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规定
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规定(5篇)

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厂区机动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在天脊中化高平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3.职责3.1行政管理部负责生产厂区机动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的管理。
3.2安全部对生产厂区机动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的管理进行监督。
4.工作要求4.1车辆管理4.1.1机动车辆(包括翻斗车、电瓶车、特种车辆)在生产厂区内行驶必须办理牌照和生产厂区通行证,保证安全可靠,并且在行政管理部登记后方可使用;私家车、摩托车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
4.1.2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每季度应当对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作好记录;凡年审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准使用。
4.1.3机动车辆安全装置(刹车、灯具、阻火器等)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可靠,安全技术性能良好,严禁带病行驶。
4.1.4机动车在生产厂区内限速为____千米/小时,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弯处要减速、谨慎驾驶,驾驶室按规定乘坐人员;不得超载、超宽、超长、超高、人货混装。
4.1.5车辆要停放在规定的区域内,不得影响生产区交通安全。
____公司自备车辆的通行证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办理。
4.1.7所有进入生产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液氨、甲醇、杂醇、硫磺等车辆)必须到运销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车辆不得进行相关业务。
4.2车辆行驶4.2.1小车队的小型汽车凭绿色通行证出入生产区。
4.2.2非生产区的小型汽车凭绿色通行证出入生产区,行驶线路为北门--合成电站循环水北马路--综合楼。
4.2.3施工单位和外来单位的自带工作车辆入场须接受公司临到审批;进入生产现场只允许停放在规定区域,不得在生产区内随意行驶。
出门时需办理出门证,接受门卫检查。
4.2.4锅炉拉灰、拉渣车辆只能从西门出入,行驶线路为西马路。
4.2.5提货、送货的车辆凭提货单、供货合同一律从北门进入,不需办理通行证。
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规定范文(3篇)

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规范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的通行行为,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出行安全,提升厂区管理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厂区内的所有机动车辆及相关人员。
三、通行权限1. 生产厂区内通行的机动车辆应当持有相应的通行证,在通行证有效期限内方可进入厂区。
2. 通行证分为固定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两种。
a) 固定通行证:适用于经常进出生产厂区的机动车辆,有效期限为一年,需提供相关车辆证照和驾驶证明材料,由厂区管理部门核发。
b) 临时通行证:适用于临时进出生产厂区的机动车辆,有效期限为一个月,需提前三天向厂区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车辆证照和驾驶证明材料,由厂区管理部门核发。
四、通行管理1. 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行驶应遵循交通规则,严禁超速、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2. 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应在指定路段行驶,不得进入非通行区域,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以及行人通道。
3. 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进出厂区时,应按照指定的通行路线和时间进行通行,严禁私自抄近道或擅自改变通行路线。
4. 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距,遵守交通秩序,确保行车安全。
5. 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不得在厂区内临时停车、倒车或停放在非指定停车位上,应按指定路线和地点停放车辆。
6. 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应遵守厂区管理部门的交通指挥,在遇到交通管制或疏导时,应主动配合。
五、管理措施1. 厂区管理部门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明确通行区域和禁止通行区域。
2. 厂区管理部门应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对机动车辆通行的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
3. 厂区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交通安全培训,提高机动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对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辆和相关人员,厂区管理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口头警告、罚款、禁止通行等。
六、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辆和相关人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如果造成生产厂区安全事故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规定模版

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确保生产运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的通行管理。
第三条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应遵循安全、便捷、有序、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应与周边交通体系相协调,确保生产厂区与外部道路的交通畅通。
第二章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应设立指定通行道路和区域,严禁在非指定通行道路和区域内通行。
第六条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应设立交通标识、标线,引导车辆按照规定的通行路线行驶。
第七条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应设立停车区域,确保车辆有序停放。
第八条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应设立通行证制度,对通行证进行有效管理。
第九条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应设立巡逻检查队伍,加强对车辆通行的监管和巡查。
第十条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应与相关管理部门、交警部门密切合作,共同维护交通秩序。
第三章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的具体规定第十一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厂区前,必须办理通行证,未取得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
第十二条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证的申领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领取通行证的车辆必须为在册车辆,车辆所有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通行证根据车辆类型和用途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管理权限;3. 通行证有效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过期后需重新申领;4. 通行证应由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核发和管理。
第十三条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证的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信息、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
第十四条生产厂区的交通标识、标线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车辆确切了解通行规则。
第十五条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应设立指定通行道路和区域,指定通行道路和区域应与生产厂区的道路网相连接。
第十六条在生产厂区内,严禁机动车辆超速行驶,严禁机动车辆乱停乱放。
第十七条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通行应保持车距,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章驾驶。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5篇)

