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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2014修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2014修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201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16•【文号】汇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汇发[2014]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为符合国际收支统计国际新标准,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

同时,根据新国家标准,启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上述两项新分类和代码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就具体实施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调整主要涉及的代码(一)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用于涉外收支交易申报。

涉外收支交易是指国际收支交易和其他与涉外收支业务有关的经济交易。

本次修订并发布的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为《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以下简称新交易代码,见附件1)。

《涉外收支交易代码表(收入/支出)》见附件2。

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境内收付款、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的交易编码应在此范围内选填。

(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申报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随同新交易代码调整。

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采用了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的部分内容:其中收入未启用“121050”、“121060”、“121070”、“521010”、“621050”、“621060”、“621070”、“622040”、“622050”、“622060”、“622070”、“821041”、“821042”、“822041”、“822042”、“822050”和以“92”开头的收入交易代码;支出未启用“121050”、“121060”、“121070”、“521010”、“621040”、“621050”、“621060”、“621070”、“622040”、“622050”、“622060”、“622070”、“821041”、“821042”、“822041”、“822042”、“822050”和以“92”开头的支出交易代码。

C类企业外汇收入登记管理指南

C类企业外汇收入登记管理指南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企业应当持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外汇局登记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支)局
年 月 日
金融机构办理情况 币种: 金额: 申报号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币种: 金额: 申报号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本登记表截至 年 月 日有效)
C类企业外汇收入登记管理指南
外汇局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手续。
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入;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8、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简称《登记表》,见附件),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
4、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5、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

最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进口付汇业务办理指南

最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进口付汇业务办理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进口付汇业务办理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进口付汇业务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南宁市滨湖路58号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一楼大厅8号柜台办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目录业务种类页码一、企业进口付汇业务办理流程图 P2二、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管理业务 P3三、进口付汇登记业务 P4-P5四、进口付汇逐笔报告业务 p6-P7五、进口付汇现场核查业务 P8-P11六、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项下进口货物信息变更业务 P12七、附件 P13-P28企业进口付汇业务办理流程图注:1.虚线内容为银行、海关业务操作部分,椭圆形内容(黄色部分)并非所有企业都要办理,是为极少数特殊企业需要办理的业务。

2.A(正常)、B(关注)、C(风险)类企业:企业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查询本企业的等级。

3.总量核查指标:企业可通过核查系统进行查询,分为定期总量核查指标(正常区间为80%-120%),收汇总量核查指标(正常区间为90%-110%),正常区间之外均属总量核查指标异常企业4.辅导期:指企业列入名录后自发生第一笔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一、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管理业务(一)名录登记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1. 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6.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

7.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名录变更申请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进口单位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付汇外汇管理局管理规定

企业付汇外汇管理局管理规定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11.20•【文号】汇发[1998]第80号•【施行日期】199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第80号1998年11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政策性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金融机构代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号前12位)是唯一标识各金融机构或其下设机构的代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统一确定编制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代码的编制和使用,现将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下发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原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发布(参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附件4.2和[98]汇国函字第45号文附件3的规定);二、金融机构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代码。

外汇局以《关于下发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的形式向金融机构及其下属机构逐一发放代码。

《金融机构代码申请表》、《关于下发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和《金融机构代码确认回执》的内容及格式见附件l、2;三、现已使用金融机构代码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直接以《关于下发金融机构代码的通知》的方式,对其代码予以确认(见附件2),不再需要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四、为配合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在全国的推广工作,各分局应立即展开金融机构代码的编制和下发工作,并于1998年12月1日前完成;五、各一级分局负责对辖内1999年1月1日前的金融机构代码编制和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并制作成EXCEL表格文件(格式见附件3),以计算机磁盘文件方式,于1999年1月20日之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备案。

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2.0版操作指南

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2.0版操作指南

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2.0版操作指南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2.0版(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于2006年5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系统通过外汇局、银行联网,实现个人购汇业务操作电子化和对个人购汇业务的实时监管。

商业银行开办个人购汇业务须向外汇局申请业务准入,并通过本系统办理购汇交易。

一、系统访问方式(一)“个人购汇系统”采用B/S结构,以Web页面做为最终用户界面,本系统适用的浏览器版本是IE5.0以上。

外汇局用户通过外汇局内部网络访问系统,银行用户通过与外汇局总局建立专网连接访问系统。

(二)经过设置成为本系统的合法用户后,只要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个人购汇系统”地址:http://197.0.244.8,就会出现系统主页面,在主页面中输入:用户机构代码、用户ID、用户密码进行注册登记,就可以使用系统的功能。

登录后,如长时间不操作,下次操作时需要重新登录系统。

(三)“个人购汇系统”对外的业务工作时间(即银行和分局可以登录系统操作业务)为:上午7:00-晚上 10:00,其余时间为系统后台批处理和维护时间,但具体的营业时间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节假日系统正常对外服务。

