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法律与道德的碰撞
典型刑事案例教育(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然而,一些犯罪团伙却趁机滋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某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盗窃团伙案件,该案涉及人数众多,作案手段多样,社会影响恶劣。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概述2019年,某市发生多起盗窃案件,涉及多家商场、居民小区和企事业单位。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这些案件均与一个盗窃团伙有关。
该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有组织、有预谋地进行盗窃活动,作案手段隐蔽,给案件侦破带来了很大难度。
经过深入调查,公安机关发现该团伙成员共有20余人,分为盗窃组、销赃组、看风组等多个小组。
盗窃组负责实施盗窃,销赃组负责将盗窃来的财物进行销赃,看风组负责在盗窃现场附近进行监视,确保盗窃活动顺利进行。
三、犯罪过程1. 盗窃阶段:盗窃组成员事先踩点,了解目标地点的安防情况,选择作案时机。
在作案过程中,他们通常采取撬锁、翻墙等方式进入目标地点,盗窃现金、电子产品等贵重物品。
2. 销赃阶段:盗窃得手后,团伙成员将赃物运至销赃组指定的地点,与销赃人员进行交易。
销赃人员通过低价收购赃物,再将赃物进行倒卖,从中获取利润。
3. 看风阶段:看风组成员负责在盗窃现场附近进行监视,一旦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行动,立即通知其他成员撤离现场,避免被抓捕。
四、侦查过程1. 收集线索: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视频监控等方式,收集了大量案件线索。
2. 锁定嫌疑人:通过对线索的分析,公安机关锁定了盗窃团伙的主要成员。
3. 抓捕行动:在充分掌握证据的基础上,公安机关开展了抓捕行动,成功抓获了20余名团伙成员。
五、案例分析1. 团伙作案特点:该盗窃团伙成员众多,分工明确,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隐蔽性。
团伙成员之间相互信任,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作案手段多样,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2. 作案动机:团伙成员多为年轻人,受物质诱惑,追求享受,将盗窃作为获取非法收入的主要手段。
经典法律案件及看法感悟(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的经典法律案件。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在街头目睹一起车祸,救助了伤者徐老太。
然而,徐老太却诬陷彭宇撞伤了她,并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
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彭宇赔偿徐老太4万余元。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责任认定:彭宇是否应该赔偿徐老太?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三、法律反思1. 责任认定:此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从道德层面来看,其行为值得肯定。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彭宇并未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彭宇赔偿,是对“好人难做”现象的一种讽刺。
这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质疑。
2.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本案中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导致案件审理过程复杂。
这提醒我们在证人证言的采信上要慎重,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社会道德: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密切。
