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融合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融合道德和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中重要的两个概念。
道德是指人类在社会互动中形成的一种行为准则和规范,是人们内心自觉遵守的精神规范。
法律则是国家制定的一套行为规范,通过强制力量保证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公认准则。
在某些情况下,道德与法律存在冲突,但也可以进行融合,达到共存的状态。
首先,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由于个体的道德观念的差异,不同人对于同一行为可能会有不同的道德判断。
同时,法律的制定需要考虑多方利益,因此无法照顾到每个人的道德标准。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庇护难民问题。
在某些国家,法律规定不承认某些国家的难民身份,但从道德的角度看,这些人可能确实需要救助。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
然而,道德和法律并非水火不容。
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
法律往往以道德为基础,通过立法的形式将一些基本的道德准则固化为法律。
比如,法律规定不能盗窃、伤害他人等行为,这与人们普遍的道德观念是一致的。
道德为法律提供了基础,法律则通过明确的条文和制度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正。
因此,道德与法律的融合是社会正常运行的基石。
此外,道德和法律之间也存在相互影响的过程。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常常受到道德观念的影响。
当社会道德发生变化时,人们对于某些行为的认知和态度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促使法律的修改。
例如,对于同性婚姻的认同程度提高,逐渐有国家通过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这说明道德观念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同样,法律的存在也会塑造人们的道德观念。
当法律对某种行为进行严厉制约时,人们可能会认为这种行为是道德上不可接受的。
因此,在现代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融合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虽然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差异,但二者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
道德为法律提供了基础,法律则通过制定行为规范保障社会秩序。
同时,二者之间也存在相互影响的过程,道德的变化引起法律的发展,法律的存在塑造人们的道德观念。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人们常说道德和法律是一对孪生兄弟,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人们行为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道德与法律之间可能产生冲突,引发人们的思考和讨论。
本文就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展开探讨。
首先,有时候道德和法律的标准并不能完全契合。
道德凭借对善恶和公正的内在判断,通常具有强烈的个人主观性和情感色彩。
例如,在伦理层面上,救助他人被认为是高尚的行为。
然而,当法律设置条件和限制,阻碍救助行为时,道德与法律就存在冲突。
比如,有些国家的立法禁止非专业人士进行救助行为,以减少事故责任。
然而,这违背了人们的道德感,因为一个社会应该鼓励人们慷慨助人。
其次,道德和法律在职业伦理中的冲突也时有发生。
一些行业可能需要从事一些看似道德上有争议的行为,以满足法律的要求。
比如,律师在辩护时,可能需要采用一些手段以保护被告,尽管这可能与一般道德观念相悖。
同样地,新闻记者有时会面临揭示不合法行为与道德价值的矛盾,他们需要权衡社会需求与个人伦理,做出选择。
在这类情况下,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冲突局限着人们的行为选择,需要关注职业伦理以及社会利益。
此外,社会潮流和观念的变化也导致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道德的认知和价值观也在变化。
这就导致了对某些法律是否符合当前社会伦理标准的质疑。
例如,以前某些国家禁止同性恋行为,然而随着对LGBT权益的认同增加,这些法律被视为违反基本的平等原则和人权。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再代表社会的道德观念,因此产生道德与法律冲突的可能。
如何解决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呢?或许,我们可以借鉴共识伦理的概念。
共识伦理强调通过对话和合作,达成共识,而不是简单地做出对错判断。
在冲突出现时,我们可以培养理解、宽容和尊重的态度,尝试平衡道德观念和法律要求。
同时,法律制定者也需要关注社会的动态和趋势,及时更新和调整法律,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总之,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是一个思考和讨论的重要话题。
