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案件分析之彭宇案

合集下载

近年法院判决经典案例

近年法院判决经典案例

近年法院判决经典案例
那我给你说个挺经典的彭宇案吧。

话说有个老人在公交站摔倒了,彭宇呢,他就上去扶了一把。

这本来是好心好意的事儿,结果老人却说是彭宇把他撞倒的,就把彭宇告到法院了。

法院最后判决彭宇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这个判决可不得了啊,当时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呢。

为啥呢?因为法官在判决的时候有一些推理很让人难以理解。

法官大概的意思是,如果不是你撞的,你为啥要去扶呢?就这么个逻辑,搞得大家都很震惊。

很多人就觉得这会让那些想做好事的人都不敢去做了,毕竟谁也不想扶个人还被讹诈,还要赔钱。

从这个案子之后啊,大家对老人摔倒扶不扶这个问题纠结了好久,这也让社会风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大家在做好事之前都得犹豫犹豫,担心会惹上麻烦事儿。

再给你讲个辱母杀人案。

有个小伙子叫于欢,他母亲被讨债的人侮辱。

那些讨债的人啊,手段特别恶劣,对他母亲进行各种言语上的侮辱,甚至还有一些不堪的行为。

于欢当时就在现场,实在是忍无可忍了,就拿起刀反抗,结果造成了讨债人的伤亡。

法院一审的时候判于欢有罪,这也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很多人觉得于欢是在保护自己的母亲,是出于正当防卫啊。

后来经过二审呢,法院重新考虑了案件的各种情况,包括当时于欢的心理状态,讨债人的恶劣行为等等因素,最后减轻了于欢的刑罚。

这个案子就体现了法律既要维护社会秩序,又要考虑人情伦理的复杂性。

它让大家看到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在判决的时候要综合考量很多实际的因素。

中国法律离谱案例分析(3篇)

中国法律离谱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然而,在某些案例中,中国法律却呈现出离谱的现象。

这些案例不仅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和合理性的质疑。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法律完善和公正性的关注。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彭宇案彭宇案是指2006年发生的南京彭宇扶起摔倒老人反被索赔的事件。

当时,彭宇扶起一位摔倒的老人,老人却反指彭宇将其撞倒,并要求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彭宇赔偿老人4.5万元。

这一判决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认为法律对彭宇过于苛刻,而对老人过于宽容。

分析:彭宇案暴露了我国法律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一方面,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不足,导致他们在行善时顾虑重重;另一方面,法律对受害者的赔偿要求过于宽松,容易造成道德风险。

2. 案例二:李某某强奸案2013年,李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然而,在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的母亲提出申诉,称李某某并非强奸,而是因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法院最终改判李某某无罪。

分析:李某某强奸案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一方面,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法律对性侵案件的界定模糊,容易造成误判。

3. 案例三:马某某交通肇事案2016年,马某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马某某多次提出申诉,称自己并非故意肇事,而是因为疲劳驾驶。

法院最终改判马某某有期徒刑5年。

分析:马某某交通肇事案反映了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的宽松态度。

一方面,法律对交通肇事罪的界定过于模糊,容易造成误判;另一方面,法律对被告人的赔偿要求过高,导致被告人即使改判,仍需承担沉重的经济负担。

4. 案例四:张某某盗窃案2018年,张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然而,在服刑期间,张某某多次提出申诉,称自己并非故意盗窃,而是因为生活所迫。

法院最终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

关于彭宇案

关于彭宇案

1、通过彭宇案,如何理解司法判决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我们可以看到,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都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

但在媒体的渲染之下,它竟然成了“司法不公”的典型,并被称为引起社会道德的滑坡。

可见,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相互背离的情况,有时候法官对案件的裁判从形式上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但实质上其裁判结果并不公平,仍然有失公正。

司法裁判对社会的指引作用、预测作用和教育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仍是缺位的。

我们可以通过“彭宇案”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

一、判决的推理过程。

由于警方在事发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整个审理过程因为事实认定不清走了很多弯路。

从一审判决看,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认为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

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

显然,法官运用这样一种“人性恶论”进行推断,背离了主流价值观,极易引起人们的反感。

这和上海“钓鱼执法”时执法人员说“他胃痛关你什么事”的推论,真是有“异曲同工之妙”。

在西方庭审制度中,有“疑点利益归嫌疑人”一说,而我们的判决,却是,不断从“人性恶”的角度不当揣度嫌疑人,这自然会给人们以不良的暗示,似乎走上法庭,就不是被法律客观公正保护的对象,接受的的也不是基于真实事实证据的合理推测,而是主观恶意的揣测。

二、举证责任问题。

对于这类案件,双方各执一词时,证明撞到事实的举证责任问题究竟应由谁来承担,是搀扶的一方还是跌倒的一方,而在“彭宇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更多的责任似乎在搀扶的一方。

法律逻辑论文之彭宇案件(3篇)

法律逻辑论文之彭宇案件(3篇)

