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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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根据上海市的相关法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要求: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安装要求,消防设施材料的选用等。

2.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要求建筑物的业主或管理单位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 建筑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和验收:要求建筑物的业主或管理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频次进行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和验收,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4. 建筑消防设施的改建和扩建要求:对已经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改建和扩建时,要求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造。

5. 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对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要求,包括设备配置、运行检测等。

6. 建筑物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的管理:要求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设置障碍物。

7. 建筑物消防演练和应急措施的要求:要求建筑物的业主或管理单位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对火灾应对能力。

上述是对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概述,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的具体实施文件。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物内部和周边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改建、拆除、使用、维修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依法依规、安全可靠、防患于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培养公民的消防安全技能。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强化责任,明确权责,形成各方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加强技术支持,推动科技创新,提升消防设施的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验收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在建筑规划设计的初期进行合理布置,满足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和使用功能等进行设计,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在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业评审,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结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第三章施工与维修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应定期进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记录应及时记录,维修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进行备案。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人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十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确保消防工作有序进行。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总则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为了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火灾防控能力,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损失。

二、基本要求1.建筑物应当按照功能和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设立专门的消防管理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配备专职、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和使用1.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门等。

2.建筑物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3.消防设施的使用、保养、维护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定期检测消防设施的性能和可用性。

4.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等行为,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

5.对于高层建筑和大型商场等特殊场所,应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6.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当完好可用,严禁占用、封闭或非法改动。

四、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机构1.建筑物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向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3.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4.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发现并排除火灾隐患,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五、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1.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检验消防预案的有效性和应急处置能力。

3.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进行记录和备案。

六、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测1.建筑物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维护消防设施,确保设施完好有效,能够正常使用。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包括新建建筑和已建建筑的改建、扩建以及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科学合理、安全有效,并与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相衔接。

第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消防设施设计、施工、检测、维护等各方应当共同负责,共同合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上海市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机构和人员队伍,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科学原理和技术规范,坚持防火、防烟、防爆、防溺水、防灭火系统误操作五防原则。

第二章建筑消防设施设计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具有合理布局、科学合理配置和适当防火阻燃等特性。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应当考虑建筑的结构特点、使用功能、人员密度、疏散通道、物料储存、危险品储存、火灾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消防设施类型和数量,并按照法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与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设施相配套,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灵活应对各类灾害。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应当合理配置火灾报警系统、排烟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疏散通道设施、室内消防设备等,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的报警、疏散、灭火等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特定场所和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急救中心、婴幼儿托管机构、养老院、学校等。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布置图、设备参数和技术规格等内容,并经设计单位盖章,报建设单位备案保存。

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须由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人员组成的施工单位进行,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合格和安全可靠。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对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民航、水上、铁路、农场等公安机关参照本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二)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维修、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三)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安装有技术—1 —性能较高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四)配齐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人员配备情况应当通过互联网消防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做好消防控制室运行记录;(五)明确消防水泵房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紧急情况下消防水泵房应急处置程序,做好消防水泵房运行记录;(六)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七)建立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八)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将建筑消防设施类型、数量、生产厂家、施工单位、设置位置及检查、维修、保养、检测等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资料、记录存档备查;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第四条(居民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职责)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履行以下职责:(一)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巡查;(二)每年至少实施一次检测,超高层住宅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 —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安装、维护、监督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化责任制,科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涉及的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担,并列入建设或者经营费用。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的配合,减少重复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设计和施工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用途和火灾危险性,采用相应的设计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 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用途和功能需求进行合理设置,并保证消防设施与建筑物的其他设施相协调。

3.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包括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等内容,并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监督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设计方案进行。

2.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进行检验,确保消防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3.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验收进行监督,确保消防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和使用功能。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消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内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加强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应急处置等工作,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和更新建筑消防设施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面积、层数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消防水源和消防水泵房;(二)消防报警系统;(三)消防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四)防烟排烟系统;(五)消防设备配备。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设施设计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经过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做到日常巡查、定期维护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并处理建筑消防设施的故障和隐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十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建筑物业管理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形成联防联控机制。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草案全文

上海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草案全文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修订草案)草案全文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本市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条(政府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和政策引导,提升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水平。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民政、教育、民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单位消防设施的配置)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本市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者不宜用水灭火的除外。

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特殊场所的休息用房,应当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第七条(住宅消防设施的配置)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本市消防技术标准规定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高层住宅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高层住宅共用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手动报警、应急广播装置,报警和广播系统的控制设备应当确保有人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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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沪公发[ ]123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对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民航、水上、铁路、农场等公安机关参照本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 )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维修、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
(三)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 )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安装有技术性能较高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
(四)配齐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人员配备情况应当经过互联网消防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做好消防控制室运行记录;
(五)明确消防水泵房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紧急情况下消防水泵房应急处理程序,做好消防水泵房运行记录;
(六)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七)建立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
(八)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将建筑消防设施类型、数量、生产厂家、施工单位、设置位置及检查、维修、保养、检测
等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资料、记录存档备查;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四条(居民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职责)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巡查;
(二)每年至少实施一次检测,超高层住宅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

第五条(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共同推举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作为统一管理者,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各产权人应当共同约定落实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维修、保养、检测等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

统一管理者应当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职责,并将共用各方委托管理的协议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属于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报送市消防局备案;属于区(县)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的,报送区(县)消防支队备案;属于其它单位的,报送所属公安派出所备案。

产权人或者统一管理者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备案。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应当确保使用或者管理的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并接受统一管理者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与其它单位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以下要求管理:(一)维护本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与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方约定通讯方式,熟悉本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以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位置及其功能,并确保营业期间该人员在岗在位;
(三)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突发情况时能够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
(四)营业期间每2小时巡查一次消防控制室人员值班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和灭火器能够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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