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险种复合下的人身保险赔偿案例
保险赔偿案例

保险赔偿案例保险赔偿案例:1. 汽车保险赔偿案例:小明购买了一辆新车,并购买了全险。
一天,他在停车场停车时,不小心将车门撞到了旁边停放的车辆上,造成了对方车辆的损害。
小明立即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相关的报案材料和照片。
保险公司在核实后,按照合同约定,对对方车辆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2. 人身意外保险赔偿案例:小红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
一天,她在外出旅行时不慎摔倒,导致骨折急需手术治疗。
小红及时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手术费用的相关证明和医生的诊断证明。
保险公司在确认事故真实性后,按照合同约定,对小红的医疗费用进行了赔偿。
3. 财产保险赔偿案例:张先生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
一天,他的房屋被突发火灾烧毁,家具、电器等财物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
张先生及时报案并提供了火灾发生地的照片和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在核实后,根据保险合同对张先生的房屋及财物进行了赔偿。
4. 旅行保险赔偿案例:小华购买了一份旅行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
在旅行中,小华因突发疾病需要紧急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较高。
他及时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和费用明细。
保险公司在核实后,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华的医疗费用进行了赔偿。
5. 职业责任保险赔偿案例: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不慎疏忽,导致客户的财物遭受损失。
客户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公司则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在调查核实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客户的财物损失进行了赔偿。
6. 航空保险赔偿案例:某旅客购买了航空延误险,保险金额为1000元。
在飞机延误过程中,旅客因此错过了转机时间,导致额外的住宿和交通费用。
旅客及时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费用明细。
保险公司在核实后,按照合同约定对旅客的额外费用进行了赔偿。
7. 健康保险赔偿案例:某人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
在保险期间,他突发重病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他及时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医生的诊断证明和手术费用的相关证明。
中国人寿以案说险案例

中国人寿以案说险案例1. 保费退还案例:小明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意外险,意外发生后,小明成功获得了保险金,并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他还获得了一定比例的保费退还,这让小明感到十分满意。
2. 投保人意外身故案例:小红是中国人寿的一名客户,她购买了一份寿险,意外发生后,小红不幸身故,根据保险合同,小红的家属获得了一笔可观的保险金,这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
3. 重疾保险理赔案例:小李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重疾险,不幸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保险合同,小李成功获得了一笔巨额保险金,帮助他支付了高昂的医疗费用,减轻了他的负担。
4. 意外伤残保险案例:小张在工作中发生了意外,导致严重伤残,他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伤残险,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伤残保险金,这帮助他维持了生活的基本支出。
5. 健康保险报销案例:小王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健康保险,患上了一种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根据保险合同,他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大大减轻了他的经济负担。
6. 退休金领取案例:老杨是中国人寿的一名长期投保人,他购买了一份养老保险,如今退休了,每月可以获得中国人寿支付的养老金,这帮助他过上了幸福的退休生活。
7. 教育金保险案例:小刘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教育金保险,保险合同规定,在孩子成年之前,如果父母意外身故,孩子可以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教育金,这让小刘安心。
8. 养老年金保险案例:老张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份养老年金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他可以每月领取保险公司支付的养老金,这帮助他在退休后维持了生活的稳定。
9. 重疾保险理赔案例:小刚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重疾险,不幸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保险合同,小刚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重疾保险金,这帮助他进行了进一步的治疗。
10. 意外医疗保险案例:小芳购买了中国人寿的一款意外医疗险,意外发生后,小芳不仅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还得到了专业的医疗服务,这让她感到非常安心。
人身保险案例