当道德和法律的标准无法完全契合,职业伦理存在困境,或是社会潮流变化导致法律与道德观念不符时,人们需要寻求平衡和解决方式。
法律和道德冲突的案例

法律和道德冲突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往往会让人感到困惑和无奈。
下面,我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法律和道德冲突的情况,以及如何应对这种冲突。
案例一,医疗纠纷。
在医疗领域,有时候医生和患者之间会发生纠纷。
例如,一位患者因为医生的疏忽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这时候法律可能会支持患者要求医生承担责任。
然而,在道德层面上,我们也会考虑到医生可能是出于良好的医疗意图,只是因为某种原因发生了失误。
这时候,我们需要权衡法律责任和医生的道德立场,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案例二,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
在一些地区,为了经济发展,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
法律可能会允许一定程度的环境破坏,但在道德上,我们更加关注环境的可持续性和保护。
这时候,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兼顾环境的可持续性。
案例三,言论自由与尊重他人。
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观之一,但有时候言论自由可能会与尊重他人的权利发生冲突。
例如,一些媒体可能会报道一些具有侮辱性质的言论,这时候法律可能会保护言论自由,但在道德上我们会考虑到这种言论可能会伤害到他人的感情。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在言论自由和尊重他人之间寻求平衡,避免言论自由的滥用。
以上案例只是几种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典型情况,实际生活中可能还有更多的案例。
面对这种冲突,我们需要理性思考,尊重法律的权威,同时也要考虑到道德的约束。
在解决这种冲突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尽量寻求一个既能满足法律要求,又能符合道德标准的解决方案。
总之,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是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处理这种冲突,以求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能够让大家对法律和道德冲突有更深入的理解,也能够在面对类似问题时,能够更加理性地处理。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及其解决方法作者:刘雄伟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古人早有界定,“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通俗的说,道德管人的心,法律管人的行。
道德催人向上,法律防人向下。
道德的下线,正是法律的上线。
构成一条德与法的“地平线”。
其上是道德的天空,其下是法律的地域。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
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
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
而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合乎道德原则法律。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
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
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
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
“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
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
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
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
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
这样的判决并未引起男方的“闹事”,双方相安无事。
这是来自执法第一线很具体的案例,问题随即而提出:在司法实践中要不要考虑道德评价标准﹖如果要,那么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该怎样取舍﹖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着作《法律帝国》中也曾举过一则案例:埃尔默用毒药杀害了自己的祖父,他知道他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了一大笔遗产,他怀疑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可能会更改遗嘱而使他一无所获,因此他杀害了他的祖父。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和道德往往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和谐的。