本案中,彭宇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但法律却判决其承担责任。
这反映了我国法律在道德层面的不足。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法律与道德的融合,使法律更好地体现社会道德。
四、人性感悟1. 好人难做:本案中,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救助徐老太,却反被诬陷。
这反映了社会道德的缺失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
我们要在日常生活中弘扬正能量,关爱他人,传递社会道德。
2. 法律与人性的冲突:本案中,法律判决彭宇承担责任,反映了法律与人性的冲突。
我们要在尊重法律的同时,关注人性的需求,使法律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3. 法律的公正与公正:本案中,法院判决彭宇赔偿,虽然符合法律程序,但未体现法律的公正。
我们要关注法律公正,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有力武器。
五、总结《南京彭宇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法律案件。
通过对该案件的反思,我们应关注法律公正、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
南京彭宇案的法理与道德分析

赶忙去扶 她 了, 不一会 儿 , 另一位 中年男 子也看到 了 , 也主动 过来 之 后激 起全社 会 的公愤 , 会上 要求 判张金 柱死 刑 , 社 媒体 也大肆
社会 事件 , 论应 当理性 而 不J 入任 何 个人感 情色 彩 。 样才 能 评 J u 这
的报 道 , 个案 件就被 呈现 在广 大群 众面前 。 关案情 也变 得清 这 相 只是 案件 中涉 及的部 分事 实无法 确 认 。此 案 中, 双方都 此案 自被 媒 体曝光 之 日起 就受 到 了网 民及 社会 各 界人士 的 晰起 来 , 法 0 广 泛关注 , 各大媒 体密切 关注 案件 进程 , 并及 时披露 相关信息 , 为 无法 提供 有利于 自己的证据 , 院无法 判 断案件 的事 实 。 社 会客观 了解 案件 及其 发展提 供 了途 径。审前 、 审后相 关评论 、
然而在 法院还 未做 出判 决之前 , 闻媒 体 已经 在主观 上给这 新 然 质 疑纷纷 出现 , l 了一 场道 德与 法律 的探讨 。 弓起 以下仅 对该案 件 个案 件下 了定论 , 后通过 各 自的途径将 自己的主 观判 断传达给 在此 基础上 , 形成 了大众 的观 点 。 就 进而 作 两点分析 : 1新 闻媒 体作 为社会监 督的一 种形式 , () 其对社 会事 读 者或关 心事件 的人 。 件 报道 的客观 性与 否对 于 民意与 法律 的重要 影响 ;2 国 民的情 对 案件产 生一 定程度 上 的影响 。 () 民意是 一个 开放性 的词 条, 在不 同 的地域有 不 同的含 义 。 简 理 法观 念在 本案 中的简 要分 析 。 而 言之 , 是民众 之意 见 。在 实践 中 , 民意 与法 院判 决有着 相互 影 ( ) 闻媒 体 及 民意对 于 法律 的重要影 响 一 新 1 闻媒 体是法 律监督 的一 种方式 。 . 新 公权 力无论 产生 于公 民 响的 作用 。 在这 里 , 仅从本 案件 出发做 相应 分析 。基于相 关新 闻
当道德与法发生碰撞——由“彭宇”案所引发的思考

了形式理想的特点, 法律必须关注普遍性和一般性, 因此, 法律和道德
在 许 多场 合 发 生 了直 接 的冲 突 , 体 表 现 为 两种 情 况 : 种 情 况 是 合 具 一 法 但 不合 理 , 一 种 情 况是 合 理 却 不 合 法 。 另
在第一种情况下, 某种 行 为 依 据 法 律 是 合法 的 , 是 为 主 流 社 会 但
中图分类 号 : 9 0 D 2. 4
纠纷发生在南京的一个嘈杂无序的公交车站牌底下, 一个小青年 ( 彭宇) 看见一位老太太跌倒 了, 赶忙上去搀扶 。结果, 老太太一 口咬 定是彭字把她撞倒 的, 并于 2 0 0 7年 7月将彭宇告上法庭, 称对方撞倒 自己, 要求其赔偿 十几万元的损失。 彭宇 ̄ Y 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 .4 f: J 太, 将她扶起并送她去医院, 却反被 诬。2 0 0 7年 9月 5日, 南京市鼓 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裁定彭字补偿原告 4 86元 , O 57 l
is德语为 Ehk 均源于希腊文 ehk , c, ti, tie其原义也为习惯。
在 现 代 中 国 , 德 与法 已经 分 离 开 来 , 道 是有 别 于 法 的 人 们 的 一种
这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 , 例如, 某男青年在村子里无恶不作, 并且长
