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应如何定性的法律分析
邓玉娇案件法律援助(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9年5月,湖北省武汉市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邓玉娇案”。
该案中,邓玉娇因不堪忍受酒店老板母女两的侮辱,持刀将两人刺伤,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邓玉娇随后被捕,被指控故意杀人罪。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呼吁给予邓玉娇法律援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案件争议邓玉娇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
一方面,部分群众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主观恶意明显,应依法惩处。
三、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在邓玉娇案中,法律援助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法律援助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公平公正的审判。
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有助于揭示案件真相,为公众提供真实、客观的案情分析。
四、法律援助的实施1. 组织法律援助团队针对邓玉娇案,我国多家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纷纷伸出援手,组成了一支专业的法律援助团队。
团队成员包括资深律师、法学专家、心理辅导师等,以确保为邓玉娇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
2. 收集证据,准备辩护法律援助团队在接到案件后,立即着手收集证据,包括现场目击者证言、医院诊断证明、邓玉娇的陈述等。
同时,团队还积极为邓玉娇准备辩护,为其争取有利证据。
3. 参与庭审,维护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团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邓玉娇提供有力的辩护。
团队通过质证、辩论等手段,揭示案件真相,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
4. 关注公众舆论,引导正确认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援助团队密切关注公众舆论,引导公众正确认识案件。
团队通过发表声明、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向公众传递案件的真实情况,避免舆论对案件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五、案件结果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其防卫过当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邓玉娇案件的分析报告

“邓玉娇”案案件分析报告姓名:徐哲班级:司法1001班学号:1005060154 (一)案件事实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发生一起命案。
邓玉娇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该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刺死,同时将与邓贵大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刺伤。
邓玉娇随即报警,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处理邓玉娇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
巴东县公安局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向社会通报该案的基本情况。
综合相关报道,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如下:(1)涉案人员邓玉娇: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贵大: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德智: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2009年2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招商办副主任。
(2)案件的发生2009年5月10日晚8点左右,邓贵大、黄德智和邓中佳在一起吃完晚饭后陪他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三人来到梦幻城二楼的一个休息室(即该中心水疗区的一个包房),黄德智走在前面,他进门后,看见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
黄德智以为邓玉娇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便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拒绝黄德智的要求。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随后发生口角。
争持过程中,邓玉娇走出该休息室,进入隔壁的服务员休息室。
黄德智认为邓玉娇态度不好,尾随邓玉娇进人服务员休息室并继续与她争吵。
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室,与邓玉娇争吵,他说:“怕我们没有钱么?”即拿出一沓钱炫耀,并用钱打邓玉娇的头部、肩部,说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
在三人争吵过程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
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
从以往发生的案件看邓玉娇案的故意杀人罪.

从以往发生的案件看邓玉娇案的故意杀人罪截止今天(2009年5月20日),俺从公开的媒体资讯中得知当地警方认定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邓有投案情节,是否属于自首需要法院最终认定。
整个案件的情节不复杂,目前可以确认的事实是邓贵大与邓玉娇发生了争执,争执当中邓玉娇用刀刺死了邓贵大。
那么当地警方怎么就能认定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罪呢?故意杀人罪,首先要有主观的故意,包括有预谋的和临时起意。
显然邓玉娇刺死邓贵大是没有预谋的,那么是否临时起意呢?这个俺不好说,而且法律现在也不允许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所以这个证据必须由指控的警方提供,目前警方掌握了什么证据可以证明邓玉娇有主观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尚不得而知。
在俺国,因为偶然的争执而造成的命案不知有多少,其中算得上众所周知的有这么几起,俺试着说说看。
首先是2003年发生在黑省哈尔滨的宝马撞人案,宝马驾驶人苏秀文与农用车主刘忠霞夫妇口角后,驱车撞死了刘忠霞,黑省法院宣判被告人苏秀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本上就剔除了故意杀人的嫌疑。
接着是2005年发生在辽省抚顺的人大代表撞人案,辽宁省人大代表,劳动模范,抚顺市兴业机械化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侯建军与退休工人裘吉发生争执与推搡,侯建军开车追撵裘吉,众目睽睽之下,侯驾车从裘吉身上压过,造成裘吉当场死亡。
当地检察机关对侯建军以故意杀人罪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侯建军被一审判处死刑,后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侯建军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此案虽然侯建军否认有主观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但法院还是认定侯的故意杀人罪成立。
再来是今年发生在滇省的警察开枪杀人案,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倒车时与另一名车主潘俊发生冲突后,吉忠春掏枪向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吉忠春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邓玉娇案与上述三起案件比较而言,在行为上都没有后两起案件般明显存在主观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从现在公布的情节看,最多是争执中为了摆脱邓贵大的纠缠而一时激愤的伤人行为。
邓玉娇案例分析

