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方案

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方案以下是一份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样本,主要包含监管统计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监管统计人员管理、监管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和报送、监管统计数据分析与应用、监管统计工作考核与评估、监管统计工作监督与检查、监管统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等方面。
1.监管统计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2.农村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独立的监管统计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报送和分析应用等工作。
监管统计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3.(1)制定监管统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监管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4.(2)负责监管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报送和分析应用等工作,确保数据质量;5.(3)负责监管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6.(4)负责监管统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促进监管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7.监管统计人员管理:8.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监管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统计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监管统计工作。
监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9.(1)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监管统计工作;10.(2)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遵守监管统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1.(3)具备必要的计算机技能,能够使用相关软件和工具进行数据采集、整理和分析。
12.监管统计数据采集、整理和报送:13.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统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准确地采集、整理和报送监管统计数据。
具体要求如下:14.(1)确保数据来源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防止数据失真;15.(2)规范数据采集的方式和程序,确保数据质量;16.(3)及时报送监管统计数据,不得迟报或漏报;17.(4)妥善保管监管统计数据,防止数据丢失或泄露。
18.监管统计数据分析与应用:19.农村商业银行应当重视监管统计数据分析与应用,通过分析数据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具体要求如下:20.(1)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发现数据中的规律和趋势,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21.(2)及时反馈分析结果,为决策提供参考;22.(3)加强数据分析结果的运用,促进业务发展。
银行统计监督管理制度

银行统计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统计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准确性,保障国家金融统计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同时加强对银行业统计信息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统计数据来源及采集一、银行各类统计数据来源主要包括经营数据、风险数据、财务数据等。
二、银行统计数据采集主要通过人工采集、系统自动采集和第三方数据采集等方式,确保数据来源准确、真实。
三、统计数据的采集应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统计数据准确性及保障一、银行应加强对统计数据的核对和审计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二、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对统计数据来源、采集、处理及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控,有效防范各类数据异常及错误。
三、银行应对涉及统计数据的信息系统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统计数据报送要求一、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时限,准确、及时地向相关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数据。
二、银行应加强对统计数据报送过程的监督和审核工作,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银行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报送的内部流程和控制制度,对报送信息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五章统计数据使用管理一、银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统计数据使用的规定,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和保密安全。
二、银行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使用和共享的内部管理机制,对数据的使用范围和权限进行明确规定和控制。
三、银行应对统计数据的外部共享和提供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统计数据监督检查一、银行应接受国家统计部门和监管机构对统计数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配合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二、银行应加强对统计数据监督检查工作的准备和整改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统计数据监督检查机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定期抽查和核对。
第七章统计数据违规处罚一、对于故意篡改、隐瞒和虚报统计数据的行为,银行应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
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统计是国家金融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统计管理,提高统计质量,充分发挥业务统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实现业务统计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和保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结合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统计应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数据处理和传输技术的现代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统计是指对金融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积累和分析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所属机构的所有业务统计。
第二章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第五条本行的业务统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统计法令、制度和规定。
总行风险管理部为全辖统计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基本任务是:(一)制定与组织实施总行业务统计制度和办法,对全辖各类业务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二)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并统一管理全辖各类业务统计报表;(三)科学、系统地搜集、整理和积累业务统计和有关的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四)组织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和预测;(五)组织业务统计质量和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开展统计工作的考核;(六)负责对全辖业务统计工作的研讨、交流和人员培训,促进计算机技术与业务统计应用的有机结合;(七)公布总行统计信息。
第三章业务统计的组织体制第六条总行业务统计工作在行长室领导下,由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辖的业务统计工作。
第七条总行及所辖支行(部)要配备与业务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专(兼)职人员及进行业务统计工作所需要的设备。
第八条支行(部)要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须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四章业务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第九条业务统计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令、制度和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编报各类统计报表,坚持实事求是,不虚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统计资料;(二)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工作;(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公布任何统计信息;(四)努力学习金融业务知识、统计专业知识和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银行现有监管统计规章制度

银行现有监管统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的统计报告工作,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强化风险管控,保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应遵守国家有关统计法规,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及时提交监管机构。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完善统计报告流程,提高数据质量。
第五条监管机构应对银行的统计报告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数据异常。
第六条银行应配合监管机构开展统计报告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统计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对违反统计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章统计报表第八条银行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准确填写各类统计报表,报送相关数据。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数据清洁、完整、准确。
第十条银行应及时反馈统计报表填写过程中的问题,接受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纠正。
第十一条银行应定期对统计报表填写过程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数据质量。
