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的思考
关于彭宇案

1、通过彭宇案,如何理解司法判决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我们可以看到,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都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
但在媒体的渲染之下,它竟然成了“司法不公”的典型,并被称为引起社会道德的滑坡。
可见,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相互背离的情况,有时候法官对案件的裁判从形式上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但实质上其裁判结果并不公平,仍然有失公正。
司法裁判对社会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仍是缺位的。
我们可以通过“彭宇案”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
一、判决的推理过程。
由于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整个审理过程因为事实认定不清走了很多弯路。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认为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
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
显然,法官运用这样一种“人性恶论”进行推断,背离了主流价值观,极易引起人们的反感。
这和上海“钓鱼执法”时执法人员说“他胃痛关你什么事”的推论,真是有“异曲同工之妙”。
在西方庭审制度中,有“疑点利益归嫌疑人”一说,而我们的判决,却是,不断从“人性恶”的角度不当揣度嫌疑人,这自然会给人们以不良的暗示,似乎走上法庭,就不是被法律客观公正保护的对象,接受的的也不是基于真实事实证据的合理推测,而是主观恶意的揣测。
二、举证责任问题。
对于这类案件,双方各执一词时,证明撞到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究竟应由谁来承担,是搀扶的一方还是跌倒的一方,而在“彭宇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更多的责任似乎在搀扶的一方。
法律逻辑论文之彭宇案件(3篇)

第1篇摘要:彭宇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及道德伦理、法律逻辑等多重因素。
本文通过对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彭宇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06年,彭宇在公共场所被车辆撞伤,事后被指责为肇事者。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侵权责任的认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分析1. 侵权责任认定(1)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彭宇案件中,侵权行为是指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事实的认定彭宇在事故中受伤,损害事实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损害。
因此,彭宇在事故中遭受的伤害应认定为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认定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1)道德责任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也违背了社会公德。
根据道德伦理,车辆驾驶员应承担道德责任,对彭宇表示歉意。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往往相互交织。
一方面,道德责任可以作为法律责任认定的依据;另一方面,法律责任可以作为道德责任承担的前提。
3. 法律逻辑的运用在彭宇案件中,法律逻辑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范的适用法院在审理彭宇案件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
彭宇案件法律思维(3篇)

第1篇一、引言彭宇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道德、人性等方面的广泛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处理类似案件中的适用与不足,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彭宇案件的基本情况2010年,在南京市,彭宇驾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车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彭宇与骑车人达成赔偿协议,但骑车人后来反悔,以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为由,要求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骑车人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但法院最终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骑车人损失。
三、彭宇案件的法律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与骑车人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骑车人损失的责任。
3. 证据认定在本案中,骑车人提供了彭宇未报警、未停车等证据,而彭宇则辩称自己已经停车并报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骑车人的证据更加充分,故判决彭宇承担全部责任。
四、彭宇案件的法律反思1. 法律适用问题彭宇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一方面,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对具体情况的细化;另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存在主观判断,导致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