期 虐待 老 人 , 父 不 堪 忍受 , 其 于是 将 其 子 杀害 , 村人 联 名 上 书 要求 法 其 官从宽处理。 ( ) 何 解 决 道德 与 法之 间 的矛 盾 二 如 第一 , 强道 德 与 法之 间 的 一致 性 , 互调 节 , 加 相 以减 少 二 者 之 问的
日 内给 付 。 判 决 书 一 下达 , 时 间 在 社 会 中产 生 了极 大 的 反 响 , 人 一 助 为 乐 反 而 受 到 法律 的制 裁 , 是 。 们 对 法 律 的价 值 观 以 及 道德 观 产 于 人 生 了怀 疑 , 当道 德 与法 发 生 碰撞 , 如 何妥 善 的 处理 , 能使 整 个 社会 该 才 向着 和 谐 、 善 的 方 向 发 展 友
彭宇案件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南京一个叫彭宇的小伙子,主动扶起一个摔倒的老太太,又应老太太的儿子恳求,协助送老太太去医院,老太太儿子说自己带的钱不够,他又掏出200元钱替老太太垫付住院费。
然而就在彭宇准备离开时,老太太突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她,彭宇当然不会承认,老太太的儿子立刻报了警。
此后又一纸诉状将彭宇告到法院,要求赔偿。
本来是见义勇为的彭宇却遇到这样的负心人,其沮丧的心情可想而知。
但可气的是我们南京鼓楼区法院,在老太太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被彭宇撞伤的情况下,在派出所的对彭宇有利的笔录离奇丢失、派出所所长提供虚假证据、被当场揭穿的情况下,在老太太明显说谎(老太太不承认认识当时在场的陈姓证人,但陈姓证人当时给老太太的儿子打了电话,有通信公司的记录为证)并被证明的情况下,仅凭推理就判彭宇败诉,赔偿原告四万五千多元!请看判决的理由:1、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脱。
按常理,彭宇应该是去抓撞人者,而不是去扶老太太。
既然不去抓肇事者而是去救助老太太,那很有可能就是肇事者。
2、彭宇是第一个下车,从常理分析,其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3、根据常理,在徐老太的家属到来后,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让老太太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
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
简单概括一下就是: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管人家的事情?不是你撞的,你就不要去管。
在号称礼仪之邦的中国,这样的荒唐理论竟然也能存在!荒唐的判断依据当然会得出荒唐的判决结果。
消息一出,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几乎一边倒支持彭宇,猛烈抨击老太太的道德丧失,抨击法院的荒唐判决!更有热情的网友启动所谓的“人肉”搜索,公开了徐老太太、徐老太太的儿子以及主审法官的家庭住址和电话,立刻这些电话就被打爆了!其实,如果老太太是一个普通百姓,仅仅是恩将仇报,众人谴责一下也就过去了,也可能不会有那么大的反响。
论法律与道德的背离——由彭宇案所想到的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 rd d s y d r ui s T aeI ut n s n r
21 年第 l 01 7期
论 法 律 与 道德 的背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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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彭宇 案 所 想 到 的
梁 梭
( 南财经政法 大学 , 北 武汉 407) 中 湖 3 0 3
有 这 样 的 判 例 高 悬 在 上 , 此 谁 还 敢 做 好 人 好 事 呢 ?“ 人 从 救 了 。2 0 年 轰 动 一 时 的 彭 宇 案 中 的 一 审 南 京 市 鼓 楼 区 法 院 有 风 险 , 动 需 谨 慎 ” 有 可 能 成 为 大 多 数 人 的 选 择 。果 真 07 行 很 演 绎 了现 代 版 的 阿 Q , 院 “ 常 理 分 析 , 宇 与 老 太 太 相 如 此 , 们 这 个 社 会 将 会 变 得 何 等 的 可 怕 ? 法 从 彭 我 撞 的 可 能 性 比 较 大 ” 判 决 书 还 称 如 果 彭 宇 没 有 撞 倒 老 太 , 造 成这 一 道 德 创 伤 的 问题 在 于 法 官 的 彭 宇 案 引 发 出 的 法 律 与 道 德 的 激 烈 碰 撞 引人 深 思 , 由 浅谈 彭 宇 案 对 普 通 民 众 道 德 的 冲 击 以 及 造 成 这 个 巨 大 冲
.
