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法律体系及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风险预警:对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和警示,以 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应对措施:针对不同风险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确保进出口食品的安全性 和合格性。
风险评估:对进出口食品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包括生产、加工、储存、 运输等各个环节,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监控体系:建立完善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控体系,对食品生产、加工、 储存、运输等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W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O )
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协议(SPS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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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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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食品检验检疫合作组织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的协调作用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W TO ) 框 架下的食品安全与检验检疫 合作
区域性食品安全与检验检疫 合作组织的经验分享
国际合作与互认: 加强国际间的检验 检疫合作,推动互 认机制,减少贸易 壁垒
定制化服务:针对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 特定需求,提供定 制化的检验检疫服 务,提升食品出口 的竞争力
汇报人:
风险评估原则:科学、客观、 公正
风险评估指标:致病菌、重金 属、农药残留等
风险评估流程:危害识别、危 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 特征描述
风险评估方法:定性、定量、 半定量评估
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进出口食品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加强检验检疫力度:对进出口食品进行严格检验,确保食品质量符合标准。 实施动态监控:对进出口食品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完善追溯体系: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确保问题食品能够追溯到源头。
检验结果: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检验,包括感官、理化、微生物等方面的检测,得出检验结果。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进出口食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进出口食品的分类和管理第四条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分类进行管理,包括鲜活食品、冷冻食品、加工食品等。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分为前置检验检疫和边境检验检疫两种方式。
第六条前置检验检疫是指在进口食品到达国境前进行的检验检疫,由出口国检验检疫机构进行。
第七条边境检验检疫是指在进口食品抵达国境后进行的检验检疫,由国内检验检疫机构进行。
第三章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第八条进口食品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检验证明。
第九条进口食品应当经过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第十条出口食品应当符合目的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进口国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
第四章违法行为的处理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检验检疫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检验检疫机构有权暂停或者撤销相关单位的进出口食品资质。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指针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2.进出口食品:指从境外进口到国内或从国内出口到境外的食品。
3.前置检验检疫:指在进口食品到达国境前进行的检验检疫工作。
4.边境检验检疫:指在进口食品抵达国境后进行的检验检疫工作。
6.检验证明:指进口食品应当提供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的证明文件。
附件:1.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申请表格2.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样本。
新食安法关于进出口食品的法规

新食安法“食品进出口”章节变化之我见新《食品安全法》日前已经公布并将在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六章“食品进出口”八个条款942个字陡增为十一个条款1803个字,变化不可谓不大。
笔者身为检验检疫一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此谈一些自己对新食安法“食品进出口”章节的认识。
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解读:此条属于新增条款,与新食安法第四条末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呼应,确定了具体承担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的国务院职能部门仍然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广义上理解即国家质检总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在新食安法中出现了22次,其中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13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6次,检验检疫(动词或名词)单独出现了4次。
由此不难看出,新食安法已经将具体的职责分配给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与其下属的位于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一目了然。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与本条对应的为原食安法的第六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解读:第一段变化不大,只是“以及”换成了顿号。
虽然不必过度解读,单也看得出在进口环节“食品相关产品”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地位等同,CIQ有理由制定措施加强此类产品进口的监管。
第二段表述发生了很大变化,之前的“检验合格后放行”在修订后仅保留了“检验合格”。
这似乎给未来进口食品的通关放行带来了很大的想象空间,但是大家要注意到新增的定语“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检验检疫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检验检疫的关系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而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检验检疫则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和措施。
本文将探讨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检验检疫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
一、食品安全法的概述食品安全法是一项法律法规,旨在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它规定了食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责任和管理措施,确保人们在食用食品时不受到危害。
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的监管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质量检验和监测、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
这些内容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具体措施,使得食品安全能够得到监管和保障。
二、食品检验检疫的基本概念食品检验检疫是指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并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措施。
它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消费者提供了安全、健康的食品。
食品检验检疫的主要职责包括:对食品进行抽检、检验和监测,确保食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检验和审批,限制不合格食品的流入市场;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抽检和监督,推动企业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
三、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检验检疫有着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合作、相互依存,共同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首先,食品安全法为食品检验检疫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食品质量和安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管理措施,指导和规范了食品检验检疫的工作进行。