第1篇摘要:彭宇案件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及道德伦理、法律逻辑等多重因素。

本文通过对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彭宇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06年,彭宇在公共场所被车辆撞伤,事后被指责为肇事者。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侵权责任的认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本文将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对彭宇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侵权责任认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彭宇案件的法律逻辑分析1. 侵权责任认定(1)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彭宇案件中,侵权行为是指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彭宇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侵权责任。

(2)损害事实的认定彭宇在事故中受伤,损害事实明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损害。

因此,彭宇在事故中遭受的伤害应认定为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认定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车辆驾驶员的侵权行为与彭宇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关系(1)道德责任在彭宇案件中,车辆驾驶员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也违背了社会公德。

根据道德伦理,车辆驾驶员应承担道德责任,对彭宇表示歉意。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车辆驾驶员在彭宇案件中应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往往相互交织。

一方面,道德责任可以作为法律责任认定的依据;另一方面,法律责任可以作为道德责任承担的前提。

3. 法律逻辑的运用在彭宇案件中,法律逻辑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范的适用法院在审理彭宇案件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进行认定。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

彭宇案的法理学分析案例简介: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寿兰在公交车站摔倒,彭宇自称上前搀扶、联系其家人并送其至医院诊治,属见义勇为,并非肇事者。

随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将其撞倒并向其索赔。

双方对簿公堂。

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给付老太太损失的40%,二审和解结案。

此案在社会中引起强烈反响,此后类似彭宇案的各种版本在各地出现,引起民众对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搀扶的激烈讨论。

“彭宇案”已经过去将近7年了,可是有关“彭宇案”的争论却从来没有平息过,一方面是从那以后类似事件频繁的发生,另一方面是此案俨然已成为人们掩饰自身道德缺失的武器,见死不救的事件也开始遍布各大报纸的头版头条,此案中蕴含的道德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一.对道德危机与法制建设的反思彭宇案的发生使的法律与道德两个看似相同的概念被舆论推到了风口浪尖,有关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探讨也是不绝于耳,到底道德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今的法律是否完善呢?首先我们先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入手来加以分析: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

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

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

二者的关系具体可以表现为: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彭宇案PPT课件

法经济学分析案例彭宇案PPT课件
第3页/共6页
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2、产生了负的外部性
“彭宇案”曝光后,引进社会各界的 广泛讨论,为什么一个普通的案子会引起这么 大的社会反响?因为它使普通大众对社会公平 感的降低。
“彭宇案”后,腾讯网对“该不该扶 摔倒在地老人”发起了投票,近13 万名网友 进行了参与,其中有 62.54%的网友选择了 “绝对不会,怕惹麻烦”;有 33.45%的网友 认为,应该先理性判断,再作决定;仅有 4.01%的网友觉得,肯定应该扶老人,认为 “这是起码的公德”。
可见,“彭宇案”的负外部效应很大。
第4页/共6页
对“彭宇案”的法经济学实证分析
3、增加了交易成本
“彭宇案”后,一位 92 岁的老太太 摔倒在南京解放南路人行道上,过往行人无一 理睬。魏永玲从旁路过,只好拉住 9 名路人见 证老人摔倒与她无关,然后打电话报警。
“彭宇案”中根本不需要别人见证马 上可达成的一个简单交易,现在却需要找 9 名 路人作证才能实施,可见,“彭宇案”的负面 影响使得交易成本明显增加。
第5页/共6页
感谢您的观看!
第6页/共6页
“彭宇案”案情简介
2007 年 1 月 4 日,徐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以 彭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 13.6 万余元, 而彭认为其没有和徐发生碰撞,其搀扶徐是做好事。经过三次开庭, 法庭仍无法查明徐如何跌倒。2007 年 9 月 5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对彭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从常理分 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认为彭“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如果彭是 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 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未 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据此,法院裁定彭补偿 徐 40%的损失,即 45876 元,10 日内给付。

彭宇案的法逻辑批判

彭宇案的法逻辑批判

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批判彭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张判决书,不仅在被告、证人陈二春看来难以接受,而且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中国人当下道德底线的沉沦与司法正义的泯灭,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则”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质疑并进行了无情的批判。

但这些评论或批判大都对该判决书的不可接受性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即只知道法官的推理是错误的,但不知错在那里,为什么是错误的?如果不能将其所犯错误全面、准确地揭示出来,不能说明其错误之所在以及具有何种危害,仅仅说该判决的推理技术是极其低劣的,其说服力是极其有限的,这对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论证水平并无太大助益。

基此理由,本文试图用法律论证的逻辑规则、证据规则和论辩程序规则对该判决书进行检验,将其错误揭示出来,阐明它不具有可接受性的正当理由。

一、对该判决书的逻辑检验要用法律论证理论对该判决书进行评价,首先必须将该判决书所使用所有的推理展示出来,再按照法律论证理论的原理、方法进行评判。

(一)该判决书的内部证成[2]及其评价1.判决结论的论证结构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小前提: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

