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年修订)
ih交易规则

ih交易规则摘要:一、引言二、ih 交易规则简介1.交易时间2.交易单位3.最小变动价位4.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5.持仓限制三、ih 合约规格1.合约标的2.合约月份3.交易代码四、ih 交易指令1.限价指令2.市价指令3.停损指令4.停利指令5.限时指令五、ih 交易费用1.交易手续费2.结算手续费六、ih 交易风险管理1.保证金制度2.强制平仓制度七、结论正文:一、引言ih 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ih 期货合约所遵循的交易规定。
了解这些规则对于参与ih 期货交易的投资者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ih 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
二、ih 交易规则简介1.交易时间ih 期货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 至11:30 和下午1:30 至3:00。
法定节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2.交易单位ih期货交易单位为10吨/手。
3.最小变动价位ih期货的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4.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每天ih 期货合约的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5.持仓限制投资者在某一交易日的持仓量不得超过其在该交易日之前某一时期的累计成交量。
具体持仓限制由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6.合约规格ih 合约的标的为人民币货币篮子指数,交易代码为“ih”。
三、ih 合约规格1.合约标的ih 合约的标的为人民币货币篮子指数。
2.合约月份ih 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
3.交易代码ih 合约的交易代码为“ih”。
四、ih 交易指令1.限价指令投资者可以设定一个价格,按照该价格成交。
2.市价指令投资者可以按照市场上最优的价格立即成交。
3.停损指令投资者可以设定一个触发价格,当市场价格达到该价格时,自动触发成交。
4.停利指令投资者可以设定一个目标价格,当市场价格达到该价格时,自动触发成交。
5.限时指令投资者可以设定一个交易时间,在该时间内按照指定价格成交。
五、ih 交易费用1.交易手续费投资者在进行ih 期货交易时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一、引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是我国最早成立的期货交易所之一,成立于1990年。
作为我国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期所的交易规则对于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上期所的交易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二、交易品种和合约上期所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金融期货、商品期货和股票期货。
金融期货包括股票指数期货、国债期货、国债期权等;商品期货包括能源、金属、农产品等;股票期货则是以股票为标的物进行交易。
对于每个交易品种,上期所都会制定相应的合约,规定了交易合约的标的物、约定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单位、最小变动价位等要素。
投资者在交易之前需要详细了解每个合约的规定,以便在交易中遵守相关规则。
三、会员制度和交易权限上期所实行了会员制度,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非交易会员。
交易会员拥有全面的交易权限,可以直接参与交易;非交易会员只能通过交易会员参与交易。
投资者需要在选择交易会员时注意其资质和信誉,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障。
同时,不同的会员还有不同的交易权限,在进行交易时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相应的交易会员。
四、交易流程上期所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交易准备、开市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和收市等环节。
交易准备阶段,交易会员和非交易会员可以提前准备好交易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账户开立、保证金缴纳等工作。
开市集合竞价是交易日开始前进行的交易环节,主要用于确定开市价格,并给投资者提供参与早盘交易的机会。
连续竞价是交易日正式开始后的交易环节,投资者可以通过系统报单、询价等方式参与交易。
交易会员的报单将直接进入交易系统,非交易会员的报单则需要经过交易会员的代理执行。
收市环节主要用于确定当日交易的收盘价格,并进行交易的结算。
五、交易风险管理上期所为了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行了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
首先是合约的风险控制,上期所设置了合约的涨跌幅限制,当价格达到限制时将触发交易中断措施,以防范异常波动带来的系统风险。
期货市场交易规则

期货市场交易规则期货市场交易规则是指在期货市场中,投资者在进行买卖交易时需要遵守的规定和程序。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
本文将介绍期货市场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包括合约交易、交易时间、委托方式、交易规则以及风险管理等。
一、合约交易期货市场中的交易是通过买卖合约进行的。
合约是指在未来特定日期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标的物的协议。
在期货交易中,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不同的合约进行交易,如商品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不同的合约具有不同的标的物和特点,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合约进行交易。
二、交易时间期货市场的交易时间一般分为两个阶段:日间交易和夜间交易。
日间交易是指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的正常交易,夜间交易则是在日间交易时间外的时间段进行的交易。
具体的交易时间根据不同期货交易所的规定而有所差异,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所官方网站或相关渠道查询到具体的交易时间。
三、委托方式在期货市场中,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委托交易。
常见的委托方式包括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以当前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即按照市场最优价格立即成交的方式进行委托。
而限价委托则是投资者指定一个价格进行交易,只有当市场价格达到或超过指定价格时才会成交。
委托方式的选择应根据个人风险承受能力和交易策略来进行判断。
四、交易规则期货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旨在促进交易公平和市场稳定。
在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应遵守市场规则,并严守交易纪律。
常见的交易规则包括禁止操纵市场、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禁止虚假申报等。
投资者应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则,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市场的正常运行。
五、风险管理期货市场交易涉及到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资金风险等。
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前,应了解并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
常见的风险管理方法包括合理设置止盈止损点位、控制仓位和资金风险、及时跟踪市场动态等。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三章交易大厅管理第四章经纪与自营第五章交易业务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结算业务第八章交割业务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第十章信息管理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章争议处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铜、铝、天然橡胶、胶合板、籼米,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

附件2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涨跌停板、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大户报告、强行平仓、风险警示等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