法律是一套由国家制定的规则和法令,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而道德则是一种普遍的伦理标准,被视为个人行为的准则。
尽管法律和道德的目标都是为了社会的利益和公正,但它们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首先,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源于其根本的不同。
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通过的,具有明确的权威和约束力,其违反可能会导致法律后果。
而道德则是由每个人内心深处的信仰和价值观所塑造的,其违背不一定造成法律责任。
例如,法律可能规定某些行为是合法的,但从道德角度来看,这些行为可能是不道德的。
其次,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可能是由于社会的变革和个人的观念差异所引起的。
社会和文化的不同可能导致对道德准则的理解和评判存在差异,这与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形成了对比。
此外,个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可能会与特定法律相冲突。
例如,某些人可能认为安乐死是一种道德上应支持的行为,但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安乐死被法律视为非法行为。
第三,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还可能源自法律的局限性和不完善性。
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因此必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局限性。
法律无法预见和解决所有情况,有时可能由于过时或不完善而与道德相冲突。
例如,某些法律规定可能违背人们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或无法充分考虑到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尽管法律和道德之间可能存在冲突,但在实际应用中,两者通常需要相互促进和补充。
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它们的制定和执行可以起到规范行为、保护权益的作用。
然而,法律的制定并不是静止不变的,它需要不断与道德观念相结合,并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进行修订和重塑。
同时,道德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道德观念的存在可以推动个人和集体行为的自律,树立起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道德准则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并为法律提供指引和约束。
在某些情况下,道德的力量超越了法律的限制,促使人们采取符合道德准则的行为。
综上所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源于它们的根本不同、社会变革和个人观念差异以及法律的局限性。
法与道德的冲突及解决

法与道德的冲突及解决一、法与道德的冲突及原因法与道德不仅有其和谐一致的一面,也有其出现冲突的可能性。
法与道德的冲突表现为两种情况。
第一,“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即法与“理”的冲突。
比如,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在诉讼过程中得不到支持;又如,证据必须经合法取得,才能在法庭上被认可为案件证据。
一个已过诉讼时效的真实的债务关系,一个有法律上瑕疵但实际上真能证明事件真像的材料,都遭到法律拒绝,这在中国很多人都会觉得合法不合理。
甚至对于两审终审制,许多人也认为合法不合理,或合理的东西得不到法律支持,所以在中国,在生效判决做出后,还有申诉制度,以后又产生人大个案监督制度等,这些都是为了求个理。
由于中国的法治基础太弱而德治文化积淀太厚,所以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这种法与理的冲突是非常明显的。
第二,“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即法与ffJ隋”的冲突。
我们通常说,“法不循情”,但道德是循情的,因此会产生这种冲突。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这里规定的知情必须作证,知情必须举报,都是法律义务,这种规定与亲情就会发生冲突,比如,丈夫做了一件违法犯罪的事,妻子马上去举报,父亲做了一件违法犯罪的事,儿子马上去报案,如果不是较严重的犯罪,这在道德上恐怕没有多少人赞扬这样的妻子和儿子,相反人们会说这很绝情。
这样的人可能在生活中被人们疏远,这是因为在道德中人情是一重要价值。
在中国古代法中,除“十恶”重罪之外,实行亲亲得相隐匿,同居相隐不为罪。
国外亦有刑事诉讼法(如美国)免除夫妻.之间的作证义务,这些应当说有一定道理。
法与道德出现冲突,主要有以下方面原因:第一,法律移植和改革,造成法与社会原来的道德发生冲突。
在有意识推动社会改革和社会变革较快的情况下,这种冲突出现较多。
道德与法律冲突

道德与法律冲突道德与法律是社会中两个不同的规范体系,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有时会产生冲突。
道德是人们内心的伦理观念和行为规范,是社会长期形成并共同认可的价值观,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
虽然道德与法律都有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差异可能会引发冲突。
