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保险人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人身保险论文(共10篇)

人身保险论文(共10篇)人身保险论文(一): 人身保险是什么意思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保险人给付被保险或其受益人保险金的保险.普通的人身保险主要解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遭受意外伤害、疾病或死亡等不幸事故时或年老退休时经济上的困难.随着保险经营的不断创新,一些具有投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在解决被保险人经济困难的同时,也满足了人们对投资的需求.\x0d就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而言,当以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生存和死亡两种状态存在;当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时,它以人的健康、生理机能、劳动能力(即人赖以谋生的手段)等状态存在.人身保险论文(二):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等业务.真题中的,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等业务. 引用自哪一条理由是这句话是错的!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且,这句话不是来自,应该是!希望对你有帮助!人身保险论文(三): 如何理解:“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如何理解:“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这句活保险利益一般指血缘上的关系,或者是经济上的关系。
但人身保险里面,指血缘关系【人身保险论文】人身保险论文(四): 200分!中译英(1)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死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发生了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最初的人寿保险是为了保障由于不可预测的死亡所可能造成的经济负担,后来,人寿保险中引进了储蓄的成分,所以对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的人,保险公司也会给付约定的保险金.人寿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死亡、年老、伤残、疾病等都是生活中的危险,我们叫做人身危险.百分之百手翻!Life insurance is a kind of personal insurance which purpose is to insure one’s life.When accidents happen to the policyholder,the insurer or his company pays a certain amount of insurance fee.The initial purpose of life insurance is only to subsidize the financial burden in case of unexpected death.However,as time passes by the concept of saving is introduced,thus when the warranty periodends,the policyholder will receive an amount of insurance money from the company.Life insurance is a service in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and aims to insure one’s health and life.Death,disability,and illness are considered as dangers anyone is facing,we call these personal dangers.人身保险论文(五): 人身保险的给付(定额保险)的一个案例张某由单位向A公司集体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4000元,附加补偿型医疗费用保险,保额为20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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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保险法论文篇一:保险法论文保险法论文:论不可抗辩条款利与弊摘要:通过回顾不可抗辩条款产生历程,从多个角度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分析,了解不可抗辩条款的利与弊。
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利与弊被誉为“最以人为本”的201X上看,不可抗辩条款是为了度过“诚信危机”18世纪末到19世纪上叶,英国的寿险市场还普遍实行严格的保证制度,即保险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告知与保证义务的履行。
这意味着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时,只要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有违反保证或者不如实告知的行为,即使这个行为对于保险风险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保险公司都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付。
因此在当时的英国,保险事故发生后,一旦发现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的事项,即使是已经生效数十年的长期保单,保险人也会认定保险合同无效,拒绝向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履行赔付义务。
这使得购买了保险的善意被保险人无法得到预期的经济保障,由此而出现的合同纠纷案层出不穷,与日俱增,保险公司也因此被称为“伟大的拒付者”。
这种现象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威胁到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为了重塑保险公司的诚信形象,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首次应用了不可抗辩条款。
即合同生效一定时期之后,保险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误告、漏告等为理由拒绝赔付。
这一条款一经推出,就受到了投保人的普遍欢迎,极大地改善了该公司与消费者的关系,为公司赢得了信任。
其后该条款被其他公司纷纷仿效,在寿险业得到了极大的推广。
1930年,不可抗辩条款首次成为法定条款,由美国纽约州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在该州保险法例中加以规定,要求所有寿险保单必须包含此条款,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防止保险公司不当得利,最终保护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其后不可抗辩条款通过立法的形式,成为了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寿险合同中的一条固定条款。
保险论文(9篇)

