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专家查隐患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范文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员工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和相关人员,涉及所有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发现、报告、处理,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风险。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并落实到人。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六条安全隐患排查应当覆盖单位各个部门和区域,并细化到具体岗位和工作环节。
第七条安全隐患排查应当明确责任人,由专业的安全人员进行,同时可邀请相关部门的人员参与。
第八条安全隐患排查应当以现场实地检查为主,同时结合设备检测和人员问询等方式。
第三章安全隐患报告第九条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以防止事故的发生或扩大。
第十条上级收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和时间表。
第十一条安全隐患报告应当包括隐患的具体情况、所在位置、可能的危害后果、责任人和整改措施等信息。
第十二条安全隐患报告应当及时在单位内部通报,并定期向上级进行安全隐患情况的汇报。
第四章安全隐患处理和防范第十三条安全隐患的整改应当按照制定的时间表和方案进行,并由专人负责,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安全隐患整改应当采取逐级措施,先解决紧急隐患和重大隐患,再解决一般隐患。
第十五条安全隐患的整改可以采取技术改造、设备更换、工艺改进、人员培训等多种方式,以降低安全风险。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安全隐患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工作的实施和效果。
第十八条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定期对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并编制检查报告。
2021年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

The sacred work is in everyone's daily affairs, and the ideal future lies in starting bit by bit.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制度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构建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经研究,今年将继续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强化责任、注重预防,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常态化工作机制,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目标任务(一)继续全面深入扎实开展辖区内、主管行业领域内所有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完善企业基础信息台账,并根据企业危险有害因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状况、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等,对所有企业进行分类分级评定、公示、差别化监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监管有针对性、实效性;(二)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常态化工作运行机制,落实责任、制定标准、加大投入,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企业重大隐患专项治理评估报告制度,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三)在实现重点行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查自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其他行业领域和企业全面延伸,扩大覆盖面,重点加强动态监管和执法监督,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力争实现所有工业企业隐患自查自报、闭环管理全覆盖;(四)将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大检查、公共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纳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范围,逐步实现安全生产领域和公共安全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
三、工作措施(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县区、开发园区均应成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和完善集中检查、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暗查暗访以及隐患挂账销号、挂牌督办等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任务和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工作,统筹、协调、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及时提出隐患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加快实施。
隐患排查及治理管理制度

隐患排查及治理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建立的一套完整的制度和管理措施。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隐患排查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其职责和权限,确保隐患排查工作的持续、有效进行。
2. 隐患排查流程:制定隐患排查的具体流程和方法,明确排查的时限和要求,并建立相应的排查记录和报告制度。
3. 隐患治理机制:设立隐患治理的专门机构,由专业人员负责隐患的整改和治理工作,包括制定隐患整改方案、组织实施、跟踪督导等。
4. 隐患信息管理:建立隐患信息的采集、统计和管理系统,及时记录隐患的发现、整改和治理情况,形成可追溯、可调取的隐患管理档案。
5. 隐患监督检查:建立隐患的定期监督检查机制,由上级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隐患的复查和验收,确保隐患治理工作的有效性。
6. 隐患处罚和奖惩制度:针对隐患治理工作中的不合格行为和责任追究,建立相应的处罚和奖惩制度,对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对安全管理措施有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通过建立隐患排查及治理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隐患,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专家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专家安全检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三、安全检查责任1. 公司领导层(1)负责安排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确保安全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定期汇报安全检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2. 安全检查部门(1)组织制定安全检查计划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
(2)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3. 各部门负责人(1)组织部门内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全员参与,全方位排查隐患。
(2)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和整理,及时汇报给安全检查部门。
四、安全检查内容1. 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的检查(1)对公司的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2)对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维护和保养进行培训和督促。
2. 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查(1)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环境检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
(2)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3. 人员安全保障的检查(1)对员工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对员工的安全培训进行记录和定期复核。
4. 应急救援措施的检查(1)检查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2)对应急设施的保养和完善进行监督和督促。
五、安全检查流程1. 制定检查计划安全检查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内容和检查对象。
2. 实施检查安全检查部门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检查人员按照计划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并提出整改建议。
3. 检查总结安全检查部门对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和整理,向公司领导层进行汇报,并制定整改方案。
4. 整改落实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安全检查部门的整改建议,立即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5. 安全稽查安全检查部门定期对各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稽查,确保整改工作到位并有效。
隐患治理安全管理制度

隐患治理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和控制,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的隐患治理工作,并且所有部门和所有员工都应严格遵守。
三、隐患识别和评估1、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每个部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活动,明确责任人,并及时整改。
2、对于发现的隐患,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不同级别,并建立隐患清单,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
3、对每一个隐患进行评估,明确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的优先级,制定整改方案。
