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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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双鸭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双政办规〔2019〕23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双鸭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双政办规〔2019〕23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双鸭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双鸭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双政办规〔2019〕23号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黑环发〔2019〕49号)和《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双政规〔2018〕12号)等要求,我市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即:(1)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2)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包括:工程机械——是指用于工程建设施工机械的总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打桩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机械。

农业机械——是指在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农机牌照)、联合收割机、排灌机械等机械。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规〔2018〕26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规〔2018〕26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规〔2018〕26号各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双鸭山市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5日双鸭山市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现代农机合作社(简称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农机合作社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整改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内容本方案规定整改的农机合作社是指2008年以来按照省农机合作社建设方案要求组建,购置农机装备获得国家补助的农机合作社,我市共计组建46个,其中:集贤县10个、友谊县5个、宝清县21个、饶河县10个。

各县政府要根据农机合作社的不同经营类型,分类施策,重点整改以下五个方面问题。

(一)关于部分农机合作社受益主体方面的问题。

对由个人、家庭或少数人经营的入社成员不足的农机合作社,各县政府要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积极引导农民通过带地、带资、带机等形式扩大入社规模,做好辖区内农机合作社经营类型的界定。

综合型农机合作社入社成员(农民、农业职工)要达到50户以上,生产型农机合作社入社成员要达到30户以上,服务型农机合作社入社成员要达到20户以上。

农机合作社成员中,农民(农业职工)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农机合作社要建立成员名册,并报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双政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双政办发〔2019〕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现将《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1日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督办检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督办检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督办检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按照勤政高效、狠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快办快结、确保质量的原则,促进全市政府部门高效运转,确保全市重要工作部署和重点工作贯彻落实到位。

第三条各县(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督办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对承办的市政府督查事项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工作范围第四条市政府督办检查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国务院、省政府部署开展的督办检查工作;(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三)市政府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四)市政府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五)市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六)其他需要督办的重要工作事项。

第三章工作方式第五条督办检查方式。

(一)专项督办:对全市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突发事件或上级和本级政府(部门)领导批示指示进行专项督办并提出办理要求,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跟踪督办:对重点工作、重要事项或落实有困难的工作任务,可以采取跟踪督办的方式,随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推进工作落实。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双政办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7〕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双鸭山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双鸭山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32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任务根据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部署和我市“放管服”改革决定,对2017年5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本次清理任务包括:(一)在历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2013年以来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等改革决定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重点清理与2016年12月以来国家、省、市发布的改革决定不一致的内容,并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

对涉及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间有关改革决定,应予修改、废止但尚未修改、废止的也应提出具体修改或废止意见,确保全面清理。

坚决清理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的规范性文件。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双政办发〔2019〕32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双政办发〔2019〕32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双政办发〔2019〕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双鸭山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4日双鸭山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应诉事项,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以被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应诉机关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诉承办单位是具体办理应诉事项的部门或机构。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配备具有行政应诉知识的专门人员,提高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质量。

第五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市司法局统筹协调、指导全市行政应诉工作;县(区)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具体协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加强行政应诉机构及队伍建设,保障开展行政应诉工作所需人员编制、装备和其他工作条件,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双政发〔2016〕12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双政发〔2016〕12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双政发〔2016〕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双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2016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严格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5日双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三)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具体为:1.编制市本级年度预算和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2.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具体为:5000万元以上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六)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具体为:500万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七)资源开发利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集团管理、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包括:1.城市污水处理费;2.自来水价格;3.供热价格;4.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票价;5.清洁卫生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6.管道燃气销售价格;7.其他需要市政府确定和调整的收费及价格。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互联网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双政办发[2014]61号【发布部门】双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16【实施日期】2014.1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4〕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6日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职能,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黑龙江省省市(地)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方案》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设“24小时在线政府”的目标,统筹建立包括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应急处理、行政审批等多项功能的综合网络服务平台,以此为载体推进市、县(区)两级行政服务网上集中管理。

近期目标是,结合政府办公楼整体搬迁,通盘规划、设计、建设覆盖市、县(区)的网上行政服务系统、公文传输系统、网上协同办公系统,尤其是应用审批系统的四县四区用户能实现在互联网上的业务申请,能与省网上审批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交换数据,一并解决此前各平台分散管理、各自运行、效能不高的问题,借此实现市本级全部非涉密行政许可的网上集中办理和监管,推动行政审批规范高效透明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二、工作原则坚持依法、简约、效能、可行、规范、安全、科学的原则建设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双政办发〔2014〕61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4〕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6日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职能,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黑龙江省省市(地)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方案》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设“24小时在线政府”的目标,统筹建立包括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应急处理、行政审批等多项功能的综合网络服务平台,以此为载体推进市、县(区)两级行政服务网上集中管理。

近期目标是,结合政府办公楼整体搬迁,通盘规划、设计、建设覆盖市、县(区)的网上行政服务系统、公文传输系统、网上协同办公系统,尤其是应用审批系统的四县四区用户能实现在互联网上的业务申请,能与省网上审批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交换数据,一并解决此前各平台分散管理、各自运行、效能不高的问题,借此实现市本级全部非涉密行政许可的网上集中办理和监管,推动行政审批规范高效透明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二、工作原则坚持依法、简约、效能、可行、规范、安全、科学的原则建设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

行政审批以网上办理为主、服务大厅办理为辅的原则。

对暂不能纳入的公共服务事项仍在大厅办理。

三、工作步骤(一)梳理上网流程(2014年12月底前)。

梳理行政审批项目,优化审批流程。

(二)网络平台建设(2015年6月底前)。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双政办发〔2017〕2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双政办发〔20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各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严格遵照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0日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的法定性会议,是市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二)市政府副市级领导、党组成员、副秘书长、正处级督查专员,市政府组成部门、四县四区政府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一个月召开2次。

二、主要任务(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意见;(二)学习政府系统专业知识(含政策解读);(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题提交(一)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有关部门认真准备,按照程序经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议题一般分为学习类、通报类和审议类。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启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启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双政办规〔2018〕49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启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规〔2018〕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双鸭山市启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0日双鸭山市启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6号)有关要求,为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遵循“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的原则,把制度创新作为核心任务,围绕国家“试清单、试机制、强监管、出经验”的任务部署,结合市情实际,配合省政府全面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不断深化投资、外资、商事登记等相关改革,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营造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具体任务根据《黑龙江省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主要内容,结合有关单位工作职责,现将具体任务分工如下:(一)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审批机制。

1.规范审批权责、流程和标准。

对限制准入事项,实现审批流程优化、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责清晰。

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等环节的前置性审批要依法规范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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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双政发[2017]4号
【发布部门】双鸭山市政府808160001
【发布日期】2017.04.15
【实施日期】2017.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双鸭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双政发〔20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双鸭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5日
双鸭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8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的行为。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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