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小案件大影响——彭宇案判决书地逻辑分析报告

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分析彭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张判决书,不仅在被告、证人陈二春看来难以接受,而且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中国人当下道德底线的沉沦与司法正义的泯灭,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则”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质疑并进行了无情的批判。
但这些评论或批判大都对该判决书的不可接受性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即只知道法官的推理是错误的,但不知错在哪里,为什么是错误的?如果不能全面地将其所犯错误准确地揭示出来,不能说明其错误之所在以及具有何种危害,仅仅说该判决的推理技术是极其低劣的,其说服力是极其有限的,这对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论证水平并无太大助益。
本文试图用法律论证的逻辑规则、证据规则和论辩程序规则对该判决书进行检验,将其错误揭示出来,阐明它不具有可接受性的正当理由。
一、对该判决书的逻辑检验要用法律论证理论对该判决书进行评价,首先必须将该判决书所使用所有的推理展示出来,再按照法律论证理论的原理、方法进行评判。
(一)该判决书的内部证成及其评价1.判决结论的论证结构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小前提: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
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彭宇案概述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2006年,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救助一位摔倒的老太,却反被老太指责为肇事者,并要求赔偿医药费。
此案引发社会对见义勇为者的关注,以及对法律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如何平衡正义与同情的问题。
二、彭宇案的影响彭宇案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不仅引起了人们对法律公正的反思,还引发了社会对道德、法律、同情心等多方面的讨论。
1. 法律公正问题彭宇案暴露出我国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存在法律公正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另一方面,对于恶意诬告者,法律缺乏有效的制裁手段。
2. 社会道德问题彭宇案揭示了社会道德的滑坡。
在法律无法完全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情况下,一些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惜诬陷无辜者。
这种现象使得社会风气恶化,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降低。
3. 同情心问题彭宇案引发人们对同情心的关注。
在法律无法完全保障正义的情况下,同情心成为衡量一个人品质的重要标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同情心往往被误解为纵容,导致见义勇为者面临道德压力。
三、自彭宇案以来的法律案件自彭宇案以来,我国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以下列举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1. 张丽君案2010年,江苏南京市民张丽君在公交车上救助一位摔倒的老人,却反被老人指责为肇事者。
此案与彭宇案类似,引发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讨论。
最终,法院判决张丽君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2. 刘学州案2011年,山东烟台市民刘学州在街头救助一位受伤的老人,却遭到老人及其家属的诬告。
此案再次引发人们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担忧。
最终,法院判决刘学州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3. 李某某案2013年,河南郑州市民李某某在街头救助一位受伤的老人,却遭到老人及其家属的诬告。
此案引起了社会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广泛关注。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无罪,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四、法律进步与反思自彭宇案以来,我国在法律领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
关于彭宇案

1、通过彭宇案,如何理解司法判决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我们可以看到,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都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
但在媒体的渲染之下,它竟然成了“司法不公”的典型,并被称为引起社会道德的滑坡。
可见,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相互背离的情况,有时候法官对案件的裁判从形式上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但实质上其裁判结果并不公平,仍然有失公正。
司法裁判对社会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仍是缺位的。
我们可以通过“彭宇案”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
一、判决的推理过程。
由于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整个审理过程因为事实认定不清走了很多弯路。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认为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
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