厂区车辆管理规定一、车辆出入管理1、本公司生产用车辆一律凭粘贴或悬挂机运公司标识牌进出厂区。
车辆标识牌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如有损坏及时更换。
私家车出入厂区时须将“通行证”放在明显位置,以便查验。
2、车辆进入厂区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____公里/小时),按交通标志的指示行驶。
遵守厂区内各项交通警示,礼让三先,不抢道占道,不鸣喇叭,不随意停车下客、等客。
3、外协、外雇车辆需进入厂区,请提前与保卫处联系,以便掌握情况及时放行。
4、运送货物、备品备件进出厂区必须符合管理规定,并经保卫处同意,开具物资进出通知单,方可放行。
5、持证车辆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上访人员、推销人员带入厂区,严禁车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二、车辆停放管理1、厂区内所有路段严禁停放各种车辆,各种车辆应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自觉接受保安人员的指挥,在规定区域或指定车位居中有序停放,保持车头朝向一致。
2、厂区内通行的车辆一律按厂区内交通标志行驶,严禁逆向行驶。
人员上、下车后立即驶离,不得在通道上滞留。
3、公司大院内楼前位置为轿车专用停车位原则上只供科室职工私家车停放车辆,具体的车位由综合科掌握和协调,其它部门和人员的车辆不得占位停放,需要停车的可到公司后院所画停车区域进行有序停放。
4、外单位工作人员公务来公司大院办公的一律到东区停车场,停放时不得阻塞通道,按线有序停放,严禁跨线停车,线外停车。
5、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车内不存放贵重物品,停车后及时关锁门窗。
停车时避免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擦,如有碰擦,应主动与车主或门卫人员联系,妥善处理。
三、违章处理所有车辆(包括私家车、外协外雇车辆)进入厂区后,驾驶人员应自觉遵守厂区管理规定,文明行驶,文明停车。
对不遵守停车、行驶管理规定、不配合工作、不服从指挥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厂区内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和行驶的,被公司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查处的或被公司武保处查处的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给与____元罚款;个人车辆如违规三次以上将通知车主予以警告;并在下一轮更换通行证时将不予核发单位厂区汽车通行证。
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规定

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规定1. 引言生产厂区是一个联结着各种人员车辆流动的地方,机动车辆通行管理直接影响着生产厂区的安全和效率。
为了确保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的有序通行,保障员工及设施的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的通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车辆、工程车辆、物流车辆等。
3. 机动车辆通行权限管理3.1 所有机动车辆在进入生产厂区前,必须事先取得许可。
许可由厂区管理部门统一发放,许可包括车辆号码、车辆类型、颜色和驾驶员信息等。
3.2 基于安全和管理需要,厂区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机动车辆通行权限进行调整、限制或暂停。
3.3 机动车辆通行权限分为两类:一类是常规通行权限,另一类是临时通行权限。
持有临时通行权限的车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完成通行。
4. 机动车辆通行规则4.1 持有常规通行权限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 按照指定的车道通行,严禁逆行、穿行和擅自改道。
- 遵守交通信号灯,按照信号指示通行。
- 限制速度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高速度。
- 严禁超车,特殊情况需要超车时,必须事先征得厂区管理部门的许可。
4.2 持有临时通行权限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 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通行,超过规定时间限制的将被认定为违规行为。
- 遵守安全驾驶规则,确保驾驶员和周围员工的安全。
- 优先保障正常生产需求,临时通行权限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秩序。
4.3 驾驶员应随时保持对机动车辆的控制,并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辆。
5. 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责任5.1 厂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机动车辆的通行。
5.2 安保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验证,确保驾驶员及车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5.3 工会组织负责监督机动车辆通行规则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厂区管理部门反馈问题和建议。
5.4 驾驶员必须对机动车辆的安全和合法性负责,并遵守生产厂区的交通管理规定。
6. 处罚措施对违反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 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
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规定模板