击 的 自由 心 证 制 度 之 缺 陷 。
关 键 词 : 由心 证 ; 德 ; 法 公 正 自 道 司 中图分类号 :9 D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1 1—2 00 1 7— 18 2 1 ) 70 5 —1
定 想 引 诱 野 男 人 ; 男 一 女 在 那 里 讲 话 , 定 要 有 勾 当 一 一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法律经典案例评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居民彭宇与徐老太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徐老太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为“南京彭宇案”。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06年11月20日,彭宇与徐老太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交通事故。
彭宇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2. 诉讼过程:徐老太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彭宇辩称,他只是帮忙将徐老太扶起,并非肇事者。
此案在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均引发了广泛关注。
3. 一审: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彭宇不服提起上诉。
4. 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5.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改判彭宇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事实认定: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认定彭宇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事实上,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
2. 法律适用:在“南京彭宇案”中,原审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彭宇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帮助徐老太就医,并不能证明其就是肇事者,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3. 社会影响:“南京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一方面,此案反映了社会道德观念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此案也引发了人们对见义勇为行为权益保障的关注。
在此案中,彭宇虽然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但最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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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法律与道德的碰撞
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
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
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却经常出现法律与道德相碰撞的情况。
下面就是一个法律与道德相碰撞的著名案例“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一、
是否相撞;二、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
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然而这件轰动一时的案子居然出乎所有人的预料,悄无声息的和解了。
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两会新闻中心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时透露,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我们暂且不管该案为何会达成和解,而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分析此案。
此案中,我们必须确定老太太是自己摔倒的还是被彭宇撞倒的。
这是本案重中之重,同时也是本案定案的前提。
是必须证实的,而不能靠推测。
如果是老太太自己摔倒的,那么不仅不能对其进行惩罚,当事人及其家属还应该向他道歉致谢,社会也应该支持和鼓励,并加以弘扬,而老太太及其家属这种恩将仇报的行为则应该受到谴责,以维护道德和法律的尊严;反之,如果是其将老太太撞倒,则其应该负担全部的医疗费用及相应的康复疗养费用。
而法院更
不能光凭推测来定案,从这个角度来讲,法院的判决可谓荒唐之极,是一种相当不负责任的做法。
是对社会道德的践踏。
但是法律有它的准则,它是无情的,也不会考虑什么道德因素。
此案中,由于没有弄清楚老太太是否是被撞到,因此无论法院做出什么样的判决,都是有悖于道德的。
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该案之所以在网络和新闻媒体上备受关注,一方面是因为当前国民的法律意识提升的表现,更重要的原因却是人们在生活中也会经常碰到类似情况。
此事件发生之后,我多次听到有家长如此教育孩子,“以后碰到有人倒在地上一定不能一个人去扶,最好叫别人去,或者跟别人一起,如果附近实在没人的话就最好别管。
”由此可见这个案件对人们的影响有多大,可能有人认为这是小题大做、危言耸听,可是有这么一个先例在眼前谁能不提防。
毕竟人人都需要必要的自我保护,谁都不希望做好事还要承担所谓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这样那我宁愿不做好人也罢。
但是根据法院做出的判决,我们的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将被无情的践踏。
不可否认,当前社会的道德水准并不能令人满意。
但是,即使不是人人都以助人为乐,很大一部分人可能不会出手帮助别人,不过也不至于违背基本道德去做伤天害理的事,违法犯罪的毕竟是少数,通过撒谎的手段去伤害别人的人也不多。
所以我倾向于认为老太太及其家属即原告误会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法官在判决书说理当中阐明的社会情理,并以此为由作出不利于被告的
结论,在道德导向上确有不妥之倾向。
如果这样来认识情理,那么我们还需要发扬雷锋精神吗?就算不是雷锋,难道我们当今社会已经不能相信存在这样做好事人了?我认为,我们生活当中并不缺乏这样的好人好事,至少我们应该相信大部分人都是善良的。
大多数人也许不会像雷锋那样天天做好事,但偶尔做回好事应该不是不可能的。
而该案的判决却几乎把做好事的可能性忽略,事实上就是对当前社会的道德水准评价过低所致,而且客观上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公民做好事的积极性。
因此,在执法机关处理类似的法律与道德有一定抵触的案件时,应当慎重抉择,既要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也要兼顾道德的尊严。
而且立法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也要充分考虑道德的影响,千万不要让法律吧道德的腰给撞折了。
张刚 20083274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