站的设置数量和规模取决于收集车的类型、收集范围和垃圾转运量,一、小型转运站每0. 7, lkin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012,与周ffl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in。
二.大、中型转运站每10, 15kin2设置一座,其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表4. 1. 1) O(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表4. 1.1转运量(t/d)用地面积(in2)附属建筑面积(in2)150 1000,1500 100150,300 1500,3000 100,200300,450 3000,4500 200,300,450 ,4500 ,300注:表中"转运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计算第4.1.2条供居民直接倾倒垃圾的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其收集服务半径不大于200in、占地面积不小于40in2。
第4.1.3条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操作应封闭,设备力求先进。
其飘尘、噪音.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监测标准,其中绿化面积为10,30%。
第4. 1.4条当垃圾处置基地距离市区路程大于50kin时,可设置铁路运输转运站。
转运站内必须设置装卸垃圾的专用站台以及与铁路系统衔接的调度、通讯、信号等系统。
第4.1.5条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没有完善以前,在垃圾高峰和自然气候变异W况下,应设置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
第4.1.6条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可设置在近郊,并按专业工作区域和垃圾流向设置。
其用地面积计算公式见附录二。
房,应有环境保护措施。
第4.1.7条固定的应急生活垃圾堆积转运场应有围墙、道路、绿化和管理用第二节垃圾、粪便码头第4. 2.1条垃圾、粪便码头设置要有供卸料、停泊、调档等使用的岸线,还应有陆上空地作为作业区。
陆上面积用以安排车道、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项U的用地。
第4.2.2条设置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公式见附录三。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按表4. 2.2确定。
当日装卸量超过300t时,用表中〃岸线折算系数"栏中的系数il•算。
作业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线系拖轮的停泊岸线。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表4. 2. 2船只吨位(t)停泊档数停泊岸线(m)附加岸线(m)岸线折算系数(m/t) 30二130 20, 25 0.430 三105 20, 25 0. 3530 四90 20, 25 0. 3050 二90 20, 25 0. 3050 三60 20, 25 0. 2050 四60 20, 25 0. 20注:表中岸线为日装卸量300t时所要的停泊岸线第4.2.3条设置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岸线规定长度配置,一般规定每米岸线配备不少于40in2的陆上面积。
在有条件的码头,应有改造为集装箱专业码头的预留用地。
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散落下河(海)设施,要有计量和计数装置。
粪码头应建造封闭式贮粪池。
第三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第4. 3. 1条处理厂(场)应设置在水陆交通方便的地方。
并充分采用综合处理技术。
处理后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
第4.3.2条处理厂(场)用地面积根据处理量.处理工艺确定。
用地面积按表第4.3.3条4. 3.2规定计算: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场)用地指标表4. 3. 2垃圾处理方式用地指标(m2/t)粪便处理方式用地指标(m2/t)静态堆肥260,330厌氧(高温)20动态堆肥180, 250厌氧-好氧12焚烧90, 120稀释-好氧25第4.3.3条对死畜、病畜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特殊废弃物处理厂的规模与用地面积,应根据处理量和处理、利用工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