二、用户设置与管理(一)“个人购汇系统”根据用户的所属机构和职责不同,按所属机构和角色对系统用户进行组织和管理,每个用户隶属于一个特定机构,并有一个固定的角色。

系统用户角色和权限分配如下:(二)“个人购汇系统”中的机构包括:外汇总局、各级外汇分支局、开办个人售汇业务的各银行营业网点、各银行总行个人购汇业务管理部门和省级分行个人购汇业务管理部门。

每个机构在系统中有唯一的机构代码,外汇局机构代码为6位,银行机构代码为12位(由外汇局在业务准入时编制)。

每个机构独立地管理本机构的用户,系统为每个机构创建一个具有“业务权限管理员”角色的用户,由该用户负责维护(包括增加、修改、查询、重置密码等工作)本机构的用户。

(三)“个人购汇系统”中的用户由本机构业务权限管理员登录系统后用“用户管理->增加用户”功能创建,创建用户时要输入用户ID、用户姓名和用户初始密码。

外汇局代码表-20190612

外汇局代码表-20190612

150784 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尔古纳市支局
1508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中心支局
150824 国家外汇管理局乌拉特中旗支局
150900 国家外汇管理局乌兰察布市中心支局
1522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兴安盟中心支局
152500 国家外汇管理局锡林郭勒盟中心支局
152501 支局
320281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阴市支局
江阴市支局
3202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宜兴市支局
宜兴市支局
3203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徐州市中心支局
徐州市中心支局
320324 国家外汇管理局睢宁县支局
睢宁县支局
320381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沂市支局
新沂市支局
320382 国家外汇管理局邳州市支局
210283 国家外汇管理局庄河市支局
210300 国家外汇管理局鞍山市中心支局
210381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城市支局
210400 国家外汇管理局抚顺市中心支局
210500 国家外汇管理局本溪市中心支局
210600 国家外汇管理局丹东市中心支局
210681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港市支局
210700 国家外汇管理局锦州市中心支局
130124 国家外汇管理局栾城支局
栾城支局
130128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泽县支局
130129 国家外汇管理局赞皇县支局
130130 国家外汇管理局无极县支局
1301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平山县支局
13013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元氏县支局
130133 国家外汇管理局赵县支局
130181 国家外汇管理局辛集市支局
210800 国家外汇管理局营口市中心支局
210900 国家外汇管理局阜新市中心支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18•【文号】汇发[2003]131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2003年11月18日汇发[2003]1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解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的规定,将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特殊机构赋予代码。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

现将该《规程》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该《规程》实施后,银行自行为特殊机构编制的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自行为特殊机构赋予的代码一律停止使用,特殊机构应当按照《规程》的规定申领特殊机构代码。

二、请各外汇局分支局做好特殊机构新旧代码的对照表,以便于特殊机构申报信息的前后衔接。

三、各外汇局分支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码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特殊机构代码的申领、赋码和管理工作。

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将此文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包括外资银行)。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附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精神,切实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申报主体基本情况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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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代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标准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对2009年制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汇综发[2009]82号〕进行了修订,补充了组织机构代码等部分内容,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根据《细则》的要求,加强宣传贯彻工作,培训并指导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以及银行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

二、本《细则》发布后外汇局推广使用的信息系统应严格执行本《细则》要求。

现有企业档案数据库系统及相关信息系统的组织机构档案维护机制暂保持现有模式不变,待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时再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严格执行《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总局反馈。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细则》第十三节、第十四节相关规定,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宜。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细则》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联系人:丁亦轩联系:010-********:010-********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方法〔暂行〕》〔以下简称《方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涵盖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以下简称“外汇代码标准”〕包括“国家和地区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经济类型代码”、“货币代码”、“行业属性代码”、“涉外收支交易代码”、“金融机构类型代码”、“结算方式代码”、“外汇账户性质代码”、“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和“折算率”等公共类代码,以及“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档案信息类代码。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科技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总局标准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在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

第四条各分局应指定主管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的处室〔以下简称“分局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分局辖内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规划、计划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辖内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制度。

〔三〕负责汇总并审核辖内外汇代码标准制订或维护需求,并按有关规定提交总局标准主管部门。

〔四〕负责辖内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的申领、信息要素变更和停用等维护工作。

〔五〕负责管理辖内组织机构代码及特殊机构赋码等有关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内支局和金融机构做好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保持各信息系统代码与标准统一。

〔七〕承担总局标准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除组织机构代码外,外汇代码标准均通过外汇代码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系统”〕进行统一维护。

组织机构代码可根据实际业务办理需要,由业务人员在业务系统中进行维护。

各业务系统通过代码系统共享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第六条外汇代码标准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外汇代码标准优先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金融行业标准。

