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一、引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是我国最早成立的期货交易所之一,成立于1990年。
作为我国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期所的交易规则对于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上期所的交易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二、交易品种和合约上期所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金融期货、商品期货和股票期货。
金融期货包括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国债期权等;商品期货包括能源、金属、农产品等;股票期货则是以股票为标的物进行交易。
对于每个交易品种,上期所都会制定相应的合约,规定了交易合约的标的物、约定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单位、最小变动价位等要素。
投资者在交易之前需要详细了解每个合约的规定,以便在交易中遵守相关规则。
三、会员制度和交易权限上期所实行了会员制度,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非交易会员。
交易会员拥有全面的交易权限,可以直接参与交易;非交易会员只能通过交易会员参与交易。
投资者需要在选择交易会员时注意其资质和信誉,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障。
同时,不同的会员还有不同的交易权限,在进行交易时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相应的交易会员。
四、交易流程上期所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交易准备、开市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和收市等环节。
交易准备阶段,交易会员和非交易会员可以提前准备好交易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账户开立、保证金缴纳等工作。
开市集合竞价是交易日开始前进行的交易环节,主要用于确定开市价格,并给投资者提供参与早盘交易的机会。
连续竞价是交易日正式开始后的交易环节,投资者可以通过系统报单、询价等方式参与交易。
交易会员的报单将直接进入交易系统,非交易会员的报单则需要经过交易会员的代理执行。
收市环节主要用于确定当日交易的收盘价格,并进行交易的结算。
五、交易风险管理上期所为了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行了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
首先是合约的风险控制,上期所设置了合约的涨跌幅限制,当价格达到限制时将触发交易中断措施,以防范异常波动带来的系统风险。
上海期货交易所纸浆期货交割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纸浆期货交割细则近年来,纸浆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纸浆期货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为规范纸浆期货交易,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于近日出台了《上海期货交易所纸浆期货交割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旨在为纸浆期货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一、交货品种标准根据《细则》,上期所认可纸浆期货交割的品种为硬漂化学制浆(BEKP)与硬机械制浆(BHKP)。
交割的纸浆必须满足国家质量标准和上期所制定的交货品质规范。
硬漂化学制浆(BEKP)的交货品质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 纸浆色度不高于60度2. 可溶解物含量不超过0.3%3. 纤维长度按需求分级硬机械制浆(BHKP)的交货品质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 纸浆亮度不低于80度2. 可溶解物含量不超过0.5%3. 渗透度满足需求二、交割地点与交割方式从2022年1月起,纸浆期货交割将在上期所指定的交割仓库中进行。
上期所将定期公布合格交割仓库名单并不时进行更新。
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
交割方式由卖方选择,但须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
实物交割要求卖方将合格纸浆交付至交割仓库,买方在交割日期前提前向交割仓库支付货款并完成交收手续。
现金交割要求买方向交割仓库支付差价,并履行交收手续,不需要实际交付纸浆。
三、交割仓库管理与监管为确保交割仓库的管理与监管,上期所将监督仓库质量管理、交割品质监测和交割过程的合规性。
交割仓库要完善相应质量管理制度,并配备一支专业管理团队。
同时,上期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交割纸浆进行现场监测,确保交割纸浆符合质量标准,防止低质量纸浆流入市场。
四、交割期限与交割月份上期所规定了纸浆期货的交割期限与交割月份。
交割期限为交割日前5个工作日以内。
合约到期时,合约交割月份内最近的3个月份为交割月份。
五、交割违约处理根据《细则》,如果卖方或买方未能履行相应的交割义务,则将被视为交割违约。
如果交割违约持续3个交割月份,则将被暂停交易,并依照纸浆期货交易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第四章经纪与自营第五章交易业务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结算业务第八章交割业务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第十章信息管理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章争议处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铜、铝、天然橡胶、胶合板、籼米,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上交所交割细则(五篇模版)[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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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上交所交割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08年1月28日修订)更新日期:2006-07-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投资者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第五条实物交割必须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合约月份的16日至20日。
因最后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顺延的或交割期内遇法定假日的,均相应顺延交割期,保证有五个交割日。
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一)第一交割日1、买方申报意向。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1、买方交款、取单。
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
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投资者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经纪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四)买方经纪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投资者; 第八条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天然橡胶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必须在指定交割仓库内),须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须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见附件七)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09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09年3月27日开始实施)更新日期:2009-03-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
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一)第一交割日1、买方申报意向。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1、买方交款、取单。
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89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89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已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6月14日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条文修订对照表2.《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上海期货交易所2024年6月14日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第六条结算机构是指交易所内设置的结算部门。
