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法律硕士刑法考点:渎职罪
什么是渎职罪,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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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渎职罪,概念是什么?
渎职罪的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一、什么是渎职罪,概念是什么?
渎职罪的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二、主体要件是什么。
渎职罪

• 3、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 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
• (二)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 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滥用职权行为是否给公共财 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 2、本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 职权罪的界限;
• 两罪在客观方面都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观上都 处于故意,但两罪有明显的区别:第一,侵犯的 客体有所不同;第二,犯罪主体不同。
• 3、本罪与其他特殊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
• 本罪仅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的一 个概括的规定,只适用于那些刑法分则没有明确 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而构成犯罪 的情况。
刑法分论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渎职罪
• 教学目的:明确渎职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种类; 掌握重点讲授的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认定;了 解其他罪的概念和基本构成要件
• 重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
• 难点:1、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2、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本罪与重大事故责
• (三)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玩忽职守罪
•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及构成 •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
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 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职责,致使公 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渎职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七条 【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作⼈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作⼈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作⼈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政枉法裁判罪;执⾏判决、裁定失职罪;执⾏判决、裁定滥⽤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作⼈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罪的⼈⽽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法定执⾏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措施,致使当事⼈或者其他⼈的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或者其他⼈的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作⼈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为的,同时⼜构成本法第三百⼋⼗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九条之⼀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渎职罪构成条件 渎职罪对象有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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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会构成渎职罪武汉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渎职罪(郑梦九)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密切关联。
国家机关的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国家职能、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活动。
这种活动除了必须具有合法性之外,还必须具有客观公正性,故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实际上是指合法、客观公正地执行国家机关职能的活动。
国家机关的活动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所以,公众信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客观公正性,这种信赖又有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公正地从事职务活动。
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犯的渎职罪,从内部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侵犯了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的刑法将渎职罪规定为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
本章犯罪没有目的犯。
哪些人会犯渎职罪?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机构序列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监狱。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什么是渎职行为

什么是渎职行为渎职行为,也称为失职渎职罪,指的是公职人员或者特定职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者出于明显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政策,造成重大损失、事故、事件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渎职行为需要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件:第一,被告人应当是公职人员或者特定职业人员。
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特定职业人员主要指的是医生、教师、律师、会计师等职业人员。
第二,被告人在履行职责时存在渎职行为。
渎职行为指的是公职人员或者特定职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政策,失职、玩忽职守,或者以职权谋取私利,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该行为可以是故意造成的,也可以是出于明显过失造成的。
第三,被告人的渎职行为应当造成重大损失、事故、事件等严重后果。
该后果应当是实际发生的,不是虚构的,而且应当具备一定的严重性,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渎职行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后果,严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秩序或者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还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其他罪名。
在具体立案时,公安机关将综合考虑有关法律法规、案件的事实情况、损失后果的严重性、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只有在满足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会对渎职行为进行立案追诉。
总之,渎职行为(失职渎职罪)是公职人员或者特定职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政策,造成重大损失、事故、事件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是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事实情况来判断的。
渎职罪概述

渎职罪概述第一节渎职罪概述一、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一)渎职罪的概念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则》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罪是对1979年《刑法分则》第八章修订增补而形成的。
该章吸收了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
与1979年刑法相比,刑法所规定的渎职罪严格地把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1979年刑法规定的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内涵远远大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渎职罪的构成特征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或者说本罪为身份犯,即只有那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但《刑法》第398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除外。
所谓特定身份,在本类罪中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国家机关中的管理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把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排斥在本罪的主体之外。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
具体来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的公职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
2.本罪的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33个罪名中,有24个罪名只能由故意构成,有9个罪名只能由过失构成。
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括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而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职守、不按规程或规章行使管理职权;所谓徇私舞弊,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神圣公职如儿戏,为了一己之私而徇情枉法。
应当指出,一般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行为并不都构成渎职罪,只有那些因为渎职行为而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犯罪行为。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和结果特定三个方面。
首先,渎职罪的认定要求主观故意的存在。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却故意为之,有意谋求他人或集体的利益。
对于渎职罪来说,主观故意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意违反职务,利用职权谋取个人或他人的利益。
一般来说,主观故意可以通过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来认定,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书面证据、技术鉴定等。
其次,渎职罪的认定要求有客观违法行为的存在。
客观违法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采取的违反职务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来说,客观违法行为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活动,例如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
在认定渎职罪时,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存在,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支付凭证等。
最后,渎职罪的认定要求结果特定的存在。
结果特定是指渎职行为对国家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失。
对于渎职罪来说,结果特定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例如损失财产、侵害公共利益等。
在认定渎职罪时,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了国家利益的损失,如审计报告、财务文件、涉案物品等。
综上所述,渎职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和结果特定三个方面。
只有当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渎职罪。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证据来全面审查,以确保合理公正地认定渎职罪,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正与廉洁形象,维护国家利益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渎职罪试题及答案