• 案例七:1994年l0月14日,王书明到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为
自己投保了10份2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侧元,交 费方式为按月交纳,每月交费10元,王书明同时还指定儿子王 雷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1996年5月后,王书明便停止了交 货。1997年10月6日,在拖欠保费长达1年零5个月后,王某将 此期间拖欠的保费予以补交。1998年3月19日,被保险人王书 明因病去世。在处理完其后事之后,受益人王雷手持保险单证 及有关证明,向保险人申请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 实,了解到王书明自投保后,因身体不适,曾到医院去检查, 被诊断为患有肝硬化等病症,并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在治疗 期间,王书明一直休病假,直至死亡时也未能正常上班。保险 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复效时的健康状况已不符合投保条件,因 此,王雷申请办理的复效保险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该笔保险 金不能给付。王雷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做法,使到保险公司所在 地的法院起诉。 • 受案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作出判决,判决结果是;①双方所签的 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②被告给付原告简易人身保险 金4040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③案件受理费和 诉讼费共计300元,由被告承担。
法院。 • 本案的关键在于投保人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约定的 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给付这笔保险金? • 受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案例四:张华于1996年5月6B为其丈人刘和堂投保10
年期简身险15份,保额2055元,受益人是刘和堂6岁的 外孙张羽(张华之子),保险费由张华每月从工资中相交。 1997年9月15日,张华与被保险人的女儿刘朴离婚,张 羽由刘朴抚养。离婚后,张华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 费。1998年1月.刘和堂病故,张华向保险公司申领保 险金2055元。与此同时,刘朴也提出了申请,并摆出 了下列理由:被保险人是她父亲,指定受益人又是她 的儿子,并由她抚养,张华自与她离婚后,与她们家 没有任何的联系,这笔保险金应由她作为监护人领取。 • 这笔保险金究竞应如何处理? • 第一,这份保险合同有效。第二,这笔保险金应给张 羽。可将这笔保险金以张羽的名字存入银行,一方保 管,另一方监督,非是因为张羽的利益不得动用该笔 钱,直至张羽成年,交给其自行处理。
人身保险的常见条款(复效条款案例).

• 吴小姐投保长期寿险附加一份住院医疗保险。第二年该交费 时,吴小姐虽然收到了保险公司提醒交费的通知,但因工作 忙耽搁了,直到三个月后才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保险
公司审核后同意了复效申请。
• 两周后,吴小姐因急性肺炎住院治疗,出院后,她到保险公 司索赔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以观察期为由拒付了,你认
公司审核后同意了复效申请。
• 两周后,吴小姐因急性肺炎住院治疗,出院后,她到保险公 司索赔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以观察期为由拒付了,你认
为是否正确?
《保险实务》
为是否正确?
《保险实务》
案例分析
复效一般只适用于期交保费的长期寿险, 附加险是一年期的险种,无所谓复效, 所以失效后附加险只能新增。新增的住 院医疗保险通常有1个月左右的观察期, 所以保险Fra bibliotek司拒付是有依据的。
• 吴小姐投保长期寿险附加一份住院医疗保险。第二年该交费 时,吴小姐虽然收到了保险公司提醒交费的通知,但因工作 忙耽搁了,直到三个月后才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保险
保险案例12个

保险案例12个1. 意外险救助车祸受伤者小明在骑车时不慎摔倒,导致手臂骨折和头部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紧急救援和医疗费用报销,让他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和恢复。
2. 健康险保障重病治疗费用小王被诊断出患有癌症,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手术。
他购买了一份健康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化疗费用等,让他能够顺利地进行治疗。
3. 财产险赔偿火灾损失小张的房子发生了火灾,导致房屋和财物损失严重。
他购买了一份财产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重新建造房屋和购买新的财物。
4. 旅游险保障旅行安全小李去旅游时不慎受伤,需要紧急治疗和回国。
他购买了一份旅游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紧急救援和医疗费用报销,让他能够顺利地回国治疗。
5. 车险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小赵的车在行驶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和人员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车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修复车辆和赔偿受伤人员。
6. 家庭责任险赔偿意外伤害小钱的孩子在玩耍时不慎摔倒,导致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家庭责任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受伤人员。
7. 人寿险保障家庭经济安全小孙购买了一份人寿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保障,让他能够保证家庭的经济安全,即使他不在了,家人也能够得到经济支持。
8. 意外伤害险赔偿意外伤害小周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手臂骨折和头部受伤。
他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赔偿,让他能够支付医疗费用和恢复期间的生活费用。
9. 儿童保险保障孩子成长小明的父母为他购买了一份儿童保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教育金、医疗费用、意外伤害等,让他能够健康成长。
10. 养老险保障退休后生活小王购买了一份养老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保障,让他能够在退休后得到经济支持,过上安稳的生活。
11. 重疾险保障重病治疗费用小张被诊断出患有重疾,需要进行长期的治疗和手术。
他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险公司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化疗费用等,让他能够顺利地进行治疗。
重 复 保 险 的 案 例