结算机构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结算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控制结算风险;(二)登录和编制会员的结算账表;(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等情况;(五)处理会员交易中的账款纠纷;(六)办理交割结算等业务;(七)按规定管理保证金。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在金融市场的舞台上,黄金期货一直是备受瞩目的重要角色。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指引,确保交易的公正、透明和有序进行。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下这份细则的具体内容。
首先,交割的基本规定是整个细则的基石。
交割单位设定为 3000 克,交割应当以标准重量 3000 克的金锭进行。
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这一规定保障了交割品的一致性和可追溯性,减少了交割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在交割商品的质量标准方面,交易所规定交割的黄金应当符合国标GB/T 4134-2003 中规定的标准金锭。
金含量不小于 9995%,这一标准确保了交割的黄金具有较高的纯度和品质。
交割地点的设置也是关键的一环。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交割金库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它们必须具备良好的仓储条件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保障黄金的安全存储和准确交割。
交割流程的明确规定让交易各方心中有数。
卖方客户应当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将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而买方客户则需要在最后交割日之前将足额货款交到交易所。
在交割日,交易所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配对交割。
关于交割违约的处理,细则中也有清晰的规定。
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交付的标准仓单不符合规定,或者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都将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等。
在交割费用方面,包括交割手续费、仓储费等。
这些费用的明确规定有助于交易各方在交易前就能够准确计算成本,做出合理的决策。
同时,为了确保交割的顺利进行,交易所还对交割过程中的检验、出入库等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交割的黄金进行准确的检验和鉴定。
出入库的流程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黄金的数量和质量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不受影响。
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规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规则规范期货持续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
欢迎阅读!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规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的持续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的规定优先适用于连续交易品种的交易、结算和风险控制;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期货交易所其他业务实施细则。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持续交易的类型和时间第四条持续交易是指除上午93:00-11:30和下午1:30-3:00外,交易时间由交易所规定的交易;连续交易品种是交易所指定的期货品种。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交易日是指从上一个工作日至每日交易日结束的连续交易。
第六条连续交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连续交易时,只能通过远程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连续交易期间不要开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调整连续交易的开市和收盘时间,或者暂停交易:(一)超过10%的会员因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故障而无法正常交易;(二)参与交易的会员超过30%未能在连续交易开通前完成整个期货市场的结算或交易系统的初始化;(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连续交易期货合同的交易、结算和风险管理第八条交易日第一节是指前一个工作日开始连续交易至每日交易日第一节结束。
连续交易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开市电话拍卖,每日交易不进行电话拍卖。
如果没有连续交易,则通知拍卖将推迟至下一个交易日每日交易日开市前五分钟进行。
看涨拍卖产生的价格作为交易日的开盘价。
开盘集合竞价中未完成的申报,开盘后自动参与竞价交易。
客户的报价有效期为一个交易日,直到所有报价关闭或取消。
第九条每日结算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结算结果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之间的差额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项资金账户中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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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根据上期所公告【2012】1号)更新日期:2012-03-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在取得会员资格后,会员即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三)交易所要求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应当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2万元。
第九条协议签署后,会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
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十条协议尚未到期的,会员提出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强制撤销会员增加的交易席位:(一)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条件的;(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交易席位的。
第十三条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后,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由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第十五条交易大厅是集中交易期货合约的场所,出入交易大厅的人员为:经交易所登记批准的出市代表、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交易所特许人员。
第十六条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在交易大厅与交易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第十七条出市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三)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没有刑事处罚记录。
第十八条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提供会员法人委托书原件、出市代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出市代表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等材料。
第十九条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应当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条出市代表可以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进入交易大厅做开市准备;出市代表在交易时间内不得随意出入交易大厅,特殊情况应当经场务管理人员批准;收市后出市代表应当在30分钟内离开交易大厅。
第二十一条出市代表应当佩带有效证件、着指定的专用服装出入交易大厅。