渎职罪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下哪项行为不构成渎职罪?A.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B.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C.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D. 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答案:C2. 下列哪个选项是渎职罪的构成要件之一?A. 主观故意B. 客观行为C. 犯罪动机D. 犯罪结果答案:B二、多选题1. 根据我国刑法,以下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渎职罪?A. 国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B. 国家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C. 国家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导致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D. 国家工作人员因泄露国家秘密导致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答案:A、B、C、D2. 渎职罪的法律后果可能包括以下哪些?A. 刑事责任B. 行政责任C. 民事责任D. 党纪处分答案:A、B、D三、判断题1. 渎职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答案:错误2. 渎职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职责的行为。
答案:正确四、简答题1. 简述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职责的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公共财产、公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 渎职罪与一般职务犯罪有何区别?答案:渎职罪与一般职务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违反了职责,导致了国家利益、公共财产、公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一般职务犯罪则可能涉及其他类型的职务行为,不一定导致重大损失。
五、案例分析题1. 某市环保局局长张某,在审批一项化工项目时,明知该项目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但因为收受了项目负责人的巨额贿赂,便违规批准了该项目。
后因该项目导致当地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
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渎职罪?请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渎职罪。
理由是张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其审批的项目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却因收受贿赂而违规批准,其行为违反了职责,导致了国家利益和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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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律硕士刑法考点:渎职罪
第九章
渎职罪【重点法条】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益遭受
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条】《刑法》第400~419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
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5月4日《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一般而言,滥用职权是故意的犯罪行为,而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行为。
其客观表现形式,滥用职权表现为作为方式,玩忽职守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方式。
二者都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可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是不同的,前
者仅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则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且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仅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
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
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有渎职行为而构成犯罪的,也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3.如果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而犯滥用职权罪、玩罪职守罪的,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应
当作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
4.注意滥用职权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关系。
本条的滥用职权罪是《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一般性的滥用职权犯罪,本章除规定了一般的滥用职权罪以外,还将某些特殊的滥用职权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如第403条、第407条、第410条等等,相对于本条而言,这些特
定的规定就是特别法条,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行为人之滥用职权行为同时触犯本条和本章其他法条之罪时,就应该对行为人之行为按其他法条即特别法条所规定的犯罪论处。
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关系也是如此。
5.注意分清玩忽职守罪与《刑法》分则第二章所规定的一些因过失而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之间的界限。
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但关键点还在于行为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玩忽职守
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则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过程中。
【重点法条】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
密,情
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酌情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第110~111、180、219、282、432条。
【意思分解】1.本条规定的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本罪主体原则上为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才能构成,但根据第2款之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这是《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惟一一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能构成的犯罪。
2.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主观方面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可以构成犯罪,只不过罪名有所
不同。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完全相同,这在《刑法》上是极为少见的(第432条泄露军事秘密的犯罪行为不论故意还是过失都可
构成犯罪且法定刑一样,即只有第432条的立法模式与本条相同)。
3.注意本罪与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界限。
主要是本罪与第110条间谍罪、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第282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问题,应当从行为方式、泄露或提供的对象方面来区别。
第110条、第111条的两罪中行为人提供国家秘密的对象是间谍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而本罪泄露国家秘密的对象原则上仅限于境内,而且行为人持有、知悉国家秘密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而第282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重在非法获取的行为方式上。
4.注意本罪与其他泄露秘密的犯罪行为。
本罪与第180条泄露内幕信息罪、第219条侵犯商
业秘密罪,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一样,但关键在于所泄露的秘密性质、内容不同:本罪仅限于国家秘密,而第180条则限于涉及证券、期货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期货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而尚未公开的信息;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仅限于不为公众所知悉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后二者显然不属于国家秘密。
另外,本罪与第432条故意或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区别其实也很明显:一是犯罪对象不同;二是犯罪主体不同。
【重点法条】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
明知是
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
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
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刑法》第385条,《刑法修正案(四)》。
【意思分解】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徇私枉法罪。
本罪认定的关键在于注意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
种行为。
两种起因即徇私和徇情。
三种行为是:一为使无罪者受追诉;二是对有罪者进行包庇使其不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2.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注意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一是主体范围不同,前者主要为公、检、法机关
中具体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员,后者则为法院中具体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人员和主管人员;二是发生的时空条件不同,前者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中,而后者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
4.注意行为人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同时,为徇私又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而构成第385条受
贿罪的处理方式。
本条第4款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行为人因接受他人贿赂而枉法的,即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又构成受贿罪,应按其中的一个较重的罪定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
可见,这实际上是遵循了牵连犯的处理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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