黄金、白银、石油沥青、热轧卷板、漂白硫酸盐针叶木浆(以下简称漂针浆)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铅、镍、锡、螺纹钢、不锈钢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二)临近交割期时;(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一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二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三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四铅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五镍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六锡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七螺纹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八线材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九热轧卷板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一白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三燃料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表十四石油沥青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某一期货合约达到应该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标准时(详见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交易所应当在新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的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历史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概述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的连续交易指在一个交易日内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的交易。
连续交易主要包括日间交易和夜间交易两种形式。
此文档将介绍上期所的连续交易细则。
日间交易交易时间日间交易时间为9:00至15:00,其中13:00至13:30为午间休市时间。
日间交易的具体商品按照上期所发布的市场规定执行。
交易规则•前十分钟为集合竞价时间,存在集合竞价阶段的品种,将采用价格限制的方式开展集合竞价,具体限价范围按照上期所发布的市场规定执行。
•集合竞价结束后,进入连续交易阶段,交易品种的价格按照市场需求和供给而波动。
交易价格及结算价格以成交价为准。
•日间交易中,会存在价格涨跌停板限制,价格变动达到涨跌停板限制时,交易会自动暂停,待价格波动重新进入限制范围内后,交易恢复进行。
夜间交易交易时间夜间交易时间为21:00至次日2:30,其中23:00至23:30为夜间休市时间。
夜间交易的具体商品按照上期所发布的市场规定执行。
交易规则夜间交易的交易规则与日间交易类似,但存在一些特殊规定:•夜间交易中不会存在集合竞价阶段。
•价格涨跌停板限制的限制范围会有所扩大。
注意事项•恶意炒作、扰乱交易秩序等行为会受到监管机构严格监管和处罚。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系统指令,并保证账户资金和入市保证金充足,否则会出现强制平仓情况。
•在交易完毕后,需要及时关注结算处理,保持账户资金稳健状态。
结论上期所作为我国重要的期货交易所之一,连续交易制度尤为重要。
通过深入了解连续交易细则,投资者可以更好地参与市场,提高投资效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20〕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修订条文包括《交易规则》第2.3条、第5.1.1条、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
二、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
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和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号)同时废止。
三、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5.27•【文号】上证发〔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5.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17〕24号各上市公司:近期,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根据该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公司做好《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提醒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特别应当提醒,《实施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二、在本所完成与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联合调试前,本所将根据相关临时安排,为股东办理其按照《实施细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业务。
三、本所对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规的,将按业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四、《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疑问的,请以书面形式咨询本所。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附件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工作日。
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一)第一交割日1、买方申报意向。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还允许提交厂库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1、买方交款、取单。
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
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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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品种与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品种。
上市品种的合约包括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等。
第五条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机构等。
第六条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方式、行权价格、交易代码、上市机构等。
第七条合约附件是合约的组成部分,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合约以人民币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货币计价。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
第九条经中国证监会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上市境内特定品种。
境外经纪机构、境外交易者只能从事境内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经交易所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可以直接在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条交易所会员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
第十一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应当经交易所批准,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会员的交易运作、风险管理、技术系统等提出要求,会员应当持续满足上述要求,并应当确保其技术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
第四章交易业务第十四条期货交易是指在交易所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交易所可以实行期货转现货制度。
期货转现货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将各自持有的期货合约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或者相近的仓单等交换的过程。
第十五条会员、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相应的交易席位。
第十六条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定客户准入要求和标准,督促、引导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依规处理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在为客户开户前,应当对客户进行实名制审核,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审慎选择客户并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在为客户开户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对于客户资料,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向客户提供与期货交易相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持续了解客户信息、充分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加强对客户的管理。