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规定模板一、总则为了规范生产厂区机动车辆的通行管理,维护生产秩序和安全,保障生产车辆通行的顺畅与效率,特订立本规定。
二、管理标准1.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范围的划定:–生产厂区内的道路属于机动车辆通行范围;–指定的停车位、临时停靠点和装卸区域,仅供特定车辆使用。
2.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时间:–依照生产厂区的工作时间,布置机动车辆通行的时间段;–非工作时间,机动车辆通行需提前向相关负责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通行。
3.车辆通行许可:–依据生产厂区的职能部门确定通行许可管理人员;–通行许可管理人员负责对机动车辆进行核对和许可;–未获得有效通行许可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厂区。
4.机动车辆通行许可申请程序:–机动车辆通行申请需提前至少1天递交给通行许可管理人员;–申请需要供应机动车辆的相关信息,包含车牌号、驾驶员姓名等;–通行许可管理人员在收到申请后,进行核对并签发通行许可证。
5.机动车辆通行许可证:–通行许可证由通行许可管理人员签发,针对每辆机动车辆单独颁发;–通行许可证应清楚标明机动车辆的相关信息,而且具有有效期。
6.禁止通行的机动车辆:–生产厂区内不得通行矿用车辆、超载车辆、违法停车的车辆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不安全物品的车辆进入生产厂区。
7.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的速度限制:–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的通行速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限速标识。
8.不按规定通行的处理措施:–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生产厂区的机动车辆,相关职能部门有权进行阻拦和责令离开;–对于违反规定通行的机动车辆,将依规进行相应惩罚。
三、考核标准1.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的目标:–提高机动车辆通行的效率和质量;–减少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引发的事故和违法行为。
2.考核内容:–机动车辆通行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情况;–机动车辆通行许可申请及核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职能部门对违规通行机动车辆的处理情况;–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相关工作的宣传和培训等。
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规定

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公司生产秩序和安全,规范厂区内机动车辆通行管理,本文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生产厂区内所有机动车辆的通行管理。
二、车辆进出厂区
1.出厂区:车辆在出厂区前必须办理离厂手续并通过安全检查。
2.进厂区:切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毒害物品进厂区。
进厂区前必须经
过安全检查并签字确认。
三、通行要求
1.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不超速行驶,不种植占道。
2.严禁胡乱停车,停车位置必须在规定区域内,并做好车辆防盗及反光
标识。
3.认真品读停车场内交通指示标志及指示员指示,不得逆行、违反规定
行驶,落实车道分界线,保证车辆通畅。
4.严禁私自改变车道行驶路线,超车预先应喊话并得到同意后才可谨慎
操作。
5.在车辆经过某个二叉路口处,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先后顺序行驶,车辆
不得擅自改变路线。
6.对于凡未配通验证件的非生产应急车辆,须按所指车道进行绕道通行,
并严藏机密。
四、罚则
对车辆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处,将依据《机动车行驶证法》及《公司车辆
管理制度》重新审视其是否适合在公司中驾驶车辆。
五、其他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厂区的出入车辆,违反规定的车辆应当配合相应管理部
门的操作,积极接受处分并纠正错误。
六、结语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之处,须向公司综合事务部备案。
以上规定如遇法律、政策、环境等变动,参照本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
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规定范文