2. 证据认定问题本案中,骑车人提供的证据相对充分,而彭宇提供的证据相对薄弱。
对彭宇案的若干思考

对彭宇案的若干思考基本案情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问题一:彭宇是否撞到老太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否相撞;二、损失数额问题。
而前一问题的解决又是解决后者的前提。
前者属于事实认定的问题。
事实的认定需要充分确实的证据来证明。
证据是诉讼中的核心。
民事诉讼中的的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民事案件争议事实的各种材料。
民事证据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没有证据就无法认定案件事实。
本案中原告老太称其是被彭宇所撞到并主张赔偿,但被告否认这一事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举证规则,老太若想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则需举证证明彭宇撞伤自己的这一事实。
在审判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出了以下若干证据:一、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
二、派出所提交的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版。
三、法院询问派出所的办案民警沈某的谈话笔录。
对于证据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电子版的讯问笔录是由原告的亲属私自拍摄,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且该文档内容并不完整,且并无原件能用以比对,无法说明其真实性。
至于证据三,对沈某的谈话笔录属于传来证据,证明力有限,且并无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故并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对于证据一,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全面反思“彭宇案”此其时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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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的官 员 已经 道 出 了 “ 密 ” ,真相 似乎 已经 秘 时 间了解真 相 ,马路上 的法 律恐 慌就不 会肆 大 白,这桩公 案就 该 了结 了。可这个 报道 却引 意蔓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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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了更 多的追 问 : “ 如果 真相 是这样 ,当初 为 什 么不敢公 布 出来 ?” “ 为什么反 映事 实真相 的报 案材 料居 然丢失 了? ” “ 真相 既然如 此 , 当初 为什 么不 依此来 判 案?反 而要 以 ‘ 常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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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分析

彭宇案分析学号:20710150069 姓名:陈冠月Q1、彭宇案后续影响的产生原因。
1.事件本身方面。
彭宇案本身是对于价值观的冲击是巨大的。
见义勇为一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一直被提倡的。
当见义勇为被彭宇案贴上了“有风险”之后,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价值冲击,莫名让乐于助人和自身利益成为了矛盾体,引发了民众对“救助风险”的担忧和见义勇为实践的顾虑。
这使得彭宇案——这个媒体认定的“冤案”本身有了“热点”的性质,引发了很大的关注度,一旦产生影响便是巨大的。
2.传播途径方面。
当年在彭宇案一审期间,被告彭宇向媒体宣称自己是见义勇为反而被讹诈,各大媒体,包括多家网站、电视台、报纸等对此进行了报道,并且将言论一边倒向了彭宇是冤枉的这边,使得当年“见义勇为有风险”的理念得到了大肆的传播与宣传,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
而当10多年过去后,真相反转了,媒体宣传力度反大不如前。
所以当时的价值观冲击一直延续到现在。
3.社会舆论方面。
批判的舆论似乎更加直指人心,“冤案”也更有传播力和震撼度。
2006年到2007年彭宇案审判期间,在媒体先入为主认为彭宇是被诬告的宣传下,社会整体舆论导向是对南京法院一审判决的批判、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对彭宇“见义勇为”的声援。
对案件的讨论甚至一度高达过认为彭宇案意味着“中国的道德水平倒退30年”的程度。
实际上,很多公众并不清楚彭宇案的来龙去脉,但是在社会舆论导向之下,盲目认为彭宇案是冤假错案,而且被灌输一个思想,那就是“扶助别人是有风险的,要三思。
”由此引发了更多社会悲剧,影响巨大且恶劣。
4.新的相似社会事件方面。
彭宇案发生之后,其他类似的案件发生时就会自然而然地和彭宇案进行联系分析,人们在参照彭宇案去看待其他社会事件时,彭宇案的后续影响自然也就大了。
Q2、当时应采取的正确措施。
1.一审法官应如何判决?事实上,在一审判决中,总体来看判决书的依据和决断是没有问题的,确实依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彭宇案结合核心价值观点评

彭宇案是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它涉及到道德和法律、责任和义务等多个层面。
在该事件中,公众对于老人跌倒是否应该扶起了争议,而法院的判决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从道德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尊重老人的权利和尊严,尽力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在他人遇到困难时,伸出援手是一种基本的道德要求。