四、隐患整改1、对于安全生产中发现的隐患,由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并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2、隐患整改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员工和企业安全。
3、对于多次出现的重大隐患,应当提交企业领导层,并进行整改汇报。
五、隐患追踪和复查1、对已整改的隐患进行追踪检查,确保隐患不再出现。
2、对重大隐患进行复查,并开展事故隐患分析,寻找根本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
3、定期组织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隐患治理安全培训1、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意识。
2、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隐患识别和应急处理方法。
3、举办安全知识竞赛,提高员工的安全管理能力。
七、违章违纪处罚1、对于发现的隐患不整改,或者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在严重情况下予以处罚。
2、对于重大隐患未及时上报或者消除,进行责任追究,涉及重大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隐患治理安全管理责任1、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隐患治理工作,亲自抓、亲自管,对重大隐患负总责。
2、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隐患治理工作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和员工健康。
3、每位员工都是安全生产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有责任按照制度要求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九、附则1、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及时进行修订。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变更,必须经企业领导层批准后生效。
专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专家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保障专家在工作中的安全,规范专家安全检查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专家安全检查工作。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
1.办公场所的安全设施及设备;
2.办公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设施;
3.专家出行安全;
4.其它安全管理要求。
(二)安全检查的方法
1. 专家安全检查应当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安排专
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查;
2. 安全检查采用不定期抽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3.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制定整改措施。
四、专家安全教育和培训
公司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安全教育和培训。
具体内容包括:
1.办公场所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
2.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3.火灾、燃气泄漏等应急处理方法;
4.出行安全知识;
5.其它安全知识。
五、工作考评
公司应当将专家的安全检查和培训情况列入工作考评的内容,对专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奖惩。
六、违规处理
对于发现的专家安全违规行为,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警告、撤销专家资格等处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1年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2021年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特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隐患的分类安全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1、一般性安全隐患。
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2、重大安全隐患。
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3、特别重大安全隐患。
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二安全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1、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2、有关部门上报安全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3、受理举报的安全隐患。
三安全隐患的处理方式1、一般性安全隐患。
应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排除。
2、重大安全隐患。
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安全隐患。
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依法强制监督其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四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的重点包括: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拆除、爆破工程、施工用电、临边孔洞防护、特种结构(包括预应力、钢结构),特别是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五各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确认,并根据确认结果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编制应急预案。
六项目部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结果及整改情况,要形成书面文件,按要求及时上报处主管部门备案,规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中煤建安第六十九工程处小纪汗项目部___.8.1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中煤建安第六十九工程处小纪汗项目部___年___月___日起实施第二篇: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为《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4___号令)和(安监总煤矿字消除[___]1___号、(___)1___号法律、法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山西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2021年12月制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晋政办发[2021]100号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促进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持续符合颁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1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4号)、省委常委会2021年12月7日会议精神、《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21〕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报告本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合法生产、建设矿井排查、治理、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简称“三项监察”)执法计划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第五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第六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我省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二)未实行壁式开采的;(三)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四)以掘代采的;(五)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六)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七)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八)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九)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第七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安监、煤监人员现场监管监察执法时认定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现场检查笔录文书中予以确定.第三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第八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具体排查的时间、方法、人员、措施、重大隐患的种类;包括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人员、整改资金、治理效果的检查;还应包括重大隐患分类管理的范围、措施、要求和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备案材料的形式和要求由企业制定.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随时报告.煤矿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四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第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明确专人统计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煤监机构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21〕79号)要求,定期检查指导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的日常监管工作.第十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管.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省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煤监机构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属地监察.属地监察有不便的,由山西煤监局指定管辖.