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某小案件大影响——彭宇案判决书地逻辑分析报告

某小案件大影响——彭宇案判决书地逻辑分析报告

小案件大影响——对某某“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分析彭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某某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X判决书,不仅在被告、证人陈二春看来难以承受,而且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中国人当下道德底线的沉沦与司法正义的泯灭,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如此〞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质疑并进展了无情的批判。

但这些评论或批判大都对该判决书的不可承受性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即只知道法官的推理是错误的,但不知错在哪里,为什么是错误的?如果不能全面地将其所犯错误准确地揭示出来,不能说明其错误之所在以与具有何种危害,仅仅说该判决的推理技术是极其低劣的,其说服力是极其有限的,这对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论证水平并无太大助益。

本文试图用法律论证的逻辑规如此、证据规如此和论辩程序规如此对该判决书进展检验,将其错误揭示出来,说明它不具有可承受性的正当理由。

一、对该判决书的逻辑检验要用法律论证理论对该判决书进展评价,首先必须将该判决书所使用所有的推理展示出来,再按照法律论证理论的原理、方法进展评判。

〔一〕该判决书的内部证成与其评价1.判决结论的论证结构大前提:《中华人民某某国民法通如此》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如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小前提: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

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同时,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本次事故双方均不具有过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果单从彭宇与徐老太的陈述、陈二春的证言来看,本作者认为,此案可以初步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真伪不明,究竟彭宇与徐老太相撞还是未相撞,真伪不明。

按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来看,“谁主张,谁举证”,既然是徐老太主张向彭宇索赔,理应当由徐老太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徐老太不能证明彭宇撞伤她,则举证不能的后果只能由徐老太承担,也就是说,徐老太应当承担因为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在案件的第二个辅助推理中,法官认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

在这里,法官的逻辑就是:只有抓住撞到原告的人,他的行为才能称作见义勇为行为,现在彭宇没有抓住撞到原告的人,所以,他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

被告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行为我们姑且不论,但是,见义勇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不能说只有抓住撞倒原告的人的行为才是见义勇为行为。

本案中,由于被告没有看见原告是如何倒地的,所以,被告所能做到的也仅仅就是将原告扶起来。

而且原告即使是被他人撞倒的,被告也看见了,但原告此时更需要的是扶助。

至于被告是选择扶助原告或抓住肇事者,则完全取决于被告的意愿。

如果法官只将是否抓住撞倒原告的人当作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就是见义勇为行为的标准,由于被告没有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只是好心相扶,这只能说明被告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行为。

从彭宇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行为,是推不出原告就是被彭宇撞倒的这个结论。

法官的第三点推理,判决书称:“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

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

彭宇没有在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提出见义勇为的抗辩理由,那么他提出了什么抗辩理由?如果他没有提出抗辩?可以推定其默认原告之所主张的事实。

本案法官能将这种答辩的时机作为推理的依据,确实很有启迪,有创新精神。

问题是以目前现行民事诉讼法来讲,我国没有强制答辩制度,彭宇答辩还是不答辩,他如何答辩,他什么时候答辩,并没有法律强制规定,当然也无所谓不利后果,所以,从法律上,本案判决据此推理不具备合法性。

第四个辅助推理中,法官认为,“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

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

法官要求被告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

这里法官犯了“倒因为果”的逻辑错误。

因为,只有当原告及其家属在公交站台上向被告借钱的时
候,被告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提供证明才是可能的。

但现在,原告及其家属向被告借钱的地点是医院。

法官要求那些没有看见借钱过程的其他人为彭宇提供证明,这在逻辑上、物理上可能吗?答案当然是不可能的。

因为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可能就事先知道原告会向被告借钱并且被告会要求他们提供证明而一直等在公交站台上。

所以,法官这里提出的要求是让被告干一种不可能完成的事情,是极端无理的。

但由此笔者推断法官的思维是极端混乱的,颠倒因果、混淆是非。

本案中的另一个主要争议点就是,彭宇在医院给原告的两百元钱到底是借款还是现行支付的赔偿款。

法官认为,“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表面看来,这个命题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其实应该是一个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即:“只有撞了人的人才会先行垫付款项”。

法官这里将必要条件当成了充分条件,是错误的。

笔者认为,法官的推断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成立:被告承认原告是被自己撞伤的,而且自己也愿意承担责任。

本案中,自始至终被告都不承认原告是被自己撞伤的,那么按照法官的逻辑,就应该认定这两百元钱并非是“先行垫付款项”了。

所以,法官的这个推论是不能成立的。

法官在这里将自己的看法强加给了被告,因而认定该款项不是借款而是赔偿款。

因此,这里法官又犯了“预期理由”或“虚假论据”的逻辑错误。

同时,法官在这里又有“循环论证”之嫌:用“撞伤他人”
证明那两百元是“先行垫付款项”,又用这两百元是“先行垫付款项”证明被告“撞伤了原告”。

由于原告是被被告撞倒的这个命题的真实性并没有得到证明,所以,“这两百元不是借款而是赔偿款”也就没有得到证明。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本案的判决从证据上讲,真伪不明,基本事实不清,确实存在问题,所以我认为这份判决是错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