因此,我认为无论是谁,都应该积极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而不是袖手旁观或推卸责任。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首先,如果老人确实是被彭宇撞倒了,那么他就有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如果老人没有摔倒而是自己摔倒了,那么彭宇并没有故意伤害他的意图,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最后,如果老人是在没有得到任何提醒的情况下自己摔倒了,那么彭宇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总之,我认为这个案件反映出了当前社会的一些问题和矛盾。
我们需要更加注重道德和伦理方面的思考和实践,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同时,我们也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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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的思考目录1 彭宇案以及导致的结果 (3)1.1 彭宇案经过 (3)1.2 类似案件 (3)1.3 “彭宇案”导致的后果 (3)2 调查大众观点 (3)2.1法律建立在“法官”个人意志上 (4)2.2 政府的观点令人失望 (4)2.3 这是对道德和价值观的挑战 (4)2.4 相信未来是充满希望的 (5)3 党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 (5)3.1 党的形象 (5)3.2 政府公信力 (5)3.3 政府公信力的作用 (5)3.3.1 简化社会复杂性,维持稳定的秩序 (5)3.3.2 为公共权力提供连续的合法性基础 (5)3.3.3 为构建新型治理结构提供联结点 (6)3.3.4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6)4 我对彭宇案的态度 (6)4.1 对彭宇案的细致分析 (6)4.2 怎样避免被敲诈 (7)4.2.1提高警惕,及时报警 (7)4.2.2当心以交通事故为由的敲诈 (8)4.2.3 坚持就是胜利 (8)4.2.4 坚持先验伤 (8)5 激励机制 (8)5.1根据激励因素,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8)5.2借鉴发达国家的政府官员激励机制 (9)1 彭宇案以及导致的结果1.1 彭宇案经过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太太赶公交时跌倒,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
徐老太太家人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余元。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最终以“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元。
1.2 类似案件1996年,在呼和浩特,一位叫“呼格吉勒”的少年因为发现有一名女子被歼杀在公共厕所里而及时向警察报案,这一见义勇为的结果是,这位无辜少年居然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而被公安机关起诉,后来被冤判有罪而以死刑被误杀,真凶2005年才被抓获。
2009年11月6日,江苏省淮安市一名叫“周翠兰”的老太太,在卖豆浆路上检到1700元的现金,老太太拾金不昧,几经周折后找到失主。
可是失主宣称,自己丢失的是8200元,少了6500元,他反而将老太太告上法庭,要求老太太赔偿另外的6500元。
1.3 “彭宇案”导致的后果彭宇事件之后,媒体报道了多宗老年人摔倒后却无人敢于向前相救的事情,甚至出现了大量路人对于自高楼掉下的昏迷小孩视而不见,最终导致小孩流血身亡的人间惨剧。
2007年2月22日上午,南京一位75岁的老汉从公交车后门跌倒在地。
然而,就在老汉爬不起来之际,跟在身后的乘客却只是看着。
老汉顿时明白了什么意思,高喊“是我自己跌的”,大家这才上前施救。
2007年11月,一位七旬老太太摔倒在超市对面的人行道上,尽管马路上行人络绎不绝从她身边走过,可是前后五六分钟时间,始终没有一个人向老太太伸出援助之手。
直到老太太的侄女赶到,找来三个熟人,老太太这才被扶回了家。
2008年2月16日,一位九旬老人瘫倒在解放南路人行道上。
然而,20分钟内,过往行人无一敢上前搀扶,一位热心市民最后喊来七八名路人作“见证”后,才敢打电话报警。
当然除此之外,更为平常的是,这还引发了大量的假意被别人撞伤而索赔大量钱财的道德事件,使整个社会人心惶惶。
2 调查大众观点调查对象:彭宇案的具体经过。
调查范围:政府、网民、记者调查内容:大众对彭宇案的看法,归纳并整理得出自己的观点。
根据调查得到的观点分类:2.1法律建立在“法官”个人意志上一位记者指出整个案件过程法官都是在凭借个人的猜测来进行断案,得到很多网民的支持。
该记者指出,放下彭宇到底是撞了人还是救了人不提,单就这份判决书而言,就可称得上“史上最弱智的判决书”。
这种判决是对法律的彻底的颠覆和背叛!是对法律的公然强暴和亵渎!这种凭借自己的想象力和推理判案的做法,是一次前所未有的大倒退,是对人类良知和道德底线的公然蚕食和破坏!法官断案,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这份判决书从头到尾都在用推理和猜测的口吻表述。
该记者说,“这哪里是一份判决书?分明就是一部充满奇特想像力的小说,光天化日之下,法院竟然启用一位不入流的文学青年来断案!老太太跌倒了,别人去救,法官就能得出‘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的结论,在这个法官心目中,我们这个社会该是多么的黑暗啊!人心该是何等恶毒!”“我做记者十多年,见过不少冤屈,但从来没有一份判决令我如此愤怒。
”更有网民指出:“即便是赔了一分钱,也说明在道德和法律上的取向,我们的法律是建立在‘法官’个人意志上。
这样必然会导致已经世风日下的社会道德严重缺损和流失。
这不能不说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的悲哀。
”2.2 政府的观点令人失望在整个案件一审过程中,法院执法过程有明显的猜测,证据不够充足就裁定了彭宇的撞伤老太太行为。
该案件在二审时是以“和解”为结局的。
很多舆论和网民都批评说二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开,该负责人指责媒体不客观的报道对法院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对司法公正力造成极大的诋毁,整个案件执法公正,却引发不公的争议,并表示,彭宇这个案子二审调解撤诉了,和解的结果就是二审的结果,所以不存在不公开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满都提出上诉,经过二审法院做工作后,双方都接受了,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各自负担一部分责任,没必要也没更多内容向媒体通报。
