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及工作部门督促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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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1•【字号】湘政办明电[2005]85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5]8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以下称“两个拖欠”)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省今年治理“两个拖欠”的工作目标是:1、突出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工作要在年底基本完成,其中省、市州两级政府投资工程拖欠要力争全部还清,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投资工程拖欠清偿率要达到60%以上。

2、积极推动房地产和其它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

督促和引导债权债务双方通过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解决拖欠问题,确保房地产和其它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率达80%以上。

3、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用工及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管。

及时处理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结。

4、完善和落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的长效机制,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强化责任措施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与省政府签订的治理建设领域“两个拖欠”工作目标责任状(书)要求,确保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1、政府及其部门带头清欠。

省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问题,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财政、建设以及省直各相关部门和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清理,查明拖欠原因,限期审结工程结算,办理财务清算,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还款计划,限期清偿欠款。

省直部门有拖欠工程款的,凡属自筹资金不到位形成拖欠又无力自筹解决的,要尽快通过资产变现等渠道筹资,确保在2005年底以前全部清偿到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1]1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1]1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1〕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政府服务行为的政府规章,是我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我省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推进“四化两型”、“四个湖南”、“四个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宣传学习培训工作(一)加强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大力宣传《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为《规定》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要把《规定》纳入普法规划。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规定》纳入教学内容。

《规定》相关知识纳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二)领导干部带头学习。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厅局务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在2011年10月1日《规定》施行前,全面完成集中学习《规定》的任务。

(三)开展培训工作。

在2011年10月1日《规定》施行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规定》的集中培训。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培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法制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省直部门有关负责人、法制机构有关负责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湘政办函[2008]97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即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确立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是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制度保障。

为保证《规定》的全面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的行政公文。

《规定》确立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各级各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抓紧对本机关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一)清理范围1、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各级各部门于2001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后,确定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2001年清理后至2008年9月30日,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1、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或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明令废止。

2、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3、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湘政办发〔2021〕78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责任,提升全省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科学选址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符合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规避易发生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段和地下采空区等区域。

农村住房的建筑层数、高度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要求。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城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核查房屋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严格控制切坡建房,对确需切坡的,应指导建房村民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

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当年有建房意愿的村民摸底,并提前宣讲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村民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初步选址,在符合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选址;指导村民签订建房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确保施工安全(一)加强设计服务。

农村住房设计图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力量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因地制宜编制设计图集,免费供村民选用,并向建房村民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推广设计图集。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2009年9月14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全省安全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1.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跨越、富民强省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实施“一化三基”战略中,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推进,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逐年下降。

但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呈易发、多发、高发态势;经济结构还没有明显优化,资源型产业比重大,技术含量低、规模小、危险性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大量存在,历史积累形成的尾矿库、采空区等安全隐患十分突出;部分地方、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战略及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2.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隐患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科学跨越、富民强省提供安全保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湘政发〔2013〕19号),制定本规范。

一、常务会议人员组成(一)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会议由省长召集并主持。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固定列席常务会议。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安排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常务会议主要议题(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二)研究讨论向国务院及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五)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常务会议议题提交(一)凡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应按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

1、议题涉及有关地区和部门职权的,汇报单位应与有关地区和部门充分协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7•【字号】湘政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24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纲要》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纲要》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深刻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各级各部门都要制定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通过组织自学、中心组学习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纲要》的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熟悉《纲要》的规定,把《纲要》所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二、突出重点,明确分工,加快实施《纲要》的配套制度建设贯彻落实《纲要》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需要一系列具体的制度措施来落实。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就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的重点工作任务作如下分工。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空调节能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空调节能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空调节能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空调耗能已经成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能耗的主要部分,也是夏冬季节影响全省电力供应平衡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精神,促进全省节约能源工作的开展,有效保护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公共建筑空调节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科学使用空调的重要意义我省有夏季高温闷热、冬季低温湿冷的气候特点,空调使用频率较高,高峰期空调负荷在全省电网负荷中占有很大比例,达到三分之一左右。

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在空调使用中,存在夏季温度设置过低、冬季温度设置过高、空调开启时门窗大开等现象,能源浪费十分严重。

合理设置空调温度,科学管理空调的运行,既能提供比较健康、舒适的环境,满足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需要,也是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

我省作为酸雨的重点区,每节约一千瓦时电都对我省的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科学道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能意识和责任意识,培育科学使用空调,节约用电的良好风尚,使之成为每位公民的自觉行动。

二、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用户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湘办〔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办〔2017〕26号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0日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湖南省开展督察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湘办〔2016〕24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通知》(环明传〔2017〕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湖南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湖南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突出环境问题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交办、意见反馈指出突出问题整改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组长:杜家毫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组长:许达哲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陈向群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成员:王群省人民政府秘书长许显辉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罗海艳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魏旋君省委副秘书长、省编办主任陈仲伯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胡伯俊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李发美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易春阳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刘庆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清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忠建省信访局局长胡伟林省发改委主任谢超英省经信委主任袁友方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郑建新省财政厅厅长贺安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方先知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一鸥省环保厅厅长鹿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赵平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詹晓安省水利厅厅长刘宗林省农委主任胡长清省林业厅党组书记陈小春省卫生计生委主任胡章胜省审计厅厅长丛培模省国资委主任李金冬省工商局局长李大剑省安监局局长张世平省统计局局长陈文浩长沙市人民政府市长毛腾飞株洲市委书记阳卫国株洲市人民政府市长曹炯芳湘潭市委书记谈文胜湘潭市人民政府市长周农衡阳市委书记周海兵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龚文密邵阳市委书记刘事青邵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胡忠雄岳阳市委书记刘和生岳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周德睿常德市人民政府市长虢正贵张家界市委书记王志刚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市长瞿海益阳市委书记张值恒益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易鹏飞郴州市委书记刘志仁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李晖永州市委书记易佳良永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彭国甫怀化市委书记赵应云怀化市人民政府市长李荐国娄底市委书记杨懿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市长叶红专湘西自治州委书记龙晓华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二、成立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成立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以下简称“省协调联络组”),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湘期间联络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负责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总协调人进行衔接、沟通,接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各项任务;负责向省委、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工作;负责调度、指挥六个专项工作组开展具体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7•【字号】湘政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7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104号文件责任分工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精神,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1.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2.常态化发布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加大对符合规定的PPP项目推进力度,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依规落实已承诺的合作条件。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3.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负面清单制度。

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19年底前完成)4.用好、用足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督导辖内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做好金融债券存续期管理,确保资金投向小微企业。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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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及工作部门督
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函[2006]12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27
【实施日期】2006.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及工作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6]1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突出督促检查工作重点。

督促检查是确保决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政府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通过督促检查,推动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展督促检查活动,要重点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督办落实,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督促检查,围绕解决人民
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二、完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

以省人民政府督查组名义开展全省性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督查室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负责以省人民政府督查组名义进行的督促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综合工作,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的督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政府工作重要批示的督办落实,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督查督办,或转省有关部门、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督查督办,省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催办督办、综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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