首先,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可能出现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
法律的制定通常由政府或相关机构负责,而他们的决策可能受到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因素影响。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忽视一些道德原则,导致与人们的伦理观念不符。
例如,在某些国家,存在着对人权的侵犯的法律,这与许多人的道德观念相悖。
其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还可能出现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与人们的道德观念不一致的情况下。
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但有时候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不被人们视为道德的。
例如,某些国家根据特定的宗教信仰制定了歧视性的法律,对一部分人群进行限制,这被许多人视为违反基本的道德原则。
此外,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也可能出现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
法律是由政府或司法机构来执行的,但有时候这些机构可能受到腐败、权力滥用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法律的执行不公正。
这可能与人们的道德价值观相悖,让人们对法律的合理性产生质疑,甚至对整个法治体系失去信心。
然而,尽管道德与法律之间可能存在冲突,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仍然是社会的基本规范,可以维护秩序和公正。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使得社会秩序得以维持。
同时,法律的存在也可以起到约束人们行为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道德规范的不足。
此外,道德和法律并不是完全独立的。
在许多情况下,法律会受到道德观念的影响,在立法过程中会考虑到人们的伦理需求。
另外,道德也可以对法律的改善和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通过道德的批判和反思,可以推动法律的进步。
总结起来,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它们视为对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及其解决方法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及其解决方法作者:刘雄伟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古人早有界定,“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通俗的说,道德管人的心,法律管人的行。
道德催人向上,法律防人向下。
道德的下线,正是法律的上线。
构成一条德与法的“地平线”。
其上是道德的天空,其下是法律的地域。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
法律规范之所以为广大的民众所遵守,不仅仅是因为在这些规范的背后隐藏着所谓的国家强制力,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
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
而法律凭借着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人们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而遵守合乎道德原则法律。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
中国的道德至上思潮盛行只是表明人们企图摆脱法律的拘束以求更随心所欲地实践道德、弘扬道德。
人们并不是以崇尚道德来追求一种更趋于合理、科学。
德国大哲人黑格尔曾有过如下论断:在中国人心目中,他们的道德法律简直是自然法律——外界的、积极的命令——强迫规定的要求——相互间礼貌上的强迫的义务或者规则。
“理性”的各种重要决定要成为道德情操,本来就非有“自由”不可。
然而他们并没有“自由”。
在中国道德是一桩政治事务,而它的若干法则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机关来主持。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请先看下面一则案例: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离婚后的一间住房应判归男方。
但如果这样下判,女方离婚后就将无所居住,显然与情不合。
于是,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将一间房隔为两半,一人一半,解决了女方离婚后的住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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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怎样看张艺谋不举报吸大麻艺人?有媒体报道称,张艺谋发现身边有个别艺人吸大麻却没举报,遭到部分舆论的质疑。