重复保险理赔吃亏
事件经过
潘女士在一次意外中眼睛受伤,因视网膜脱落住院治疗。医疗费 用中有7000余元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其余的3000多元是住特护病房和 用进口药的自费部分。潘女士曾分别投保了A保险公司的综合医疗保 险计划和B保险公司的个人住院费用保险。 出院后,潘女士前往A保险公司理赔,被告知自费部分不属 于该保险的保障范围,最终获得医保范围内和保障最高限额下的那一 部分补偿金。之后,潘女士又去B保险公司同样申请理赔,B公司答复 说只能理赔医保范围内、A公司已理赔以外的那部分金额,算下来只 有3元钱。潘女士对此有了疑问:同样是买了保险,为什么A公司作了 理赔,B公司就不再理赔了呢?
潘女士在A和B保险公司都投保了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 在获得A公司的理赔后,自然就不能再从B公司得到理赔。 实际上,她在B公司的医疗保险属于重复保险,也就是保 多了,虽然多交了保费,并没有起到更实际的作用。
建 议
潘女士应检查一下已有的保险保障,费用报销型的医 疗保险只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就够了,津贴型的保
险投保多份也无妨。潘女士可以将在B公司投保的个人住
院费用保险停掉,节省一部分保费,或者转成津贴型医疗
保险,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谢谢观看
பைடு நூலகம்
那么,为何A公司理赔后,B公司就不再 理赔了呢?
•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医疗保险有两种:一种是 费用报销型的险种,一种是津贴型的险种。
• 费用报销型险种按实际医疗费的支出理赔,遵循 保险的补偿原则。 • 津贴型险种则不必遵循补偿原则,只要发生手术 或是住院,就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如果在多 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理赔金。
案例中的保险要素:
保险人(保险机构、公司) :A公司、B公司 保 险 标 的(被保险人等) :潘女士 投 保 人(出保险费的一方) :潘女士
中国人寿理赔案例

中国人寿理赔案例一、黄女士甲状腺癌重疾给付案2005年3月,投保人黄女士为其本人投保我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50万元,投保年龄34岁,如实告知健康情况,核保同意加费承保。
2007年初,被保险人无意发现右甲状腺结节,大小约15*12mm,当时未予重视,肿块无伴随症状。
8月份在上海瑞金医院门诊查B超示右侧甲状腺低回声,右侧颈部淋巴结肿大,CT示右侧甲状腺冷结节。
入院行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病理: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淋巴转移。
经委托上海分公司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二、陈女士宫颈癌重疾给付案2003年4月,投保人陈女士投保我司康宁定期保险15万元,投保年龄29岁。
2006年9月,门诊TCT示CIN3累及腺体,部分组织浸润,到中山肿瘤医院住院,行子宫切除术,术后病理示宫颈鳞癌。
经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三、蒋先生神经变性病高残给付案2005年3月,投保人蒋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10万元,投保年龄44岁。
2008年4月,被保险人因四肢麻木乏力、行走困难,到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检查发现四肢肌力明显增高,住院期间肌力持续增高,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出院诊断:神经系统变性病。
经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为高度残疾。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3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四、廖先生食道癌重疾给付案2003年1 0月,投保人廖先生投保我司康宁终身保险5万元,投保年龄48岁。
2007年6月,被保险人在梅县人民医院行纤维胃镜检查示食管中段鳞癌,到广医三院住院,行放疗+化疗,出院诊断:食道中段鳞癌。
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免交以后各期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五、黄女士左颊鳞癌重疾给付案京市分公司报案,提出理赔申请。
调查后,寿险北京市分公司认定被保险人孟某属于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符合“鸿丰”保险责任身故赔偿3倍保额的规定,2009年1月依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相关继承人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共计318.6万元,受益人对公司理赔工作表示满意。
保险法案例分析——重复保险案例

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2006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第7期出版)原告:李思佳,女,11岁,学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路。
法定代理人:李斌(系李思佳之父),男,38岁,宜昌市工商局干部,住址同上。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区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
代表人:高萍,该支公司经理。
原告李思佳因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区支公司(以下简称西陵人保公司)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由其父李斌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李思佳诉称:2003年5月,原告之母在被告西陵人保公司为原告购买学生平安保险一份(该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告未按规定出具书面保险合同。
原告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保险公司)购买了相同类型的附加保险。
2004年1月7日,原告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共花去医疗费1313.90元。
2004年3月,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原件到泰康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
后原告持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及病历原件到被告处要求理赔,被告却以必须持医疗费发票原件方可办理理赔手续为由至今不予理赔。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保险金1313.90元。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单位工商登记资料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有权经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2.保险费发票、宜昌市职业教育中心投保缴费清单及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及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书面保险合同的事实;3.宜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损害赔偿调解书,用以证明原告2004年1月7日乘坐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4.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历及医疗费收据,用以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就医,共支付医疗费1313.90元;5.原告与泰康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及医疗保险金给付分割单和批单,用以证明泰康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医疗费损失,除保险合同约定的50元免赔额外,已全部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