显然,法官运用这样一种“人性恶论”进行推断,背离了主流价值观,极易引起人们的反感。
这和上海“钓鱼执法”时执法人员说“他胃痛关你什么事”的推论,真是有“异曲同工之妙”。
在西方庭审制度中,有“疑点利益归嫌疑人”一说,而我们的判决,却是,不断从“人性恶”的角度不当揣度嫌疑人,这自然会给人们以不良的暗示,似乎走上法庭,就不是被法律客观公正保护的对象,接受的的也不是基于真实事实证据的合理推测,而是主观恶意的揣测。
二、举证责任问题。
对于这类案件,双方各执一词时,证明撞到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究竟应由谁来承担,是搀扶的一方还是跌倒的一方,而在“彭宇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更多的责任似乎在搀扶的一方。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感悟(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的经典法律案件。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目睹一起车祸,救助了伤者徐老太。
然而,徐老太却诬陷彭宇撞伤了她,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彭宇赔偿徐老太4万余元。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责任认定:彭宇是否应该赔偿徐老太?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三、法律反思1. 责任认定:此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从道德层面来看,其行为值得肯定。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彭宇并未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彭宇赔偿,是对“好人难做”现象的一种讽刺。
这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本案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导致案件审理过程复杂。
这提醒我们在证人证言的采信上要慎重,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密切。
本案中,彭宇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但法律却判决其承担责任。
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道德层面的不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使法律更好地体现社会道德。
四、人性感悟1. 好人难做:本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却反被诬陷。
这反映了社会道德的缺失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
我们要在日常生活中弘扬正能量,关爱他人,传递社会道德。
2. 法律与人性的冲突:本案中,法律判决彭宇承担责任,反映了法律与人性的冲突。
我们要在尊重法律的同时,关注人性的需求,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3. 法律的公正与公正:本案中,法院判决彭宇赔偿,虽然符合法律程序,但未体现法律的公正。
我们要关注法律公正,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力武器。
五、总结《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件。
通过对该案件的反思,我们应关注法律公正、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
南京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分析

赶忙去扶 她 了, 不一会 儿 , 另一位 中年男 子也看到 了 , 也主动 过来 之 后激 起全社 会 的公愤 , 会上 要求 判张金 柱死 刑 , 社 媒体 也大肆
社会 事件 , 论应 当理性 而 不J 入任 何 个人感 情色 彩 。 样才 能 评 J u 这
的报 道 , 个案 件就被 呈现 在广 大群 众面前 。 关案情 也变 得清 这 相 只是 案件 中涉 及的部 分事 实无法 确 认 。此 案 中, 双方都 此案 自被 媒 体曝光 之 日起 就受 到 了网 民及 社会 各 界人士 的 晰起 来 , 法 0 广 泛关注 , 各大媒 体密切 关注 案件 进程 , 并及 时披露 相关信息 , 为 无法 提供 有利于 自己的证据 , 院无法 判 断案件 的事 实 。 社 会客观 了解 案件 及其 发展提 供 了途 径。审前 、 审后相 关评论 、
然而在 法院还 未做 出判 决之前 , 闻媒 体 已经 在主观 上给这 新 然 质 疑纷纷 出现 , l 了一 场道 德与 法律 的探讨 。 弓起 以下仅 对该案 件 个案 件下 了定论 , 后通过 各 自的途径将 自己的主 观判 断传达给 在此 基础上 , 形成 了大众 的观 点 。 就 进而 作 两点分析 : 1新 闻媒 体作 为社会监 督的一 种形式 , () 其对社 会事 读 者或关 心事件 的人 。 件 报道 的客观 性与 否对 于 民意与 法律 的重要 影响 ;2 国 民的情 对 案件产 生一 定程度 上 的影响 。 () 民意是 一个 开放性 的词 条, 在不 同 的地域有 不 同的含 义 。 简 理 法观 念在 本案 中的简 要分 析 。 而 言之 , 是民众 之意 见 。在 实践 中 , 民意 与法 院判 决有着 相互 影 ( ) 闻媒 体 及 民意对 于 法律 的重要影 响 一 新 1 闻媒 体是法 律监督 的一 种方式 。 . 新 公权 力无论 产生 于公 民 响的 作用 。 在这 里 , 仅从本 案件 出发做 相应 分析 。基于相 关新 闻
我国法律典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南京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律典型案例之一。
该案发生在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上不慎摔倒,被同车乘客徐某扶起。