保险论文(9篇)保险论文第1篇1、信用保险下银行供应链金融风险评价--以山西省煤炭企业为例2、互联网金融时代吉林省保险业发展探析3、互联网保险使消费金融更透明4、基于溢出指数下的我国金融系统风险溢出效应研究5、依托精准扶贫建立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互动机制的对策6、保险公司发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市场环境分析--以湖南省为例7、我国金融控股集团治理结构研究8、基于碳排放约束的金融支持、技术进步与能源效率分析9、我国城镇家庭资产对其消费行为影响的经验研究10、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制探究11、金融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12、保险产业政府规制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借鉴13、金融资本化与资本金融化亟需遏制--基于马克思主义产融关系理论的思考14、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改变与保险公司成本效率--基于中国财险市场的经验数据15、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保险营销16、银行代理保险销售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17、制约我国反向抵押贷款的瓶颈分析18、保险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中大有可为19、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赔偿模式选择20、基于金融消费者保护视角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21、普惠金融时代的互联网保险走势22、国外科技金融风险救助法律经验及借鉴23、基于普惠金融视角下重庆农产品保险发展现状分析24、金融精准扶贫对策研究25、普惠金融体系下的互联网保险创新26、银行业互联网金融服务“三农”的形势、挑战及策略27、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及对保险企业经营的影响28、国际大型保险金融集团前瞻演变及启示--基于AIG的分析研究29、浅谈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30、后危机时代的金融安全网31、基于国外经验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路径与对策分析32、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模式重构困境及其突破路径33、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的互联网保险营商自由34、关于商业银行进驻保险业务的思考35、供给侧结构性改变的金融支持研究--基于居民金融资产配置的视角36、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基础、过程与逻辑37、中国家庭商业人身保险需求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实证研究38、保险业会计处理之革新39、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40、试析交叉性金融业务存在的风险与对策41、基于国际视角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探究42、企业社保经办部门如何针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进行风险控制43、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河北省金融结构优化研究44、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比较分析45、存款保险制度下大型商业银行应对之策46、分数布朗环境下带随机利率的保险商偿债率模型研究47、从存款保险评级谈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思路48、金融保险行业廉洁风险隐患防控建议49、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防范措施50、社会保险与家庭金融风险资产投资51、营改增背景下我国保险业流转税改变研究52、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权问题探析53、金融包容框架下欠发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析--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为例54、互联网金融与文化产业相结合模式的研究--以阿里“娱乐宝”为例55、金融科技发展对保险行业的影响研究56、以绿色金融手段治理生态环境问题保险论文第2篇1、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运作的优化措施分析2、中外国家保险业效率比较研究3、我国保险网络营销渠道策略研究4、中国平安人寿理赔服务满意度提升方案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分析6、我国银行保险发展问题探析7、关于团险渠道业务发展困境的思考8、从政府机构的视角构建我国海洋与渔业灾害风险防范体系9、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实证研究10、互联网保险的前景分析及模式预测11、我国淡水养殖保险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12、中国保险业成熟度的测量与实证13、人寿保险信托及其在我国推行的意义14、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巨灾保险立法探析15、基层农机保险现状及对策建议16、关于中国邮政保险未来发展的思考17、电商时代下邮政保险业务创新发展策略18、我国保险销售渠道改变创新的方向与措施19、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0、《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21、我国老年护理保险的法律探析22、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思考23、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发展24、我国保险业中若干问题的统计分析25、车险创新销售模式26、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愿影响因素分析27、陕西地区快递保险调查与分析28、从保险学的角度探析近代哈尔滨保险业特点29、我国保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30、移动保险渠道市场营销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31、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影响及未来路径探讨32、基于洪水数值模拟的溃堤保险定价研究33、论雇主责任保险34、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35、浅谈货物运输保险及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36、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原因及对策37、我国保险营销现状及对策38、我国财险保险发展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39、农业互助保险制度的优势与创设构想40、保险市场消费行为心理因素分析保险论文第3篇。
保险法研究论文