邓玉娇案例分析李亚俊化科院学号:2011114144邓玉娇案涉刑事法律适用有关问题,一些著名专家学者对该案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将其主要观点予以摘发,以飨读者。
邓玉娇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中国法学会理事暨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卢建平教授认为,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所认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检察机关起诉书和法院判决认定罪名均为故意伤害,这一定性是正确的。
从本案的客观方面看:邓玉娇在当时脱困无望的情况下,站起来从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在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时,邓玉娇不是首先用水果刀刺邓贵大,而是用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
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才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
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从本案的全过程看,邓玉娇是在受到邓贵大、黄德智等的无理纠缠、辱骂和暴力侵害以后才持刀在手的,但她并没有在第一时间用刀刺邓贵大,而是在用脚蹬开邓贵大;当邓贵大再次逼近时,才选择用刀刺。
从邓贵大被刺的部位看,两处在左边,两处在右边,可以认为邓玉娇是在情急之下乱刺,其刺击部位不是精心选择的。
因此,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而不是故意杀人实践中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从主观故意或者客观行为方面来认定,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围绕、综合整个案情考察各种因素,作出准确判断。
从邓玉娇案情况看,将案发过程理解为邓玉娇为了摆脱困境而挥刀乱刺更符合常理。
而且,在邓贵大倒下后,邓玉娇并没有进一步用刀刺杀,而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综合这些因素,基本上可以排除邓玉娇杀人的故意,因此将邓玉娇的防卫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是正确而合适的。
邓玉娇刺死邓贵大:是正当防卫、特殊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卢建平教授指出,邓玉娇案发生后,在各种舆论中,最强烈的声音是主张邓玉娇案应该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因而不能对邓玉娇定罪量刑。
“邓玉娇案”的几点思考

“邓玉娇案”的几点思考作者:戚加强王海燕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7期摘要2009年5月10日晚,湖北省某镇政府招商办主任邓贵大等3人,在某娱乐场所消费时,要求女服务员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遭拒后拿出一沓钱抽打邓玉娇,并两次将其按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自卫时用水果刀将邓贵大刺伤致死。
“邓玉娇案”,迅速成为了各大网络媒体的焦点。
本文对此案进行了法律解析,并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邓玉娇” 正当防卫司法独立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079-02一、案情背景介绍邓玉娇,女,21岁,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人,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
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名叫邓贵大,是野三关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另一名伤者叫黄德智,以前是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今年年初抽调到招商办工作。
2009年5月31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移送检察院起诉,6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反抗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必要限制,属防卫过当,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属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①二、该案的法律分析“邓玉娇案”发生后,网络上很多网民和少数学者把邓玉娇描述成为民除害的“巴东烈女”,认为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不能否认,邓玉娇的致人死伤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其防卫行为显然是过当的。
要理解这一点,必须对我国的相关法律有一个了解。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邓玉娇案件的分析报告

“邓玉娇”案案件分析报告姓名:徐哲班级:司法 1001班学号: 54(一)案件事实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发生一起命案。
邓玉娇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该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刺死,同时将与邓贵大同办公室的黄德智刺伤。
邓玉娇随即报警,并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处理邓玉娇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组织侦办,湖北省公安厅派员指导办案。
巴东县公安局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向社会通报该案的基本情况。
综合相关报道,邓玉娇案件的基本情况概括如下:(1)涉案人员邓玉娇:女,生于1987 年7 月11 日,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邓贵大: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黄德智: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2009 年2 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任招商办副主任。
(2)案件的发生2009年5月10日晚8 点左右,邓贵大、黄德智和邓中佳在一起吃完晚饭后陪他人到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三人来到梦幻城二楼的一个休息室(即该中心水疗区的一个包房),黄德智走在前面,他进门后,看见邓玉娇正在休息室洗衣服。
黄德智以为邓玉娇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便要求邓玉娇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她是三楼KTV员工,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拒绝黄德智的要求。
黄德智听后很是气愤,质问邓玉娇说,这是服务场所,你不是“服务”的在这里做什么双方随后发生口角。
争持过程中,邓玉娇走出该休息室,进入隔壁的服务员休息室。
黄德智认为邓玉娇态度不好,尾随邓玉娇进人服务员休息室并继续与她争吵。
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室,与邓玉娇争吵,他说:“怕我们没有钱么”即拿出一沓钱炫耀,并用钱打邓玉娇的头部、肩部,说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
邓玉娇回答说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
在三人争吵过程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
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
邓玉娇案中的关键事实决定其没有犯罪