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采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金融行业标准。

〔二〕外汇代码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重复,原则上代码变更通过停用旧代码、增加新代码的方式实现。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开发的信息系统应统一执行外汇代码标准及相关标准,不能利用代码编制规则进行有关统计分析,以减小对代码编制规则的依赖。

〔四〕外汇代码标准编制时要严格遵守编码规则。

外汇局自行编制的外汇代码标准中,编码所用到的英文字母原则上应全部大写。

〔五〕信息系统在立项申报时应在需求中包含外汇代码标准的使用需求和使用方案,并提交总局标准主管部门审查。

〔六〕信息系统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外汇代码标准变更对数据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处理功能。

〔七〕信息系统建设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共享开发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代码共享开发标准》”,另文发布〕的要求,开发相应的功能,保证与代码系统中外汇代码标准一致。

〔八〕档案信息类外汇代码标准仅限外汇管理相关信息系统使用,未经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公共类代码第一节国家和地区代码第七条国家和地区代码是唯一标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的代码。

例如CHN 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条国家和地区代码参考国标《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第九条国家和地区代码采用3位字母编码法编制。

对于国标中未包括的国家或其它具有特别地理政治意义地区,可在AAA~AAZ、QMA~QZZ、XAA~XZZ、ZZA~ZZZ区段内自行赋码。

为区分境内不同经济区域,可采用Z00~Z99分别表示一般贸易区或各类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其中Z后两位数字与保税监管区域/场所类型代码保持一致。

第十条国家和地区代码维护流程:〔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发生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国家和地区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见附件1〕,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方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二节行政区划代码第十一条行政区划代码是唯一标识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

例如110000表示北京市。

第十二条行政区划代码参考国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第十三条行政区划代码采用6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

其结构形式如下:XX XX XX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第一层2位数字代码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二层2位数字代码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县、县级市〕汇总码、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单位汇总码。

第三层2位数字代码表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市辖区、林区、特区。

为保证行政区划代码的唯一性,行政区划假设有变更,原行政区划代码不再赋予其他行政区划。

第十四条行政区划代码维护流程:〔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行政区划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方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三节经济类型代码第十五条经济类型代码是标识按不同资本〔资金〕来源和资本组合方式划分经济组织和其它组织机构类别的代码。

例如110表示国有全资、130表示股份合作、171表示私有独资等。

第十六条经济类型代码参考国标《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第十七条经济类型代码采用3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

其结构形式如下:X X X大类中类小类第一层表示大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二层表示中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三层表示小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

第一层和第二层之下,如果不再细分则用数字“0”补齐。

“其他”类一般用“9”表示。

第十八条经济类型代码维护流程:〔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经济类型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经济类型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方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四节货币代码第十九条货币代码是唯一标识世界各货币和资金的代码。

例如USD表示美元,CNY表示人民币元。

第二十条货币代码参考国标《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

第二十一条货币代码采用3位字母编码法编制,字母要求必须大写。

第二十二条货币代码维护流程:〔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货币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货币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方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五节行业属性代码第二十三条行业属性代码是按照经济活动同质性原则唯一标识社会经济活动行业分类的代码。

例如0101表示农业,0548表示建筑安装业。

第二十四条行业属性代码参考国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第二十五条行业属性代码〔国家标准〕采用线分类法5位层次编码法编制。

其结构形式如下:OXXX X门类字母代码大类数字代码中类数字顺序码小类数字顺序码中类代码小类代码门类用一个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D……顺次代表不同门类。

大、中、小类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三层四位数字表示。

如果大类或中类不再细分,则它们后面的代码补“0”直到第四位。

“其他”类一般用“9”表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业属性代码标准参考国标中门类、大类的分类编码规则,并将国标中门类用大写字母进行标识改为2位数字编码。

其对应关系如下:A—01,B—02,C—03……T—20,依此类推。

第二十六条行业属性代码维护流程:〔一〕外汇局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个行业属性没有相应代码标准或者代码标准有变更,应向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属性代码标准维护需求,提交《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维护申请表》并说明有关情况。

〔二〕总局标准主管部门按照《方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代码系统中维护并审查发布。

〔三〕各信息系统统一采用发布的标准。

第六节涉外收支交易代码第二十七条涉外收支交易代码是标识我国涉外收支交易类型的代码,包括国际收支交易和其他与外汇收支业务有关的经济交易。

例如101010表示“一般贸易收入/支出”、202030表示“因私旅游收入/支出”。

第二十八条涉外收支交易代码参考国标《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

第二十九条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采用6位数字层次编码法编制,其结构形式如下:X XX XX X大类代码中类代码小类代码细类代码第一层是大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第二层是中类,用两位数字表示,该层代码从0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9;第三层是小类,用两位数字表示,该层代码从0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9;第四层是细类,用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赋码直至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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