保险法研究论文保险法是规范保险行业发展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近年来,保险行业的迅猛发展也给保险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保障消费者权益,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致力于保险法研究,本文将从保险法研究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成果和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险法研究的意义保险法研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促进保险法的完善随着保险行业的迅猛发展,保险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课题,如何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保障消费者权益,需要学者们进行广泛的探讨和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完善的意见,为保险法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参考。
(二)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行业是金融行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而保险法的完善和健康发展则是保障保险行业顺利发展的关键所在。
(三)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险行业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广大的消费者,因此,保险法的制定和完善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保险法研究的深入可以帮助提高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认识,同时也促进相关部门建立更加完备的保险市场监管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保险法研究现状保险法研究可以分为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两个方面。
在理论研究方面,保险法学者们主要探讨保险法的基本原理、制度构建和发展趋势等问题,力求提出系统性、科学性的理论体系。
例如,保险法中的大部分原则都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对于探讨和建构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保险法的发展趋势也备受关注。
在实证研究方面,保险法学者们则主要通过个案分析和对当前市场状况的研究来探讨保险法的具体问题。
例如,保险合同的审查和解释、保险公司的监管问题等。
对于实施保险法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的重要意义。
三、保险法研究成果保险法研究成果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一)建立科学的理论体系保险法研究的成果之一,就是建立科学、完善的保险法理论体系。
这种体系由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制度构建、发展趋势等构成,为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基础支撑。
保险案例法律法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保险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保险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探讨了保险合同条款的解读、保险责任的认定以及理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保险案例;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理赔一、引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险产品日益丰富。
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给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保险案例中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背景2018年,张先生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2019年,张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
张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为由,拒绝赔偿。
张先生的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读本案中,张先生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合同条款中的告知义务条款拒绝赔偿。
对此,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条款应按照其文义进行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条款应理解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
(二)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对张先生因心脏病去世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由于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保险公司认为其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但该疾病与心脏病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理赔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操作。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理赔,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家属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四、结论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了张先生家属的合法权益。
保险学 保险法律法规 大学期末论文
保险学保险法律法规大学期末论文保险是我们现代社会中一种常见的风险管理工具,而保险法律法规则是保障保险市场正常运行和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基础。
本篇论文将重点探讨保险学、保险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以期全面了解保险行业的发展与法律规范。
一、保险学概述保险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研究对象主要是保险的原理、制度和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它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如金融、法律、统计学等。
保险学的核心内容包括保险的定义、分类、原理、功能和市场等。
首先,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指一种交换风险的经济活动,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在发生风险事件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赔偿。
其次,保险的分类: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主要涉及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如寿险、医疗保险等;财产保险则是对财产损失或损坏进行保险保障,包括车险、财产保险等。
最后,保险的原理:包括大数法则、相互互助、分散风险和公平交换等原则。