随后,徐某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彭宇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判定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该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扶不扶”问题的缩影。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彭宇在扶起徐某后,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涉及到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2. 法律适用(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彭宇在扶起徐某时,并未故意造成徐某损害,因此不存在过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但因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徐某在公交车上摔倒,彭宇作为同车乘客,在扶起徐某时,并未违反法定义务,因此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 案件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判定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该判决对见义勇为者造成了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风气的好转。
4. 案例启示(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和义务,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保障。
(2)加强法治教育:通过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公民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提高司法公信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判决公正、公平,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结论“南京彭宇案”是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它揭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对法治的关注。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应当认识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司法公信力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
逻辑学案件分析之彭宇案

如果单从彭宇与徐老太的陈述、陈二春的证言来看,本作者认为,此案可以初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真伪不明,究竟彭宇与徐老太相撞还是未相撞,真伪不明。
按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来看,“谁主张,谁举证”,既然是徐老太主张向彭宇索赔,理应当由徐老太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徐老太不能证明彭宇撞伤她,则举证不能的后果只能由徐老太承担,也就是说,徐老太应当承担因为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在案件的第二个辅助推理中,法官认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在这里,法官的逻辑就是:只有抓住撞到原告的人,他的行为才能称作见义勇为行为,现在彭宇没有抓住撞到原告的人,所以,他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
被告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行为我们姑且不论,但是,见义勇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不能说只有抓住撞倒原告的人的行为才是见义勇为行为。
本案中,由于被告没有看见原告是如何倒地的,所以,被告所能做到的也仅仅就是将原告扶起来。
而且原告即使是被他人撞倒的,被告也看见了,但原告此时更需要的是扶助。
至于被告是选择扶助原告或抓住肇事者,则完全取决于被告的意愿。
如果法官只将是否抓住撞倒原告的人当作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就是见义勇为行为的标准,由于被告没有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只是好心相扶,这只能说明被告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行为。
从彭宇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行为,是推不出原告就是被彭宇撞倒的这个结论。
法官的第三点推理,判决书称:“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
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
彭宇没有在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提出见义勇为的抗辩理由,那么他提出了什么抗辩理由?如果他没有提出抗辩?可以推定其默认原告之所主张的事实。
本案法官能将这种答辩的时机作为推理的依据,确实很有启迪,有创新精神。
问题是以目前现行民事诉讼法来讲,我国没有强制答辩制度,彭宇答辩还是不答辩,他如何答辩,他什么时候答辩,并没有法律强制规定,当然也无所谓不利后果,所以,从法律上,本案判决据此推理不具备合法性。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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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案例简介:
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
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
双方对簿公堂。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
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
“彭宇案”已经过去将近7年了,可是有关“彭宇案”的争论却从来没有平息过,一方面是从那以后类似事件频繁的发生,另一方面是此案俨然已成为人们掩饰自身道德缺失的武器,见死不救的事件也开始遍布各大报纸的头版头条,此案中蕴含的道德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一.对道德危机与法制建设的反思