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规定范文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管理和规范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的通行,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生活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的通行管理。
第三条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通行应遵循安全、有序、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通行应遵守国家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并遵守本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由厂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通行证审批和管理第六条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通行应经过审批并发放通行证。
第七条通行证的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通行证的发放应符合以下情况:(一)厂区内机动车辆的所有人、管理者或使用者;(二)具备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和车辆所有权证明;(三)通过交通安全知识考试;(四)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九条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第十条通行证的使用不得转让给他人,且在通行期间应予悬挂。
第三章机动车辆通行的限制第十一条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通行在以下场所和时间受限制:(一)生产厂区内设有禁止通行的道路、区域或停车场;(二)生产厂区内设有限制通行的道路、区域或停车场,需经过特殊审批;(三)生产厂区内设有临时封闭的道路、区域或停车场。
第十二条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通行在以下时间受限制:(一)上班和下班高峰期;(二)生产厂区内举办重大活动的时间。
第十三条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通行在以下情况下受限制:(一)道路施工、维修或清理;(二)突发事件或安全事故处理;(三)交通管制要求。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理:(一)警告或劝导;(二)通行证暂扣;(三)罚款;(四)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通行管理工作应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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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厂区机动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在天脊中化高平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行政管理部负责生产厂区机动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的管理。
3.2安全部对生产厂区机动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的管理进行监督。
4.工作要求
4.1车辆管理
4.1.1机动车辆(包括翻斗车、电瓶车、特种车辆)在生产厂区内行驶必须办理牌照和生产厂区通行证,保证安全可靠,并且在行政管理部登记后方可使用;私家车、摩托车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
4.1.2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每季度应当对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作好记录;凡年审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准使用。
4.1.3机动车辆安全装置(刹车、灯具、阻火器等)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可靠,安全技术性能良好,严禁带病行驶。
4.1.4机动车在生产厂区内限速为30千米/小时,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弯处要减速、谨慎驾驶,驾驶室按规定乘坐人员;不得超载、超宽、超长、超高、人货混装。
4.1.5车辆要停放在规定的区域内,不得影响生产区交通安全。
4.1.6公司自备车辆的通行证由行政管理部负责办理。
4.1.7所有进入生产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液氨、甲醇、杂醇、硫磺等车辆)必须到运销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车辆不得进行相关业务。
4.2车辆行驶
4.2.1小车队的小型汽车凭绿色通行证出入生产区。
4.2.2非生产区的小型汽车凭绿色通行证出入生产区,行驶线路为北门——合成电站循环水北马路——综合楼。
4.2.3施工单位和外来单位的自带工作车辆入场须接受公司临到审批;进入生产现场只允许停放在规定区域,不得在生产区内随意行驶。
出门时需办理出门证,接受门卫检查。
4.2.4锅炉拉灰、拉渣车辆只能从西门出入,行驶线路为西马路。
4.2.5提货、送货的车辆凭提货单、供货合同一律从北门进入,不需办理通行证。
但进门必须登记、出门必须接受门卫检查。
4.2.6所有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内必须按规定线路行驶。
4.3人员管理
4.3.1驾驶特种车辆(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吊车等工程车辆)进入生产区的驾驶员,必须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证”方可单独驾驶。
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的人员,必须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收回操作证。
机动部负责办理机动车驾驶员“特种设备作业证”的培训取证工作。
4.3.2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禁止超速行驶和酒后驾车、乱堆停放。
4.3.3驾驶员要自觉服从安全、保卫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4.4防火防爆管理
4.4.1进入防火防爆封闭区域的农用车、三轮车和其它使用柴油原料的车辆以及排气不符合安全防火规定的车辆必须安装阻火设施;没有阻火设施的车辆可凭行驶证抵押,在门卫处登记后,借用阻火器,并安装在车辆排气筒处;出门时交还阻火器,经门卫检查后退还行驶证。
4.4.2在正常情况下,必须进入防火防爆区的工程车辆,有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在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
4.5处罚
4.5.1行政管理部、安全部可以依据事实和本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4.5.2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4.5.3对违反规定的驾驶员,可给予警告或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多次违反规定、屡教不改者,取消车辆的进入资格。
情节严重的或特别恶劣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处理;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可以放行。
4.5.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立即停止驾驶24小时,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并扣除所在单位月考核1-2分。
一年内有两次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禁止在公司内驾驶机动车一年。
特种车辆驾驶员有上述违章时,取消其“特种设备作业证”。
4.5.5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货物固定不牢或未固定者,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立即整改,消除违章状态。
4.5.6对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之处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离开。
对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4.5.7生产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未悬挂牌照,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安装阻火器。
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以及进入防火防爆区域不进行审批的,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5.8由于门卫不负责,凡是醉酒驾驶车辆或未安装阻火器的车辆进入生产区的,对门卫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追究连带责任。
4.5.9对于拒绝安全、保卫人员检查者,可以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5.10对于违章驾驶造成安全事故者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5.相关文件
5.1《车辆管理制度》
5.2《门卫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6.1《外来车辆、人员出入登记表》
6.2《物资出厂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