质疑无非是法律上的和道德上的,有的认为不举报吸大麻的行为违法;有的认为这虽然不违法,但也应该在道德上受到谴责。
认为不举报吸大麻的行为违法,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公民对本决定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的义务”。
其实,很多法律规定的“义务”并非是强制性的,即使不履行这种非强制性的义务也不属于违法。
“义务”是不是需要强制性执行,是由刑法规定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逃税罪”,你没依法纳税就犯了逃税罪,这就违法了,如果逃税数额大是要坐牢的。
《宪法》还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刑法》并未对不尽劳动义务的行为规定罪名,如果你是个富二代不想劳动,警察也不会来抓你坐牢。
虽然《决定》规定公民对吸食毒品的行为有举报义务,但《刑法》并未规定对不举报吸食毒品行为的刑罚,这就是一种非强制性的义务,所以,张艺谋不举吸大麻的行为并不违法。
也许有读者会问,吸毒是犯罪,张艺谋身边的人吸毒,他难道不是犯下了“窝藏、包庇罪”吗?不错,《刑法》规定了“窝藏、包庇罪”,但这个罪是这样定义的:“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如果张艺谋不知道吸大麻是犯罪,那当然与“窝藏、包庇罪”不沾边;如果张艺谋知道吸大麻是犯罪,他也并没有把吸大麻的艺人窝藏起来逃避警察的追捕,更没有向追捕的警察作假证,也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所以说,张艺谋不举报吸大麻的艺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
试想,如果张艺谋不举报吸大麻的艺人构成犯罪,那贪官的老婆孩子是不是都应该坐牢?贪官全家买豪宅豪车,投资移民国外,支出远远高于合法收入,难道他们的老婆孩子不知道这些钱是哪来的?从法理上讲,任何人都没有“自证有罪”的义务。
国外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第一句话就是“你可以保持缄默”,是不是犯罪要让事实证据说话,由陪审团裁决,而不是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决定,这就避免了像内蒙“呼格案”那样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冤案。
既然是犯罪的人都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那犯罪的人的亲属或身边的人是不是有道德义务揭发他的罪行呢?美国有一对巴尔杰兄弟,哥哥叫詹姆斯,弟弟叫威廉姆。
詹姆斯犯下杀人、贩毒、抢劫银行、组织黑社会等31项罪名,1994年12月23日逃到波士顿后一直未被警方抓获,是被联邦调查局列为仅次于本·拉登的十大通缉犯之一,臭名昭著。
而詹姆斯的弟弟威廉姆先后任马萨诸塞州参议院主席和马萨诸塞州大学校长,口碑不错。
1995年,时任州参议院主席的威廉姆根据别人的安排与潜逃的哥哥通了一个电话,在警方调查时,他拒绝提供哥哥的任何信息。
警察问他:“你与哥哥通电话时为什么不劝他自首?”威廉姆答道:“让哥哥自首不符合他的最佳利益。
”检察官坚持要威廉姆提供他哥哥的隐匿地点,并说:“难道你对哥哥的忠诚要大于对马塞诸萨州人民的忠诚吗?”威廉姆这样回答:“我爱我哥哥,对我哥哥有一种诚实的忠诚,我没义务帮助任何人去抓他。
”这个法律与道德冲突事件,在社会上争论了很久。
2003年9月1日,虽然威廉姆根据当时的马塞诸萨州州长米特·罗姆尼的要求,辞去了他当时担任的马塞诸萨州大学校长职务,但他也没有以“妨碍司法罪”受到法律追究。
2011年6月22日,81岁的詹姆斯在加利福尼亚州圣塔莫尼卡市被捕,并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判处终身监禁。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法律和道德的界线并不总是清晰的。
法律源于道德,也必然孕育着道德,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可以重新退位到道德,“紧急避险权”就是如此。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讲,一个被饥饿折磨到极限的人,他有权去偷一块面包来保护自己的生命。
虽然面包店的老板受到了财产损失,但不能判这个偷面包的人有罪,否则就不公正。
法国大文豪雨果的《悲惨世界》里写道,冉阿让为给饥饿中的孩子偷一块面包坐了十九年的大牢,他对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制度给予无情的批判:“在一个黑暗社会里,应该受到惩罚的不是犯罪的人,而是制造黑暗的人。
”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其他任何权利都依附在生命权上,生命没有了其他权利也就化为乌有。
所以,人的生命权是法律最优先保护的权益——当饥饿威胁到生命时,拿别人的面包吃属于紧急避险,这种行为只是有限度地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并未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他人生命,这不属于违法犯罪。
现在就可以回答本文提出的问题:张艺谋不举报吸大麻的艺人应该受到谴责吗?不应该。
首先,张艺谋没有违法;其次,张艺谋没有道德上的义务举报自己的演员。
巴黎遭恐怖袭击你最担心谁?爱和义务是有层次的2015年11月13日夜间,法国巴黎遭到连环恐怖袭击。
翌日,法国官方确认该恐怖袭击造成129人死亡、352人受伤,其中99人重伤。
不少中国人得知巴黎遭恐怖袭击后的第一反应就是“有没有中国人遇难”。
其他国家的人也是如此,危难关头首先想到的是自己同胞,而不是其他国家的人。
某地发生天灾人祸,其他地方民众为灾民捐款赠物,媒体总爱用“大爱无疆”这个词形容人的无私的爱。
作为鼓励人们行善积德的词,这样用当然没问题。
事实上,爱是有疆界的。