第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按分级监管的隶属关系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一)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二)未在每季度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2.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装备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监机构竣工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5.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6.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标准组织生产的.第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二)依法实施行政罚款;(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四)通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单位限制供电;(五)3日内将停产整顿矿井的决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告知向煤矿派出监督人员盯守,并在当地市级日报上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因特殊原因煤监机构不能及时立案查处的,应当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煤矿停产整顿的书面通知时,应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顿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停产整改方案按分级监管原则,由安监部门批准,报煤监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是否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实施监管监察,对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进行日常监管、“三项监察”.第五章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程序第十九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向分级监管的安监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扩整改内容、项目、自检结果、附表,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验收意见.第二十条安监部门接到煤矿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之日起,会同国土、煤监、煤炭、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在60日内进行现场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监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二十一条煤监分局(局)接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停产整顿煤矿联合验收邀请后,应当根据“三项监察”计划和其他工作安排派人参加.第二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分局(局)对责令停产整顿矿井验收审核按标准执行,验收办法由安监部门制定,审核办法由各煤监分局(局)制定.第二十三条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煤监分局(局)审核同意、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的,煤矿出具上述手续证明后,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各煤监分局(局)按规定发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安监部门发还矿长资格证.发还证照后,煤矿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煤矿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由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直接作出停产整顿决定的煤矿,经验收审核合格并批准恢复生产的,应在批准并发还证照之日起3日内在市级日报上进行公告.第六章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一)证照过期仍然非法开采的;(二)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四)3个月内发现存在2次或者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五)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六)1个月内发现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每月排查、治理和每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的、制度不完善的、有制度但不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15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六证”不全或其中部分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的非法煤矿,除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外,还要按《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没收、罚款、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未及时书面报告,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煤矿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提请关闭、吊销矿长“两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的行政处罚,五年之内不得再对原持证人颁发安全资格证.第二十九条煤矿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或无整改验收审核签字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三十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拒不提供证照原件的,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第三十一条对因非法违法生产决定关闭的煤矿,山西煤监局应当依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省安监局按有关规定吊销矿长资格证.煤监分局(局)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的煤矿,应当自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煤矿之日起3日内报告山西煤监局,由山西煤监局在《山西日报》上公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煤监分局(局)应根据国办发〔2021〕79号和晋政发〔2021〕30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联合执法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制度由各煤监分局(局)商各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各煤监分局(局)要在各市安监部门执法计划和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制定重点、专项、定期监察执法计划,并报山西煤监局备案.第三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奖励按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执法情况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表、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审核审批表式样,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和审核标准由山西煤监局制定.第三十六条2021年第四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6日.以后每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季后第一个月第一个周末.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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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专家查隐患管理制度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26
2021版专家查隐患管理制度
1.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公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深入开展,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根据公司实际制定专家查隐患制度。
2.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公司日常自查。
公司聘请专家检查提供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检查服务保障。
3.公司聘请的专家报临淄区安监局和镇安监站备案。
4.公司聘请xxx同志为公司安全技术专家,定期对企业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建立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
5.公司建立安全检查台账,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及整
改完成情况。
6.公司聘请的专家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反映公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方案,帮助公司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检查不得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7.针对公司设施工艺危险程度情况,公司聘请专家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公司相关人员陪同检查,并做好检查台账。
8.记录好专家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安全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在记录上签字。
9.针对专家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公司建立隐患整改档案。
能整改的立即整改,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车整改。
10.专家可针对企业隐患情况,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存档备查。
XXX图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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