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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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投资的子公司管理制度

国企投资的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投资的子公司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集团投资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风险控制原则:子公司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子公司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分级管理原则: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分级管理,明确权责,加强监督。

第二章子公司设立与变更第四条子公司的设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并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子公司设立时,应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等事项。

第六条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事项,应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子公司经营管理第七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表,报送集团公司。

第九条子公司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优化人员结构。

第十条子公司应加强市场营销,拓展市场空间,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四章子公司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各类风险。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对重大风险制定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加强合规管理,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五章子公司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子公司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对子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集团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整改;(二)限制经营;(三)暂停投资;(四)依法处置。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企业子公司管理制度

企业子公司管理制度

企业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子公司的管理,提高子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旗下的所有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等。

企业对子公司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子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企业整体利益。

第四条企业对子公司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司治理”的原则,采取合理有效的管理措施,保障子公司的独立性和自主运作权。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六条企业应当为子公司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促进子公司的发展,实现合作共赢。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沟通机制,与子公司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子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八条企业应当对子公司的经营计划、预算、资金使用等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督,确保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九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子公司的人才培养和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团队,提升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子公司的风险评估和管控,确保企业整体风险可控。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十一条每个子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明确权责分工,落实企业治理要求。

1. 董事会是子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战略规划和重大决策,保护股东利益,履行公司治理职责。

2. 监事会是子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护公司整体利益。

3. 管理层是子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策,实现经营目标。

第十二条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管理经验,恪守职业操守,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内部运转的顺畅和规范。

第十四条企业总部应当设立子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对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协调各类资源,保障子公司的正常运转。

国企子公司管理制度

国企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行为,确保子公司合法、合规、高效运营,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本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市场需要和自身发展战略,依法设立、投资、控股或参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子公司设立与治理第四条子公司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发展战略,遵循市场化、规范化、高效化的原则。

第五条子公司设立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子公司设立后,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保证董事会的决策能力。

第八条子公司监事会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第九条子公司经理层应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子公司财务管理第十条子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循国家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依法缴纳各项税费,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第四章子公司风险控制第十四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控制和防范各类风险。

第十五条子公司应加强合规管理,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六条子公司应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五章子公司人力资源第十七条子公司应依法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子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

第十九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薪酬制度,合理分配薪酬福利。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本企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所有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对子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子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组织架构,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子公司董事会由公司委派董事和子公司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

第六条子公司监事会由公司委派监事和子公司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

第七条子公司经理层由公司委派或子公司董事会提名,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第三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第八条子公司股东会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子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经营战略、重大决策和年度计划,对经理层进行监督。

第十条子公司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经理层的工作进行监督,保障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四章经理层第十二条子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对子公司经营管理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子公司经理层应按照公司要求制定子公司经营目标、预算和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子公司经理层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子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经营。

第十六条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指标、经营指标、管理指标等。

第十七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六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十八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

第十九条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报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集团子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集团子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旗下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和完整,充分发挥资产资源效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确保资产管理的合法性;(二)权责明确原则:明确各层级管理职责,确保资产管理的责任到人;(三)效益优先原则: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四)预防为主原则:加强风险防范,确保资产安全。

第二章资产管理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设备、车辆等;(二)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存货等;(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四)长期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

第三章资产管理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一)制定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子公司资产管理工作;(二)组织开展集团公司资产清查、评估和核销工作;(三)协调子公司间资产调配和资源共享;(四)定期向集团公司汇报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子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二)负责子公司资产清查、评估和核销工作;(三)负责子公司资产配置、使用、维修和报废等工作;(四)定期向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汇报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使用第七条资产配置:(一)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子公司业务需求,合理配置资产;(二)优先配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公司战略方向的资产;(三)严格控制资产购置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条资产使用:(一)明确资产使用责任人,确保资产使用安全、高效;(二)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审批制度,规范资产使用流程;(三)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产使用符合规定。

第五章资产评估与核销第九条资产评估:(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资产进行定期评估;(二)根据评估结果,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三)对评估价值下降的资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集团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集团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对旗下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运作,提高集团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和突出主业,依法出资设立的经营组织,具体分为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三种类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子公司,集团公司各归口部门和各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细化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子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及经理层履行职责,经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五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其中,董事长、副董事长由集团公司提名。

第六条子公司经理层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层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公司高效运转。

第三章经营投资决策第八条子公司经营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1)服从集团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实现资源共享和协同发展;(2)注重风险控制,确保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3)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

第九条子公司重大经营投资决策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流程,明确决策权限和责任,确保决策科学、合理。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子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规经营,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法律法规;(2)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3)强化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职责,规范财务操作。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财务信息。

第五章审计管理第十四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对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子公司审计工作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

集团对子公司制度管理制度

集团对子公司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运作,保障集团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旗下所有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确保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战略指导下,实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机构,对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及子公司投资计划,对子公司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集团公司监事会对子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和股东利益。

第七条集团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战略决策,对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管控原则第八条战略协同原则:子公司业务发展应服从集团公司总体战略,实现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协同发展。

第九条财务管控原则: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子公司财务稳健。

第十条风险管控原则:集团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子公司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降低风险损失。