不然,为什么在巴黎遭恐怖袭击后,我们不首先问“有没有美国人遇难”、“有没有越南人遇难”、“有没有肯尼亚人遇难”?英国哲学家休谟认为,人只对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对象产生确定的情感。
人的血缘关系越近,情感就越深厚;反之,人的血缘关系越远,情感就越浅薄。
这一哲学命题并不难理解,一个人对家庭成员的爱胜过对邻居的爱,对邻居的爱胜过对社区内其他成员的爱,对社区内其他成员的爱胜过对本国其他地区的人的爱,对本国其他地区的人的爱胜过对外国人的爱。
所以,外国发生灾难,国人必然要问“有没有中国人遇难”;国内某一地区发生灾难,某个社区的人就会问“有没有本社区的人遇难”;自己的社区发生灾难,首先想到的就是自己的家人有没有人遇难。
这是人之常情,没有人认为这是自私的表现。
爱必然伴随着义务。
你爱你的子女,就要对未成年子女尽到抚养义务;你爱你的亲友,就要对贫困的亲友尽到救济义务,如此等等,随着血缘关系的疏远,爱也越来越淡漠,所承担的义务也越来越稀少。
孟子讲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爱和义务是有先后次序的,先把自己的父母赡养好,有余力再去赡养别人的父母;先把自己的孩子抚养好,有余力再去抚养别人的孩子。
母亲不奶自己的孩子而去奶邻居的孩子,儿子不赡养自己的父母而去赡养别人的父母,丈夫不亲近自己的妻子而去亲近别人的妻子,这可谓“大爱无疆”,但这种畸形的“爱”不会被社会文明所推崇,因为它会搞乱家庭、社会伦理关系,甚至让家庭这个社会的细胞破裂,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按照爱和义务的层次行事就符合道德要求。
一个人先照顾好自己的家庭成员,然后再向社会上行善,这符合道德要求;一个国家自己的人民富裕了,然后拿出一部分财富让不富裕的外国人民分享,这符合道德要求。
很多国家的社会福利只提供给自己的国民,这在道德上也无可指责,因为社会福利是靠本国居民的纳税支撑的,不能让外国人轻而易举地占用。
就是继承遗产也“内外有别”,美国对本国公民配偶免除遗产税,而外国人配偶就不得享受此项免税。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如果一个国家给自己的国民的待遇和给外国人的一样,那它还怎么让自己的国民爱国呢?可见,由爱产生的义务是相互的。
国民爱国,就要尽爱国的义务,为维持国家机构的运转就要纳税,遇到外敌入侵就要服兵役保卫国家;国家爱国民,也要尽到爱国民的义务,如给国民提供社会安全和国防,为残疾、贫困国民提供各种救助。
国家尽到了对自己国民的义务,把自己的国民照顾好了,有余力再去照顾外国人,这是符合道德要求的。
爱和义务的由近及远层次也符合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提出的伦理精神的三个范围:首先是家庭,然后是市民社会,最后才是国家。
但是,爱和义务的层次有时也会发生冲突。
美国内战爆发之初,林肯总统想任命罗伯特·李为联邦军指挥官,况且李自己也反对奴隶制,反对南方各州脱离联邦。
可李再三考虑后拒绝了林肯总统的任命,因为李的家乡弗吉尼亚州加入了南方邦联(美国内战时,北方叫“联邦”,南方叫“邦联”),让他亲手攻打自己的家乡、杀害亲人和孩子,他无法逾越道德这道坎,最终还是政治让位于道德。
李辞去在联邦军队的职务,回到南方为保卫自己的家乡而战。
当作为南方军总司令的李向联邦军队投降时,他为南方军的将士们争取了最好的待遇,被允许带走私人马匹和武器,以便回家后好播种耕田继续生活。
作为叛军总司令的李,在投降协议上签字后,骑上马逍遥地回到家乡当校长去了,既没有被定为战俘,也没有被关押。
李作为败军之将,战后声望不减反增,他的道德品质和人性光辉赢得了美国人民的爱戴,其受尊敬程度几乎与华盛顿齐名。
在美国,他的塑像到处可见,甚至还坐落在国会大厦内,许多道路、学校都以他的名字命名。
可见,当爱和义务的层次发生冲突时,按“家庭—社区—国家”的先后次序尽义务是符合道德要求的。
没有对家庭的爱,没有对自己所在社区的爱,“爱国”也只能是一句空洞的口号,正所谓“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人活着,一定要有个永恒的东西贯穿始终,这个永恒的东西就是道德,它不被利益所诱,不为权势所屈,不受政治所扰。
把道德植入你的心灵,你就过上了有德性的生活,成为一个内心自由的人。
苹果为何要竖着切那是我读大学时毕业前夕的一堂课。
教授出了一道类似脑筋急转弯的题:人们切苹果,为什么要竖着切,而不横着切呢?“因为竖着切,成了人们的习惯。
”学生们回答。
“为什么竖着切就成了习惯,而横着切就没有成为习惯呢?”教授问。
学生们各抒己见,说出了不少的原因和理由,但都没有得到教授的认同。
“人们切苹果习惯竖着切而不横着切,那是因为竖着切比横着切更方便;再有一个原因就是,竖着切开的苹果比横着切开的苹果,人们吃起来方便。
所以,给人方便的东西,才容易让人接受,让人认可,让其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和习惯。
”教授说:“同学们,你们很快就要走进社会,与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要让别人接受你们、认可你们,你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与人方便。
”救人一命有一次,汉宣帝宴请大臣。
席间,有个大臣不善饮酒,喝了几杯宣帝的赐酒后,小便失禁。
这一幕被一个太监看见了,他和那位大臣素有嫌隙,于是就大声禀告汉宣帝:“陛下,小人发现有人竟敢在宫殿上小便!”这还了得,汉宣帝一听,怒不可遏,立命卫士将肇事者绑了起来。
按照汉律,这样的事,要以“大不敬”罪名处以斩首。
宴会的气氛一下子变得异常紧张,那个闯祸的大臣酒也醒了,吓得瑟瑟发抖,但谁也不敢替他求情。
“皇上,小臣有异议!”此时,光禄大夫张安世突然站了起来,说,“有什么证据证明他身上就是尿而不是酒呢?依我看,这是他不小心弄洒了酒……”站在一旁的太监轻蔑地一笑,反问:“那你怎么知道就一定是酒洒了呢?”张安世不置可否,径直走到那个大臣身边,趴在地上,在其潮湿的裤腿处舔了起来,众人看得目瞪口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