大数法则指出,只有在大量风险聚集时,保险公司才能通过大量个案的平均表现来预测保险索赔。
而相互互助原则则是指保险的本质是通过共同承担风险来实现互助和共同分担。
分散风险原则则是通过投资组合来分散风险,减少可能的风险损失。
最后,公平交换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
二、保险法律法规概述保险法律法规是国家对保险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管的重要法规。
保险法律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确保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保险法是最主要的保险法律法规,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解除、保险责任、保险赔偿、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还有一些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
保险法律法规的核心原则包括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正交易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这些原则保证了保险市场的公正透明,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保险学与保险法律法规的关系保险学与保险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社会保险法论文2300字_社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社会保险法论文2300字_社会保险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社会保险法论文2300字(一):社会救助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衔接摘要:社会救助法与社会保险法是现代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两大基石。
两者都对社会民生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两者的功能又有差异,将两者的功能更好的衔接起来是社会保障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一、衔接存在的问题(现实情况)社会救助法与社会保险法在当代社会保障中的功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如何更好的将两者进行衔接是我们当下需要解决的重难点问题。
我国已经实施了《社会保险法》、《慈善法》,与其他社会保障立法相比,《社会救助法》的缺失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短板。
(一)社会救助法的短板。
中国的社会救助是通过政府政策的推动逐步推开的,国家和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尚未定型。
由于社会救助往往一开始不是建立在成型的制度或法律之上,而主要通过中央的有关文件,试点并逐步推开,因此,不同地区开展社会救助项目的时间往往并不相同,各地政策,特别是救助范围和标准也存在明显差异,不同地区政府的责任以及申请人和受助者的权利也不清晰。
(二)社会保险法存在的短板。
1、范围窄,社会化程度低。
现行的社会保险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而将小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经济及广大农村排除在外。
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甚小已不能适应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用工制度的需要,因而也就不能有效地保障大多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2、统筹层次过低。
目前,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以及不同社会救助项目之间的衔接机制尚未明确。
同时,各地社会保险费缴费基准不一致,结余不同,导致高收入地区与低收入地区不均衡,结余较多地区不愿被统筹掉,颇有异议。
3、政府责任不明晰。
社会保险法主要调整政府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处理政府和劳动者之间的基本关系。
因此,在社会保险法中政府的责任必须详细而明确,政府在社会保险法中事实上承担着财政支持、行政监督、公共服务等三种职能。
保险法论文范文3篇
保险法论文范文3篇保险法修订论文2021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为“2021年保险法”,将2021年修正的保险法简称为“2021年保险法”),这是我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中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它颁布于1995年,在立法模式上是采用“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一的模式,既调整保险市场主体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也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第一次修改是在2021年,针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点在“保险业法”部分。
此次是中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不仅着重修改了2021年修正基本未涉及的“保险合同法”部分,而且对“保险业法”部分也作了重大修改。
此次修改所所涉的内容、修改的幅度远远大于上次。
经过笔者初步比对,此次修订的2021年保险法与2021年保险法比起来,删除了5条(不包括删除的款),增加了34条(不包括增加的款),经过重大修改的有41条。
此次修改,从总的方面来讲,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宏观上,保险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实现了法律之间各居其位、各施其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体系更加和谐。
此次修订删除了2021年保险法的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该条内容显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重复。
这样规定,与其说是立法资源的浪费,不如说是立法领域的重复建设,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全可以调整保险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
此次修订,将此条予以删除,使保险法回归原位,不再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纠缠不清。
对保险合同章与保险公司章的部分修订,使保险法与合同法、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更趋于和谐一致。
将人身保险合同移置财产保险合同之前,纠正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此次调整,终于让“人权”回归本位,体现了“以人为本”,大而广之地说,保障了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权。
