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案例有题有答案
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1.隐瞒病史有违如实告知义务1997年5月,某公司42岁的员工丁力因胃痛入院治疗,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但家属因害怕他知情后情绪波动,不利治疗,就没有告诉他实情。
丁力手术后出院,回单位正常上班。
7月22日,丁力在保险代理人的鼓动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
丁力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告知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
1998年1月,丁力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
后来,丁力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丁力在投保前已患胃癌并住院动手术为由,拒绝给付,丁妻以丈夫投保时不知自己罹患癌症因此并没有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
双方争执不下,丁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问题: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32.同一车祸不同赔付某单位由于工作地点比较偏僻,便为离家较远的员工配备了通勤巴士。
2003年5月12日上班途中,在城郊的省道上发生了车祸,坐在前面的员工王某与员工成某受了重伤,由于王某所坐的驾驶副座就是与大货车冲撞的直接碰撞部位,当场死亡。
而员工成某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生抢救,急救中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由于员工王某和员工成某的单位为他们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发生后,该保险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员工王某死亡时27岁,身体一向非常健康;而员工成某52岁,患有心脏病多年。
问题:你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给付?请说明理由。
司法实践中,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引起一个危害结果的案件,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一般不会发生争议。
但是,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又介入其它因素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要确定先在的行为与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对于相似的事故,保险公司要以严谨的态度来探究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根据近因原则科学、谨慎、准确的给予赔付。
3.张女士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五十万的重大疾病保险,一年后,体检查出患有乳腺癌,该病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
人身保险理赔专业考题及答案解析

人身保险理赔专业考题及答案解析一、选择题1. 人身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A. 客户至上- B. 保险公司至上- C. 公平合理- D. 利益最大化- 答案:C答案:C2. 以下哪项不属于人身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 A. 报案- B. 理赔审核- C. 理赔决定- D. 保险费缴纳- 答案:D答案:D3. 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人身保险保险金免赔范围?- A. 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已到期- B.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年龄超过最大投保年龄- C.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符合健康状况要求- D.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时酒后驾驶- 答案:D答案:D二、问答题1. 请简要说明人身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
- 人身保险理赔的基本流程包括报案、理赔审核、理赔决定和保险金支付四个环节。
首先,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然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审核,核实保险事故的真实性和与保险合同的符合程度。
在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做出理赔决定,确定是否支付保险金以及支付的金额。
最后,保险公司按照理赔决定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2. 请简述人身保险保险金免赔的条件。
- 人身保险保险金免赔的条件包括: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已到期、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年龄超过最大投保年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符合健康状况要求等。
这些条件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
三、案例分析案例:小明是一名25岁的年轻人,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小明不幸遭遇了一次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受伤需要住院治疗。
请问小明是否有资格获得人身保险的理赔?分析:根据案例描述,小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符合保险事故的发生条件。
然而,在确定小明是否有资格获得人身保险的理赔前,还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核:小明是否在事故发生时符合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健康状况要求、是否按时缴纳保险费、以及是否提供了相关的报案和医疗证明等。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完整版)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
(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答:(1)a不正确。
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
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
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
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
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第16例王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
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
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答:被保险人王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
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
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
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第17例1996年2月30日,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
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
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
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
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
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
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18例王,男,24岁。
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
12、1997年8月1日,A投保了人寿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同年8月30日,在工作时将右手不慎卷入分切机内,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及小指三指残疾,医院和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为右手小指末节缺失,第二关节僵硬;无名指第二,三关节僵硬畸形;中指第二关节僵硬,以上三指掌关节活动尚可。A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所附的《保险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第二十项的约定,即“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8%”,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6千元。保险公司认为从A的伤残程度来看,其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和无名指部分丧失功能,不符合上述比例表和给付标准第二十项“残缺”的规定,只能适用第二十一项约定“一手中指、无名指、小指之指骨部分残缺的给付保险金额的2%”,既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元。A对保险公司的赔付决定不服,起诉至法院。
自杀条款只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精神病、未成年人儿童不适用,其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所以保险公司要赔偿。
二、各险种案例
人寿保险案例
10、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生效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保险合同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由予以拒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刘先生既是该份保险的投保人,也是该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因此,刘先生指定其儿子小虎为受益人符合法律规定。
人身保险试题及答案