第十二条银行应保证统计报表的保密性,不得泄露给非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银行应定期对统计报表填写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
第三章监管机构第十四条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统计报告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监管机构应配备专业的统计分析人员,对银行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应及时发布统计报表填报指南,指导银行填写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应建立统计报表异常监测机制,快速响应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对银行的统计报表进行定期抽查,确保报表真实性。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布银行统计报表的整体情况,促进金融市场透明度。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二十条对违反统计规章制度的银行,监管机构有权责令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严重违反统计规章制度的银行,监管机构有权限制其相关业务,直至撤销经营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统计规章制度的银行从业人员,监管机构有权予以警告、罚款、停职、降职等处罚。
商业银行金融统计暂行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金融统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本行各部门金融统计职责,确保本行金融统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金融统计的范围包括:(1)银监部门报表系统、人民银行报表系统及其它上级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系统:(2)本行董事会、行长室要求报送的报表系统;(3)经行领导批示,由合规风险部牵头的临时性报表系统。
第二章工作部门和职责第三条本行合规风险部负贵本行报表的汇总、审査、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本行合规风险部负贵与上级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全面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工作要求,全力保证各类报表准确及时报送。
第五条本行合规风险部负责对本行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辅导和协调。
第六条基础数据分散在各职能部门的,应由各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合规风险部提供,基础数据可在业务系统内直接提取的,原则上由合规风险部统一负责提取。
第七条由相关部门提供基础数据的,各部门负责人是基础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信贷内勤或其他相关统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由合规风险部采集基础数据的,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是基础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相关统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本行各部门需对外提供数据的,经行领导批准,由各部门向合规风险部索取, 由合规风险部负责提供,本行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报表内容、基础数据提供部门和报送时间第九条合规风险部报送报表内容如下:(一)杭州联合银行报表1、月报:月后8日前上报。
(1)村镇银行月度经营数据表:(2)业务状况表:(3)资产负债表:(4)损益表。
2、合并报表:半年(年)度15日前上报。
(1)村镇银行业务状况表和损益表:(2)村镇银行利润表:(3)村镇银行与URCB资金存放业务往来;(4)村镇银行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交易明细计算表;(5)村镇银行同业存放、同业拆入交易明细计算表;(6)村镇银行债券交易明细表计算表;(7)村镇银行流动性比率监测表匚作底稿表;(8)村镇银行流动性比率监测表匚作底稿表;(9)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计算表:(10)村镇银行贷款基础数据表;(11)村镇银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基础数据表。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8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四年九月十五日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银行业统计管理,规范银行业统计行为,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文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监管统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各项统计活动。
银行业监管统计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分析、评价和预警,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检查。
第五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六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银监会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
第七条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报表和数据实行归口管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统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监管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监管统计管理,建立准确、全面、规范、高效的监管统计长效管理机制,按监管统计制度规定的频度和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数据信息,根据《统计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工作,是指以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名义统一下发的与非现场监管统计制度相关的工作,包括《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统计报表》、《非现场监管信息数据补充统计报表》、《监管关键指标数据质量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手签纸质报表》等统计制度、规定以及与此相关的工作要求。
监管统计是财务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各项监管统计制度,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公司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五条公司监管统计以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财务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监管统计应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系统化和网络化。
第二章统计部门职责及人员设置第七条公司对监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财务部为监管财务部,负责公司监管统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是监管统计相关部门,全力配合监管财务部的监管统计工作。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公司监管统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监管统计工作的开展。
高级管理层要严格督促相关部门执行数据管理和报送职责,及时掌握监管报表数据质量情况,确保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以及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水平,以满足监管部门对报表数据质量的各项要求。
第九条财务部履行下列监管统计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的统计管理办法和各项统计制度;(二)组织起草公司监管统计管理办法;(三)收集、汇总、整理并及时向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财务公司监管统计资料;对上报报表数量的完整性、上报的及时性、报表的数据准确性以及不同表间相同项目数据的一致性负责;(四)组织公司监管统计工作的培训;(五)定期进行监管统计业务检查;(六)配合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银行业监管统计检查工作。
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有关业务合作机构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是指与本行建立信贷业务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不包括民营担保公司和非政府财政控股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房地产或资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合作机构管理应遵循“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
(一)名单准入。
合作机构的准入实行名单制,名单由合规风险部审查后每年核定一次,各业务部门、支行不得与准入名单外的合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二)择优增补。
合作机构准入名单确定后,原则上年中不再增补,应业务合作需要确需增补的,须由业务部门、支行提出需求申请,由合规风险部进行审查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
(三)动态监测。
合规风险部负责对辖内合作机构进行监测、管理,及时向有关行领导汇报监测、管理情况。
(四)适时淘汰。
合规风险部根据监测、管理结果,对存在风险的合作机构实行预警或退出。
业务部门、支行禁止向退出合作机构所推荐的客户发放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所有业务部门、支行。
第二章合作机构准入条件第五条申请准入的合作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具有信用担保业务经营资质;3、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水平和业务规范程度高;4、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资金实力;5、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无违法违纪经营记录;6、担保记录良好,无金融欺诈、逃废担保责任或恶意拖欠债务等不良记录;7、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总经理无不良信用记录;8、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9、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担保公司还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第二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三条企业成立一年(含)以上;第四条信用等级在BBB+级(含)(或同区域内国有银行BBB+级)以上,未评级的需经有权人(行长或分管行长)审批;第五条货币形式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第六条承诺按不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10%在本行存入保证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第七条保险公司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且相关险种已经银保监会批准经营;(2)已与本行签署全面合作协议;(3)保险分(支)公司的相关险种须经上级分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经营;(4)具备较强的赔付能力,且理赔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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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有效开展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内设部(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工作是指XX农商银行统计人员对所辖各机构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开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统计检查、统计分析;开展统计业务培训、统计工作考核、统计工作评比等。