邓玉娇案中的关键事实决定其没有犯罪一、邓玉娇案的关键事实是什么?邓玉娇案经过媒体的多方炒作,人们包括很多法律专家似乎都模糊,甚至遗忘了该案的关键事实是什么?媒体将炒作重点警察的不取证导致物证销毁上,而人们则关注邓玉娇是否已经被强奸。
其实,这些都不是案件的关键事实。
案件的关键事实就是邓贵大意图强行获取“异性洗浴服务”,这些与是否有物证存在都无关联。
因为这个关键事实是大家公认,已经被证明了的。
这个关键事实不仅决定了邓玉娇的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构成防卫,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也就是说,“异性洗浴服务”是否受法律保护,其内容是否触犯刑法是本案的关键。
二、“异性洗浴服务”的内容决定了邓玉娇具有无限防卫权所谓的“异性洗浴服务”的内容也是众所周知的,就是陪浴+性交。
很多网民将它当成卖淫是不恰当的,因为卖淫必须是自愿的。
在自愿的情形下以获取金钱为目的进行“性交”,就是卖淫。
如果不自愿呢?那就是强奸,和意图强奸。
这里还有一个法律问题,就是:邓玉娇是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不重要,因为即便卖淫女也有拒绝提供性服务的权利,强奸卖淫女也是强奸,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显然,如果邓贵大是为了同邓玉娇性交而采取暴力行动,就构成了意图强奸,暴力行为等同于强奸行为。
所有的人都知道,邓贵大将邓玉娇推倒或者推坐在沙发上的目的就是为了让邓玉娇就范。
对于这种侵害,女人无疑是有无限防卫权的。
也许有人要问,如果异性洗浴服务的内容不包括“性交”,邓玉娇是否有些防卫过当了?答案还是:非也。
因为即便是“异性陪浴”,也是违法和非常危险的,它与强行性交只有一步之遥。
男女裸体相互洗浴,有可能发展到性交与强行性交,这是每一个神志正常的女人都能认识到的常识。
对于女人这种弱势群体来说,如果强求她们在脱衣以后甚至在插入前再防卫,而在脱衣前禁止其无限防卫权无疑是非常荒谬的。
三、“异性洗浴服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犯罪行为,邓玉娇的行为没有构成防卫过当,不是犯罪,其报警行为不是自首,警察接警后应抓捕罪犯,而不是邓玉娇邓玉娇报警是因为自己受到了不法侵害并实施了防卫行为。
对“邓玉娇案”的解析与反思的研究