第十一条分级管理原则:集团公司实行三级法人管理体制,集团公司只负责管理二级法人单位,不直接干预三级法人单位。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制定年度经营计划,明确经营目标、任务和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定期向集团公司报送财务报表、经营报告等,接受集团公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子公司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第十六条子公司应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可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管理办法

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管理办法

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管理办法”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to。

com的支持!控股、参股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公司(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管理,促使子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1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第三条1、绝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2、相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30%(含30%)但低于50%(含50%)。

但公司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该公司具有控制性的影响。

3、控制性影响,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低于30%,但公司派出的董事人数占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实际控制其经营与决策。

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四条子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范本参照母公司合同范本。

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相应合同条款,2经母公司审核后组织签订。

—1—第五条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录用新聘员工当月就须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该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正式的当月,子公司就须为其缴纳社保。

社保基数和公积金基数参照母公司执行。

第六条子公司薪酬福利政策参照母公司制度。

公司负责审核工资发放总额,对工资总额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子公司可在核定的工资总额额度内决定具体的分配事项.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七条子公司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参照公司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制定。

子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财务实施细则报公司审批后才能正式下发。

子公司涉及重大财务事项、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方案必须报公司审批后,以正式书面形式通知子公司,子公司方能执行。

第八条子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应报公司批3准.子公司不得将银行账号出租、出借或转让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不得利用银行账号为外单位套取现金或结算与本单位无关的经济业务.第九条子公司不得为外单位代开发票.第十条严禁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私设“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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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对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本制度部分用语释义(一)“公司”、“本公司”、“母公司”:指XX股份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据我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境外有关法律,独资或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制度依照持股比例及控制与否将其划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三类公司,见下文所述。

(三)“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四)“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1、绝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2、相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30%(含30%)但低于50%(含50%)。

但公司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该公司具有控制性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3、控制性影响,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低于30%,但公司派出的董事人数占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实际控制其经营与决策,或可通过其他方式对该公司实施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也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五)“参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不高于50%,且公司在该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司。

(六)“子公司管理”,是指公司作为股东,对子公司设立、运营及退出等过程中与股东权利有关事务的管理行为。

(七)“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委派到子公司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委派并经子公司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子公司有关的事项: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2、发行股票、债券;3、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5、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6、超过授权范围的资产处置、资产或债务重组等;7、股权转让;8、子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变更公司形式;9、修改《公司章程》;10、超出子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净资产10%以上(含10%)的交易;11、聘免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12、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13、关联交易;14、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行政处罚;15、公司认定或子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及时”是指事发当天,“重要”、“大额”以及“重大”系指金额或性质达到需提交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第四条子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资产、经营、机构、人员、财务五方面与本公司相互独立。

子公司应建立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人事、财务、审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六条公司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必须严格履行《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切实维护本公司的利益,确保公司投入子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或证券部及其他指定人员或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控股子公司的筹建工作;公司总经理负责理顺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业务流程,并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第八条公司按职能部门功能管理的原则对子公司实施管理,具体如下:(一)证券部参与子公司设立的可行性研究,负责或协助总经理做好拟设立子公司前期筹建、信息披露工作。

子公司成立后,负责与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行政部负责拟设立子公司前期工商登记注册工作及变更、注销事宜。

(三)财务部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落实组建子公司的投资款项。

子公司成立后,负责对其进行财务业务指导,负责对子公司的财务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并负责控股子公司的会计并表工作。

(四)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总经理负责拟设立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设置,负责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业务流程的设置及关联交易方案的制订工作。

(六)研发部门负责处理本公司与全资、控股子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接口及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对本公司向参股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十条对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参照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子公司的设立第十一条投资子公司必须按本公司有关程序进行可行性方案论证。

第十二条确定本公司的投资是否占控股地位的原则如下:(一)凡投资组建与本公司主营业务关联程度较大的公司,本公司必须占控股地位。

(二)凡投资组建与本公司主营业务无关联(或关联程度较小)的公司,本公司可以不控股。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子公司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应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在按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批准设立子公司方案后。

公司应与拟设立子公司的其他股东签订“投资协议”(或合资协议)。

如有关联交易事项的,还须签订“关联交易协议”。

上述事项完成后,由授权人员负责拟设立子公司的筹建工作第十五条上述“投资协议”(包括“关联交易协议”)正式签署后,应交证券部备案。

子公司的设立、变更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后,由业务需求部门直属高管审核其设立、变更的具体内容,由财务总监评价预算规模的合理性,由经营管理部门直属高管审核其设立、变更的必要性,由证券部审核是否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召开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后,由证券部人员通知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工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批准委派,或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子公司依据《公司法》、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公司推荐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选举。

第三章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内容第一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职责第十七条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其董事会、监事会的人数由投资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本公司委派的董事必须占该董事会的多数,董事长必须由本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

第十八条本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控股子公司章程,并依据该章程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本公司可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外派人员”)。

外派期间,本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委派或推荐的人选做适当调整。

外派人员应由控股子公司根据其章程或相关规则履行相关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本公司应对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责人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掌握《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信息的披露等程序。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审议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本公司外派人员须将会议通知和议题在接到相关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证券部,紧急情况下,应立即用电话方式向公司证券部报告,证券部按审批权限,分别将相关议案提交本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有权限部门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外派董事方可依据本公司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越权表决。

第二节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第二十二条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二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本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制度。

控股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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