为本行及上级管理部门提供统计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第四条监管统计数据采集。
采集对象为XX农商银行所辖机构;采集业务类为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累放、累收统计表,农村信用社人民币信贷统计表、农村信用社现金统计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统计表;
第五条统计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省联社、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金融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完成数据的采集工作。
第六条统计数据加工、整理。
统计人员适时对采集的各频度统计数据进行校验、汇总、上报;并撰写月、季、年度统计分析。
第七条会计报表和数据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第八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XX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或委派主管领导组织监管统计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和保障。
(二)统计实行归口管理,主要由信贷经营部、会计财务部、合规风险管理部等按管理业务范围向上级监管机构上报统计数据。
(三)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一名统计人员,负责本级机构监管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在部门负责人统一领导下,有效履行监管统计相关职责。
(四)除上述归口部门外,其余各部室为数据统计协助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要搞好协调和配合,及时、准确提共统计数据源,共同做好监管统计工作。
(五)协助部门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归口部门有权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搞好配合。
第九条监管统计以机构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十条各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设立相应的监管统计兼职岗位,明确统计人员设立A、B角,一般A角指定为业务经办人员,B角为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归口统计工作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银监会制定的统计管理办法和上级监管部门的各项统计制度;
(二)负责制定和解释XX农商银行的统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管理、监督、检查本部门统计工作;
(三)收集、审核、汇总、整理本社数据统计资料,编制数据统计报表;
(四)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湖南省联社提供统计数据、报表、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
(五)组织开展完监管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六)组织实施本机构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信息系统配套项目的推广和应用。
(七)组织开展统计质量检查,负责统计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统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熟悉金融业务,具备必要的协调沟通能力。
(二)统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得担任统计工作。
经考试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进行调整。
(三)统计人员要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
(四)统计人员要熟悉相关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文字组织能力,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五)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性,以便于熟练掌握统计技能。
第十三条XX农商银行数据统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统计管理办法及规定,按时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据,编制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二)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办法。
(三)收集、汇总、整理数据统计资料,编制数据统计报表;
(四)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五)向上级管理机构提供本行数据统计资料;
(六)对信用社数据统计和报送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七)组织本行统计人员对相关报表表格和数据统计系统的指导与培训;
(八)对检查部门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九)为满足本行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权利:
(一)要求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和信息;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不确实的数据资料;
(三)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替,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数据报送
第十六条XX农商银行配备装有统计报表系统的微机,并实现全辖连网,统计部门通过网络即时、快速的上报统计数据,保证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做到专机专用、专人管理、定期维护,发现故章及时排除,重大预案及时报告,确保数据上报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统计归口部门要加强向监管机构报送数据环节的管理,积极落实各项报送要求,认真审核,减少迟报、漏报和差错数据信息,保证填报地区、机构范围和统计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九条数据报送的文件格式正确,系统能正常读取数据,符合逻辑校验关系要求。
对数据异常变化的质询能做出合理解释;对历史数据进行修改,说明缘由,并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监管统计工作由信贷经营部牵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督促、落实各项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并直接与上级监管部门联系。
第二十一条信贷部门牵头建立全面、科学的监管统计信息分析框架,做好按季监管统计信息的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
第二十二条数据报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负责、统一把关。
(一)各部门负责人对统计数据要严格审核把关,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二)内审监察部负责审核归口部门的统计报表及数据,对归口部门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XX农商银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员→归口部门负责人→本级检查部门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第四章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统计归口部门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加强对监管统计资料的存储管理,对监管统计资料及时装订、入档,统一管理,保证监管统计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和连续性。
第二十四条XX农商银行加强统计信息管理、规范统计信息披露。
统计信息披露要规范披露对象、披露范围、披露频度。
凡对外公布有密级的统计资料实行逐级审批,分级负责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第二十七条XX农商银行应关注报送监管机构的监管统计信息与对外披露的相关信息间的差异,并将其中重大差异主动向监管机构做出说明。
第五章统计检查及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XX农商银行将数据质量检查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内审监察部门负责按季对辖内数据统计归口部门的统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并形成查报告报主管领导,对影响数据质量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级监管机构。
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数据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和统计数据真实性情况,统计资料整理情况,数据统计的完备性和安全性,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XX农商银行内审监察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数据统计检查:
(一)进入部门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凭证等。
还可根据需要对台账、原始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进行核对,对相关计算机系统中有关数据进行核对。
第二十七条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归口管理部门要按要求实施整改,检查部门及时对整改情况跟踪评价,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统计检查结果作为考核统计部门内控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部门考核的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中,与其绩效挂钩,并作为评先评优的考核条件之一。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XX农商银行对在数据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突出成绩的统计人员给予适当的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统计人员出现漏报、迟报、错报数据统计资料的,将处予统计人员、审核人员各每次经济处罚10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次处200元以上罚款,并视情结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和无理拒报数据统计、报表资料的;
(二)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和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三)拒不接受或阻挠、抗拒XX农商银行或上级统计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管统计工作的人员泄露
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