对“邓玉娇案”的解析与反思湖北巴东县人民法院6月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至此,轰动全国的“邓玉娇案”终于告一段落。
“邓玉娇案”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为什么会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引起轩然大波?笔者认为,原因有三:一是本案的被害人邓贵大为政府基层官员,二是本案的被告人邓玉娇也是被害人,且为一名农村弱女子,三是新闻媒体的广泛介入和深入报道。
案件虽然已经初步定性,但留给人们对本案的反思却一刻也没有停止,这也是本案的意义之所在。
以下是笔者对本案的一点看法与思考,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法院判决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二、法律解析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根据本案的事实、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本案的办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完全正确,基本现实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1、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程序都合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程序合法5月10日晚,邓贵大死亡。
案发后,邓玉娇打电话向警方自首。
当晚,邓玉娇被羁押在野三关派出所。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二)、(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及第八十九条规定“……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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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佳 解 除 了 公 共 服 务 岗位 聘 用 合
同,予以辞退。”
察 局 对 “ 玉 娇 案 ” 中 涉 案 人 员 黄 德 邓
智 、邓 中 佳 作 出严 肃 处 理 。 至 此 , 关 于 邓 玉 娇 案 件 应
做1 叫处 埋 , 民 与 当 地 歧 肘 乙 I h i
巴 东 县 纪 委 、 县 监 察 局 调 查 后
会 影 响, 中共 野 三 关镇 党 委 已于 5 2 月 9日 撤 销 邓 中 佳 的 镇 招 商 办 副 主 任 职 务 , 同 曰 ,野 三 关 镇 财 经 所 与 邓
此 前 1 时 又 2 分 钟 , 即 2 0 年 小 1 09 O 月 3 日2 时 1 分 新 华 网 讯 : 5 1 l O “ 日, 中共 巴 东 县纪 委 、 县监 近
证 据 ,认 为 邓 玉 娇 在 遭 受 到 黄 德 智 、
邓 贵 大 强 迫 要 求 陪 其 洗 浴 , 被拒 绝 后
又 拉 扯 推 搡 、言 词 侮 辱 等 不 法 侵 害 的 情 况 下 , 持 刀 将 邓 贵 大 刺 死 、 黄 德 智
刺 伤 ,其 致 人 死 伤 的行 为 属 于 防 卫 过
■ 文 ◎ 陈更
新 华 网 2 0 年 5 3 目2 时 3 分 09 月 1 2 1
讯:
野 三 关 镇 党 委 于 5 2 日撤 销 黄 德 月 9 智 的 镇 招 商 办 副 主 任 职 务 , 同
日 , 野 三 关 镇 农 业 服 务 中 心 与
“ 由湖 北 省 恩 施 州 公 安 机 关 组 织 侦 办 的 ‘ 玉 娇 案 ’ 侦 查 终 结 ,于 邓 已 5 3 日依 法 向检 察 机 关 移 送 审 查 起 月 1 诉 。 公 安 机 关 经 深 入 侦 查 , 全 面 收 集
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 娇 案 ’ 如 何 定 性 的 法 律 分 析 又 玉 ’应
处。
事 , 双 方 分 岐 的 两 个 问 题 实 际 纠 结 为
一
澡 ” 。 邓 玉 娇 申 明 自 己是 在 这 里 洗 衣
服 , 不 在 这 里 上 班 。 欲 开 门 离 开 之 际 ,黄德 智 …把 将邓 玉娇 拉倒 在 门 口
床 上 ,脱 邓 玉 娇 的 衣 服 。 由 于 邓 玉 娇
认 为 : 黄 德 智 身 为 共 产 党 员 , 接 受 服 务 对象 吃 请 , 已构 成 违 反廉 洁 自
激 烈 争 论 的 第 一 局 结 束 。 网 民认 为邓 玉娇 为 正当 防卫 ,有关 部 门 重 违 纪 , 影 响 极 坏 。 根 据 《 国 共 产 中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条 之 一 定 程 度 地 采 纳 了 网 民 意 见 , 认 定 为 防 卫 过 当一 一 防 卫 性 质 的 承 认 是
黄 德 智 解 除 了 农 业 技 术 服 务 岗 位 聘 用 合 同 , 予 以 辞 退 。 因 黄
德 智 的不 法 侵 害 行 为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有关 规定 ,公安机关 已 对 其 予 以治安 拘 留 。
邓 中 佳 虽 经 查 证 无 违 法 行
过 当 , 黄 德 智 、 邓 贵 大 触 犯 的 是 刑 事
法 律 , 而 非 一 般 的 触 犯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不 是 强 奸 , 则 应 遵 之 于 政 府 的 现
行 认 定 : 邓 玉 娇 防 卫 过 当 , 黄 、 邓 二
人仅只是一般违法 。
间 情 绪 和 民 间 愿 望 , 群 众 的 意 见 总 是 得 不 到 尊 重 。 目下 的 情 势 来 看 ,权 力
律 规 定 错 误 ;进 入 营 业 性 娱 乐 场 所 玩
乐 ,并 强迫 要求 女服 务 员陪 其洗 浴 ,
规 定 ,经 巴东县 纪委 常委 会议 研 究决 定 ,给 予 黄德 智 开除 党籍 处 分 。中共
双 方意 见 的集 结点 。关 于黄 德智 、邓 贵 大 的行为 性质 ,网 民认为 是 强奸犯
在 遭 到 拒 绝 后 又 对 该 女 服 务 员 实 施 拉 扯 推 搡 、 言 词 侮 辱 等 不 法 侵 害 , 严
窨 l 资讯支持 《 ’ ‘ 共和所刊 》 责任 编辑 :刘阳 特约编辑 :陈史 【 北京共相律 师事 务所
罪 ( 遂 ),也 被 一定程 度上 采纳 , 未 认 为 该 行 为 违 反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治 中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 构 成 不 法 侵 害 一 ~ 不 法 侵 害 的 承 认 是 双 方 意 见 的 交 集 之
个 问 题 : 黄 德 智 、 邓 贵 大 的 行 为 是
不 是 强奸 ?是 强 奸 ( 据 刑 法 规 定 , 依
面 对 强 奸 可 以 进 行 无 限 度 的 防 卫 ), 则 邓 玉 娇 的 行 为 是 正 当 防 卫 而 非 防 卫
上身 挂 有 斜 挎 式 胸 包 , 黄 德 智 未 能 脱 下 其 T 衫 , 转 而 拉 扯 其 裤 子 。此 裤 子 恤
为 邓 玉 娇 在 浙 江 时 所 购 , 由 于 邓 玉 娇 从 浙 江 回 巴 东 后 身 材 变 瘦 , 又 未 系 腰 带 , 裤 子 被 黄 德 智 一 拉 即 下 , 内裤 全 露 。 黄 德 智 又 脱 其 内 裤 , 并 以 手 摸 其
不 得 不 承 认 , 就 目下 的情 势 看 , 邓 玉 娇 一 案 的 处 理 , 很 近 于 两 种 对 立 意 见 的 博 弈 之 后 的 持 平 结 果 , 这 是 令 人 欣 慰 的 。 邓 玉 娇 案 件 的 处 理 , 没 有 象 往 常 许 多 案 件 的 处 理 一 样 , 闰 顾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