但是,二审并没有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重新审查。
时任省委书记李源潮在十七大分组讨论会时就“和谐江苏”的建设问题举到这个例子。
李源潮在对法院内部讲话时说,很多普通的民事案子很难分清对错,也不要一定分清对错,思路要开阔些,对民事案件本着调解的原则,避免炒作。
这样的结局不能不说让人十分失望,和解,也许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但是,惟一不能和解的是真相。
法院负责人坚称“猜测”判案是公正处理,把群众当傻子,面对群众的指责反而指责群众的不是。
另外,政府官员不坚持事情的真相,遇事一味的谈所谓的和解,更以“和谐”为由,令人失望至极。
2.3 这是对道德和价值观的挑战一位网民愤怒的说,“我们正在努力创造好人没有好报的世界奇迹,向道德和价值观念宣战。
这样宣战的结果是,人性中善的火苗正渐渐熄灭,人心也渐渐变成冷冰冰。
这样的宣战,胜利越多,民族国家的灾难就越大!”很多的人感慨现在世风日下,以后遇见老人都不敢扶了,帮助别人就是吃亏;大多数人指责老太太和她的家人唯利是图,丧失礼仪廉耻,玷污了善良之人的心。
这是社会信任危机,也是社会道德危机。
这种种事实使人们的心开始变得冷漠,即使想学“雷锋”,也恐怕有心无胆了。
现在,人性在流失,如果再不加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个民族,这个国家就要面临危亡了。
2.4 相信未来是充满希望的一部分网民指出“彭宇案”虽然伤了老百姓的心,但绝不能让“彭宇案”击垮我们的梦想,而要让“彭宇案”成为我们构筑梦想新的起点。
“其实每个人都有一个善良的心,真善美仍是社会的主流,也是我们一直致力追求的目标,不能因为‘彭宇案’就击垮我们助人为乐的梦想。
”但离开有雷锋的日子,也离开了雷锋生活的淳朴年代。
呼吁过路人伸出援手时,多留一个心眼,为自己留下‘清白’的证据,也可以打一下110或120。
3 党的形象和政府公信力3.1 党的形象党的形象是党的性状特征、执政理念、执政能力和执政绩效等给社会公众留下的综合印象或看法。
党的形象通过各级领导干部、党组织和普通党员,通过党的理论、政策与作风来展示。
党的形象在党内起着团结凝聚、激励动员和教化塑造作用;在国内起着增强党的权威,提高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效率,形成对社会良好风气的导向作用;在国际上起着促进国际政党交流、输出国家形象、鼓舞世界社会主义向前发展的作用。
3.2 政府公信力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
政府作为一个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服务的组织,其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因此,政府公信力程度实际上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
3.3 政府公信力的作用3.3.1 简化社会复杂性,维持稳定的秩序作为是一种社会资本,政府公信在政府与公民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在复杂的风险社会中维持政府-公众关系的持续性,构成整个社会稳定的中枢,以某种确定性来对付不确定性,并在这种相对的确定性中培养公民对制度的信心。
政府公信作为一种主观自愿机制,与公共权力的强制机制一起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3.3.2 为公共权力提供连续的合法性基础政府公信与公共权力、政治权威是平行共生的机制,它们互相促进,为政府的存在和运行提供合法性。
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自公民的认可和支持,所以,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实际上就是某种信任。
公信政府的合法性基础是连续的、强大的,在于公民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的信任,并在这种信任关系的基础上在政府的公共权力与责任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之间营造出某种良性的动态平衡关系。
政府在这两种关系中占据行动上的主动,也就是说,政府必须以其主动的行为和对过去经验的宣传来不断赢得公民的信任,从而获得源源不断的稳定的支持。
3.3.3 为构建新型治理结构提供联结点在这个充满危机和风险的开放社会,新型治理结构的一个核心要素就是个人、组织和政府打破界限的合作。
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和政府对公民的信任,这种相互的信任使人们打破政治与经济、公域和私域的界限,进行跨领域、跨部门、跨地区的合作。
政府承担着配置社会资源的权威功能,市场则是分配社会资源的最有效的机制,各种民间志愿组织又充分展示出机动灵活的信息传送功能,而贯穿政府、市场、民间组织的主线则是以政府诚信为核心的社会诚信系统。
3.3.4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公信表现在政府忠实履行职责上,但履行职责首先涉及的就是政府职能的定位,在不越位、不缺位的情况下,依法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政府公信的最终判断权掌握在公民手中,全体公民的切身需要和根本利益决定着政府职能在不同时期的变化,只有敏锐而正确地抓住人民对政府公信的判断,政府的公信体系才能维持,表现在当下的转型时期,就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职能长期以来是增长效率优先,相对忽视了公共健康、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问题,而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包括上述所有方面在内的一个综合系统,任何一个方面的偏颇都可能造成政府的公信受到打击。
因此,政府公信的维持要求政府职能因社会环境的变化而转变。
4 我对彭宇案的态度4.1 对彭宇案的细致分析下面我来谈谈我看了整个案件经过后的思考和细致的分析,仅是个人观点。
(1)本案的唯一证人陈先生说,徐老太太曾在法庭上称不认识陈先生,当时不是他帮助的自己。
陈先生非常气愤,提出自己当时曾用自己的手机帮老太太打电话,手机里有通话记录可以证明。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却对此事一直不提,反而一再的指出彭宇没有事先说明他做好事,彭宇有明显的说谎行为。
(2)徐老太太说彭宇在扶起她时答应赔偿,要五成给五成,要九成给九成,而陈先生表示他没有听到彭宇说过这样的话,但法官对此也不闻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