第二十二条出市代表应当爱护交易大厅内的各种设施,严格按照交易所有关交易大厅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操作,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出市代表携带交易设备进出交易大厅应当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四条出市代表应当服从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出市代表应当将交易所文件、通知、公告等材料及时送交所在会员。
第二十六条会员应当妥善管理交易密码。
因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七条出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故迟到或早退;(二)携带器械、各种食品进入交易大厅;(三)行为举止不文明,损害、破坏交易设施,影响交易大厅内的卫生环境;(四)在交易大厅内未按要求着装;(五)未按正常程序操作交易系统;(六)在交易期间随意走动、互串交易席位、大声喧哗、打闹、玩游戏机等影响交易秩序;(七)影响其他席位的正常交易或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八)借用、盗用其他会员的电话或交易终端;(九)未经许可在交易大厅拍照、录像;(十)伪造、转借出市代表证;(十一)其他影响交易所声誉、交易大厅内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会员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出市代表离开原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出市代表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
会员未能交还出市代表证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情况,得到回执后,即可免除会员责任。
会员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交还出市代表证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原会员同意外,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
第四章远程交易第三十条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同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三十一条远程交易席位的权利和义务与场内交易席位等同。
第三十二条远程交易席位按终端装置数量分为两种形式:(一)单机式,即一个远程交易席位只配置一台终端;(二)网络式,即一个远程交易席位通过服务器连接多台终端。
第三十三条会员申请开设单机式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二)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三)配备有一定数量的计算机、通讯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五)交易量和资金量达到交易所要求的规模。
第三十四条会员申请开设网络式远程交易席位,除应当具备前条所列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二)具有双机备份的计算机系统和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以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设施。
第三十五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二)开设远程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远程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等基本情况;(四)远程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交易所应当自收到会员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申请报告作出书面批复。
第三十七条会员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进行远程交易的批复后一周内,应当与交易所签订远程交易协议书。
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三十八条会员远程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之后,由交易所组织整体测试和模拟运作。
达到标准要求和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启用起始日期由交易所通知会员。
第三十九条会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单机式交易席位改造成网络式交易席位。
第四十条开通远程交易的会员,其场内交易席位作为备用通道继续保留。
在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
会员如不委派出市代表进场,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后果自负。
第四十一条会员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
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作技术调整的,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
远程交易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
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远程交易席位予以撤销:(一)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所核准的;(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席位的;(三)管理混乱,或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开设条件的;(四)利用远程交易系统窃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五)所属会员丧失会员资格的;(六)擅自将单机式交易席位改造成网络式交易席位的;(七)交易所认为应当予以撤销远程交易席位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价格第四十三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一)开盘价。
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
(二)收盘价。
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三)最高价。
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四)最低价。
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五)最新价。
最新价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成交价格。
(六)涨跌。
涨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七)最高买价。
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八)最低卖价。
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九)申买量。
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十)申卖量。
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十一)结算价。
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确定。
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十二)成交量。
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十三)持仓量。
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
第四十四条交易指令分限价指令、取消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波动限制之内。
第四十五条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一笔成交价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
第四十六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四十七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四十八条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
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新上市合约挂盘当日涨跌停板为正常涨跌停板的二倍(交易保证金维持合约规定比例),如有成交,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如当日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和保证金。
如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交易所可以对挂盘基准价作适当调整。
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持仓的合约,交易所可以公布新的基准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