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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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律真实案例(3篇)

保险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5月,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XX健康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19年2月,张先生因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张先生的病情得到了控制。

然而,在出院后的一个月内,张先生不幸因心脏病突发去世。

张先生的家属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张先生的保险合同,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接到张先生家属的索赔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张先生的死亡与心脏病有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但在计算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全额支付保险金,仅同意支付部分保险金。

张先生家属对保险公司的决定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2. 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关于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有关情况。

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心脏病的历史,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但考虑到张先生在投保时未提供相关医疗记录,且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说明义务,法院认为,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过失。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张先生已支付了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保险金。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张先生家属保险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支付保险金。

1.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有关情况。

关于保险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保险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18年5月,张某通过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2019年6月,张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张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某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偿。

张某的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事实进行认定:1. 张某的死亡证明书显示,其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

2.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并因此导致残疾或身故。

”3.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的死亡虽然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但交通事故并非意外事故,因此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围。

4. 张某的家属认为,张某的死亡虽然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但交通事故属于不可预见、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符合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

法院经审理认为:1. 交通事故虽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意外事故,但根据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只要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并因此导致残疾或身故,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2. 张某的死亡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属于不可预见、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符合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

3.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并未将交通事故排除在外,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的家属支付保险金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保险合同的条款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条款中不明确的用语,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案例及法律说明(3篇)

保险案例及法律说明(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男,45岁,某私营企业老板。

由于工作繁忙,生活压力大,张先生意识到自身健康状况逐渐下降,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他决定为自己购买一份人寿保险。

经过咨询,张先生选择了一份包含重大疾病保障和身故保障的终身寿险产品。

2018年6月,张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寿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一次性缴纳保险费人民币10万元,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重大疾病保障: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初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100%支付保险金。

2. 身故保障: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100%支付保险金。

2019年3月,张先生因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张先生患有冠心病,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提供完整治疗资料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二、法律说明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有效合同。

2. 保险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已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责任。

3. 重大疾病理赔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按照保险金额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张先生患有冠心病,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4.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保险责任:(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事实,确定责任;(二)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三)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有关保险事故的证据。

保险法十大经典案例

保险法十大经典案例

保险法十大经典案例
保险法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

在长期的实践中,涌现出了许多经典案例,对于理解和适用保险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将介绍保险法十大经典案例,并对其中几个案例进行拓展分析。

1. 人身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重大疾病,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此案例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或者提高保费等。

2. 车辆保险理赔案:车主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未按时理赔,导致车主损失加大。

此案例引起了人们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及时履行理赔义务的关注,同时也促使了保险公司加强了理赔服务的改进。

3. 第三者责任险案: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发生争议,保险公司拒绝对第三方进行赔偿。

此案例涉及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重视和保险公司的责任限制问题
的思考。

4. 保险诈骗案: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欺诈行为,拒绝理赔。

此案例引起了人们对于保险欺诈问题的关注,同时也促使了保险
公司加强了风险评估和核查机制。

5. 保险条款解释案:保险公司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与被保险人存在分歧,引发纠纷。

此案例提示了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和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思,避免产生歧义,同时也提醒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

这些案例不仅对于保险消费者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也为法律界、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通过对这些经典案例的研究和分析,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保险法,提高保险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保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份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

在保险期间内,乙公司的一处厂房发生火灾,导致厂房及部分设备损毁。

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报案,并提出赔偿请求。

二、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同意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明确了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并出具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在本案中,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并出具了保险单,因此保险合同生效。

2. 保险责任的认定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厂房发生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甲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损失范围、损失原因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损失范围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4. 乙公司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二)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采取必要措施,扩大损失;(五)其他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公司不存在上述免责事由。

5.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法规五险法律案例(3篇)

劳动法规五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劳动法规中五险一金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参考。

案例一:养老保险纠纷案情简介:李某于2010年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每月工资为5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

2013年12月,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离职后,李某发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判决公司补缴李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案例二:医疗保险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5月入职某医院,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6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

2014年7月,张某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

然而,张某发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为张某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张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商业保险法律法规案例(3篇)

商业保险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保险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保险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商业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商业保险法律法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保险从业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介绍案例名称:某保险公司与张先生的人寿保险纠纷案案情简介:张先生于2017年3月购买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合同约定,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身故,保险公司应向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2018年5月,张先生因突发疾病去世。

其妻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三、案件分析(一)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

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张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2. 保险公司是否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有权解除合同,但不影响保险公司依法行使其他权利。

(三)案件分析1. 张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高血压病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高血压病史属于重大疾病,属于保险公司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因此,张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保险公司是否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有权解除合同,但不影响保险公司依法行使其他权利。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根据张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方式处理,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四、判决结果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保险公司应向张先生的妻子支付保险金50万元。

保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保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为其爱车投保了一份全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