其次,食品检验检疫是食品安全法的执行者。
食品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食品进行抽检、检验和监测,确保食品质量符合标准;对进出口食品进行审批,限制不合格食品的流通;对食品企业进行监督和指导,推动其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这些工作的开展不仅需要法律的支持,也需要食品安全法对其进行规范和指导。
最后,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检验检疫共同推动了食品安全管理的不断完善。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逐渐完善了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检验检疫则通过不断提升技术手段和监管水平,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出口贸易法规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出口贸易法规随着全球化的发展,食品贸易成为了国际间重要的经济往来之一。
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制约食品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国际食品贸易的顺利进行,各国纷纷出台了食品出口贸易法规,并结合本国的食品安全法进行有效监管。
本文就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出口贸易法规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各国为保障本国食品供应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旨在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环节的安全与卫生。
食品安全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食品生产管理:包括对食品加工企业的许可与监管,食品生产工艺的规范与标准等。
2. 食品添加剂使用:对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和限制进行明确规定,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3. 食品标签与包装:要求食品标签必须真实、准确地告知消费者有关食品的成分、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以防止误导和欺骗。
4. 食品流通环节:对食品经销、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监管,保障食品的质量与安全。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对食品行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食品贸易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二、食品出口贸易法规食品出口贸易法规是各国为了管理食品出口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其重点是保障出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食品出口贸易法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有关食品质量的规定:确保食品出口质量符合国际标准与贸易伙伴的要求,保障出口食品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2. 进出口文件与报关手续:规定出口食品必须进行报关并提供相关的食品检验证明,确保食品合法合规地进入目标国家市场。
3. 标签与包装要求:要求出口食品的标签和包装符合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4. 接受目标国检验检疫:出口食品需要符合目标国的检验检疫要求,确保出口食品的质量与安全。
食品出口贸易法规的制定与落实,不仅可以保障出口食品的安全性,也有助于提高我国食品行业的竞争力和形象,增强国际贸易的信任与合作。
三、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出口贸易法规的关系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出口贸易法规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与互相补充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监管的食品进口与出口

06
食品进出口风险分析与应对
风险识别与评估方法
危害识别
通过对食品原料、加工过程、运 输和储存等环节的分析,识别可 能存在的生物、化学和物理性危
害。
风险评估
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估方法,对识别 出的危害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确定 风险来源、发生概率和后果严重程 度。
数据分析
运用统计学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对 进出口食品的历史数据、监测数据 和舆情信息进行挖掘和分析,发现 潜在风险。
各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规章
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针对特定地区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定相应 规章。
国际层面法律法规
《国际食品法典》
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制定的国际食品标准,对各国食品生产和贸 易具有指导意义。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监管的食 品进口与出口
目
CONTENCT
录
•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 食品进口监管 • 食品出口监管 •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 食品进出口企业责任与义务 • 食品进出口风险分析与应对
0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国家层面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 本要求和监管制度。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食品安全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风险评估与预警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预 警和防范。
监管效果评估
食品安全指标
通过监测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微生物等指标 ,评估食品的安全性。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简介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和提高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国家发布《进出口食
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食品检验检疫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
包装材料、以及其他与食品相关的进出口产品。
检验检疫
清单管理制度
进口食品应在进货前检验检疫,包括申报品名、产地、规格、数量、包装、单
证等信息,应当填制并提交《进口食品清单》。
同时出口商还需符合进口国及地区的相应规定。
抽样检验制度
对进口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不合格、可疑和其他需要进一步检验的样品进
行详细检验。
鉴定制度
对含有非法添加物、超标及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进行鉴定,确定其品种名称、质量状况、危害程度及处理方法。
监督管理
进口证明
进口商应向我国的出口商提供有效的信用证、委托付款证、保函等进口证明文件,以保证食品质量。
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时间和频次,对进出口食品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抽检制度
对进出口食品进行抽检,并对不合格的产品提出改正措施,确保产品合格。
处罚制度
对不符合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要求的企业和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结语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为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提供了一系列的规范和管理措施,增强了消费者的信心,保障了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也提醒国内外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进出口食品质量的安全稳定。
我国食品法规—食品进出口管理法律法规

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的。
三、监督管理
4、对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体系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HACCP认证机构的监管
❖ 经HACCP认机构认证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问题 的,认证机构未及时进行处理的,自发现之日起对认证机构 相关认证结果1年内不予采信。 ❖ 认证机构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予 以采信其相关认证结果。
①申请: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 对材料初步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 予以受理;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 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 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专家评审:受理申请后,海关 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
③许可决定:评审后,作出是否 准予许可决定。
④发放备案证明。
二、备案程序与要求
二、备案程序与要求
4、备案的延续、变更要求