客户有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权利。
第十九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申请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可以按户申请交易编码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十条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客户的交易指令进行资金和持仓验证。
第二十一条交易指令包括限价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成交前可变更可撤销。
交易指令未能一次全部成交且未撤销的,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的委托进行交易。
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在受理客户委托指令后,应当及时将客户指令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计算机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
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即:当bp≥sp≥cp,则: 最新成交价=spbp≥cp≥sp,最新成交价=cpcp≥bp≥sp,最新成交价=bp在涨跌停板等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对撮合成交方式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交易指令经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交易所按照规定发送成交回报。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等应当及时将成交回报通知客户。
符合交易所业务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应当承担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
依照交易所业务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二十五条每一交易日闭市后,会员、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并核对成交记录。
会员、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提出。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对成交记录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和套利交易管理制度。
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量额度、套利交易持仓量额度由交易所审批。
第二十七条交易所根据业务需要,建立期货交易做市商制度。
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行权与履约等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会员、境外经纪机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指定存管银行等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交易、结算、交割、行权与履约等方面的资料、凭证和账册、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实行程序化交易管理制度。
会员、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以及客户等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报备相关信息。
第五章结算业务第三十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第三十一条期货交易的结算,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第三十二条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手续费、交割手续费等费用。
该等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会员应当代收国家规定由客户等上交的税费。
第三十三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保证金水平。
经交易所批准,外汇资金、标准仓单、国债和其他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可以作为保证金。
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基准计算价值、最高限额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用于担保合约的履行和会员的交易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进行期权合约交易的,期权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期权卖方收取权利金,并应当根据交易所规定交纳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客户等应当遵守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存放保证金、期权权利金等资金并办理期货交易的资金往来结算。
第三十七条交易所对指定存管银行实行审批制和年审制,具体管理制度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一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保证金、期权权利金、税款、手续费等款项进行结算。
会员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取并核对相关结算数据。
第三十九条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应当追加保证金。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在交易过程中或者交易日终向风险较大的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
会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前补足保证金。
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或者等于零而低于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有权对该会员采取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
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第六章交割、行权与履约第四十一条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了结期权合约的方式。
履约是指当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期权卖方有义务按合约规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物。
第四十二条期货合约的交割与期权合约的行权履约,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第四十三条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未平仓合约应当进行交割。
到期期货合约的交割应当以会员的名义进行。
客户等应当通过会员办理交割,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交割采用实物交割或者合约载明的其他方式,交割方式的内容和流程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实物交割时,交易所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会员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将货款或者交割单据提交交易所。
实物交割时,发生允许范围内的数量溢短的,溢短货款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方式计算。
第四十七条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由交易所在期货合约中载明。
替代品的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非基准交割仓库交割与基准交割仓库交割的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实物交割时,买方会员对收到的标准仓单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至指定交割仓库完成标准仓单所列标的物的验收。
第四十九条实物交割时,发生卖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标准仓单、买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付货款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的,均构成交割违约。
第五十条会员不得因其客户等违约而不履行期货合约交割义务。
对不履行交割义务的,交易所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或者交易所指定的其他交割场地实行监督管理,具体监管制度由交易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