2019年6月,张先生在行驶过程中,不慎撞上了前方一辆电动车,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李某(以下简称李)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交了相关索赔材料。

然而,在保险公司调查过程中,发现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车辆存在改装情况,且在事故发生前,车辆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但张先生并未在投保时告知。

基于此,保险公司以张先生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先生对此不服,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张先生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1. 张先生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投保人告知的事项进行核实。

”同时,该法条还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车辆存在改装情况以及曾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事实,属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张先生未如实告知车辆存在改装情况以及曾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未如实告知车辆存在改装情况以及曾发生过交通事故的事实,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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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章 装载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原告车辆核载 17吨却违章装载了30多吨,原告的违章装 载行为与保险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保险 公司应免责。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属多因一果。交警认定 的原告雾天超速行驶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同时,按常理推断,原告 的违章装载行为与本案追尾事故之间不可能没 有一点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原告存在明显过 错,应当与保险公司分担损失。

2006年11月3日,原告姬某向被告某保险公 司投保了一份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约 定保险期限为2006年11月4日至2007年11月 3日,车型为解放货车,吨位为17吨,因碰撞 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同年11 月30日,原告驾驶参保车辆装载30.32吨葡萄 种子在高速路与前车追尾。经交警勘验认定, 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是驾驶员雾天超速和未按 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该事故造成原告承运货物 损失29754元。

审理中对保险公司是否担责、承担何种责任以 及责任范围意见不一。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 应在保险金额内对原告的货物损失予以赔偿。 理由在于:违章装载货物虽为合同约定的免责 事由,但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是驾驶员雾天超 速行驶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根据合同约 定,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失属于 保险责任,故保险人不能免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骆某是被弹出窗外,既而被 侧翻的大客车压死的,骆某死亡时的位臵是在 车外,故应认定为“车外第三人”

我国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无论是任意三者险还 是强制三者险,都将第三者圈定在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范围内。通常情况下乘 客和第三人是以保险车辆承载空间为界限划分 的,是极易识别的。本车在正常行驶中的乘客 和车外第三人是相对确定的,本车相对于他车 而言他车上的乘客也是第三人。这是常态的、 典型的情况。

本案原告确实存在违章装载行为,被告能否予 以拒赔呢?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本案需要解 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区分保险责任与违约责 任;二是如何适用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一﹑保险责任与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 担的责任,合同法上对违约责任的判断主要在于 探究违约责任的成立与否以及责任范围的大小。 现实生活中,多数违约责任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密切相关。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载明的危险发 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 法上保险责任的判断主要在于考察保险事故与保 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判断保险责 任是否成立。至于保险责任范围则由法律或约定 条款明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骆某到底是大客车的车上 乘客还是车外第三人。对骆某身份的认定涉及 到案件当事人尤其是两家保险公司的利益。对 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人为地将交通事故的各 个阶段割裂开来。交通事故是由两车相撞造成 的,大客车侧翻和骆某死亡都是两车相撞的结 果。两车相撞时骆某是坐在大客车内的乘客, 所以骆某的身份应为“车上乘客”。

2012年7月9日,赵某驾车行驶过程中突遇暴雨,行车视线 不明,发动机进水熄火,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 司未到事故现场,赵某便自行联系了汽车服务公司将车辆 拖回检修。之后,赵某根据其所投保的“机动车辆损失保 险”中如下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下列原因造 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 同约定负责赔偿…… 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然而 保险公司则以赵某未投保附加险“涉水损失险”为由,拒 绝对车辆损失进行赔付。“涉水损失险”有条款约定: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按 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 行驶;2、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赵某遂将保险公司诉 至法院。
二、近因原则及其适用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标的上出现损失,只有 当它的近因是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 方负赔偿责任。所谓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 损失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及合乎逻辑的原 因。


就本案而言,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保险事故发生 的直接原因,并以此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 围。违章装载虽然是引发本案追尾事故的原因, 但交警的事故认定明确了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 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是驾驶员雾天超速和未 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引起的碰撞,也即碰撞 是该起事故发生的近因,而碰撞是本案保险合 同约定的承保风险,故被告应当理赔。

前述两种观点都是从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入手,但 第一种观点是对整个事故原因笼统的分析,忽视 了对死亡近因的把握。骆某在事故中先是受伤, 后是死亡,两种结果分别是由两个近因造成的。 只是由于连环事故的发生,前一受伤结果瞬间衍 变为后一死亡结果,后一死亡结果掩盖了前一受 伤结果,使得前一受伤结果往往被忽视。忽视了 前一受伤结果,就不会注意到客车侧翻这一新干 预因素对死亡后果的作用力,也就影响到对骆某 身份的准确定位。