延续: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延续申请。 变更: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重新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 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所在地海 关报告,并重新办理备案。 要求:备案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 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三、监督管理
5、补充说明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境外)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本 规定取得《备案证明》,依据我国和进口国(地区)有关要求,向其 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推荐。 ❖ 国外(境外)卫生注册的企业不能持续符合进口国(地区)注册要 求,或者其《备案证明》已被依法撤销、注销的,应当报海关总署取 消其对外推荐注册资格。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 加工、储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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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及相关法律
• 三、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
对外贸易法 海关法 产品质量法 标准化法 港口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部分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法规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法规
• 一、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法规 不允许地方立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 理的特别规定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2001年国务院第322号令《规章制定程序条 例》,该法规明确了规章制定的程序要求 。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规章
可见规章是当前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 成部分,一个重要层级环节。 对于我们来说,质检总局的部门规章, 对检验检疫来说更具有操作性。也是我们制 定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规章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规章
各级的规章及要求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 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 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 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 法规,制定规章。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规章
• 规章的法律地位及要求 规章的法律地位《立法法》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 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 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规章。 规章是政府和政府部门制定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规章
规章的管辖范围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 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 法定职责。
民法通则 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选举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动植物检疫法、
残疾人保障法、工会法、劳动法、诉讼法、仲裁法
9次修订
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三、法律法规之间约束关系
宪法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规章 • 规范性文件 (宪法,一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法规
• 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基础法规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高法《关于执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 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
国务院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法规
• 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基础法规 国家赔偿管理费用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高检公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高检《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 规定》 高法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法律 体系及食品安全法
主要内容
• • • • • • •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法律体系概况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有关法律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法规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规章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规范性文件 食品安全法
第一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法律法规层级与内容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 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下一层级的法律法规 不得与 上一级法律法规相抵触。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 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单行条 例、规章 • 规范性文件
(一)宪法
• (1 )宪法的历史 • (2 )宪法的内容 • (3 )宪法的地位
(二)七个法律部门
• • • • • • • 宪法相关法 39部 民法商法 34部 行 政 法 80部 经 济 法 58部 社 会 法 20部 刑 法 1部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9部
• 检验检疫规章 截止目前日,质检系统现行有效规章 203件,其中检验检疫规章88件 最近的规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总 局令161号) < 2015-03-2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特 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60号 )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规章
•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规章 进出口检验检疫规章共有58部
第五部分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规范性文件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规范性文件
• 一、概念、特点和作用 我们对于规范性文件的一般理解是指: 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涉及 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 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通俗叫红头文件, 我认为是有特殊性的“红头文件”。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相关法规
• 三、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有有的法规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部分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规章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规章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规范性文件
目前为止,法律层面对于规范性文件尚无权威 、统一的定义。较早涉及其定义的是1990年的《行 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 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 的诉讼。 行政法规层面, 2001年国务院第322号令《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不具有 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 序执行。
第二部分 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法律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及相关法律 一、检验检疫法律(4部)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 食品安全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及相关法律
• 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执法基础法律 立法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强制法 行政监察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