保险法律纠纷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以某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为例,分析了保险法律纠纷的产生原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旨在为保险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保险合同;责任认定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转移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扩大,保险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本文通过对一起保险法律纠纷案例的分析,探讨保险法律纠纷的产生原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以期对保险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以下简称“被保险人”)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雷击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仓库发生火灾,导致部分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火灾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保险法律纠纷产生原因(1)保险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本案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导致纠纷产生。
(2)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未充分告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导致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不准确。
(3)保险理赔程序不规范: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存在拖延、敷衍等问题,加剧了纠纷。
2. 法律适用(1)保险合同条款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应按照合同订立时的市场情况和保险行业的惯例进行解释。
本案中,法院应依据合同条款解释原则,判断火灾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充分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本案中,法院应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加重其责任。
(3)保险理赔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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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口的年龄结构变化与保险法现存的实质性问题麦麦提·艾尼院系:经济学院金融系学号:15620102202009摘要:本文就我国人口的年龄结构变化,从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角度,结合我国政府对人寿保险法以及目前我国人寿市场的状况,客观分析我国的人寿市场潜力,并提出一些对保险法的完善有现实意义的建议。
关键字:保险法,人口老龄化,人寿保险,保险市场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但人口多并不意味着人人都能参加人寿保险,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人们基本的温饱问题还未解决,就根本谈不上参加人寿保险。
同样,如果没有政府的政策和法律方面的保障,保险法律法规没有完善,那么这个国家的人寿保险市场肯定是无序而难以发展的。
一、人口结构分析2011年年末,我国大陆总人口(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海外华侨人数)为13473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44万人。
全年出生人口1604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1.93‰,比上年增加0.03个千分点;死亡人口960万人,人口死亡率为7.14‰,比上年增加0.03个千分点。
人口总量继续保持低速增长2011年末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8499万人,占总人口的13.7%,比上年末增加0.47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2288万人,占总人口的9.1%,增加0.25个百分点。
由于生育持续保持较低水平和老龄化速度加快,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的比重自2006年以来首次出现下降,2011年为74.4%,比上年微降0.10个百分点。
尽管未来几年会有小幅波动,但对劳动力供给问题需要给予更多关注。
人口的老龄化对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巨大的影响,未来的中国谁来养老。
一方面,人口的庞大基数决定了中国将经历世界人口史上最大规模的老年人口增长,而生育率的急剧下降和死亡率的降低加快了人口老龄型到来的时间和速度。
据统计,占世界五分之一、亚洲二分之一的60岁以上老人生活在中国。
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型社会的到来,是与实现工业现代化同步的,我国则是人口老龄型率先于工业现代化而实现的,因此养老的迫切性很明显,我国的养老问题突出,必须通过人寿保险来解决。
现在我国国营经济仍占主导地位,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人的养老问题仍靠国有经济。
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解决养老问题应是多层次的,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应及早解决养老的问题。
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国人寿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
人口的老龄化、社会承担养老问题的巨大压力,客观上需要大力发展我国的人寿保险业。
而且,目前我国居民最关心的问题占前三位的分别是医疗、住房和物价,而医疗保障的问题已经排在第一位,我国12亿多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客观上也需要人寿保险来解决。
二、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我国的寿险市场人寿保险业发展的历史证明,经济越发达,居民存款的余额越大,其人寿保险市场也就越大,人寿保险的发展同经济的发展成正比。
目前,人寿保险保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日本,韩国、美国等发达国家都比较高,我国虽然是一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寿保险保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0.31%,在世界排名第62位。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我国的人寿保险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明显偏低,人寿保险严重滞后,这也说明我国的人寿保险市场有巨大的开发潜力。
随着改革开放以后的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手中的剩余资金越来越多了,从家庭经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居民投保人寿保险的潜力是相当巨大的。
只要对人寿保险的宣传普及,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我国的人寿保险市场将会有一个飞跃。
然而,我国目前的人均寿险保费却很低,近年来,中国人寿保险一直保持快速增长,行业增长速度超过了经济增长速度,但行业在经济体中所占比例不高。