彭宇案的发生使的法律与道德两个看似相同的概念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有关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探讨也是不绝于耳,到底道德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今的法律是否完善呢?首先我们先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入手来加以分析: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
二者的关系具体可以表现为:
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
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但是我们从“彭宇案”中可以清楚的看到法律与道德之前最明显的区别那就是他们之间不同的评判标准,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对象包括了“善行”与“恶行”,而法律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
在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行为未必都违反法律。
因此在某些领域上道德和法律也会出现尖锐的矛盾和冲突。
对于本案,舆论普遍认为彭宇乐于助人是一种值得人们称赞的行为,从道德上讲是容易被人们所接受的,但
是从法理角度上讲,彭宇却是本案的最大嫌疑人,所以道德和法律在此的不一致性受到了人们的质疑,解决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就成了先进迫切需要重视的问题,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建设首要任务,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加强道德和法制之间的一致性,互相调节,以减少二者之间的冲突。
第二,在立法时要正确的处理道德和法之间的关系,在立法环节上,应当将道德规范作为指定法律的基础。
第三,借助媒体来宣传和褒扬道德。
第四,法律在内容上也应该相应的做出一些调整,以保护守道德的行为。
二、人们对传媒伦理的思考
“彭宇案”之所以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不仅因为从此案中所现出的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矛盾,更多的还是因为该案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网上调查显示63%的网友认为以后不会再扶跌倒老人,33%的人认为会理性判断再做决定,仅仅4%的人认不论什么原因都该坚决搀扶老人。
足以看出“彭宇案”对于社会道德准则的影响是何等之大。
但是如果我们能够细心的究其根源我们会发现媒体的宣传在引导大众上起着决定性作用,据悉,南京彭宇案是由一篇发在西祠胡同上的帖子而逐渐引起广大网友关注的,由于网友的一致声讨,更多的报纸、电视台&、网络也高度关注此事的进展。
而且,从始至终,大部分的网友似乎都立场一致,认为彭宇是被冤枉的,做了好事却得不到好报,徐老太是“碰瓷儿者",不以德报德,反以德报怨。
各种媒体的报道似乎也倾向一致带着鲜明的倾向渲染做好事没好报。
然而,大家都知道“真实”是新闻媒体最起码的准则,但是在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彭宇的清白,两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就做出如此具有倾向性的报道,严重违背了新闻媒体的本质,更有甚者在“彭宇案”之后,又不断以选择性的报道强化着社会对彭宇案的记忆,营造着所谓的“彭宇案后遗症”,隔段时间就会有媒体报道一些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等现象,甚至把这些新闻放在头版头条来吸引读者,但是恰恰是这些商业手段却严重的诱导了大众的倾向性思维。
现代社会发展至今,大众传媒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人类世界。
不仅在空间上像马歇尔·麦克卢汉所说的那样,使世界形成“地球村”,而且在生存意义上使传统的现实社会成为了媒介社会。
人们对于某一个事件、对于世界和不同国家的认识大多是通过新闻媒体来实现的。
在进入信息时代的今天,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建构、文化的整合,无一不依赖它的帮助。
新闻媒体在现代社会中主要有如下社会功能:
第一,传递信息。
新闻媒体多向各地收集世界各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重要信息,既包括正面报道,又有如实反映社会阴暗面的报道,并向整个社会发布,使大众从各个侧面了解社会环境及其动态。
另外,媒体可以根据某些专家学者对可能或正在发生的危机进行合理推测,向社会发出警告,引起公众的关注与警惕,从而将危机的危害降到最小,甚至化解危机。
第二,协调社会,提供指导。
在媒介未出现的年代,人类通过个人影响等传播手段,来达到协调社会的目的;而在新闻媒体普及的现代社会,新闻媒体参与了这种协调。
人们通过新闻媒体获取各种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来调节自我,适应周围环境;各种社会力量借新闻媒体来树立权威和形象,或作出某种决定;民众也借新闻媒体来表达自己的心声,影响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第三,传递文化,建设道德规范。
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对知
识的积累和对传统道德规范的继承。
因此通过传播活动获知和储存过去的经验并将之传递给社会上的新成员,使人类可以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前进。
由此可见,新闻媒体在当今社会承载着重大的责任,一直以来媒体的本着“真实报道”的原则,但是近年来,随着媒体竞争的加剧,各大媒体盲目的追求经济效益,不惜一切地吸引大众的注意,“不实报道”和“选择性报道”屡见不鲜,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大众的价值取向,造成像“彭宇案”这样一致的舆论倾向性,这对法律的施行产生了严重的阻碍,也对社会道德的普及造成了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还可能造成区域分裂,民族分裂等更加严重的后果。
所以,应该对新闻媒体加以严格的规范,保证传媒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报道事实真相;并在传播信息过程当中引导积极的舆论,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还应该宣扬好人好事,在社会上树立榜样,引导我们的美德行为。
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道德的传播,社会才能和谐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