人身保险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件是:A. 保险事故发生B.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C. 保险费已支付D. 保险合同生效答案:A2.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伤残、年老等原因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是:A. 人寿保险B. 意外伤害保险C. 健康保险D. 财产保险答案:C3.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保险人应给付的保险金是:A. 意外伤害保险金B. 疾病保险金C. 死亡保险金D. 伤残保险金答案:A4.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死亡或伤残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是:A. 人寿保险B. 意外伤害保险C. 健康保险D. 财产保险答案:C5.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年老而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是:A. 人寿保险B. 意外伤害保险C. 养老保险D. 财产保险答案: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A. 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病史B. 保险费未按时支付C. 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职业情况D. 保险合同期满答案:ABC2. 人身保险中,下列哪些属于保险责任范围:A. 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B.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C.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伤残D. 被保险人因年老而退休答案:ABC3.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情形包括:A.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B.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C. 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D. 被保险人因年老而退休答案:AB4. 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下列哪些原因给付保险金:A. 疾病B. 意外伤害C. 年老D. 失业答案:ABC5. 人身保险合同中,下列哪些属于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A. 保险合同期满B. 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病史C. 保险费未按时支付D. 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职业情况答案:BCD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是人寿保险。
人身保险理赔专业考题及答案解析

人身保险理赔专业考题及答案解析一、选择题1. 以下哪项不是人身保险的理赔范围?A. 意外伤害B. 疾病C. 战争D. 自然灾害答案:C解析:人身保险的理赔范围通常包括意外伤害、疾病、自然灾害等,但不包括战争。
2. 以下哪种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A.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B.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C.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杀D.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犯罪行为导致受伤答案:D解析:保险公司通常会在保险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犯罪行为导致受伤或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以下哪种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责任?A.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B.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C.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D.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残疾答案:D解析: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时,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因此,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残疾,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责任。
二、填空题1. 保险合同中的基本条款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______、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内容。
答案:保险标的解析:保险合同中的基本条款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内容。
2.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给付方式一般有______和定额给付两种。
答案:补偿给付解析: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给付方式一般有补偿给付和定额给付两种。
三、简答题1. 简述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
答案: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当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疾病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 简述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间。
答案: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在这个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疾病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案例一:
刘辉于1997 年12 月5 日为其岳父李富国投保10 年期简易人
身险
15 份,受益人是李某6 岁的外孙刘华(刘辉之子),保险费由刘辉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1998年,9月21 日,刘辉与被保险人的女儿李芳离婚。
刘华由李芳抚养。
离婚后,刘辉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
1999 年2
月,李富国病故,刘辉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
与此同时,李芳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的儿子,并由她抚养。
刘辉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
保险公司认为此合同由于投保人后来对被保险人已无可保利益,合同无效。
请问:该合同是否依旧有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款?赔款的话应该赔给谁?
答案:(1)这份保险合同有效。
理由如下:刘辉具有投保人的资格,可以作为该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从本案来看,刘辉在投保时与其岳父的关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有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即对其岳父是有保险利益的。
虽然,刘辉后来离了婚,与其前妻之父不再有赡养关系,但刘辉征得
被保险人李富国同意,可以继续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
因此,这份保险合同在离婚后继续有效。
(2)刘辉完全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
刘辉签定了合同,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交纳保费,尽管保险期间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导致了亲属关系的改变,但其义务的履行从未间断,直至被保险人病故。
刘辉既然履行了义务,保险公司也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即给付保险金。
(3)这笔保险金应给刘华。
刘华是被指定为这笔保险金的唯一受益人,只有他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虽然刘华是保险金的合法所有人,但是因其未满
10 周岁,属民法中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其监护人保管。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案例二:
被保险人赵某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 元。
1988年12 月3 日,赵某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上臂肌肉破裂。
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
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 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有结核杆菌。
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源扩散,直至死亡。
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责任。
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的,是病死,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各执己见,产生争议,诉诸法院。
你认为保险人是否应该赔偿?
答:被保险人死亡后果与意外摔伤并无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是病死,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亡的。
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案例三:
李某与妻子马某于2000 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8 岁的儿子和马某一起生活,每周六儿子到李某处生活一天。
后来李某与赵某再婚,由于李某的儿子活泼可爱,加上赵某不能生育,所以特别喜欢李某的儿子。
于2002 年5 月份以孩子母亲的身份为孩子买了人身保险合同,
约定受益人为李某。
2003 年6 月,发生了保险事故,李某的孩子
死亡。
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赵某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赵某遂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予以赔偿?
答:本案当中,赵某对孩子是没有保险利益的。
李某与妻子马某离婚以后,孩子是和马某生活,只是周六的时候和李某在一起生活一天。
在赵某和孩子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或者扶养的关系。
《保
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本案当中,由于孩子双方的父母都健在,而且孩子并不和赵某生活在一起,在赵某和孩子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法律上的抚养关系,赵某也就不享有保险利益,所以该保险合同无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