这意味着中国的寿险市场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人寿保险在中国养老金体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目前中国的养老金覆盖率在城镇地区已达到50%,而农村养老金体系覆盖率仅为9%。
如果寿险市场充分开发,那么我国每年的寿险收入将是一个令世人震惊的数据。
三、我国对发展人寿保险的政策和法律目前,我国政府把人寿保险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并大力支持和发展这项事业,同时将人寿保险业对外国开放。
明确指出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人寿保险。
现在已有几家国外寿险公司获准在我国经营寿险业务,一百多家国外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了保险代表处。
在政府的议事日程和中长远规划中都把人寿保险的发展放在非常突出的位置。
人寿保险在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社会稳定器”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的一种财政手段,对于安定居民生活,促进社会稳定,防灾减灾,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有着重要意义。
解放前,中国曾进行过一些保险的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稳,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保险立法工作很曲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保险立法工作才有了很大进展,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些单项的保险法规。
这此法规有些属于保险合同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为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特别法的范畴。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中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
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2002年,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
但是这些颁布的保险法远远不能满足我们国内的庞大市场所需要的法律保障因为我国是一个世界大国拥有世界人口六分之一的人口,人口背景多样,所以区区几个保险法规远远是不够的.应该加强立法进度.四、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发展的状况近年来,我国人寿保险发展很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与我国人寿市场的潜力相比,相差甚远。
具体而言我国人寿保险存在如下问题:(一)人寿保险险种单一,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事实上,寿险发展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对险种的开发。
目前,我国的寿险业务大致可以分为:团体人寿保险、个人营销人寿保险以及代理人寿保险三大块。
从团体人寿保险来看,相对而言发展时间较长,险种较为齐全,但是不足之处然很多。
如团体寿险除养老保险外,几乎所有险种都有年龄限制,一般只有16-60周岁的人才能投保,而事实上往往这个年龄以外的人更需要保险,多数人更关心的是退休以后的保障问题,而且团体养老金保险也是很单一的。
近年来,我国个人营销寿险发展,从所推销的险种来看相当单一,主要是个人养老、长寿、重大疾病和少儿等几个险种,我国是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区区几个险种实难满足央央十几亿人口的需要。
精算在人寿保险中的作用很大,由于我国的人寿保险起步较晚,精算人员缺乏,设计条款往往缺乏精算方面的依据。
在寿险费率方面受到人民银行利率的制约,而人们则往往习惯于将参加保险的收益与银行存款相比较。
人寿保险条款的内容和包装都落后于国际水平,在这方面发展的潜力也是很大的。
各家寿险公司往往只注重业务,对险种的开发缺乏力度。
几家寿险公司现有所使用的险种多数是你抄袭我的,我搬用你的,各家都缺乏自己的特色险种。
单一的险种、单一的激烈竞争,千奇百怪的展业手段常常出现,形成一种不好的风气,而大片大片的寿险市场却没有开耕。
(二)寿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制约了寿险的进一步发展。
由于我国寿险发展的时间不长,而且以前受计划经济的制约,缺乏有效的竞争手段,同时由于重展业轻管理,导致内部管理远远落后于业务发展的需要。
具体表现为:1.机构设置不规范、基层公司对寿险机构的设置一直处于摸索和观望的状态2.管理方法不规范,寿险业务的内部管理工作,从签单到归档,虽有内部管理实务手续,而对单证填写是否齐全、给付是否正确等具体管理内容缺乏有约束力的规范标准。
(三)资金运用和投资效益不好,导致准备金流失严重,收益率低,寿险回报低,人们对寿险投保的兴趣不大。
人寿保险一般期限较长,多数甚至伴随投保人一生,而且人寿保险的给付性很强,因此提取责任准备金和搞好投资尤为重要。
目前的寿险公司在保证保险金增值和对责任准备金的有效管理方面问题很多:(1)缺乏投资和资金运用方面的专门人才,这可以说是我国目前寿险公司非常致命的一点。
其资金回报率常常甚至低于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这就无法吸引人们投保有储蓄性质的寿险,而现在的寿险市场具有储蓄功能的寿险深受欢迎,市场很大。
(2)由于管理方面的问题,收回的保险费时常不能及时转存,造成人为利息损失。
五、立法方面对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目前,全国性的寿险公司除人民保险公司寿险、太平洋寿险和平安寿险以外,近期成立的寿险公司有新华人寿和泰康人寿,竞争的局面已经形成。
国外的保险公司对我国的寿险市场也特别青睐,他们看中的是我国寿险市场的巨大潜力。
国内寿险公司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尽早着眼市场的开发,特别是开发寿险新险种,及早抢占寿险业务,力争更多地占有市场的份额,为长远的发展奠定基础。
1.以法律作保障和立足点来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适销对路的新险种,占领新的寿险市场份额,必要时以政策的形式加以加快.寿险发展的生命力,关键在于险种的生命力。
应该定期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开发满足新需求的新险种。
随着人们的自我保险意识的加强,传统的险种已不能充分满足需要,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完善,人们收入的增加,对家庭风险的管理意识日益增强,因此需要保险公司不断开发出具有吸引力的新险种来满足人们的保险需求。
(1)开发具有储蓄功能的寿险,团体寿险应加强有储蓄性质终身险的开发。
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认为,如果投保人寿保险而在保期内没有出险,所交的保费就白交了,他们往往不考虑什么“大数法则”,如果到期还本,甚至还能返还一定的利息,居民往往比较容易接受。
目前的团体寿险除团体养老金保险外,几乎没有终身保障的险种,人们往往更关心退休以后的保障问题,这方面的险种市场很大,值得开发。
(2)多开发一些给付性强的变额寿险险种,如递增型养老保险。
该险种的开发往往与投资活动结合在一起,投保时缴纳的保费是固定的,死亡的赔付金或是养老金的给付则根据投资的政绩而变动,对投保人有最低的保障限制,寿险公司一般不得低于签单时约定的给付标准。
(3)加强对医疗保险市场的开发。
近期的一项调查表明,我国居民第一关心的大事就是医疗保障的问题;而目前我国寿险对医疗保险的开发情况最差,16岁以下和65岁以上的居民医疗保险,在所有的寿险公司都是一个空白,可是16~65的人往往是最需要保险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