第三,结合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及不利解释原则,适用 基本险“机动车辆损失险条款”更符合立法本意。机动车 辆损失险是基本险,条款中所列举的“雷击、暴风、暴雨、 洪水……”等理赔事由均是自然现象,是不可抗力,“涉水 损失险”是附加险,条款约束的是人的行为。本案投保人 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因无法预料的事故而导致的车辆 损失,既然车辆损失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因“暴雨”造成的 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在此情况下,只要排除事故 是驾驶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保险公司均应适用“机 动车辆损失险条款”进行赔付。相反,只有在天气状况良 好的情况下,因驾驶员操作失误或故意驶入水中导致车辆 损失,则应适用附加险“涉水损失险条款”赔偿。

但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特殊的、动态的、临界 的情形,如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交通事故发生时紧急避险跳车的人员到底是车 上人员还是车外第三人,又比如本案中从车内 撞飞出去继而被本车压死的骆某到底应为本车 上的乘客还是第三人,对此,法律条文和合同 条款因无法预见而未能预设,这就需要法官根 据实际情势进行判断。
保险法规的应用

第三者责任险除外责任条款将“本车上的一切 人员和财产”作为除外不保情形,车上乘客责 任险将“车上人员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作为除外责任。

某汽车公司为其所有的鄂D51071号大客车先 后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 和车上乘客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限额分别为 50万元和7万元/座。

本案中,当“暴雨”与“涉水”两者出现冲突 时,应根据保险合同的近因原则,分析何种原 因才是导致发动机受损的最主要原因。虽然发 动机进水在时间、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是涉水 行驶,但此时的涉水行驶是暴雨造成路面积水 所致,由此可以认定,对发动机损毁起决定性 作用的原因是暴雨,保险公司应当以暴雨引发 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标准,判断是 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请讨论,给出自己的结果。

保险期内,大客车与农用车相撞,将大客车内 的乘客骆某从撞碎的玻璃窗内弹出,随即大客 车侧翻,将撞出车外的骆某压死。事故发生后, 承保了大客车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乘客责任险 的两家保险公司均认为,骆某属于自己所承保 险种的除外不保情形而拒绝赔偿。骆某亲属遂 以某汽车公司及承保了大客车第三者责任险和 车上乘客责任险的两家保险公司、农用车主为 被告和第三人,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 343545.5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车辆在暴雨中行使致发动机进水, 保险公司应否赔付,即对基本险与附加险适用冲突时的保 险责任认定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涉案车辆存在驾驶员涉水行驶的情 况,由于该车辆未投保附加险“涉水损失险”,因此被告 某保险公司没有义务赔付。 第二种观点认为,造成本案车辆发动机进水的最主要 原因是暴雨,原告投保的车辆损失险条款是基本险条款, 其中明确约定因“暴雨”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 付。因此,即使原告未投保附加险“涉水损失险”,也不 能免除保险公司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以追尾系双方约定的保险事 故为由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认为,原告车辆 核载17吨,却实际装载了30多吨,严重超载, 属于违法装载,根据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中 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国内货物运输定额保 险条款》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 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六)违章装载 货物及从事非法运输”的约定,保险公司拒绝 赔偿。


判断保险责任是否成立,并非在于探究保险人 或被保险人的过错,因为保险人赔付或拒付保 险金并非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有无过错。保险责 任之所以成立,在于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 间的因果关系,保险人赔付保险金是在履行对 合同责任的承诺。

就本案而言,如果案件审理中需要确认违约责 任的话,法官要考虑原告违法装载对案件损失 的影响。而本案是要确认保险责任,因此应当 考虑的是:追尾即碰撞是本案合同承保危险, 碰撞造成了本案保险货物损失,从而导致了保 险损失,故保险责任成立。

加之,原告投保的机动车辆损失险是基本险, 条款中明确约定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 保险公司负责赔付。按照体系解释原则,诉争 保险事故适用基本险“暴雨”条款无任何障碍, 而附加险“涉水损失险”条款则应限缩解释为 非因暴雨原因造成的涉水事故出现冲突 时,适用保险合同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近因时, 保险人应付赔偿责任。近因并非指时间上、空 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在多种原因连续发 生造成损失时,如果后因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结 果,或者后因是前因的合理延续,或者后因属 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因是近因。

第一,暴雨导致涉水行驶难以避免,附加险“涉 水损失险”条款应作限缩解释。涉案车辆虽存在 驾驶员涉水行驶的情况,但此情况应与驾驶员在 天气状况良好时涉水行驶的情况有所区别。本案 车辆行驶过程中突遇暴雨,行车视线不佳,驾驶 员对暴雨的发生、降水量、路面积水程度等均无 法预料,对于多深的积水可导致发动机进水,亦 不具备专业知识,即使谨慎驾驶亦很难避免事故 发生。在此情况下,不能苛求驾驶员在遇暴雨时 即刻停止驾驶,因此,本案车辆发动机进水主要 是暴雨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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